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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环境视角下的离子型稀土采矿业成本收益研究

2013-11-19吴雯雯

关键词:离子型稀土使用者

赖 丹,吴雯雯

(江西理工大学 经济管理学院,江西 赣州 341000)

引言

稀土是一种非常重要的战略资源,中国不仅拥有丰富的稀土资源,稀土的产量、消费量以及出口量也居全球之首。但是,资源浪费、环境破坏、出口定价权丧失、行业发展不稳定等问题也极为突出,而资源和环境成本的外在化是导致这一系列“稀土问题”产生的主要原因。从微观视角看,成本是决定稀土行业收益水平的重要因素之一,而行业的收益状况则是其竞争能力强弱的直接表现。那么,稀土资源价值耗损成本与环境外部成本究竟是多少?我国现行的稀土资源税费和环保性收费是否充分补偿了这些外部性成本?资源、环境成本完全内在化下的稀土行业收益状况会出现怎样的变化?稀土产业规制政策应如何调整才能促进稀土行业健康、稳定发展?这些都需要我们进行深入的分析和思考。

目前,学术界有关成本收益理论方面的研究较多,针对特定行业的此类研究则较少,基于资源环境视角分析特定行业的研究文献则更少,而且研究对象主要集中于煤炭和油气资源,代表性的研究有:李国平[1]、林伯强[2]等对煤炭资源和石油天然气资源的资源成本进行了估算;高殿军[3]、孟澌[4]、卜亮[5]运用经济学原理、可持续发展理论对煤炭等矿产品的成本进行分析,认为成本应包括资源成本和环境成本,以此充分补偿煤炭等矿产品的成本;唐衍伟[5]、刘爽[7]认为煤炭成本核算不完整,应完善中国煤炭价格形成机制的市场化改革和建立完全成本补偿机制;郑爱华等[8]认为在科学采矿的条件下,实施煤炭完全成本体系的重要保证是价格形成机制和政府调控机制;杜真芝[9]、陈世元[10]、杨秋媛[11]认为核算资源环境成本,煤炭完全成本化可促进矿区的可持续发展。稀土行业是一个敏感性极高的行业,稀土生产企业财务资料尤其是真实的开采成本、实际产量、环境损害等信息的获取极其困难,使得宏观层面的定性研究较多,对微观层面的定量研究较少,仅见的文献则以北方稀土(轻稀土)为分析对象。如苏文清[12]以包钢稀土为例,估算稀土精矿的资源成本和环境成本,指出若包括这两项成本,稀土企业的亏损面会大幅增加;曾先锋[13]基于完全成本核算了碳酸稀土的理论价格,对稀土出口价格的扭曲进行理论与实证分析,提出按照WTO规则和市场化原则改革稀土产品定价机制。

南方离子型稀土资源价值高、储量少、环境破坏代价高,更为世界各方所关注,然而,从资源环境角度研究南方离子型稀土行业成本与效益问题的成果目前尚未出现。以中重稀土为主的南方稀土和以轻稀土为主的北方稀土在矿体价值和生产工艺上存在较大差异,导致南北稀土企业的成本结构与获利方式也不一样。此外,稀土采矿业作为稀土产业链的上游产业,由于资源产品价格的传导性,必然会引起其下游产业成本与收益的变化,从而对整个稀土产业的持续、健康、稳定发展产生至关重要的影响。基于此,为了深入研究我国南方稀土矿山企业成本收益状况,笔者对我国南方主要稀土矿山企业近年的成本与收益情况进行了调研,调研省份涉及江西、广东、福建、湖南、广西。根据调研获得的相对真实的大量财务信息,反复比对、逻辑推导,并利用会计方法对异常数据进行了技术处理,以保证研究所需要的财务信息比较真实。在此基础上,分析我国离子型稀土资源成本和环境成本补偿状况,估算稀土资源和环境成本,判断资源环境价值充分补偿后的我国离子型稀土采矿业真实效益水平,为政府部门制定科学的稀土产业规制政策提供有益的参考。

