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经济责任审计与“三重一大”审计监督相结合的探讨
2013-12-04
(中国长安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审计部北京100089)
2010年7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中指出,“三重一大”指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运作。
一、经济责任审计中加强“三重一大”审计监督的必要性
(一)“三重一大”审计监督的客观需要
目前,尚未针对“三重一大”事项形成固化的监督方式。意见规定,“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执行情况,应作为巡视、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的重要内容和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的重点事项。可见,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是“三重一大”决策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方式。2011年8月中国内审协会发布 《内部审计实务指南第5号——企业内部经济责任审计指南》(以下简称内部审计实务指南),明确规定了审查企业内管干部任职期间“三重一大”决策规则和程序是否建立、健全,从而将其正式纳入任期审计范畴。
(二)经济责任审计与时俱进的需要
在经济责任审计实践中,传统经济责任审计基本沿用接受委托、下发通知书、资料准备、现场审计、出具审计报告及审计意见书等工作流程。一方面,为被审计单位提供了应对审计的准备时间,加大审计风险;另一方面,审计内容中除了对经营绩效指标完成情况可以进行逐年跟踪评价外,其他内容基本以任期末时点为基础进行评价。尤其是对定性化指标,例如经营决策、重要人事任免情况、重大项目安排等缺乏跟踪评价环节,使评价的客观性和准确性有所降低。此外,传统经济责任审计若无法随制度和环境的变化而有所发展、突破,将使审计成果的价值受到负面影响。例如根据环境变化和战略规划,领导干部需更加关注长远发展和决策,但限于定性审计评价标准的笼统和单一,导致经济责任审计可能由于缺乏客观、可行的评价体系和操作模式而避重就轻,在加大审计风险的同时,使审计成果无法满足委托方的需要,使用价值也相应较低。将“三重一大”内容列入经济责任审计,并将历次“三重一大”的审计监督结果作为经济责任审计跟踪评价的依据,将使得经济责任审计的内容更加丰富、完善,同时能够引导领导干部注重风险效益和长远发展,避免短视行为。
二、经济责任审计中加强“三重一大”审计监督的局限性
一方面,缺乏有效的评价体系制约着对“三重一大”的审计监督。由于“三重一大”主要为定性化内容,现有评价体系的不足将直接制约对“三重一大”的审计监督,由于定性化指标尚未构成完善的评价体系,往往较为主观,影响了审计结果的公正性。另一方面,尚未规定对“三重一大”开展监督的具体操作方式。虽然意见规定了五点审计应关注的内容,内部审计实务指南也对重大经济决策的制定和执行提出了三类评价标准,但定性评价的方式仍较为主观,不能涵盖“三重一大”的全部内容,难免使得经济责任审计中开展的“三重一大”审计流于形式。
三、将“三重一大”贯穿到经济责任审计的整个过程
结合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实务以及对“三重一大”的专项检查,笔者认为应从以下方面着手推进对“三重一大”事项的审计监督。内部审计实务指南规定,企业内部经济责任审计包括离任审计、任中审计和专项经济责任审计。由于专项经济责任审计属于当企业面临具体情况时自行确定的审计项目,因此本文仅就任中审计和离任审计展开探讨。
(一)将任中审计与离任审计结合,对“三重一大”进行全程监控
与任期审计自身存在的不足类似,如果只在离任审计中对“三重一大”进行审计监督,难免使其成为事后监督而降低监督的实效。在现实工作中,领导每届任期一般为三年,如果每届任期均全面开展任中、离任两次审计,又存在成本和效益问题。因此,可以考虑在任中审计中将对“三重一大”事项进行审计评价并防范风险作为重点,而在离任审计中进一步进行复查和确认,从而实现对领导干部工作重心的全过程动态监督。重点强调对“三重一大”的审计监督,将使任中审计有的放矢,而针对“三重一大”开展的审计项目也可视为对领导干部和领导层自身进行的一项任中审计内容,从而使较少开展的任中审计借助“三重一大”审计监督的平台而逐渐成为常态,也促进“三重一大”审计监督机制的完善,二者相得益彰,将使经济责任审计发挥更大的价值。
(二)在任中审计中重点开展“三重一大”审计监督
强调对各单位“三重一大”具体实施办法的审查和考核给以重视,是有效开展“三重一大”审计监督的前提条件。意见明确规定,国有企业应依据本意见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报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审查批准。具体实施办法必须科学、合理、切实可行,需包含有效、详细的评价体系和奖惩考核规定。例如“三重一大”事项的界定应尽可能包括量化标准、备案登记制度、严密的决策程序和审批制度以及对决策程序、决策过程和决策效果分类评价的标准和检查监督细则等,为有效执行下一步工作奠定基础。
依据意见和内部审计实务指南相关制度指导,参照各单位制定的具体实施办法,制定审计计划并开展对“三重一大”的审计监督。第一步,如果各单位制定的“三重一大”具体实施办法不符合要求,则审计组必须从严、从重开展审计并进行认定,同时将具体实施办法本身作为问题提出整改建议。第二步,收集并审核被审计单位的“三重一大”事项的详细资料,合理选定审计样本,对相关决策程序、决策过程和决策效果进行全面审核、测试以及分类评价。对存在重大问题的事项应进一步开展审计程序,拓展审计范围、加大审计力度,发现问题的根源,防微杜渐。第三步,根据审计结果,对现任领导层在重大决策和经营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和风险进行提示并提出整改建议,促进公司的健康发展。第四步,建立持续跟踪机制,督促领导层完成整改,并建立整改档案备查制度,确保审计成果价值的实现。
(三)在离任审计中对“三重一大”的任中审计进行复核和确认
离任审计是对被审计对象在任职期间的经济责任的全面审计,落脚点不应仅局限于“三重一大”审计,但是基于任中审计的结果,离任经济责任审计也应将任中审计结果及其后续整改情况作为审计内容之一,通过复查确认程序,最终形成领导干部人事任免的重要依据。这种做法有助于使审计监督的效用前移,在任期过程中纠正错误、防范风险,为各级领导干部提供了客观、公正、积极的档案材料和参考依据。既有利于促进领导干部管理水平和决策能力的提升,也有利于组织对领导干部的培养和选拔,真正达到切实加强国有企业反腐倡廉建设,进一步促进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规范决策行为,提高决策水平,防范决策风险,保证国有企业科学发展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