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CAMDS的汽车产品应对REACH法规机制探讨
2013-11-16徐树杰董长青
徐树杰,董长青,柴 静
(中国汽车技术研究中心,北京100176)
1 引言
化学品是现代社会不可缺少的生产资料和消费品,已经成为人们日常生活中不可缺少的一部分。随着化学品品种日益繁多,部分化学品对人类的健康造成了严重的损害,危害生态环境,如:石棉会引起肺癌、苯会引起白血病,DDT导致鸟类繁殖紊乱。虽然这些物质已被完全禁止使用或被纳入控制管理,但现有的化学品管理制度对市面上流通的化学品的危害性信息认识不足,不能制定有效的控制措施。
为统一协调欧盟对化学品管理的各项法规、政策及措施,维持欧盟化学品工业的竞争性和创造性,减少化学品对环境的污染和对人类健康的损害,建立统一严格的化学品管理制度,欧盟于2007年6月1日开始全面实施《化学品注册、评估、授权和限制法规》(Registration,Evaluation,Authorization and Restriction of Chemicals,简称REACH法规)。该法规是针对化学品的生产、贸易和使用安全而制定的,其最基本的原则是由制造商、进口商和下游用户来保证其生产、投放市场或使用的化学物质不会对人类健康或环境造成负面影响[1,2]。
REACH被认为是中国加入世贸组织以来最大的贸易壁垒,对化学品进入欧盟市场设立了更高的绿色环保标准。因为REACH法规的生效,不只是化工品,还有其下游出口欧盟的纺织、轻工、电子、汽车、玩具等,都将遭到该法案的拦截,甚至被迫退出欧盟市场[3,4]。
伴随着我国汽车产业的高速发展,2011年产销量突破1800万辆,长城、吉利等自主品牌已纷纷进军欧盟市场,并占有一定的份额。为了使我国汽车行业能够打破绿色技术贸易壁垒,从容应对REACH法规。本文基于中国汽车材料数据系统(CAMDS),建议整车厂通过信息化的手段,实现汽车产品中高危物质的管控。
2 REACH法规基本定义
(1)物质。指自然状态下(存在的)或通过生产过程获得的化学元素及其化合物,包括为保持其稳定性而有必要的添加剂和加工过程中产生的杂质,但不包括不会影响物质稳定性或不会改变其成分的可分离的溶剂。
(2)配制品。指由两种或两种以上物质组成的混合物或溶液。例如:油漆、润滑剂、粘接剂、挡风玻璃清洗液、发动机油、金属合金等。
(3)物品。指由一种或多种物质和/或一种或多种配制品组成的物体。其在生产过程中具有特定的形状、外观或设计方案,其设计方案比其化学成分更具有决定其最终使用功能作用。例如:发动机、车座、发电机、雨刮器、钢板卷或钢条、挡风玻璃、头灯、螺钉、螺栓、气囊、刹车片或制动器衬片等。
(4)高关注度物质(SVHC)主要包括:CMR(致癌物质、诱导基因突变的物质或对生殖有害的物质),PBT(持久的、生物累积的和有毒的物质),vPvB(非常持久、高生物累积性物质)等物质。
(5)下游用户。指制造商或进口商之外的、在欧洲定居的、在其制造或专业活动中利用物质或在配制品中的物质的任何自然人或法人。REACH规定,如果物质已经注册,下游用户的产品已经在物质许可的应用范围内,则下游用户没有必要对其中的物质进行注册。
(6)中间体。指为将一种物质转化成另一种物质所进行的化学加工中制造、消耗或使用的物质。
(7)有意释放。指为了体现物品的某种功能或作用而释放出化学物质。
3 REACH法规对汽车行业的影响
REACH法规要求汽车产品中诸如钢铁[5]、轮胎、胶粘剂等原材料需进行注册或者通报。如:在出口汽车时,生产商就必须分析测定胶粘剂的成分,需要掌握有哪些化学成分、累计含量1年是否超过1t等重要信息,以决定是否需要注册。
欧盟于2010年1月1日起对橡胶轮胎(包括摩托车轮胎)、翻新轮胎和添加油中的多环芳烃含量进行限制。REACH法规规定轮胎中使用的多环芳烃含量应小于轮胎质量的0.1%(即1000mg/kg)[6]。
虽然汽车产品中含有各种各样的化学物质,但并不都是受到REACH法规的影响。依照REACH法规,以下两种情况需要接受监管。
(1)汽车中含有有意释放的化学物质。REACH法规规定,按照正常、合理的预期,如果每个生产商或进口商每年生产或进口的物品中含有“有意释放”化学物质的重量超过1t,则必须向欧洲化学品管理局提交规定材料,对该化学物质进行注册。当汽车产品中所含的化学物质符合上述条件时,生产商或进口商需要进行注册。
(2)含有高关注度物质的物品。如果汽车产品中包含的高关注度物质(SVHC)在每年生产或进口的汽车产品中的重量超过1t,而且占产品总质量达到0.1%的,则该汽车产品的生产商或进口商要向欧洲化学品管理局(ECHA)进行通告。如果生产商或进口商在包括处置在内的正常或可合理预见的使用条件下,可以排除该物质具有向人类或环境的暴露危险时,则可以豁免告知义务,仅提供适当的说明即可[7]。
4 基于CAMDS材料信息的数据化管理
4.1 CAMDS简介
中国汽车材料数据系统是为贯彻相关政策法规,实施汽车产品全产业链材料数据信息收集和管理的平台。它将帮助汽车行业对汽车供应链中的各个环节和各级产品进行信息化管理,如图1所示。借助该系统,各级供应商可完成其产品材料数据信息填报与提交,阐明其产品中基本物质与材料的使用情况,并对所填报产品进行统一的分类管理。在此数据的基础上,整车企业能够在产品的设计、制造、生产、销售和报废回收等各个阶段完成对车辆产品中材料基本物质使用情况的跟踪与分析[8]。
