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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冲突理论视角论促进民族和谐

2013-11-16

江淮论坛 2013年5期
关键词:大众文化冲突民族

吴 楠

(安徽省社会科学院,合肥 230051)

一、民族和谐与社会管理之间的关系

(一)民族和谐是社会管理的目标

社会管理主体对社会系统的组成部分及社会发展的各个环节进行组织、协调、服务、监督和控制,是一种有意识、有组织的活动,是为了实现一定的目标而对社会关系进行协调的过程。

民族与社会不可分割,民族是社会的基本元素,民族发展无法脱离社会,社会发展依托于各民族的共同进步。我国是一个统一的多民族国家,民族工作始终是党和国家工作全局的一项重大工作,民族和谐是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的基本力量,是各项社会事业不断进步的前提条件,是社会和谐的重要组成部分,没有民族和谐,就无法实现社会和谐。民族和谐与社会和谐是内在统一的,社会管理促进民族和谐,就是促进社会和谐。

(二)实现民族和谐必须推进社会管理体制改革

利益是人类行为的基本动力,民族关系实质上就是民族利益关系。随着改革开放和市场经济的发展,我国的经济成分日益复杂,利益主体也呈现出多元化的特点,多元化的利益主体有着不同的利益诉求。各族人民的需求也不再局限于实现温饱,安全、政治参与、权益保障等需求随着公民意识的觉醒同时出现。协调民族关系,实现民族和谐,需要统筹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以及生态文明建设,需要在关心个人物质需求的同时,注重如何实现个人的社会价值、满足人的多种社会需求。单一的经济管理或者行政管理方式,已经没有办法解决当前社会发展过程中遇到的多元化的民族矛盾。

“改革是最大的红利”,是各族人民共同的利益之所在。若要发展,必须坚持改革,必须坚持把改革从经济领域扩展到整个社会生活领域,让分散在各个领域的能量形成一股合力。相较于经济和行政管理,社会管理涉及的领域更加广泛,管理方式更加多样,触及的问题更加具有根本性,经济的发展、政治的稳定都离不开社会管理体制创新。可以说,社会管理体制改革决定改革的成败,构建社会主义民族和谐,重点就在于推进社会管理体制改革。社会管理体制改革的关键是转变社会管理模式,正确处理政府、市场和社会组织的关系,“以人为本”,尊重不同群体、不同阶层的合法利益。

(三)民族和谐与社会管理都是动态的

民族关系涉及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是一个综合的系统。社会系统中的每个要素都时刻发生着变化,进而以不同的方式影响着民族关系。民族发展进程就是由大量的各种各样的合作统一体构成,每一个合作统一体内部都包含着冲突的因素,各个合作统一体之间也在发生着冲突。社会在发展,民族关系也在改变,新的矛盾不断出现,新的规范不断生成,新的状态不断调适。民族和谐是动态的,是“趋同”与“趋异”交织并存的,各个民族在相互联系、相互依存、相互影响,又相互否定的过程中实现合作与联盟。

社会管理同样是动态的,具有历史性的,因为人的需求是动态的,社会建设是分阶段推进的,不同的阶段,不同的形势,社会管理的侧重点有区别,社会管理的方式方法也有区别。面对丰富多变的社会现实,单一的调节方式很难面面俱到,所以,社会管理的调节方式是灵活多样的,既包括正式的制度,比如法律、政策,也包括非正式的制度,比如道德、思想教育。社会管理是改造世界的实践过程,受到人力、物力及其他社会资源的限制,只能在实践中不断纠错,探索如何将法律、道德、政策、思想教育等社会关系调节方式融会贯通,因势利导,对症下药,实现“柔性”管理。