一、我国离子型稀土资源价值和环境成本补偿现状

从成本构成来看,稀土资源开采成本包括资源采掘成本、资源使用成本、资源稀缺成本以及资源开采的环境成本。其中资源采掘成本主要取决于稀土开采企业的技术、地质开采条件等因素。我国离子型稀土资源开采工艺较简单,稀土采矿业属于劳动密集型产业,这些有利因素决定了我国稀土的生产成本较低且变化较小。因此,本文主要探讨稀土资源成本和外部环境成本。

(一)稀土资源成本与价值补偿

资源成本包括资源使用成本和资源稀缺成本。资源使用成本是指资源开采者因开发和使用某项资源,需要对资源所有者支付的相应费用。资源本身具有价值,谁要开采或使用资源,就必须付出代价,就必须对资源所有者缴纳相关费用。在我国,所有矿产资源归国家所有,因此,资源开采者或使用者必须向国家缴纳资源使用费,即矿产资源补偿费,是资源使用成本的体现。然而,作为国家调节矿产资源重要经济手段的矿产资源补偿费于1994年颁布实施以来一直未能调整(离子型稀土资源补偿费率为4%),在实际征收中还存在征收不到位的现象,导致国家对矿产资源的财产收益权无法得到有效维护。

资源的耗竭成本、稀缺价值主要通过征收资源税来体现。众所周知,稀土属于不可再生的稀缺性资源,尤其是我国所独有的南方离子型重稀土不仅是稀缺的,而且具有巨大的应用价值和战略价值。然而,自1997年以来,离子型稀土矿(原矿)资源税2元/吨的执行标准,直到2011年4月才提高到30元/吨[14]。而且,由于原矿在稀土市场上不直接销售,资源税的实际征收一般是根据稀土初级产品(即混合稀土氧化物)所消耗原矿数量的折算比进行计算,各资源地确定折算比时出入较大,从而导致各资源产地的实际征收标准存在巨大差异。南方离子型稀土资源产地中,资源税单位税额执行标准最低的为5000元,最高的达到36000元。而大部分稀土资源产地执行的是较低的税额标准,根本无法体现资源的稀缺性和应用价值。此外,我国目前对稀土资源税的计征仍然采用从量定额方式,只对资源开发过程中的销售和自用部分征税,而对积压或库存的部分不进行征税。一方面,从量计征割断了价格和资源税之间的关系,缺乏应有的价格弹性。资源价格上涨,税额不增,作为资源所有者的国家不能从价格上涨中取得更多级差收入,本应归属国家的级差收入留在了开采企业,资源属地政府利益大幅流失;资源价格下降,税额不减,企业资源税负过重,又影响了企业的持续、稳定发展。另一方面,对积压或库存的部分不征税则刺激了企业对资源的过度开采,并导致资源“囤积”现象出现。

(二)稀土环境成本与环境损失补偿

资源开采的环境成本是指矿产资源开采过程中对环境的占用、破坏和污染应予以补偿的费用,也称环境补偿成本。稀土在采选、分离等生产过程中都会产生很大的污染,对矿山生态环境造成严重破坏,稀土矿区水土流失严重,地质灾害频发,土壤严重酸化和沙化,水体氨氮超标。我国离子型稀土矿开采利用始于20世纪70年代,先后经历了池浸、堆浸、原地浸矿三种不同的采矿工艺。由于原地浸矿工艺具有生态破坏少、资源回收率高的优点,我国已全面停止池浸和堆浸开采工艺,规定采用原地浸矿法。

目前,原地浸矿工艺开采稀土所征收的环境补偿性收费主要包括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及水土流失防治费、排污费、森林植被恢复费,这些环保收费均按混合稀土氧化物开采量计征,综合计征标准大致为1600元/吨。此外,为了保证矿山开采企业在开采过程中合理开发矿产资源,注重环境保护,从2011年开始,我国稀土矿山企业必须每年缴纳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由于原地浸矿工艺采矿对生态破坏的程度较轻,使得该选矿工艺的矿山环境治理费用(账面成本)要远低于堆浸和池浸工艺下的环境治理成本。但是,原地浸矿工艺却隐藏着地质灾害及隐患可能造成的巨大损失,这部分环境损失却因测算难度极大而未计入企业成本。这意味着稀土环境成本被部分外在化,未完全计入稀土的供给成本中。

