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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经速递

2013-12-05主持人思思

商业会计 2013年3期
关键词:复合肥纳税人房屋

主持人:思思

会计

企业会计准则通用分类标准通过国际认证

据财政部消息,可扩展商业报告语言(XBRL)国际组织最近宣布,我国企业会计准则通用分类标准通过其认证,这标志着我国企业会计准则通用分类标准取得了“国际通行证”,正式成为一项国际性电子财务报告标准。2010年10月,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财政部牵头起草的XBRL技术规范系列国家标准,财政部发布企业会计准则通用分类标准。截至目前,共有17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82家地方国有大中型企业、18家银行业金融机构(包括我国所有上市银行)和14家大型中央企业(其中12家为在美上市公司),遵循通用分类标准编制和报送XBRL格式财务报告。

证监会发布创业板公司年报准则修订稿

最近,中国证监会召开新闻通气会,正式发布《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0号——创业板上市公司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12年修订),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中国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介绍,本次修订工作充分考虑中小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的不同需求,确定披露的重点和详略,并做出有针对性的安排:对年报摘要进行大幅简化,着重披露投资者最关心的公司财务状况及经营情况方面的内容,只保留重要提示、公司基本情况(主要内容为公司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股东及股本结构情况、管理层讨论与分析等内容;提高年报全文披露要求,尤其是董事会报告部分的内容。同时,在年报全文及摘要的内容顺序排列上,充分尊重投资者需求,做到重点突出,清晰明确。

《事业单位会计制度》1月1日起执行

财政部最近修订印发了《事业单位会计制度》(财会[2012]22号),自2013年1月1日起全面施行。与原制度相比,新《事业单位会计制度》主要有八大方面的变化:一是配套新增了与国库集中支付、政府收支分类、部门预算、国有资产管理等财政改革相关的会计核算内容;二是创新引入了“虚提”固定资产折旧和无形资产摊销;三是明确规定了基建数据定期并入事业单位会计“大账”;四是着力加强了对财政投入资金的会计核算;五是进一步规范了非财政补助结转、结余及其分配的会计核算;六是突出强化了资产的计价和入账管理;七是全面完善了会计科目体系和会计科目使用说明;八是系统改进了财务报表结构和体系。

新兴经济体工作组着重关注同一控制下的交易

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IASB)最近发布公报称,新兴经济体工作组(EEG)最近在巴西圣保罗举行了会议,会议探讨的主题为同一控制下的交易,还包括有关混合金融工具和金融资产减值的简短讨论。来自阿根廷、巴西、中国、印度、印度尼西亚、韩国、墨西哥、俄罗斯和南非等国的代表出席了此次会议。据悉,组建EEG的目的在于增加新兴经济体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制定过程中发表意见的机会,包括从新兴经济体的角度探讨特定会计事项。

税 收

企业以售后回租方式进行融资等有关契税政策明确

最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关于企业以售后回租方式进行融资等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82 号)。《通知》明确,对金融租赁公司开展售后回租业务,承受承租人房屋、土地权属的,照章征税。对售后回租合同期满,承租人回购原房屋、土地权属的,免征契税。以招拍挂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纳税人为最终与土地管理部门签订出让合同的土地使用权承受人。市、县级人民政府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有关规定征收居民房屋,居民因个人房屋被征收而选择货币补偿用以重新购置房屋,并且购房成交价格不超过货币补偿的,对新购房屋免征契税;购房成交价格超过货币补偿的,对差价部分按规定征收契税。居民因个人房屋被征收而选择房屋产权调换,并且不缴纳房屋产权调换差价的,对新换房屋免征契税;缴纳房屋产权调换差价的,对差价部分按规定征收契税。企业承受土地使用权用于房地产开发,并在该土地上代政府建设保障性住房的,计税价格为取得全部土地使用权的成交价格。单位、个人以房屋、土地以外的资产增资,相应扩大其在被投资公司的股权持有比例,无论被投资公司是否变更工商登记,其房屋、土地权属不发生转移,不征收契税。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者将其个人名下的房屋、土地权属转移至个体工商户名下,或个体工商户将其名下的房屋、土地权属转回原经营者个人名下,免征契税。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将其名下的房屋、土地权属转移至合伙企业名下,或合伙企业将其名下的房屋、土地权属转回原合伙人名下,免征契税。

纳税人资产重组增值税留抵税额处理有关问题明确

最近,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增值税留抵税额处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5号)。《公告》明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称“原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将全部资产、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称“新纳税人”),并按程序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的,其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尚未抵扣的进项税额可结转至新纳税人处继续抵扣。原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应认真核查纳税人资产重组相关资料,核实原纳税人在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前尚未抵扣的进项税额,填写《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产重组进项留抵税额转移单》。新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应将原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传递来的《转移单》与纳税人报送资料进行认真核对,对原纳税人尚未抵扣的进项税额,在确认无误后,允许新纳税人继续申报抵扣。《公告》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硝基复合肥有关增值税问题明确

