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吨位丈量管理分析
2013-11-29天津海事局刘燕起
天津海事局 刘燕起
为规范船舶吨位丈量工作,中国海事局于2011年出台《船舶吨位丈量统一管理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以及《船舶吨位丈量统一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方案》和《细则》已经实施了一段时间,在它们实施之后,很多船舶安全检查人员对于船舶吨位证书有一定的疑惑:为什么现在国内航行船舶的吨位证书有的是由船检机构发放并加盖船检机构印章,有的是由海事局发放并加盖海事局印章?这两种船舶吨位证书都没有问题吗?在实践中,我们遗憾地发现这些证书有些是合法的,有些则不然。从某种意义上讲,船舶安全检查是规范吨位丈量的最后一道防线,因此,船舶安全检查人员有必要了解如何判断船舶吨位证书的合法有效性。而船检机构、船员、船舶所有人、船舶经营人也应对船舶吨位证书新规有所了解,只有这样,才能形成良好的船舶吨位丈量监管秩序。
一、《方案》出台背景
船舶吨位包括总吨位和净吨位,前者代表船舶的总容积,其表征船舶的大小;而后者代表船舶可用于赢利的有效容积,其表征船舶的营运能力。
1.船舶吨位的意义
在海事执法实践中,船舶建造时间、船舶吨位、航区是船舶安全检查当中确定船舶设备要求以及技术管理标准的基本依据。其中,船舶吨位是确定船舶救生、消防、导航、无线电等安全设备的配备及最低安全配员(甲板部)的依据,更是税收和各类收费的基准。由此可以看出船舶吨位的重要意义。
2.原有船舶吨位丈量管理工作中存在的一些问题
船舶吨位有如此重要的意义,直接影响到船舶所有人、船舶经营人的经济利益,所以他们当中有些人就会铤而走险千方百计地降低船舶吨位证书上的吨位。在这种强大的经济利益驱动下,“大船小证”现象(船舶证书上所记载的吨位数小于实船)屡禁不止。“大船小证”现象不仅会使国家的各种规费蒙受损失,还造成了一系列严重的水上交通安全事故。为解决这一问题,中国海事局在2009年和2010年分别进行了专项治理活动,取得了一定成效,也总结出了一些经验。“大船小证”难以从根本上消除,究其原因,是因为原有的船舶吨位管理体制过分依赖船检人员的自觉性,作为主管机关的海事局对船检人员的吨位丈量工作缺乏有效的监管。若要从根本上杜绝“大船小证”现象,仅仅依靠不定期的专项治理活动是远远不够的,必须建立船舶吨位丈量的长效管理机制。正是在这种背景下,《方案》和《细则》应运而生,将主管机关监管关口前移,在船舶检验过程中进行吨位丈量复核,对实船和证书记载技术参数的一致性进行查验。
3.《方案》出台的意义
根据《方案》,吨位丈量改变了现有的由船检机构单独进行船舶吨位丈量的模式,除船检机构进行丈量以外,设立在各直属海事局、省级地方海事局的船舶安全技术分中心统一对船舶吨位丈量进行相关复核,最终确定船舶吨位并报中国海事局船舶安全技术中心签发船舶吨位证书。《方案》中还明确规定,国内航行船舶吨位丈量复核发证要经过申请受理、复核提请、下水前实船复核和完工前复核等严密的程序,进而才能完成船舶吨位证书的签发和发放工作,以确保船舶吨位丈量工作严谨、科学。《方案》实施之后,可以从根本上减少船舶吨位丈量工作中的不规范行为,从而保障国家的各种规费足额征收,维护良好的航运经济市场秩序。同时,《方案》实施可有效杜绝一些不法船舶经营人、船舶所有人通过“大船小证”来降低船舶救生、消防、导航、无线电等安全设备配备及减少最低安全配员(甲板部)的企图,从而有效地保障水上交通安全。
二、《方案》实施的时间和范围
《方案》自2011年9月1日开始实施。2011年9月1日后,船检机构不再为《方案》适用船舶签发“船舶吨位证书”。
《方案》适用船舶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登记或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登记的船长20 m及以上的国内航行船舶。而需要注意的是,为境外建造需要在中国办理临时登记的船舶可以不受《方案》约束。需要注意的是,船长20 m以下国内航行船舶的吨位丈量工作仍维持原有管理模式不变,也就是说其申请受理、审图、丈量与发证仍然由受理检验的船检机构负责,船舶吨位证书沿用原证书格式。因此,在海事执法时应当认定船检机构2011年9月1日后为船长20 m以下的船舶签发加盖其印章的吨位证书是合法有效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登记或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登记的国际航行船舶吨位证书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授权中国船级社签发,换句话讲,国际航行船舶不受《方案》约束。
在海事执法实践中,曾发现某南方地方船检机构在2011年9月1日后仍为《方案》适用船舶签发船舶吨位证书,这就要求船舶安全检查人员对于《方案》适用船舶做到心中有数,从而及时发现失效的船舶吨位证书。
三、国内航行非入级船舶吨位丈量实施程序
1.新建和改建船舶
