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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民本思想提高政治合法性的思考

2013-11-30陈崇仁吴洪敏

关键词:民本合法性权力

陈崇仁,吴洪敏

(1.云南大学 公共管理学院,云南 昆明 650091;2.云南大学 马克思主义学院,云南 昆明 650091)

民本思想内涵丰富,关于其在政治文化体系构建中的价值已有很多较深刻的研究,如张分田[1-6]对民本的内涵和外延、民本与帝制、民本对政治的调剂等进行了较深入的研究,徐春根等[7-9]对民本与政治合法性之关系进行了研究,祝庭显等[10-12]探讨了民本与民主之关系。但已有研究更多的是通过丰富民本体系来阐释中国政治文化与政治社会化。本文拟从民本理念的内涵和外延分析其与政治合法性的关系,从政治关系、政治文化、政治参与等方面阐明“民本”乃政治合法性的基础理念,并基于民本理念提出巩固政治合法性的基本路径,以期为我国在社会转型过程中的国家治理体系及国家治理能力建设提供智力支持。

一、民本思想的内涵与外延

“民本”是现代学术界创造的并经常使用的一个概念。在许多历史文献中,也有一些上下行文将“民”与“本”连写的例子,但它们都不是现代意义上的民本理念。实际上,“民本”是中国古代固有的“民为邦本”、“民为国本”、“立君为民”等思想理念的缩写。周公在《康诰》中反复讲“用保又民”、“用康保民”、“惟民其康”,还提出“裕民”、“民宁”等。“民本思想”是中国古代政治思想的核心理念,具有悠久的历史,其对王朝统治、政治认同、角色认同等具有重要功能。孟子在《梁惠王上》中指出:“无恒产而有恒心者,惟士为能。若民,则无恒产,因无恒心。苟无恒心,放辟,邪侈,无不为己。”荀子认为君臣都应该以富国富民为己任,国富、民富而后国强,强调要处理好人与自然的关系、生产与消费和分配之间的关系。唐太宗从4个角度论证了民本:“立君为民、民养君、民择君、民归于君。”唐太宗在《民可畏论》中指出:“天子有道,则人推而为主;无道,则人弃而不用,诚可畏也。”[13]这些论述充分体现了“民本”对于巩固政治统治的重要性。因此,笔者认为“民本”的内涵应该包括治理政策、民为邦本、君民关系、立君为民、富民强国等内容。从政府的角度看,民本思想主要体现为政在养民。养民是民本的重要内容,在古代,君主没有做到养民的义务,多被归结为治民之策因缺乏民意而不得民心。从现代政治来看,国家治理进行政府职能和结构的优化,深化政治体制机制改革,进一步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发展基层民主,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推进城乡要素平等交换和公共资源均衡配置,赋予农民更多财产权利等都是养民的具体体现。

大量事实表明,作为公认的核心政治价值,民本思想支配着社会各阶层的政治意识和政治行为。

第一,从中国古代政治制度层面看,民本思想是帝制的根本法则。其主要表现是,“天立君为民”、“天民相通”始终是帝制与皇权的本原性依据,并为君位传递、宗法制度及最高权力转移模式的合理性提供了周全的解释。君本与民本始终是中国古代政治思想的核心,在杂乱的流派中都能寻到“民本”的踪迹。“得民心者得天下”是中国古代政治制度持续发展的根本法则。

第二,从政治社会化层面看,民本思想是主流政治文化。民本思想的基本思路获得社会各阶层的认同,它根植于中国古代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结构中,形成了社会政治共同体基本的政治价值取向。因此,民本思想是中国古代政治社会化的核心内容,社会各阶层都要学习民本理念,都要以民本作为最高的“善”、作为政治行为优劣的判断标准。

第三,从政治运行过程层面看,民本思想在指导治民方略、保持政治稳定方面发挥着重要的政治功能,在整个社会治理过程中都渗透着民本理念。中国古代政治体系中君与臣、君与民之间的相互关系通过民本理念牢固地确立下来,使得政治过程得以良好运行。

二、民本思想在政治合法性中的基础作用

1.在政治关系中的作用

政治关系是人们在社会生活中基于社会利益要求和利益关系而形成的,以政治权力和政治权利分配为特征的社会关系。王浦劬认为政治关系包含3层关系:利益关系、政治权力关系和政治权利关系。[14]民本思想在政治关系中的作用也可从这3层关系中予以揭示。

(1)民本思想在利益关系协调中的作用。任何利益都具有实现要求的主体性与实现途径的社会性特征,二者往往存在矛盾,要协调不同利益间的矛盾,就不得不引入政府。同时,政治公共权力也需要通过调节各种利益关系来实现和巩固其政治合法性,而利益关系调节的实质就是对民众利益的分配,要体现民本思想中的“保民”、“养民”理念。

