“旅游法制化”离海南还有多远?
2013-12-17克蓝
□克蓝
2013年4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以下简称《旅游法》)在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次会议上通过,并将于2013年10月1日起正式实行。这也宣告着这部备受业界、学界期待,酝酿近30年之久,屡次上会又屡次下马的法律终将出台。《旅游法》是我国首次在法律层面上对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做出约束和保障,也给旅游相关部门的监督和管理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依据。其中针对“零负团费”“导游资格及素质”“旅游投诉”“旅游开发与环境保护”等诸多方面,其法律条文对海南来说更是意义深远。
众所周知,海南作为国内乃至国际上知名的旅游目的地,也同样是各种旅游乱象的高发区。一直以来,零负团费、高额回扣、黑导游、投诉难等问题总在困扰和抹黑着海南旅游业,也多次让海南的负面新闻成为全国媒体及舆论关注的热点话题。虽然以前每次问题出现,海南几乎都能及时做出应对,然而调查、道歉、赔偿、严惩的惯式处理流程却仍难摆脱“治标不治本”之嫌。而随着《旅游法》的出台,有不少人就此断言,海南旅游业将在不久的将来彻底解决这些问题,海南旅游也将借助《旅游法》一雪前耻,打场“翻身仗”。然而事情真的能像想象中一样“药到病除”吗?似乎没有这么简单。
毋庸置疑的是,《旅游法》的出台将对整个旅游业的健康有序发展带来不可替代的积极作用。但我们也要清醒地认识到,法律的出台是一回事,而旅游业能否真正法制化是另外一回事。如今我们面临的旅游乱象大多都是一些沉疴多年的顽疾,其背后产生的原因复杂,牵扯的领域庞大,想仅凭一部新法就达到“法制化管理”确实有点过高期望。那么如何能最大化地发挥法律带来的约束效应,避免其“轻飘飘”浮在水面上?又该如何凭借法律的出台加快推进旅游法治环境建设?笔者认为,在《旅游法》颁布到正式实行的这段时间内,海南应从以下三个方面着手。
第一,要做好法律的宣传和普及工作。一部新法的出台最缺少的是群众基础,这就要求作为旅游大省的海南要迅速将《旅游法》的细则及其内涵进行大范围的普及宣传。例如最起码的法律规定什么能做,什么不能做,以及细则背后的具体内涵延伸,都至少应该做到“业内皆知”。尤其是以前存在着一些“约定俗成”的“潜规则”“猫腻”,如今受到法律的明文禁止,这些内容更应是解读和普及的重点,提前打好“预防针。而普及的对象除了旅游相关职能部门和旅游行业经营者外,广大的游客以及潜在游客群体也同样应该成为重点对象。普及的办法可以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宣传,也可以通过宣传册及导游、旅行社向游客宣传,针对从业者和管理者,可以考虑开设相关内容的培训班进行。
第二,要做好法律的配套和落地工作。法律归根到底还是一个宏观层面上的“大”规定,在很多方面上,它都无法做到细致入微或面面俱到,这就需要相关的地方制度、法规与之进行配套。同时,作为一部新法,在执行过程中难免会暴露出一些不成熟或考虑不周的问题,这也同样需要相关的制度进行弥补和延伸。而针对目前现有的一些地方性法规政策,我们还要积极稳妥地按照法律精神的要求作出相应的变动和修改。下一步,海南应该尽早拿出重新制定和修改后的配套制度政策,并在《旅游法》正式实行之前先进行尝试,针对可能出现的问题做出进一步修订,从而缩短新法在正式实行后的磨合期,增强可行性。
第三,要借东风开展旅游管理创新。千呼万唤始出来的《旅游法》正式颁布,这给旅游业管理带来了新的强劲推动力。同时,新法的部分新内容也给旅游管理创新带来了依据和保障。海南可以借法律颁布之际,结合条文中的亮点,在自身薄弱环节主动尝试开展旅游管理创新。例如创新旅游投诉受理和处理机制、创新导游资格审查和解决导游待遇问题等。力争通过管理创新解决一些历史顽疾,同时也为新法的进一步推广扫清障碍。
《旅游法》有了,海南离“旅游法制化”还有多远?笔者认为,法律的出台仅仅是法制化的第一步,想要营造完善的法制旅游环境,目前海南还需做好法律正式实行前的“热身运动”。回过头看,10月1日,《旅游法》的正式实行,正是海南结束旅游淡季、迎来国庆黄金周。从这个层面上看,这更是检验海南对《旅游法》的落实成果,也是最为关键的一次“大考”。《旅游法》出台了,“旅游法制化”究竟能否在法律正式实施时得以同步实现?让我们5个月后见分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