以上分析可见,由于我国现行资源、环境税费制度设计和征收管理上的缺陷,使得稀土企业会计成本中只涵盖了部分资源成本和环境成本,资源和环境价值尚未得到完全补偿,学界普遍认为,现行稀土企业成本核算属于不完全成本核算。

二、我国离子型稀土资源成本与环境成本估算

(一)基于使用者成本法的离子型稀土资源成本估算

1.使用者成本法的修正和资源税理论税率的公式设计

使用者成本法由EI Serafy提出,其思想源于Hotelling的“矿产资源耗竭”理论和Hicks的“可持续收入”理论。EI Serafy将资源资本所产生的“净收入”分为可持续部分和不可持续部分,依据资产未来收入流量的假定,收入的不可持续部分被看作是资源所有者的“使用者成本”,对这一部分必须进行重新再投资,才能对未来该项资源所取得收入的减少给予补偿。使用者成本法的优势在于不含边际成本参数,因此不必担心税率测算会因使用平均成本而产生估计偏差,也不要求资源租金增长率与利率相等的假定成立[2]。因此,本文采用使用者成本法对资源耗竭成本进行测算。传统的使用者成本的计算公式为:

其中,U表示使用者成本,I代表净收入,r、t分别代表折现率与剩余开采年限。

剩余开采年限采用动态估值法估算,假设南方离子型稀土的资源储量为S,当年的开采量为Q,则剩余开采年限的计算公式为:

由于传统的使用者成本法没有考虑稀土资源开采过程中的损耗问题,从而可能高估资源剩余开采年限,进而低估使用者成本,因此,本文对传统的使用者成本法进行修正。根据南方离子型稀土资源地矿管部门调查资料显示,离子型稀土的开采回收率为50%左右(即开采1吨离子型稀土,需耗费2吨的稀土储量),本文设定离子型稀土开采的损耗系数为2,修正后的剩余开采年限(T)和离子型稀土使用者成本(UC)的计算公式分别为:

稀土资源税的征收不仅可以补偿使用者成本,反映稀土资源的耗竭价值和稀缺性,纠正资源开采的代际负外部性效应,而且有助于获得可持续性的投资。由于从量税无法体现资源价值,我们将从量税改成从价税来设计稀土资源税,根据离子型稀土使用者成本占稀土氧化物价格之比可得:

其中,TAX代表稀土资源税理论税率,UC表示使用者成本,P表示稀土氧化物价格。

2.剩余开采年限的计算

开采年限的确定很难做到精确,主要受到资源储量的变化和开采损耗的影响。由于近年来我国没有开展过大规模的资源储量调查,而且离子型稀土矿的风化壳埋藏很浅,矿区地表特征比较明显,因此,离子型稀土资源储量的准确数据至今没有统一的说法,且国内外统计数据差异很大。本文综合苏文清(2009)提供的资源储量数据以及地方矿管部门的统计资料数据进行测算,并根据南方离子型稀土的现有储量以及历年开采量倒推出历年的稀土储备量。离子型稀土开采量采用国土资源部公布的开采控制指标数据,不包括非法开采量。依据公式(3)测算出南方离子型稀土的剩余开采年限,计算结果见表1。

表1 南方离子型稀土剩余开采年限

3.使用者成本和资源税理论税率的计算

使用者成本法对折现率的选择比较敏感,若折现率选择太大,得到的使用者成本与净收入之比(即资源税率)会显得过小,从而低估资源的耗竭成本,国内的同类研究基本上采用1%~6%的折现率来考察矿产资源使用者成本不同的结果。本文采用2000~2012年一年期存款利率的平均值,即2.5512%作为折现率,依据公式(4)和公式(5)计算出每吨稀土氧化物使用者成本和资源税理论税率,计算结果如图1所示。