二、社会冲突理论对研究民族和谐问题的现实意义

(一)社会冲突理论

社会冲突理论是研究社会关系的一种范式,其发展渊源可以追溯至十九世纪中后期。早期社会学家十分重视对冲突的研究,把冲突作为研究的中心范畴。二十世纪四十年代,社会学家的研究中心发生了转变,从注重“冲突”到注重“一致”、“共同的价值取向”,具体表现为结构功能主义理论在美国的兴起。当时,二战后的美国经济快速发展,社会繁荣稳定,结构功能主义关于社会共识和社会稳定的理论契合了当时经济社会发展的状态,迅速成为了西方国家的主流社会科学理论。其代表人物帕森斯认为:“冲突(他经常会使用“紧张”和“压力”的概念来代替“冲突”)是人类社会的‘特有病态’”;伦德堡认为:“冲突基本上是分裂性的”;华尔纳则坚持:“社会冲突绝对消极”。到了二十世纪五十年代中后期,美国先后爆发了反越战运动、肯尼迪遇刺等事件,经济衰退,社会动荡。结构功能主义在解释社会现象方面遇到了巨大的挑战,改革思潮再次兴起。

社会冲突理论的形成是基于对结构功能主义理论的反思,所以早期的冲突论者只是对结构功能主义进行补充和修正。直到1975年,冲突论学者柯林斯《冲突社会学:迈向一门说明性科学》一书出版,才真正标志着现代社会冲突理论——这门以冲突研究为主题的社会学的建立,并把对社会冲突的研究从宏观扩展到了微观。社会冲突理论的研究成果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1.冲突是什么。科塞在著作《社会冲突的功能》中把冲突界定为:“价值观、信仰以及对于稀缺的地位、权利和资源的分配上的争斗。”冲突是一种社会化的形式,是社会系统中的正常现象。2.冲突的社会功能。冲突和合作都具有社会功能,虽然某些冲突会破坏团结,导致社会结构的解体,但是冲突的社会功能绝不仅为反功能。相反,冲突具有重要的社会正功能。3.发挥冲突功能的社会基础。类似的社会冲突,在不同的社会环境中,发挥的功能不同,可能具有积极的贡献,也可能导致社会结构的变迁。造成这种差异的因素也是多重的,包括冲突的目的、现有社会结构是否具有弹性等。

(二)冲突的社会正功能及实现条件

冲突的社会功能包括正功能和负功能,在一定条件下,冲突具有正面功能,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冲突促进群聚合,增强群体内部凝聚力

群体是由生活上拥有特定共同之处的人们所构成的。各群体利益一致的时候,大家并没有特别关心自身的利益,只有利益不一致的时候,才能够唤醒群体成员的“集体意识”。可以说,是冲突坚定了群体成员的信念,实现了群体成员的“身份界定”,帮助群体成员获得“身份认同”,找到归属感。依靠这种“连带关系”,个人靠拢在一起,形成利益多元的各个群体,在“合作与冲突”、“敌意与依恋”之中,促进整个社会系统实现一种利益平衡。对于一个群体,尤其对于一个群体的政治需求而言,为了缓解内部纠纷、维持群体结构、消除团结威胁,而不断地“寻找敌人”,也是常常被使用到的一种“政治上的精明”。

2.冲突能够实现群体保护

积蓄已久的敌对情绪会比最初的敌对情绪具有更强的行动力和更大的破坏性,所以,冲突实现对群体的保护,最直接的方式就是允许冲突的发生,通过释放社会中的敌意,来降低冲突的攻击性。但并不是所有的社会系统都能够允许冲突行为的自由表达,以及让冲突直接指向原初的目标。“安全阀制度”就成为了社会系统控制冲突发生的渠道、形式和指向的一项重要制度。但值得注意的是,通过对“安全阀制度”的运用,社会得以利用法律、大众文化、社会习惯等释放产生的敌对情绪,不过,由于其只是将关注的焦点放在将敌意引向替代对象,所以并不一定能够解决引发敌意的事实。