图1 汽车产品供应链材料信息传递模型
针对CAMDS的主要适用范围,CAMDS数据库采用模块化设计思路。主要包括产品管理模块、数据管理模块、安全性管理模块及其他功能模块等。通过这些模块,以B/S的方式实现CAMDS的各项功能。CAMDS的出现为我国整车企业搜集各级零部件材料数据提供了强大的信息支持平台,它将帮助整车企业及各级零部件生产企业实现对汽车产品材料的信息化管理。CAMDS用户端界面如图2所示。
图2 CAMDS客户端界面
4.2 信息化管理流程
整车企业为了达到管理汽车零部件材料数据信息的目的,需要基于CAMDS依次完成以下工作:①为一级供应商企业注册CAMDS账号,并要求其按照规定的时间节点发送材料数据表,材料数据表中的信息包括零部件的名称、零部件号、供应商代码、质量、数量、材料种类、成分等信息;②对供应商发来的材料数据表进行数据审核,对通过审核的材料数据表进行批准;③建立能够与CAMDS进行数据交换的企业内部管理系统,录入相关车型的BOM表;④将CAMDS中批准的材料数据表导入本企业数据管理系统,并对照某款车型BOM表中的零部件号确认材料数据表是否为整车全部表单。如图3所示。
图3 CAMDS与企业内部系统的数据交换
4.3 基于CAMDS应对REACH法规模式探讨
汽车行业作为下游企业通过在线模式满足REACH法规的要求,关键步骤之一就是充分了解成品中的基本物质。汽车及零部件生产企业,结合本企业内部管理制度与信息化建设水平,有效利用可靠的数据采集平台CAMDS,在有效整合汽车产品设计与管理信息系统的基础上,搭建起汽车产品REACH法规应对管理平台,高效快捷、实用直观的展现出车型中高危物质部件的使用和分布情况。
4.3.1 企业内部管理体系建设
企业内部管理体系建设主要包括供应商产品质量管理体系的建设与企业内部产品及数据审核管理体系的建设。首先,供应商质量保证管理体系的建设内容主要包括高关注度物质(SVHC)要求纳入供应商评价体系,要求供应商通过CAMDS如实填报材料数据信息。其次是企业材料与物质信息数据审核管理体系的建设,其主要内容包括相关技术团队建设,制定供应商管控水平考核标准,对供应商产品及材料数据信息进行审核,对供应商进行综合评价与考核。
4.3.2 产品材料数据信息采集
汽车及零部件企业通过CAMDS对下级供应商的材料数据信息进行采集并审核。材料数据信息的采集以全供应链采集的方式最为可靠,也就是对于产品中高关注度物质使用情况从原材料企业开始进行考核,这样才可确保产品在每个传递流程的可靠性和可追溯性。数据采集与上报流程如图4所示。
图4 CAMDS数据收集及数据流模式
4.3.3 基于CAMDS高级接口(CAI)的企业内部信息管理系统建设
为了通过CAMDS采集到的车型材料数据信息进行有效的分析与整合,需要使用CAI将汽车产品的材料数据信息下载到本地材料管理信息系统中,通过与车型或产品的BOM系统有机结合,不仅可以实现在本地对供应商的产品成分信息进行审核,还可将通过审核的产品有害物质使用情况进行跟踪与对比,得到相应分析报表,进而实现产品有毒有害物质管控的目的(图5)。
图5 基于CAI企业内部管理系统的建设
4.3.4 汽车产品高关注度物质监控的实施
主机厂可以通过在线系统分析模块,查询高关注度物质在汽车产品中分布情况。同样,主机厂也可以通过查找功能模块,实现基本物质的搜索,如图6所示。此外,企业可以通过内部信息系统得到车型或产品高关注度物质报表。为了确保数据产品的一致性,企业需要对供应商的产品及保证文件进行抽查与验证。
图6 CAMDS在线基本物质分析界面
5 结语
针对CAMDS系统特点,建议汽车行业采取以下基本策略:
(1)使用CAMDS信息管理系统,可以方便快捷的对汽车产品中物质清单进行管控;
(2)上游用户使用CAMDS系统时,建议避免使用通配符物质(CAMDS的基本物质库中有3种基本物质,用户可以用它们来代替材料中混杂或未知的基本物质,这三种物质分别为“添加剂”、“杂质”和“组分”,统称为通配符物质)。
[1] 王 沛,黄 帅.实施4年-REACH法规经验谈[J].进出口经理人,2012(8):56~58.
[2] 吕铁梅,刘思明,王建平.REACH法规修订和实施的最新进展[J].印染,2010(14):36~41.
[3] 王 超,徐静珍.我国出口企业应对REACH法规的措施初探[J].物流管理,2007(12):37~38.
[4] 向小丽,任元元.欧盟REACH法规的SVHC要求解析-复杂成品如何计算SVHC浓度[J].标准科学,2012(4):85~86.
[5] 孙忠明,李玉光.REACH法规及钢铁业应对策略[J].世界钢铁,2009(5):63~64.
[6] 史 蓉,宋同江,郝 军,等.符合REACH法规的橡胶填充油技术进展[J].合成橡胶工业,2012(5):168~171.
[7] 师建华.汽车行业应对欧盟REACH法规研究[J].中国汽车工业研究,2009(9):12~13.
[8] 徐耀宗.基于CAMDS的汽车回收利用信息化管理[J].中国汽车工业研究,2011(5):46~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