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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户家庭经营与发展现代农业*

2013-11-16姜长云

江淮论坛 2013年6期
关键词:家庭经营现代农业农场

姜长云

(国家发改委产业经济与技术经济研究所,北京 100038)

农户家庭经营与发展现代农业

姜长云

(国家发改委产业经济与技术经济研究所,北京 100038)

基于对前人观点和国际经验的评论,本文对农户家庭经营与发展现代农业的关系进行了广泛讨论。通过进一步分析提出,农户家庭经营作为发展现代农业的主导形式,在我国具有必要性和合理性。在此基础上,分析了小规模、分散化农户家庭经营对于发展现代农业的局限性,探讨了公司式农业的发展前景。要使农户家庭经营更好地适应发展现代农业的要求,还需解决发展现代农业“谁来带头”的问题;要将对农户家庭经营的改造提升,同加快农业组织创新结合起来;在重视农户家庭经营的同时,加强对国内外公司式农业发展的趋势性研究。

家庭经营;现代农业;公司式农业;农户;经营主体

20世纪80年代初,在我国农村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后称家庭承包制),确立了我国农业以农户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在较长时期内有效地促进了农业增产和农民增收,也为发展现代农业、推进农业结构战略性调整,提供了进行组织结构创新的逻辑起点。发展现代农业、推进农业结构的战略性调整,往往绕不开如何对待农户家庭经营的问题。道理很简单,农户家庭经营与发展现代农业能否相容,或者说当前作为我国农业生产经营主体的农户家庭经营,能否随着农业发展及其发展方式的转变,有效转变为发展现代农业的生产经营主体?推进农业结构的战略性调整,更要考虑家庭经营作为农业微观组织载体的适宜性问题。

一、农户家庭经营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流行观点及其质疑

较为流行的观点认为,家庭经营适应不同层次的生产力水平,既适应传统农业,又适应现代农业。如李谷成、李崇光(2012)基于农业生产的特殊性质和家庭经营的特殊优势,论证家庭经营在农业中具有旺盛的生命力,可以包容不同的生产力水平。他们认为,农业在本质上是经济再生产和自然再生产的结合,这与其他产业是单纯经济再生产相比有本质差别。由此导致农业存在监督和计量的先天性困难,容易产生信息不对称、失真及委托-代理问题。家庭内部的利他主义和成员的互惠性质,也为家庭作为农业经营单位提供了得天独厚的优势。朱信凯(2011)提出,农村家庭经营能够包容多层次生产力发展,相比于公司式规模化农业经营,建立在农村家庭经营基础上的适度规模经营更适合我国国情,更有利于农村经济社会的健康稳定发展。因为我国人多地少,土地既具生产功能,又有就业和社会保障功能;既是农业生产的基础单元,又是社会稳定器。他还认为,应以集约经营作为提高家庭经营效率的主要途径,随着农村富余劳动力的不断转移,通过渐进的制度变迁逐步扩大土地经营规模。

对于上述流行观点的一种质疑,是将家庭经营与发展现代农业对立起来,认为发展现代农业必须用法人农业经营或公司式农业经营(Corpo-rate Farming)代替农户家庭经营。这种观点在国内外理论界像一股潜伏而又汹涌的暗流,在许多国家乃至我国地方政府的政策抉择中也很有市场。如在美国,公司式农业经营的倡导者认为,与家庭式农业经营相比,公司式农业经营更有效率,并会形成更能负担得起的食品供给,因而已经对古老的农业经营结构形成挑战。当然,公司式农业经营的反对者认为,公司式农业经营与家庭农业经营的效率差异,并不能证明它对农村生活方式的损害是正当的。在印度,有些省开始允许农商企业(agribusiness firms)购买和经营大量土地用于研究和开发,以及出口导向的生产目的。旁遮普等邦为了鼓励大规模农业经营,以增强农业自我发展能力,甚至准备提高土地持有上限。代表大农场主的农民组织和政党,也在游说以争取取消或放松土地持有上限法案。该邦法人代理机构(corporate agencies)还在寻求较为长期地(20~30年)租借农民的土地,用于公司式农业经营。有的省已颁布法案,通过按长期(20年)租借方式提供大片(多的达到2000英亩)荒地给农商企业,允许其在政府的荒地上进行公司式农业经营。

