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培育我国当前社会公共精神的思考
2013-11-26张爱民
张爱民
摘 要:公共精神是现代社会有效治理的重要因素。受传统社会文化及治理模式的影响,我国社会缺乏公共精神自然生长的条件,这也直接阻碍了现代公民社会的形成,从而导致了社会治理困难重重。培育我国社会的公共精神措施有:发展公共领域;健全法律体系;加强基层民主建设;发展社团组织;发挥教育功能。
关键词:培育;公共精神;思考
中图分类号:D63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3)29-0018-03
一、社会公共精神的内涵
公共精神是公民在社会生活中所应具备的集体公共意识,它以社会整体利益为着眼点,以每个人的权利和尊严作为追求的基本价值;公共精神是要赋予每个社会公民形成一致的行为和思想模式,而且这样的思想模式是以社会共同认可的伦理道德的形式来规范自己的行为。所以公共精神的形成不具有强制性的特征,他是公民在社会氛围和环境的影响下自觉和自愿的行为。它所彰显与倡导的基本精神包括:志愿精神、人本精神、法治精神、契约精神和自治精神。
公共精神体现在他能很好区分自己的行为边界,并且能与全体社会结构良性互动,因此它理性地参与国家和政府的社会管理,并体现出与国家管理机器的尊重和融和合作的态度。在公共政策的制定与实施中积极参与,以主人翁的态度行使对公权的监督;在公共事务中态度积极,总是把自己作为一个负责任的社会成员要求自己,体现在集体事务所持有的主动自觉的态度,譬如对公共秩序的维持,公共生活的参与,公共环境和财物的共同呵护等;还体现在公民之间平等观念、相互尊重和包容合作的态度。这些都真正体现出一个公民的基本公共道德意识,对自我角色的准确定位,对价值诉求深刻体认的结果,是公共精神的真正内涵所在。
公共精神形成并不是发动一场思想运动的结果,它是建立在必要的经济文化环境之上的,经过社会公民对公共生活的体验上,在经过社会的不断反思和拷问中形成的集体认同,当然对于公共精神的形成,我们社会不应采取无为而治的态度,虽然它是社会发展到一定时期的产物,但是它的形成和发展还是有规律可循的,我们在认识其规律的基础上,可以营造它生长发育的环境,积极引导社会成员向公共精神形成的方向靠拢。
二、公共精神在当前中国社会中的作用
(一)关于我国的公民社会
公民社会或市民社会(Civil Society)是指围绕共同的利益、目的和价值上的非强制性的集体行为。对于这一概念学界有着不同的认识和解读,但它形成和演变的脉络主要经历了这样一些认识上变化,经历了从“政治共同体”,到外于国家的部分,再到独立于国家和市场之外的“第三域”的历史演变。德国社会学家哈贝马斯认为,公民社会是独立于国家的私人领域和公共领域。私人领域指以市场为核心的经济领域,公共领域指社会文化生活领域。中国公民社会又被称为市民社会和民间社会,公民社会的组成要素是各种非政府和非企业的公民组织,包括公民的维权组织、各种行业协会、民间的公益组织、社区组织、利益团体、同人团体、互助组织、兴趣组织和公民的某种自发组合。
中国改革开放三十多年,相对于政经等方面,中国公民社会领域的变革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里并不太为人关注。它的变革似乎更多是在悄然进行的,进入新世纪以后,中国公民社会迅速发展(尤其是汶川地震和北京奥运),上百万志愿者们的身影才提醒人们,中国公民社会在现代经济社会环境下逐步发育和壮大,实践表明,它的蓬勃生长是不以任何人的意志为转移的。中国公民社会是官方政治领域和市场经济领域之外的民间公共领域,它既不属于政府部门(第一部门),又不属于市场系统(第二部门),是介于政府与企业之间的第三部门。
(二)公共精神的作用
1.“公共精神”是公民社会文化价值观念的精髓。它发端于市场活动的内在要求,以全体公民和社会的整体利益为根本,包含着对一系列人类社会共同的价值的认同和追求,其中包含民主、平等、自由、秩序、公共利益等一系列价值元素。只有培育大批具有公共精神的公民,才能使公民社会在推动社会的发展和进步上发挥越来越大的作用。
2.公民社会作为一种社会存在必然需要与之相适应的社会意识形态作以支持。公民社会与其他任何社会形态一样,要得到充分发展必然需要一种与之相适应的意识形态作为其进步和发展的精神支柱。
3.公共精神体现出的参与责任意识是公民社会走向成熟的标志。一个成熟的公民社会,不仅要反映公民对权利和民主的真正认同和追求,而且更应是一个支持和鼓励公民具有参与意识、责任意识的公共生活空间。而在中国这样一个“臣民”政治文化传统深厚的国家,要积极建构一个成熟的公民社会,形成先进的公民文化,首要地就是离不开健全的公共精神的培育。
