减免税政策差异对我国个人所得税的影响
2013-12-04
(北京财贸职业学院 北京101101)
一、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减免税政策存在的差异
(一)利息和股息红利的减免税差异
为了鼓励公民购买国债支持国家经济建设,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对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免征个人所得税。个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息红利适用税率为20%,但应纳税所得额实行差别化政策,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征;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暂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站在投资的角度而言,我国的政局稳定,个人投资于国债实际上是无风险的,而其收益稳定、利息免税,使国债市场具有股票市场所没有的优势。与国债相比较,个人投资者持有股票分得的红利有了明显的税负;而且,目前我国的上市公司中的确有少数出现过高额分红,迄今为止沪深两市现金分红最高的上市公司是云南驰宏锌锗股份有限公司,该公司于2007年实施的2006年现金分红方案为每10股派现金30元,在2006年除权日即8月24日至2007年4月11日即股权登记日之间,驰宏锌锗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最低价格为29.89元,最高价格为154元。取其平均价格即91.95元为投资者持有成本,不考虑交易费用及其他成本,其现金分红的收益率仅为3.26%,低于当时三年期凭证式国债3.39%的水平,且股票投资还要承受市场风险,而个人投资于国债基本是零风险的。不难看出,这样的政策差异导致长期投资者在获得来之不易的现金分红时需要负担国债所无需负担的个人所得税,而且所缴纳的税金对于财政收入无疑是杯水车薪,但对于投资者来说却是影响个人投资行为的重要因素。
(二)稿酬所得与劳务报酬、特许权使用费的减免税差异
按照我国现行税制,劳务报酬的基本税率为20%,超过一定金额还要加成征收。稿酬所得目前适用20%的比例税率,并按规定对应纳税额减征30%,即实际税率为14%。显然,稿酬所得的税收负担要明显低于普通劳务报酬,也低于普通的特许权使用费(税率为20%)。这不仅对于普通劳务提供者带有歧视的意味,而且对于特许权使用费的获得者也体现出不公平。
(三)外籍个人与普通中国公民的减免税差异
目前,普通中国公民取得工资薪金的免征额是3 500元,外籍个人的免征额为4 800元。并且,外籍个人的下列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以非现金形式或实报实销形式取得的住房补贴、伙食补贴、搬迁费和洗衣费;按合理标准取得的境内、境外出差补贴;探亲费、语言训练费、子女教育费等,经当地税务机关审核批准为合理的部分;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符合税法规定条件的外籍专家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
依据我国经济发展的需要,对外籍专家、联合国专家等的一些所得实行暂免征税是有利的,也是人性化的体现。但是,对普通外籍个人在我国享受到的诸多暂免征税项目使他们得到了超国民待遇,而他们的收入水平又普遍高于中国公民,其收入与税负出现倒挂,与量能负担原则背道而驰。
二、调整不合理的减免税政策
(一)对个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实行弹性化税收优惠
结合股票市场的波动特点、当前个人所得税的税率水平以及国债利率水平,宜将上市公司分红所得的税率设计为超率累进税率,下设两个档次,以上一个除权日至本次分红股权登记日之间的平均股价作为投资者持有成本,以现金分红金额和持有成本之间的比率作为回报率,依据不同的回报率分别适用不同税率,并且与国债利率水平相挂钩。当分红回报率没有超过当期国债利率时,税率为零,实际上是使较低水平的上市公司分红享受了免税政策。当回报率超过当期国债利率时,其适用税率为20%,由于没有免征额,使得分红的税收负担要高于劳务报酬等所得。
(二)取消稿酬所得的减征优惠
大多数社会成员所获得的都是普通劳动所得,包括工资薪金和劳务报酬等。政府和社会应当鼓励文化艺术创造,途径可以是多种多样的。现行税法对稿酬所得实行的减征优惠,在实际上反映出的是对广泛的社会劳动群众付出的普通劳动的税收歧视。从公平原则出发,应当将稿酬所得减征30%的政策取消。稿酬所得应与工资薪金、劳务报酬承担同样的实际税率。
(三)减少外籍个人暂免征税项目,统一免征额
目前,外籍个人在享受我国法定免税项目的基础上又可以享受到诸多暂免征税项目,使他们得到了超国民待遇,而他们的收入水平又普遍高于中国公民,其收入与税负明显不匹配,违背了公平原则和量能负担原则。本着公平原则和量能负担原则,应当保留外籍专家等人员的合理优惠项目,尽快取消普通外籍个人的不合理优惠,并统一内外籍个人的工资薪金免征额,以缩小国内外居民税收差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