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食品安全法律责任初探
2013-12-05史莹磊
史莹磊
【摘 要】食品安全问题是关系到社会民生的大事,近几年来,我国的食品安全问题层出不穷、屡禁不止,本文从食品安全的法律责任方面进行论述,分析存在的问题,对完善我国食品安全法律责任体系提出建议。
【关键词】食品安全;法律责任;监管;管理
近几年来,我国食品安全问题频发,有央视每年在3月15日消费者权益保护日集中曝光的社会影响恶劣、危害较大的食品安全问题,有所谓“内幕”人员良心发现的披露,食品类型无所不包,从苏丹红、地沟油、塑化剂,到“毒奶粉”、“蛆虫门”和“烂果汁”不一而足,有网友戏称“要吃遍化学元素周期表”,玩笑不代表事实,却在一定程度上说明了中国的食品安全问题已经到了比较严重的程度。国家对危害食品安全的行为不断加大曝光和打击的力度,但是危害食品安全的问题依然屡禁不止,究其根本,就是对生产经营者、行政管理部门以及行业协会等主体在法律法律责任制定和实施方面还存在亟待完善的环节和部分。
1.生产经营者的法律责任
1.1现行法律责任体系存在的主要问题
生产经营者是食品安全法律责任主要承担者,在《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做了详细的规定。生产经营者从广义上包括从事食品生产、加工,食品流通和餐饮服务的单位和个人以及用于食品的包装材料、容器、洗涤剂、消毒剂等食品相关产品的生产经营的从业人员。
我国食品生产经营者违法成本较低。《刑法》中生产经营者刑事责任与《食品安全法》中行政责任的衔接不到位,存在真空地带,《侵权责任法》中民事责任的赔偿额度较低,由于大多数食品的造价低廉,其货值十倍并未对生产者产生实质性的影响,我国食品安全违法成本低,极大地降低了法律对违法行为的惩戒作用。高利润的巨大诱惑使得部分生产经营者铤而走险,生产者在追求利益最大化的同时,忽视了社会责任和职业道德。同时,生产经营者违法责任的举证困难。食品行业的标准不统一,鉴定程序繁琐,公众参与性低,甚至存在无法准确获知产品质量的状况,有些食品问题具有滞后和隐性的特点,这些都给食品生产经营者规避责任提供了充足的时间,取证困难在客观上减了轻食品生产经营者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1.2加大食品生产经营者的违法成本
对比欧盟、美国的相关法律政策,我国食品安全问题屡禁不止的主要原因在于生产经营者的违法成本低,不能起到“罚一儆百”的效果。食品安全是关系国计民生的大事,在当下的非常时期,要将“重典治乱”的思想融入对食品生产经营者的责任制定上。在刑事立法上,减少食品安全刑事立法“网眼”过粗带来的立法漏洞,在对重大的食品安全事故在刑名制定和量刑上加大力度,加强法律的震慑作用。在行政立法上,加大行政处罚力度,增加罚金或限制市场行为主体资格。在民事赔偿上,消除行业壁垒,公开鉴定标准和程序,减少消费者的举证责任。消除长期以来我国我国食品安全法律责任重行政、轻刑民的情况。另外,可以借鉴实行美国的“召回制度”,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承担缺陷食品的召回责任,从而加大违法成本,促进其提高产品质量。
2.国家行政机构的法律责任
2.1国家行政机构法律责任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是食品安全统一协调组织职责不明晰。食品安全委员会是我国高层次的议事协调机构,其组成人员由相关部委抽调,但与国务院其他部委相比,这个议事机构更像是一个零散的框架,在真正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时,不能很好地协调解决食品问题。二是行政部门间“政出多门”与“三不管”现象并存。我国目前实行“分段监管为主,品种监管为辅”的食品安全监管体制,使本应统一高效的食品安全监管职权被分割为多个环节,出现职能交叉、衔接不畅等现实问题。近些年,我国的食品监管体制也进行了几次较大的变革,生产流通领域由质监部门统一分管改为质监部门负责生产领域,工商部门负责流通领域,设立单独的食品药品监督部门负责协调,目的是为了解决“政出多门,权责不清”等问题。但是,2011年发生在沈阳的“毒豆芽”事件,公安、工商、质监、农委等部门都对豆芽从土地到菜篮过程中相应的环节有监管规定,但是在追责和补救工作中又各扫门前雪,最后由公安部门牵头整顿市场,这个事例暴露了监管过程中各部门“各吹各的号,各唱各的调”,最终无人负责的现象。三是行政问责力度不够。比如,法律规定卫生行政部门具有风险检验、评估义务;县级以上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食品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抽样检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统一公布食品安全信息等等,但是由于规定模糊,没有具体的罚则,也缺乏配套的法律法规支持,使得行政问责形同虚设。
2.2完善行政管理部门责任体系
首先,应当健全完善科学的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体系,在法律具体规定中进行有效衔接,扫平真空地带,将《刑法》、《食品安全法》、《消费者权益保障法》、《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行政强制法》、《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公务员法》等法律法规规定进行配套衔接,切实拉起食品安全的监管防护网络。其次,建立由分散到统一的综合监管模式,目前我国的分段监管模式属于人为划分,实践证明有很多不科学的地方,常常出现相互扯皮或监管空白问题。第三,加大问责力度,监管部门实行责任落实到个人,对引起监管不力引起的食品安全事故严格问责,加大追究监管部门和责任人、部门负责人的刑事、行政和民事责任。
3.食品行业协会的法律责任
食品行业协会是一个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承担着规范成员活动和引导成员承担法律责任以及社会责任的重要作用。行业协会具有民间性,我国法律没有明确规定食品行业协会的性质和地位,使得行业协会在规范监督食品安全问题上力度不够。另外,部分食品行业协会成员自律性不强、职业操守较低,无法切实履行行业协会职能。
行业协会在法律地位上不具有强制执法权力,对行业协会的法律责任规定应当着重体现在行业协会会员资格审查、推进行业质量标准、建立行业诚信体系、公布质量标准和维权渠道等行业信息、曝光业内违法行为、宣传行业典范等内容,同时对违反以上行业协会义务的行为进行具体的处罚规定。使行业协会成为完善食品安全责任建设的有效辅助力量。
古语云,“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中国具有源远流长的饮食文化,食品安全更是保障人民生命健康,保持国家稳定发展的客观要求。今年9月15日,第十一届中国食品安全年会论坛拉开帷幕,《食品安全法》的修订成为重要研讨内容;9月23日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发布了《关于加强食品安全标准工作的指导意见》,要求各地依法履行食品安全标准工作职责,加强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工作和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工作,开展食品安全标准研究和跟踪评价。这些都表明了我国对食品安全问题正由亡羊补牢、事后处理的被动局面逐步转向源头治理、预防为主的主动出击,在全社会的共同之下,人们将不再对食品心存疑虑,中国美食能够以安全、烹饪和文化的绝对优势享誉国门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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