将家庭经营与发展现代农业对立起来的观点,在我国,很大程度上源自将当前农户家庭经营面临的问题,等同于农户家庭经营的本质局限。这种观点在地方政府决策行为上的表现,则是强迫农民搞土地流转,强力支持龙头企业到农村大规模转入土地并经营农业;或通过下指标、定任务的方式,要求通过租赁、股份制等途径,吸引城乡资本到农村大面积经营农业,借此加快农业规模经营。

但是,国内外大量研究并不支持将农户家庭经营与发展现代农业对立起来的观点,更不认为发展现代农业必须用法人农业经营或公司式农业经营代替农户家庭经营。如荷兰经济学家L·道欧、J·鲍雅朴(2003)提出,“不仅在荷兰,而且在西欧、北欧乃至世界上其他许多地方,家庭农场都是农业的主导形式”。其主要原因,通常的解释是农业规模相对较小、家庭和企业有密切的交织关系等。他还将家庭农场成为农业的主导形式归因于三个方面。第一是社会心理影响着家庭农场的生存能力。在荷兰,“一代又一代的人不仅把农业看作是日常生活的‘基本’来源,而且是一种特殊的生活方式”。第二是政策或反映在政策中的社会观念。长期以来,家庭农场在西欧、北欧都被视为社会可靠的稳定器、就业者的来源,以及消除农村贫困的保障。第三也是最重要的,是农业使用劳动力的代价。由于农业生产过程的季节性,使用家庭内劳动力的组织成本和交易费用较低,也导致与工业、服务业相比,农业的规模经济很有限。因此,非农企业往往难以进入农业初级生产领域。有些研究认为,除经济原因外,社会原因、生态原因和农业的多功能性,也可以部分解释农户家庭经营的合理性。如从国内外经验看,实行农户家庭经营的体制,有利于维护农作物品种的多样性。还有研究者提出,农业生产作为自然再生产的特点,决定了其所处空间的广袤性、气候环境的多变性,特别是农业的劳动对象属于生命有机体,由此导致了农业的工序分工很难像工业那样发达,农业的多数工序很难由一个单位常年从事规模化经营。这是家庭经营,而非公司式经营,成为农业经营主导形态的重要原因。

世界银行发布的2008年世界发展报告 《以农业促进发展》对于家庭经营作为农业发展的主导形式,提供了另外一个角度的解释:小农耕作又称家庭耕作,是农户雇佣有限劳力经营的小规模农场,目前仍是农业生产组织的普遍形式,其优越性引人注目,有史可鉴。许多国家认为小农耕作效率低而落后,且反对变革,据此力图倡导大农场,结果往往并不如意,甚至给农业生产带来毁灭性打击,导致难以持续;较之于大农场,小农耕作能够更有效地使用资源。因此,有些国外研究者直言,在发展中要给小农经济以平等的话语权,不能让他们成为规模农业的牺牲品。

Strohl(1985),Johnson and Ruttun(1994)的研究发现,在许多发达国家或发展中国家,公司式农业经营不成功,往往是由于农商企业内部的问题。如缺乏相关经验导致的管理失误等。在委内瑞拉、加纳、巴西和菲律宾等,尽管根据有补贴的投入(如土地等)、低利率信贷和税收、关税利益等,存在显著的外部规模经济,大规模的公司农场仍然失败了。Sukhpal Singh(2006)对印度的研究表明,规模经济的重要性不在农业生产层面,而在农产品加工阶段;而农产品加工阶段的规模经济,可以通过合同式农业经营或合作社加工安排获得;公司式农业经营的合理性弱。为出口而生产的农商企业喜欢种植出口导向的非食品作物,因此容易侵蚀本地的食品生产系统,并形成对农民的剥削。而本地食品生产系统对本地乃至全国的食品安全,往往具有关键作用。印度和国际范围的证据,并不支持在农业中实行公司式经营。Nathan Wittmaack(2006)通过对美国的研究发现,相对于家庭经营,公司式农业经营的投入往往来自集中化和标准化的批发商,这与家庭农场有很大不同,因而容易在农村地区形成较高的失业率和贫困率。公司式农业经营不仅容易对农村文化和环境形成负面影响,还容易加剧权力集中,减少家庭农场进入市场的机会,并增加其进入市场的风险。