图1 离子型稀土的单位使用者成本与资源税理论税率

从图1可以看出,近年来,我国稀土资源的使用者成本持续增长,资源开采量越多,使用者成本也越大。同时,按照从价税计算的稀土氧化物资源税理论税率总体上也呈现上升趋势。2006~2009年,稀土氧化物资源税理论税率与使用者成本趋势相似,变化较为平稳,但2010~2012年间则出现较为剧烈的变化,2010年,资源税率突破15%,到2011年上升到20%以上;使用者成本也在2010年突破1万元,至2011年飙升至4.6万元,而2012年又下跌至3.3万元。2010年和2011年,稀土原矿的市场供应减少,稀土价格快速上扬直至“暴涨”,推动收入大幅增加,是导致使用者成本急速增长、资源理论税率也随之上升的直接原因。在2011年稀土价格出现非理性上涨之后,从2011年下半年开始,产品价格出现较大幅度回落,导致2012年使用者成本下降。

2005~2012年期间,基于使用者成本设定的稀土氧化物资源税理论税率(从价税)在11%~21%之间波动。依据各税率值出现的频率,可以将税率划分为三档:即11%~13%,13%~15%,15%~20%,使用者成本区间相应为:4万~6万元,6万~10万元,10元~20万元。

(二)离子型稀土环境成本估算

稀土采矿、选矿和冶炼每一种矿业活动都导致了不同程度的矿山地质环境问题,不同选矿工艺、开采时间、采矿规模等都会带来共同的或者特殊的环境破坏,南方离子型稀土矿矿山地质环境问题主要包括:

1.地形地貌景观破坏:表现为山体破损、土地毁坏(主要指土壤侵蚀和毁损)、植被破坏,产生大量的固体废弃物等。采取池浸、堆浸选矿工艺的矿区对地形地貌景观的破坏程度较为严重。原地浸矿工艺虽能有效解决植被破坏问题,但仍然对土壤造成一定的侵蚀。

2.含水层破坏:离子型稀土为特殊矿种,埋藏浅,只在地表开采。采用池浸、堆浸工艺的稀土开采对含水层的破坏主要体现在浅层地下水的地表水水量减少和水质污染。按照“矿山浸池工艺”,每生产1t稀土氧化物将产生1000~1200t废水,原地浸矿工艺也对地下水系造成一定的破坏[15]。

3.矿山地质灾害及隐患:主要有滑坡、崩塌、泥(石)流隐患、次生灾害(主要指拦砂坝的溃坝)。采用池浸和堆浸选矿工艺的矿山,降雨条件下易发生垮塌或滑坡。采用原地浸矿选矿工艺的矿山,虽然对地形地貌、地表植被、生态环境破坏程度较轻,但是发生山体崩塌、滑坡、次生灾害的可能性却比其他两种开采工艺大得多,而且在时间上、地点上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

原地浸矿工艺对矿山地质灾害及隐患所产生的环境治理费用的测算难度很大,使得其真实的环境成本无法估算。堆浸和池浸工艺对环境的影响主要以生态、植被破坏为主,矿山地质灾害发生的可能性相对较小,环境风险与环境成本更容易控制和测算。根据矿产资源管理部门、地质勘查部门和国内学者的调查研究和测算,如果考虑环境全面治理和可控治理因素,离子型稀土三种开采工艺中开采总成本最高的是原地浸矿工艺,其次是堆浸工艺,池浸工艺最小[16]。因此,本文选择环境破坏风险较容易控制、环境破坏成本相对最低且易量化的池浸工艺进行成本估算,原地浸矿和堆浸工艺开采产生的环境成本则可以根据池浸工艺开采的环境成本作为参照进行测算。

在环境经济学中,直接市场法是估算生态环境经济价值损失应用最广、最容易理解的价值评估技术。直接市场法主要是利用市场价格(或影子价格),赋予环境损害以价值,或评价环境改善带来的效益。在操作上,直接市场法通过观察环境质量的物理变化,估计这种变化对商品和服务造成的经济影响[17]。本文主要采用直接市场法估算稀土资源开采造成环境损失的经济价值。据公开资料显示[15],池浸采矿工艺下,每生产1t氧化稀土要产生1000~1200t废水,直接破坏160~200m2土地面积,剥离300m2植被和表土,沙化土地约1亩(1亩≈666.67m2),造成年水土流失1200m3。环境成本项目相应划分为排污费、森林植被恢复费、土壤污染治理费、水土保持费。