(2)民本思想在政治权力关系协调中的作用。权力是政治学中的一个核心概念。对于一个政治共同体来说,权力是必需的,因为它是建立和维持秩序的必要手段。在现代以前,为政权提供合法性依据的意识形态主要来自各种形式的“天命论”和“君权神授论”。现代政治学认为,政治权力来自社会契约,政治统治的合法性来自被统治者的同意。现代国家将主权与治权分开,使主权属于人民,将治权委托给政府,社会契约论者在考察公民是否尊重国家并服从国家法律的时候,所探讨的就是政治或执政的合法性问题。不同集团、阶层和个体间的利益和价值冲突,其实质是权利主体关系的不协调。这种不协调对社会稳定构成威胁,如果政府不能有效回应和解决这一问题将造成统治的合法性危机。美国当代政治学家塞缪尔·P·亨廷顿指出:“某个国家处于变革时期的腐化现象比该国在其他时期的腐化现象更为普遍。”[15]这种变革就是要调节好各权利主体之间的关系,其调节基础就是人民权力的主体性。正如《荀子·大略》所言:“天之生民,非为君也。天之立君,以为民也。”既然政府的权力是人民让渡的,那么政府就必须听从人民,权力的分配要遵从人民意愿,遵守主权在民的原则。因此,权力要接受人民监督,要高效为民谋利益。

英国早期思想家托马斯·霍布斯和约翰·洛克同样探讨了权力契约问题:什么时候和在什么基础上,政府就可以对社会合法地实施其权威?法国思想家卢梭更明确指出:“即使是最强者也决不会强得足以永远做主人,除非他把自己的强力转化为权利,把服从转化为义务,强力并不构成权利,而人们只有对合法的权利才有服从的义务。”[16]当下中国共产党所开展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也是对民本理念最好的阐释和践行。

(3)民本思想在政治权利关系协调中的作用。权利作为一种资格,它与权力一样是政治关系中重要的组成部分。王浦劬认为:“政治权利就是在特定的经济社会关系及其体现的利益关系基础上,由政治权利确认和保障的社会成员和社会群体的主张其共同利益的法定资格。”[14](P96)只有政治权利主体通过法定程序授予政治权力主体获得某种共同利益的资格,这样的资格才是合法的。因此,政治权力主体与政治权利主体之间就存在着一个相互支持的关系(见图1)。

图1 政治权力主体与政治权利主体间的相互支持关系

2.在政治文化中的作用

政治文化是人们在政治生活中形成的对于政治的感受、认识和道德习俗规范的综合体。作为一种观念形式,它是社会意识形态,是特定政治关系的反映。政治文化一般由政治心理、政治思想两个层面构成。政治心理是政治文化表面的、感性的认识,而政治思想是更深层、更理性的抽象。特定的政治背景会形成特定的政治文化。政治文化作为一种认知,对政治合法性具有重要的意义,它直接决定着政治权力主体能否维持其统治地位。政治心理是对政治的认知、情感、态度,社会公众能否采取一定的政治行为基于对政治权力主体的认同。政治合法性的实质就是公民的政治认同。作为政治思想核心的意识形态是政治合法性持续的支柱,塞缪尔·P·亨廷顿指出:“意识形态是合法性资源结构中最为基础的部分,它为政治体系的合法性提供道义上的诠释,它通过培育社会成员对于政治体系的合法性认同和情感来起作用,有助于政治权威的形成。”[17]由此可见,政治意识形态总是实际地或象征性地以民本理念作为自身获得政治合法性的依据。民本作为一种理念基础,它并不一定会提高政治认同和政治合法性,其原因在于社会利益的多元性;但作为政治合法性的理念基础,民本是必要的,我们可以用图2来表示这种必要性。

3.在政治参与中的作用

图2 政治合法性的理念基础

政治参与是政治权利主体通过各种合法方式参与政治生活,并影响政治体系构成、运行方式、运行规则和政策过程的行为。它是政治权利得以实现的重要方式,反映着政治权利主体在政治生活中的地位和作用。政治参与是民本思想在政治过程中的展现,正如林肯说的,government of the people,by the people,for the people(民有、民治、民享)。中国古代政治思想中有关民意、民情、民生的“兼听博纳”就是典型的政治参与。这种政治参与强调调查民情、顺应民心、关照民生的重要性,主张统治者尊重舆论,倾听民意,允许批评,疏导民怨,并提出一系列采集民意、兼听纳谏的具体措施。《尚书·酒诰》:“人无于水监,当于民监”;《尚书·洪范》:“谋及庶人”;《诗经·大雅·民劳》:“询于刍荛”;《周易·观卦》:“省方观民”;《礼记·王制》:“命大师陈诗,以观民风”等。[3]兼听博纳论提出了3个基本原则:知得失、缓和矛盾、纳言。为此,新中国成立后设立了多党合作制度与政治协商制度。如果说良性的政治参与是政治权力主体与政治权利主体双赢的途径,那么民本理念就是这个途径得以运行的“软件”。社会-经济福利的提高是良性政治参与和更加民主的政治制度建设的基础,是促进政治稳定的重要保障[17](见图3)。社会-经济福利提高的实质就是实现公民利益,即实现政治权力主体对社会公众的承诺。

