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决保值储蓄纠纷应尊重契约和历史
2013-12-02
1989年,丹江口市民盛忠奎夫妻二人就满心欢喜办了这样一份业务,他们拿出2000元积蓄存入当地某国有银行办理两张存单,上面写明24年到期后本息共22万元。今年,存单终于到期了。可当盛忠奎夫妇去银行取钱时,却被告知存单已失效。22万元成了黄粱一梦。据了解,当地像盛忠奎这样的储户有70余人。银行方面给出的解释是,央行1989年针对保值储蓄下发了紧急通知,该业务期限最多不能超过8年。(10月7日《楚天都市报》)
那个年代,在当地买一个商铺也不过2000元,按存单上明文规定,此存款24年到期本息22万元,可是24年过去了,只能兑现8400元。妻子当年如果不是轻信银行白纸黑字的承诺,说服丈夫存款24年,而是去买不动产,到现在的收益比22万还多。这悲催的一家人,省吃俭用一辈子,怀揣着24年的存单,到头来竹篮打水一场空。
事实上,这对夫妻存钱在当年是对稳定经济做出贡献的,可他们现在沦为了政策变迁的牺牲品。80年代末中国经济出现了明显的通货膨胀,物价上涨幅度超过了储蓄存款利率,形成了储蓄存款的负利率,根据国务院决定,中国人民银行通知各银行从1988年9月10日起开办人民币长期保值储蓄存款业务。1991年12月1日保值储蓄首次停办,1993年7月1日又恢复开办三年期以上的保值储蓄存款,到1996年4月1日,中国人民银行下发关于停办新的保值储蓄业务的决定,对新存入的三年期以上的人民币定期储蓄存款,不再实行保值……中国人民银行这样三番五次地下发停办通知,如此重要的信息却没有传达到储户,否则也不会满怀希望地苦等24年。
现在超长期储蓄业务陆续到期,银行与储户的利益冲突已经无法回避,解决纠纷不单要尊重历史也要尊重法律。从公平角度来说,储户为什么存钱24年,都源自银行的业务行为,银行吸引储户存款并开具超长期保值储蓄存单,其过错完全在于银行,银行应当按照存单约定全面履行还本付息的义务。存单也是合同,银行不按照合同约定支付22万元,构成违约。哪怕对存单上的条款有不同的理解,根据《合同法》规定,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做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换句话说,应该做出有利于储户的解释。
退一步讲,就算闹到法院,法官认定超长期保值储蓄合同无效,也应该尊重历史尊重契约。美国许多法院的判例和制定法中确立当事人“不得因过错获得利益”一般原则,对公正处理超长期保值储蓄纠纷具有平衡利益的借鉴作用,银行不能因过错获得利益,也没有理由不予支付“过高”利息。储户在这24年间并无过错,依法应该维护储户对银行的信赖。一张存单背后的信赖,除了银行的商业信誉外,又因政府宏观调控干预经济生活,关系到公民对政府的信赖、对国家的信赖。银行日进斗金,现在不按契约还本付息,对责任百般推脱,缺乏对储户的尊重,也损害了银行的信誉。如果当年保值储蓄的“创新”出了问题,那必须深刻反思对金融领域的监管问题。储户不应该对银行或是政府的过错埋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