3.冲突可以作为关系稳定的标志

我们往往把“冲突”看作是消极的,前提是因为我们把冲突界定为关系破裂的标志。但是根据社会学家、人类学家的研究,在紧密的关系中也会产生敌意,并且关系越紧密,产生冲突的可能性越大,冲突的激烈程度也可能更强。不过,这样的冲突不仅不会使冲突双方的联系面临解体,反而是一种沟通,一种调适,将有利于维护双方的关系,修复交往中的裂痕。这正是人类学家所阐述过的“玩笑关系”,即体现友谊和带有敌意的互相援助因素的结合。反之,越是对相互关系缺乏信心,就越是会克制敌意,而此时双方一旦爆发冲突,往往会对相互间的关系产生毁灭性的打击。

4.冲突是社会的整合器

冲突对社会关系实现整合的途径大致如下:(1)冲突塑造新的社会关系。冲突实质上就是一种社会交往形式,是冲突双方发生社会关系的纽带。其常常作为人与人之间初始的联系,进而演变成社会成员互动的方式,新的社会关系随之产生。(2)激发新的规范和制度。新的社会关系融入旧的社会关系,是一个磨合的过程。社会将自发地需要新的规范来解决面临的新型问题,旧的规则被更新,新的规则被肯定,围绕着新规则的运用,新的制度结构也在建构。(3)唤醒了社会成员的社会公共意识。发生冲突的双方,将会自觉自愿地关注解决冲突的规则,更加关心自身的权利义务,会以更为积极的姿态参与到社会生活之中。

既然在一定条件下,社会冲突具有社会正功能,那社会冲突具备社会正功能的条件又是什么呢?社会冲突如若产生积极的正功能,必须具备三个条件:

1.冲突各方对赖以为基础的社会基本价值具有共识

冲突可分为共有冲突和非共有冲突,即涉及表面分歧的冲突和针对社会基本价值的冲突。共有冲突,即对维持社会结构生存的基本原则不持异议的冲突,是具有整合性的。因为,对表面分歧的解决,实质上就是对社会基本原则的践行。社会中经常发生非共有冲突,就是重复性地印证并强调着社会基本原则。这无疑等同于巩固了一个社会存在、继续发展的根基。

2.发生冲突的社会是富有弹性的社会,即开放性社会

威胁民族和谐的往往不是民族冲突,而是冲突所处的僵化的社会结构,这种僵化使得对立激化,一旦冲突爆发,就会集中到一条导致分裂的主线上。而富有弹性的社会,具开放性的社会,其允许不同立场的人民直接和立刻表达出利益诉求。如此,大量的社会冲突交叉进行,能够阻止沿一条轴心发生的根本性分裂,能够通过抵消不满的原因重新调整自身的社会结构。

3.社会提供了可控的、排解冲突的渠道。

如果冲突是可以被社会所控制的,就能够在冲突各方之间起到“清洁空气”的作用,并重新建立双方的关系。如果让社会冲突处于可控状态,则需要:(1)冲突各方引入共同的因素,通过服从一定的规则来控制冲突;(2)冲突应当以社会所认可、所允许的手段表达出来;(3)需要建立一个公共组织,保证控制冲突的规范得以顺利接受和履行。

(三)社会冲突理论对研究民族和谐问题的启发

我国社会主义建设虽然实现了各民族共同发展,但是由于一定的历史局限性,影响民族和谐的因素仍旧是存在的。通过社会冲突理论的角度看待民族冲突,我们能够得出以下几个结论:

1.民族冲突与和谐是辩证统一的

“民族是人们在历史上形成的有共同语言、共同地域、共同经济生活以及表现于共同的民族文化特点上的共同心理素质这四个基本特征的稳定的共同体。”民族本身就是差异性的体现。民族之间因为语言、环境、经济、文化等存在较明显的差异,产生矛盾是必然的。民族矛盾广泛存在于经济领域、政治领域、文化领域以及社会领域,既存在于汉族与各少数民族之间,也存在于少数民族之间。民族冲突与民族合作是不可分割的,民族关系发展的每一个阶段都包含这两方面的内容。民族冲突与和谐是辩证的矛盾统一体。没有哪个社会中的民族关系是完全和谐的,冲突与和谐都是正常的,恰如一枚硬币的两面。一个社会需要民族合作,也需要在民族矛盾中看到社会的变化,保持民族关系的活力,促进民族间的交流与合作。