三、我国公共精神缺失的表现及原因
(一)公共精神缺失的表现
当前我国社会正处于利益变革和调整的关键时期,在社会的精神层面也体现出多元性甚至于混杂交错的状态,这对于公共精神的形成和发展是一个激荡期,所以它所面临的问题是在所难免的。在当前的情况下公共精神的问题面临着严重的错位、缺位和缺失现象。
1.在私民社会向公民社会转型时,出现了价值分裂的情形。随着公民权利意识的觉醒,维权在社会各个层面无所不在,这当然是社会公共精神发育成长的可喜一面,但是这样的权利意识如果没有边界地肆意生长,也会走向反面,它就会表现出过分自利和贪婪,从而形成无序的争斗。这样的后果是可怕的,过去那种国家公共利益神圣不可侵犯的思想意识,在许多人的心目中已荡然无存,凡是公共物品会丝毫不加珍惜,相反会处心积虑地据为已有,丝毫不顾忌舆论和公共形象;在个人和小集体的利益维护方面却毫不含糊,会找寻各种途径去实现自己的利益,如果自身利益得不到满足和保障时,他们会拼命的做出伦理解释和捍卫,而对于公共利益的损害毫不足惜。凡是能实现权益最大化的,不考虑实现的合法途径,丝毫不考虑社会其他群体的利益诉求,也没有一种平等相处、合作共事的精神气度和行为取向。
2.对公共秩序的双重标准。在传统伦理社会向现代法治社会过度的过程中,由于对于法律的真正信仰还没有建立起来,公民也表现出对公共秩序遵守心理上困惑,一方面存在刚性的法律规范,另一方面还存在法外潜规则,在维护自身权益时,如果法律对自己有利就讲法律,如果潜规则对自己有利就使用潜规则,这种情况不仅普通大众有这样的心理,而且在许多官员甚至司法人员也有这样的行事方式,这对于公共秩序的形成和维护是一个强烈的冲击。
3.自利心理严重。当传统文化中狭隘的“私利”精神及观念继续传承蔓延时,就产生了让人难以置信的文化景观:公共设施被破坏和偷盗被视为“齐家有方”,贪污公款司空见惯,随意吐痰,乱扔垃圾,公共场合大声喧哗,不排队争抢等社会丑恶现象屡见不鲜。这些都是传统文化在社会“转型”时期日益暴露的弊病,也是公共精神缺失的表现。
(二)我国公共精神缺失的原因
1.传统的中国社会是一个自然经济占统治地位的小农社会。人们的思想中长期存在着强烈的家族意识。这种意识是一种自我封闭性极强的社会意识,它具有血缘性、聚居性、等级性、礼俗性、封闭性等特性。
几千年小农自然经济和宗族社会所形成的一系列社会秩序许多与现代公共精神格格不入。以儒家学说作为价值根基的历代封建社会,它的社会管理是宗族和家为基本单位的,治理国家先从家开始,国只是家的外延和扩大,“齐家修身养性治国平天下”的社会伦理信条说明,治国是在治家的过程中学习到的。所以处理问题的着眼点首先是宗族和家庭,而对于公共社会则坚守的是“达则兼济天下,穷则独善其身”的理念。儒家学说用来规范人们言行的道德原则是,“君为臣纲、父为子纲、夫为妻纲”和“尊尊亲亲”等。在这种原则基础上建立社会秩序,使人们自然形成崇拜权力的意识和仆从的习惯,人们很少会从社会公共利益为出发点考虑问题,而更多的是宗族和家庭的利益,这是文化使然。
2.强烈的公法文化导致长期以来个人价值的忽视。我国传统文化在培育独立的人格精神方面有所不足,我们长期追求的是皇权利益和族权利益至上,而对于芸芸众生的个体人的权益,则没有太多的关注,到了现代社会我们更多地是强调国家和集体利益,对于公民个人权利却视而不见,只要我们每个人做一颗永不生锈的螺丝钉才是一个好公民,我们要努力摒弃传统文化中这些谬误的价值观,把独立的人格引入人们的精神世界。
四、如何培育我国当前社会的公共精神
(一)发展公共领域,鼓励和推动公民积极参与公共生活实践
公共精神作为一种稳定的价值取向,它的形成是一个长期的过程,不是一朝一夕就可以养成的,也不是通过文件的传达和号召的贯彻就能达成的,它必须在公共生活的实践活动中逐步建立起来。公共领域是公民公共参与基础条件和实践空间,我们这里所说的公共领域是社会共同体中的公民讨论公共事务、形成公共舆论、进行政治参与和创造、服务于公共利益的一个实体组织。
公共领域是一个公共精神的孵化场,这需要国家层面的推动,这需要政策的支持和经济的保障,在这个空间里应由具有参与意识的公民所组成,这个群体是一个不断扩大的过程,处理问题的方式是通过平等对话和协商等手段进行,处理问题的范围是国家和社会之间的公共事务、政治问题以及增进公共利益的有关事项。其目的在于形成公民对于公共事务的基本态度,以实现国家和社会关系的良性互动,建立优良的社会政治秩序。公共领域最主要体现在它的公共舆论的批判功能上,它通过公开的讨论和公共舆论的批判,表达各利益团体的意见,监督国家的制度,对公共事务形成某种舆论压力,促进社会道德和公民精神的形成。
(二)公共精神推广的保障是健全的法律体系