图3 亨廷顿自由模式的“良性系统”

三、着眼民本,提高政治合法性

提高政治合法性是任何一个政府都孜孜以求的。政治合法性的主要表现就是政治稳定,只有稳定的政治环境才能实现政治权力主体与政治权利主体利益的统一。有学者提出评判政治稳定的三个标准:“一是政治系统具有强大的权威性,社会以其自身的稳定性表示对政治系统的肯定和承认;二是政治系统功能齐备,运转正常,表现为政治体系的自身调控能够正常进行,对社会的调控功能发挥正常;三是政治生活的秩序性,表现为政治活动能够在法治的范围内合法地进行。”[18]为达此目标,当前应基于民本理念,将健全公共服务体系和整合价值系统置于优先地位。

1.健全公共服务体系

政治权力主体要有效地建立和维护政治统治秩序,进一步提高政治合法性,除了运用政治权力进行政治强制和控制之外,还必须运用这种权力承担起社会职能,实现公共利益。正如恩格斯所说的:“政治统治到处都是以执行某种社会职能为基础,而且政治统治只有在它执行了它的这种社会职能时才能持续下去。”[14]

(1)健全公共服务制度。在公共物品供给中,应坚持用制度来管权、管人、管事。建立健全规制监管机制,防止寻租、投机、相互推诿行为。同时要调整社会治理方式,提高公共事业的参与度,将社会效益放在首位,通过完善制度来提高公共服务的全面性、安全性。

(2)实现公共服务均等化。公共服务要实现均等化,真正反映公共服务的效率与公平。各利益主体间享受公共服务的差距过大将可能产生相对剥削的社会心理,这种心理如果长时间得不到解决就会导致政治冲突事件的发生。因此应逐步缩小区域之间、城乡之间公共服务差距,让更多的人分享改革发展成果,从而缓和因利益分配不均所带来的冲突,为社会秩序的稳定创造良好的条件。

2.整合价值认同

政治系统通过不断地为社会输入政治价值而获得社会对政治权力的认可与服从,即取得政治合法性。政治系统无论是追求物质形态的绩效、传播观念形态的思想意识还是制定制度形态的各种规则,都与社会大众之间构成了某种价值效用的供求关系。社会大众也会相应地从自身的感受和价值理念出发就政治系统的运作进行评价和反馈。当政治权力主体行动的价值取向与政治权力客体评价的价值取向趋于一致时,即达到价值认同的地步,政治合法性的基础才有可能构建起来。

(1)整合民族认同与国家认同。正如学者周平所说:“中国民族国家的建立,标志着中国政治文化中的国家认同从总体上达到了民族国家的基本要求。但是,中国的国家认同还面临着若干历史和现实的问题,国家认同的程度还有待于进一步巩固和提高。民族国家的建立只是基本解决民族认同与国家认同之间的矛盾,并没有一劳永逸地解决国家认同问题。国家认同问题还将长期存在,并影响着民族国家的统一、稳定和发展。国家认同建设,将是中国民族国家建设的历史性任务。”[19]通过政治社会化过程传播国家观念,强化各民族的国民身份,通过政策合理调整各民族间以及各民族与国家间的利益关系,有意识地强化各民族对国家的利益依存,这2条途径都必须在充分尊重中华民族的文化与利益基础之上进行,也只有这样才能达到认同整合的效果。否则,狭隘的民族认同反而会削弱国家认同。

(2)整合信仰自由与国家认同。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同时很多影响国家认同的价值观也深入国人的内心。一个民主的国家应该是信仰自由的社会,但是多元价值观的充斥也会削弱公民的国家认同感,而长时间的政治信仰混乱又会成为一国政治秩序崩溃的导火线。本质上,各种价值观的信仰反映的是不同利益的追求,其间存在着矛盾与冲突,故在充分满足公众正当需求的同时,也要整合个体利益,使其与国家利益一致,在尊重个人信仰自由的同时,也要强化国家传统文化以及政治意识形态在公众心中的地位。须知,意识形态一元化并不排斥信仰自由。

四、结语

政治合法性是政治学中一个古老也是最基本的问题。如何使政治统治取信于民是贯穿政治学始终的根本问题。随着社会利益多化趋势的不断加强,民本理念在政治发展理论中的构建将是政治学探讨的重要课题。当前,中国现代化的进程不断加快,多元利益的调和是处理好政治发展与政治秩序稳定关系的重要基础,而民本理念则是两者的桥梁。目前,中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期,将民本置于政治发展的首位是极其必要的。在中国的现代化进程中,提高公共福利质量,满足人民不断增长的物质文化需求是中国政治的重要目标之一。因此,民本理念仍然是提高政治合法性、维持政治秩序的重要基础。今后,要进一步加强民本思想研究,将其与“以人为本”理念相结合,与中国政治现代化相结合,与中国政治现实相结合,尤其要与基层民主、协商民主、社会治理等相结合,将民本思想真正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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