表2 生产单位稀土氧化物的环境成本估算(池浸工艺)

计算结果表明,在池浸采矿工艺下,我国南方稀土企业生产每吨稀土氧化物征收的环境成本为30964.32元,但这一环境成本仅指已明确的环境破坏成本,并不包括矿山地质灾害及隐患可能产生的环境成本。国外学者曾估算稀土的环境成本为5600美元/吨[13],若按1美元兑换6.14元人民币折算,折合人民币34384元/吨,这与我们的估算相差不大。

三、稀土采矿业成本与收益分析

(一)资源环境成本补偿前后的稀土企业成本分析

为了凸显资源成本和环境成本,基于资源环境视角分析稀土采矿企业成本结构时把这两项成本从税费成本中分离出来,下表中的通用税费主要包括营业税以及与增值税、营业税随征的城市建设维护费和教育费附加等税费。离子型稀土采矿企业的完全成本结构如表3所示:

表3 南方离子型稀土采矿企业完全成本结构

如表3所示,资源环境成本完全补偿后,企业总成本上升,离子型稀土采矿企业的成本结构呈现出以下特点:一是生产成本比重维持在30%~45%之间,生产成本增减变动较为稳定;二是通用税费和期间费用结构比例较小,期间费用在2012年因稀土行业整合所产生的大量财务费用出现大幅增长,但总体上对企业收益影响不大;三是资源环境成本所占比重较大,两者之和占企业总成本达到40%~60%,对企业收益影响巨大。

图2则清晰、形象地反映出稀土采矿业资源环境成本充分补偿前的现行实际成本与补偿后的完全成本的变动状况和特征。

从图2可以看出,2005~2012年,离子型稀土的单位实际成本与完全成本均呈现出“S”形的变化特征。从2005~2008年持续增长并保持较为一致的增长幅度后,到2009年则一起出现下降,这与全球金融危机对稀土行业的影响密不可分;至2010年开始,离子型稀土单位实际成本向完全成本趋近,这是稀土采矿企业的资源、环保性支出在最近两年大幅增长所致。自2011年4月1日起,国家将离子型稀土原矿资源税税额标准从之前的2元/吨提高至30元/吨;稀土采矿企业从2011年开始每年缴纳“矿山环境治理和生态恢复保证金”。说明随着国家对稀土资源和环境保护的重视,稀土资源价值和环境损失已得到较大程度的补偿,但距离完全补偿仍有一定的提升空间。

(二)稀土采矿业收益状况分析

将估算的资源环境成本计入总成本后,由企业的成本利润率可以看出,稀土采矿业的收益状况发生了巨大变化,如表4所示。

图2 离子型稀土的完全成本与实际成本比较

表4 南方离子型稀土采矿企业成本利润率

2005~2010年,资源环境成本外在化,稀土价格远远低于其自身价值,宝贵的资源被卖成“白菜价”,导致我国稀土企业整体盈利水平不高,而有色金属采选业的平均成本利润率为19.82%。如果将资源成本和环境成本完全内在化,在各年的低价格水平下,稀土企业呈现为巨亏状态,资源环境价值根本无法得到补偿。我国自2006年以来出台限制出口、开采总量,整顿稀土市场秩序等行政措施的政策效应在2011年集中喷发,稀土价格出现“暴涨”,而稀土资源和环境成本仍然没有完全计入企业供给成本中,在价格远远高于成本的情况下,企业利润空间急剧膨胀;然而2012年稀土价格回落,企业的利润空间又急剧压缩,实际成本利润率从62.75%下降到4.35%,完全成本利润率也下降到0.4%,远低于有色金属采选业平均值。可见,除了2011年稀土价格“暴涨”导致企业收益水平脱离理性区间外,稀土采矿业总体上处于微利状态,而且收益状况稳定性极差。究其原因,稀土采矿业收益波动不仅受到市场供给、需求以及企业自身经营水平等基本因素的影响,而政策因素和一些非供求因素却是导致收益状况发生变化的最主要原因。

四、主要结论与建议

透过资源环境视角,对我国稀土采矿业的成本和收益分析,可以得出以下结论,并提出相应的对策建议:

(一)主要结论

1.从长期来看,稀土采矿业利润空间小,行业整体获利能力不强

2011年以前,稀土采矿业的实际成本利润率远远低于行业平均水平,企业盈利能力较差。直到2011年,在各种因素推动下,稀土价格迅速上升,企业利润空间膨胀,稀土行业被外界诟病为“暴利行业”。然而,分析表明,由于稀土生产企业的成本过低,尤其是稀土资源环境成本反映不完整,才是导致稀土价格“暴涨”时企业利润空间太大的主要原因。当稀土资源环境成本计入企业成本后,稀土企业利润空间迅速压缩。因此,资源环境成本完全内在化后的稀土采矿业将不再是暴利行业,企业利润回归至正常水平,在稀土价格下行时甚至会出现亏损。从长期来看,稀土企业的盈利能力弱于整个有色金属采选业。

2.行政干预稀土供给,导致了稀土产业发展极不稳定

在对稀土市场供求进行政策调控之前,稀土行业因为产品供过于求和长期低价运行,导致行业总体盈利能力较差。近年来,政府对稀土市场供求的行政干预确实产生了“立竿见影”的政策效果,使得稀土价格迅速回归,资源价值得以体现,在2011年将稀土采矿业推上了“暴利”行业之列。然而,过度的直接行政干预使得稀土产业面临越来越多的困难和风险。在巨额利益驱动下,非法开采、走私现象屡禁不止,资源浪费、环境破坏日益严重,稀土囤积和“中间商炒作”愈演愈烈。稀土价格的忽涨忽跌最终导致稀土产业尤其是离子型稀土产业发展极不稳定。

3.稀土供给成本长期偏低,是导致稀土“白菜价”、企业效益差的主要原因

长期以来,我国稀土资源成本尤其是环境成本没有完全计入供给成本。2011年以前,离子型稀土资源耗竭成本平均补偿率(即资源税和矿补费之和与使用者成本之比)仅为37.89%。资源税收成本过低一方面导致稀土资源战略价值无法得到体现,价格与价值严重背离;另一方面刺激了资源的过度开采,导致了资源浪费。环境损失补偿率(即实际环保收费与环境损失成本之比)仅为5.16%,造成了稀土开采生态环境治理存在巨大的资金缺口。更重要的是,由于稀土采矿业的开采成本远远低于其完全成本,导致了生产能力的大幅扩张,稀土供给远远大于需求,产品价格下降、企业经营效益低下成为必然。可见,真正能够提高稀土价格、体现资源价值的有效办法,就是提高稀土的供给成本。

(二)对策建议

1.减少直接行政干预,转向以市场调控为主

市场是资源配置最有效的机制,坚持市场化是稀土行业持续、健康发展最终的发展方向。政府应及时转变思路,减少并逐渐退出直接的行政性干预,转为利用市场机制间接地使企业自发减少供应量、节约资源、保护环境,从而有效促进稀土行业的良性发展。同时,由于非法开采成本极低,严重破坏稀土原矿的供给和需求平衡,国家必须以更严厉的行政措施来治理非法开采行为,维护合法企业利益,改善稀土市场秩序。

2.实行稀土资源环境税制改革,逐步将资源环境成本完全内在化

利用经济手段提高供给成本的最有效方式是实行稀土资源环境税制改革,逐步将资源环境成本完全内在化,让资源价格能够完全覆盖资源的全部成本,从而推动稀土合理价格机制的形成。改革现行稀土资源环境税制,可以从以下两方面入手:一是将现行资源税从量的计税方式改为从价计征,充分发挥稀土资源价税的联动作用,公平企业税负;二是整合现有的环境补偿性收费,开征环境税,协调好与其他税种的关系,统筹实施,加强税收政策的引导功能。

3.走“技术提升”和“环保”之路,控制成本以提高经济效益

随着国家对资源和环境保护问题的重视程度越来越高,稀土采矿企业的资源和环境成本负担将会越来越重,利润空间也会越来越小。因此,稀土企业必须采用先进的生产技术和管理方式,降低生产成本;引进环保设备来减少稀土资源耗费和环境污染,这样才能在一定程度上抵消稀土资源产品总成本上升的压力,提高企业经济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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