最近,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关于硝基复合肥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2号)。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若干农业生产资料征免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 [2001]113号)的有关规定,生产含硝态氮的复合肥(俗称硝基复合肥)的中间产品熔融态氮肥属于氮肥的一种,在此基础上生产的硝基复合肥,应根据财税[2001]113号文件中免税化肥成本占该硝基复合肥原料中全部化肥成本的比重是否高于70%的规定,确定其是否属于免税的复合肥。硝基复合肥,是以煤、天然气为原料生产合成氨,经氨氧化、吸收、浓缩后与氨反应生成熔融态氮肥,再加入磷肥、钾肥后造粒,最终形成的氮、磷二元素复合肥或氮、磷、钾三元素复合肥。《公告》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此前已发生但尚未处理事项可按《公告》规定执行。

律师事务所从业人员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明确

最近,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关于律师事务所从业人员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3号)。《公告》明确,国税发[2000]149号文件第五条第二款规定的作为律师事务所雇员的律师从其分成收入中扣除办理案件支出费用的标准,由现行在律师当月分成收入的30%比例内确定,调整为35%比例内确定。实行上述收入分成办法的律师办案费用不得在律师事务所重复列支。废止国税发[2000]149号文件第八条的规定,律师从接受法律事务服务的当事人处取得法律顾问费或其他酬金等收入,应并入其从律师事务所取得的其他收入,按照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合伙人律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应凭合法有效凭据按照个人所得税法和有关规定扣除费用;对确实不能提供合法有效凭据而实际发生与业务有关的费用,经当事人签名确认后,可再按《公告》所列标准扣除费用。律师个人承担的按照律师协会规定参加的业务培训费用,可据实扣除。

船舶车船税委托代征办法发布

国家税务总局、交通运输部最近联合发布《船舶车船税委托代征管理办法》,以贯彻落实车船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方便纳税人缴纳车船税,提高船舶车船税的征管质量和效率。《办法》从4个方面明确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一是海事管理机构在代征税款时,应向纳税人开具税务机关提供的完税凭证;二是根据车船税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对于已经缴纳船舶车船税的船舶在同一纳税年度内办理转让过户的,在原登记地不予退税,在新登记地凭完税凭证不再纳税。三是对于完税船舶被盗抢、报废、灭失而申请车船税退税的,明确由税务机关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四是规定税务机关和海事管理机构应对对方提供的涉税信息予以保密,除办理涉税事项外,不得用于其他目的。《办法》将于2月1日起施行。

金 融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揭牌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最近在京举行揭牌仪式,这标志着在长达7年的试点之后,全国场外交易市场从试点阶段步入正轨,非上市公司股份转让从小范围区域性市场开始走向全国性市场运作,我国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基本建成。据介绍,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是由国务院批准设立的全国证券交易场所,其运营管理机构以有限责任公司形式设立。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公司正式运营后将承担起全国场外市场建设、发展和运营管理的职责,为非上市股份公司股份的公开转让、融资、并购等相关业务提供服务。“这是全国场外市场建设从试点走向规范运行的重要转折。”证监会副主席姚刚表示,场外市场股份转让试点产生了两个积极效应,一是不断完善制度,初步形成了以主办券商为基础的场外市场制度框架,二是形成示范效应,各地国家级高新区为参与试点做了企业资源、监管服务和政策配套准备。姚刚表示,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的交易政策和相关制度安排将陆续推出。

2013年“中国商业十大热点展望”在京发布

中国商业联合会最近发布了“2013年中国商业十大热点展望”。该研究预测项目已持续十年,汇聚中国政、学、研、商各领域上百位专家的智慧成果,对中国商业领域及相关产业企业发展具有深远的指导和引领价值,每一年的展望内容都在海内外受到广泛关注。

“2013年中国商业十大热点展望”具体内容包括:1.中央政府赋予流通业重要战略定位,一系列产业导向及政策措施密集出台;2.国内市场总体保持旺销态势,消费扩大的基础条件继续改善;3.网络购物延续“火爆”走势,经营“习惯”需要反思和规范;4.涉及流通业的两项税收改革政策出台,将助推行业发展和民生改善;5.大型零售企业加快自营模式探索,发展商业自有品牌将成为切入点之一;6.中小型商贸流通主体发展环境有所改善,政府多样化的扶持措施渐成体系;7.内外资零售商在华竞争呈现新格局,重视单店绩效的时代到来;8.农产品流通“提效降本”多有突破,“短链”流通模式成效初显;9.批发市场进入转型期,整合升级呈现一系列特点;10.商业地产总量过剩与结构失衡并存,物业房租持续猛涨成为商业企业沉重负担。

上述所有热点的产生,严格遵照既定程序和方法,具有很高的准确性和前瞻性。由流通业著名专家、中国人民大学商学院黄国雄教授,中国商业经济学会副会长刘海飞研究员与20余位专家组成评审组,在初步划定热点范畴和具体问题后,提交给中国商业联合会专家委160多位委员,征求意见和建议后,做进一步研讨、修改,并最终形成“2013年中国商业十大热点”。同时,中国商业联合会还邀请相关专家撰写了相应的评述报告。

据悉,热点中文版发布之后,活动协办单位香港冯氏集团利丰研究中心同时会向香港及海外媒体、商界人士发布英文版。本次活动还得到中国零售业专业智库IBMG集团的特别支持。

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会计处理规定出台

为促进我国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等相关规定,财政部制定了《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有关会计处理规定》。《规定》明确了电网企业代征代缴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电网企业收购可再生能源电量、电网企业取得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上网电价补助、企业取得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接网费用等补助的会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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