2.民族冲突具有一定积极意义

民族冲突是民族发展的生命之所在,民族进步产生于各个民族为了实现自己的理想而进行的斗争之中。社会进步也正是由充满着冲突和一致的利益所驱动的连续过程。民族冲突是具有积极的社会意义的。首先,民族冲突促进了民族内部团结,保持了民族个性。民族个性是实现社会结构平衡、社会多元化发展的前提。其次,民族冲突不意味着民族危机,因为民族冲突是民族交往的一种社会化形式,是各民族进行沟通的正常现象。没有民族冲突,就缺少了民族交流,更谈不上民族协作。再有,民族冲突塑造了新型民族关系,新型民族关系推进了社会制度的改良和完善。各个民族在运用规则解决冲突的过程中,将更加感受到制度的重要,公民的社会公共意识逐步觉醒。

3.实现民族冲突的社会正功能是有条件的

不可否认,民族冲突具有社会积极意义并不是绝对的,若要实现整合社会、维护社会结构的价值,必须建立在一定的基础之上。通过以上论述,我们可以得知民族冲突实现社会正功能必须具备三个基本条件:(1)各民族对社会基本原则达成共识。现阶段,我国已经消灭了民族压迫的阶级根源,民族矛盾不再是阶级矛盾,主要属于人民内部矛盾。各民族的根本利益是一致的,社会具备建立统一价值观的基础。(2)建立起富有弹性的社会结构。相对于经济的高速发展,我国的社会建设呈现出严重滞后的态势,社会体制改革是当前改革的难点和重点。(3)提供排解冲突的渠道。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政策、纪律、道德等协调社会矛盾的方式也都在实践中被广泛运用。当前,我们并不缺乏排解冲突的渠道,只是往往没有正确适用这些渠道。

三、通过社会管理促进民族和谐

社会管理若要实现民族和谐的目标,必须科学认识民族冲突,掌握民族冲突的特性,努力让民族冲突发挥出积极的正功能。社会管理促进民族和谐,就是要为民族冲突发挥正功能创造出良好的社会环境,也就是要从以下几个方面改善当前的社会管理工作。

(一)坚持党的领导,树立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党的领导始终是社会管理创新的根本。党的领导是发展思想、路线和方针上的领导,也就是整个社会的“改革顶层设计”,按照“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宗旨,从价值高度形成明确的战略目标。在一个民族多样、利益多元的社会,建立起获得共识的基本价值观,是党领导的艺术,是对执政党的考验。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就是当前中国社会需要建立起的,能够引发各民族共鸣的基本价值观,是协调民族矛盾,促进民族和谐的基础。社会管理工作应当有意识地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引领社会思潮,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融入人们的行为规范,通过社会生活加以广泛、重复使用,进而转化为各族人民的自觉追求。

(二)扩大公众参与,提高社会民主化程度

目前,在“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社会管理格局中,“党委领导、政府负责”过强,“社会协同、公众参与”过弱。社会管理强调公共利益最大化,部门利益垄断是社会管理体制改革的最大障碍。社会管理体制改革离不开党的领导、政府的决策,但是最终目标是建立起全体人民共建、共享的社会。“共建”的含义正是鼓励、支持全体人民即各民族人民共同参与到社会管理中来,实现社会管理方式的根本转变。