提倡公共精神现代社会的根本要求,是公民社会管理的必要条件。公共精神的营造和推广需要国家的参与,但这样的参与主要是营造外部环境和制度建设。公共精神是建立在民主和法治基础上的一种集体认同,所以健全法律体系是题中之意。法治在理念和实践上是这样一种状态:法律是遵循民主、自由、人权的基本价值;宪法和法律是调整社会关系的最高准则;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它不承认任何个人、团体和组织具有超越法律之外的特权;法律的范围内任何人享有平等的权利,并平等地承担义务。法治政府和阳光政府是公权力有效行使的保证。只有在这样一种现代法治理念下,才会真正教育公民并影响公民有序参与社会实践,并对社会事务和公共利益进行合理维护,在公共精神尚未被公众认知的情况下,法规无疑起到了引导和推广的作用。
(三)加强以“善治”为目的的基层民主建设,保障自愿有序的公民参与
公共精神的形成是社会发展到一定程度的产物,公民对于公共精神的认同和觉悟,更多地来自于社会的实践。民主是社会公共精神的价值内涵,只有在民主的环境中它才能成长,因此加强基层民主建设,推进社会自治,才能保障公民能够自愿有序地参与各类社会公共活动,这种自愿地参与使公民真正接受民主决策和民主管理,并不断凝聚社会共识,提升公民参与意识和参与能力,这会在润物细无声中生成现代公共精神。现代公共精神是公民与政府良性互动的关键,政府与公民之间进行沟通合作的过程,实际上就是“善治”过程。推动基层民主建设,建立善治型政府就是为“在公民自愿合作和对权威自觉认同的基础上,政府与公民生活合作与管理,以最大限度地增进公共利益,更好地为人民服务”。在这种能给公民和社会带来最大利益的善治过程中,公共精神得以生成,构建和谐社会的最佳条件与实现机制才得以实现。
(四)发展社团组织,拓宽公共生活的空间
社团组织应该是独立于政府和市场的第三方组织,它是公民参与公共生活的主要渠道和载体,在这样的组织中主动独立地参与公共生活,才能形成合作、平等、公平、关爱的精神。因此,发展社团组织,改善其成长的制度环境成为公共精神及民主化的一个重要动力。社团组织是公民自身的组织,这是一个公民参与社会事务的广阔的公共空间,它将一个个经济市民通过组织的形式变为国家公民,在这里一方面原有的利益不会有任何损失,同时他们获得了参与其他公共事务的权利,均衡了他们的利益,使他们的利益获得满足。社团组织利用它的空间,提供了公民表达言论、参与公共事务的制度安排以及实现自主性的舞台。社团组织一方面,通过广泛参与公共事务,同政府和公权机构进行沟通和博弈,既坚持自身民间的立场,又将可以使自己组织的观点和诉求传导进公共的政治空间、舆论空间中。另一方面,社团成员是某一社会群体在自愿的基础上结合而成的,在社团规则的指引下,社团成员会形成平等相处、相互信任、相互关心的社团氛围。在各种志愿性社团组织中,公民通过参与自愿活动,会形成平等、互惠、信任、尊重、自律、合作等重要规范,这也正是公共精神得以生存的土壤。
正因为社团组织在培育公共精神上发挥着重要的功能,所以我们的政府要更加积极地为社团的发展创造宽松、和谐的制度环境,不断推进社团的自主性和自治化,提高公民通过参与社会组织来管理公共事务的积极性,加强个体、群体和阶层之间的联系和沟通,逐步培养公民的参与、合作、团结、责任等公共精神。
(五)充分发挥教育功能是培育公共精神的有效途径
对于公共精神的形成我们不能忽略教育功能,社会发展阶段和运行机制当然是公共精神存在的基础性条件,但是作为一种共同的价值认同,教育手段的运用是不可或缺的,通过教育则可以塑造出一种适合公共精神生存、发展的文化氛围,弥补中国传统文化中“公共精神”的缺乏。
对于公共精神的养成来说,教育对于任何年龄层次的来说都是可行的,但是作用最为明显的是体现于儿童这一群体,因为这一群体是受既有的社会影响要小,公共精神的教育作用会非常明显。公共精神提倡自制自律,自律是源于内心的自我约束行为,而我国传统文化对于自律强调得不多,而更多地外在的纪律约束,强调小孩要听话,做个“乖孩子”,至于为什么要听话,听话是否要取舍却不去考虑,造成小孩只会被动接受,服从强势的心理特征,这样的教育模式培养不出具有自治、自制和自律的公民,因此,要塑造出具有公共精神的一代公民,必须下力气从孩子抓起,改变教育理念,有意识地培养人们的自律意识、创造良好的文化氛围,才能早日构建起我国社会的公共精神。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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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许广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