非入级《方案》适用船舶吨位丈量复核发证要经过申请受理、复核提请、下水前实船复核和完工前复核等严密的程序,从而加强和规范船舶吨位丈量工作。之所以要求如此严格,是因为这部分船舶是“大船小证”的重灾区,需要严格的监管来约束。值得一提的是,目前中国海事局船舶安全技术中心与中国海事局船舶检验处合署办公,各直属海事局船舶安全技术分中心与各直属海事局船舶检验管理处或船舶监督处合署办公。这样可以充分整合现有资源,完成对船舶吨位丈量的监管。其发证流程如图1所示。
图1 发证流程
2.现有船舶
现有船舶换发证书流程如图2所示。
图2 现有船舶换发证书流程
在海事执法过程中,需要特别注意现有船舶换发新版证书的时间要求。
2011年9月1日前持旧版“海上船舶吨位证书”或“内河船舶吨位证书”的现有船舶自2012年1月1日起换发新版证书。1992年9月30日前安放龙骨的船舶和在“大船小证”综合治理期间经过复核的船舶可直接换发新版证书。
除适用直接换发的现有船舶外,持旧版吨位证书的现有船舶换发新版证书结合船舶2012年1月1日后最近一次坞内检验或换证检验进行。换发工作应不迟于2012年1月1日后的第一次坞内或换证检验日期或2017年9月1日,取较早时间。
四、国内航行入级船舶吨位丈量实施程序
对于入级船舶的吨位丈量监管主要以抽查为主,这是因为中国船级社相对于其他船检机构来讲是比较规范的。以抽查方式对其进行船舶吨位丈量监管,既节省了人力物力,又提高了监管效率。
1.新建和改建船舶
新建和改建船舶发证流程如图3所示。
图3 新建和改建船舶发证流程
2.现有船舶
现有船舶换证流程如图4所示。
图4 现有船舶换证流程
需要注意的是,中国船级社应在《方案》生效后受理船舶第一次坞内或换证检验申请时向中国海事局船舶安全技术中心提请换发“船舶吨位证书”。
五、非水网地区省内航行船舶吨位丈量实施程序
1.新建和改建船舶
新建和改建船舶发证流程如图5所示。
图5 新建和改建船舶发证流程
2.现有船舶
现场船舶换证流程如图6所示。
图6 现场船舶换证流程
需要注意的是,船检机构应在《方案》生效后受理船舶第1次坞内或换证检验申请时提请换发“船舶吨位证书”,安全分技术中心签发的“临时船舶吨位证书”的有效期为6个月。
六、海事执法对船舶吨位证书有效性的判断与处理
1.船舶吨位证书有效性的判断
在船舶安全检查中,若发现船舶仍使用旧版船舶吨位证书,我们应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考虑判断船舶吨位证书的合法有效性:
首先,确定船舶是否为《方案》适用船舶。如果不是《方案》适用船舶的话,则认为旧版证书是有效的。
其次,对于《方案》适用船舶,我们要继续查看其旧版船舶吨位证书的发证日期,旧版“海上船舶吨位证书”或“内河船舶吨位证书”的发证日期不能晚于2011年9月1日,否则旧版船舶吨位证书无效。也就是说,《方案》适用船舶2011年9月1日以后都应由海事局签发船舶吨位证书。
最后,确定船舶是否在2012年1月1日后进行过坞内检验或换证检验。确定的方式为询问船员与查看船舶检验证书中检验时间相结合,若发现船舶在2012年1月1日后进行过上述检验而没有换发新版船舶吨位证书,则可认为旧版船舶吨位证书是无效的。根据《国内航行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一般来讲,客船换证检验周期不超过2年,货船换证检验周期不超过5年。
2.新版船舶吨位证书真伪判断
首先,“临时船舶吨位证书”发证单位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XX(省地方)海事局船舶安全技术分中心”。“船舶吨位证书”发证单位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船舶安全技术中心”。
其次,证书编号为12位数。编号方式如下:前四位数为年份编号,中间两位为海事管理机构代码,最后六位为顺序号,从000001开始。
最后,印章是采用电子方式在“发证单位”处用红印加盖的,印章的名称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船舶吨位证书专用章”。
3.对无效船舶吨位证书的处理
根据《国内航行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2004》《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检查规则》《船舶安全检查缺陷处理指导原则(船旗国监督检查部分)》,在船舶安全检查中,发现船舶吨位证书失效时,可以对船舶进行滞留(代码30)。若考虑现实情况滞留难以实现或难以取得良好效果时,可以责令其在下次坞内检验或换证检验时换发新版船舶吨位证书(代码99)。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检查规则》,当船舶安全检查时发现船舶吨位证书失效,经判定船舶检验机构负有责任的,则在“处理意见”栏中提出处理代码的同时,在“船检机构责任”栏中填写“是”,在报告下方的船检机构责任的□中标注√。海事局会根据《船舶检验机构及验船人员工作过错追究办法》追究相关验船师或船检机构的责任。
在安全检查工作中,理解好中国海事局对船舶吨位证书的新规定,加强和规范船舶吨位丈量工作,加强对船检机构的监管,才能更有效地保障水上交通安全。船检机构应按《方案》要求,做好相关工作,而船员、船舶所有人、船舶经营人也应对新规有所了解,避免给生产和经营带来不必要的麻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