民族冲突的社会正功能只有在开放社会、富有弹性的社会中才能够体现。什么是开放社会?开放社会这个概念最早由哲学家亨利·博格森提出。开放社会是民主的社会,经济政治文化多元化发展的社会,尊重自由与人权的社会。开放社会从实质而言就是“以人为本”的社会,允许不同立场的人民直接和立刻表达出利益诉求的社会。在一个开放的社会,政府决不能把社会管理简单地定位为维护社会稳定,把公民的一些正当诉求和利益表达视为不稳定因素,通过压制和牺牲弱势群体的利益表达,来实现短期内的社会稳定。当前,各地区各部门应以当地群众最关注的问题为切入点,尊重民族习惯,了解民族风俗,理性看待民族利益矛盾,发生冲突时,充分利用民族乡规,动员具有族中威望的人员和社会力量参与调解纠纷,在当地及时化解矛盾。社会管理模式应朝着“社会共同治理”模式转变,即社会各阶层成员、各民族群众对公共政策的制定都享有参与权、知情权与表达权,其核心就是既要维护“大众”利益,也要保障“小众”利益。

(三)维护法治尊严,增进司法权威

民族矛盾是一个综合性的矛盾,涵盖了经济、政治、文化等多方面因素。社会管理体制中,调节社会关系、化解社会矛盾的手段是多样的,有正式的制度也有非正式的制度,包括法律、政策、道德、习俗等。在这些调节社会关系的方式中,唯有法律的作用范围能够将民族矛盾涉及的领域较为全面地覆盖。

中共十五大报告正式提出我国要建立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法治国家宪法至上、法律至上,毫无疑问,宪法和法律就是让社会冲突得以制度化表达的最根本的、最重要的规范。社会冲突应当通过宪法和法律所规定的途径和方式表达出来。社会冲突论者认为,当冲突各方在共同的规范控制下斗争,他们往往并不是为了原则而斗争,而是为了在具体情况下如何运用规则而发生冲突。作为运用宪法和法律解决社会矛盾的第三方裁判机构——司法机关,有权力也有义务对冲突诉求独立地作出公开、公平、公正的裁决。党和政府必须带头维护宪法和法律的尊严,不能靠牺牲法治尊严、突破法律与政策底线的做法换来一时的“表面”稳定。党的权力也绝不能与司法权力相混淆,否则不只是有损司法权威,更有损党的威信、动摇执政党的地位。

(四)培育大众文化,及时释放异意

社会管理更多的是一种常态化管理,并不是在冲突发生时才体现出解决矛盾的能力。协调民族关系,更多的是要在日常社会管理工作中有效化解冲突、避免冲突。民族冲突往往是一个敌意积累的过程,如果能够在民族关系出现对立情绪时,及时进行疏导,通过“手段替代”,找到社会认可的、可控的渠道去发泄,就能够释放出敌意,避免冲突的发生。

社会冲突论者把大众文化看作是能够将社会中严格禁止的敌意替代性地表达出来,使进攻性内驱力“安全”释放出来的手段。首先,大众文化是实践的产物,反映了大众的心理层面,是得到社会公众所认可的表达形式。其次,大众文化体现了人的个性,是一种直接的、公开的表达方式,是一次表达进攻性的机会,这种直接、公开的攻击比间接、不公开的攻击更能够满足敌意方对挫折情绪的释放。再有,大众文化是生活的艺术性表达,即使直接针对原初敌意源,也能够使本来的紧张情绪在笑声中得以松弛。虽然大众文化是释放敌意的重要渠道,但必须认识到,大众文化也存在着追求利润、人文精神失落的不足,其在表达上是具有一定局限性的。这种局限性影响着对于社会真实状况的分析和判断。所以,鼓励大众文化的发展,更应当培育大众文化。一方面,通过民族文化、主流文化、精英文化、社会主义新时期先进文化对大众文化进行引导,让大众文化守住道德底线,能够较为真实、全面地反映社会现状。另一方面,应当建立起系统完备的文化市场法律政策,通过对文化市场的规范管理,保证大众文化的良性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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