虽然农业现代化并不意味着农业发展方式的“美国化”,考虑到中美两国国情和资源禀赋的差异更是如此。但美国等发达国家的农业发展,对于预测我国农业组织创新的方向,仍有一定的启发意义。在农业高度发达的美国,2007年,家庭农场和个人农场仍占农场总数的86.5%,合伙农场、公司农场分别仅占农场总数的7.9%和4.4%,合作农场等其他农场占1.3%。在农场经营的土地面积中,由家庭农场和个人农场经营的占62.3%,由合伙农场、公司农场、其他农场经营的分别占17.5%、13.6%和6.6%。尽管公司农场和合伙农场的平均经营面积分别达到家庭农场的4.3倍和3.1倍,但大部分公司农场和合伙农场是由家庭农场演化而来的,甚至部分合伙农场就是以家庭为基础的。2007年,在美国公司农场总数及其经营的土地面积中,分别有89.3%和91.2%由家庭公司拥有,分别仅有10.7%的农场数和8.8%的土地面积为非家庭公司拥有。而在家庭拥有的公司农场中,分别有2.1%和97.6%由10个以上股东、10个及以下股东拥有。考虑到美国人均耕地面积远远大于我国,据此也可以看出,农户家庭经营作为发展现代农业的主导形式,在我国今后相当长的时间内,更有其必要性和合理性。

二、小规模农户家庭经营与发展现代农业

从前文分析可见,在发展现代农业的过程中,需要高度重视并积极挖掘家庭经营发展现代农业的潜力,不宜过分高估农户家庭经营与发展现代农业的矛盾。如在发展农业规模经营方面,不只是扩大农业微观经营主体土地经营规模这一条路。在农户家庭经营的基础上,可以通过提高农业集约化程度,实现农业规模经营的内涵型发展。通过引导区域专业化分工,发展专业化的优势农业产业带或产业区,推进区域规模经营,实现农户外部规模经济,也是发展农业规模经营的重要途径,在我国甚至是更为重要的途径。

当然,随着农业发展环境和内部条件的变化,家庭经营与发展现代农业的相容性,抑或家庭经营相对于公司式农业经营的优劣势,可能面临相应调整。小规模农户家庭经营与公司式农业经营相比,情况更是如此。如世界银行(2008)认为,随着时间的推移,小农耕作和大农场之间的差距可能进一步拉大。随着技术对农业推动作用的加强,随着农产品加工者和超市成为农产品和消费者的中介渠道,规模经济对小农户生产提出了重大挑战。这些不同机制可能导致小农生产的优势发生逆转,进而导致家庭耕作的下降。可见,随着运行环境的变化,特别是农业产业链消费者主权的强化,农户家庭经营相对于公司式农业经营的优势,在某些维度容易受到不同程度的冲击;农户家庭经营需要适应运行环境和现代农业发展需求的变化,努力“抓住机遇,迎接挑战”,加快改造提升。

从国内外经验看,农户家庭经营往往具有高度的异质性,由此也会对农户家庭经营的运行绩效及其适应现代农业发展的能力,形成重要影响。要使家庭经营更好地适应发展现代农业的需求,在政策选择上,必须高度重视农户家庭经营的异质性。考虑到农户家庭经营的社会影响,情况更是如此。如世界银行(2008)提出,有些小农户以市场为导向,还有一些小农户则经营糊口农业;“面对小农户的异质性,农业政策应该区别对待不同农户,但绝不能厚此薄彼”,应在促进糊口农业转向市场导向型农业的同时,照顾到所有农户的利益。L·道欧、J·鲍雅朴(2003)研究的荷兰家庭农场,同我国当前“小而全、小而散”的农户家庭经营,实际上有很大不同。荷兰的家庭农场处于高度发达的专业化分工协作体系,多数农场主在很大程度上已经转变为适应发展现代农业要求的企业家。而我国当前的小规模农户家庭经营,在总体上面临分工协作水平低得多的发展环境,农户的主要经营者与发展现代农业的企业家相距更远。按照美国农业部1974年以来采取的统计口径,农场是在调查年度内农产品生产和销售额达到或超过1000美元的地方。美国农场运行企业化、经营市场化的特征,远强于我国当前的小规模农户家庭经营。

需要重视的是,从国内外经验看,在农户家庭经营中,小规模农户家庭经营的问题,抑或小农户的劣势往往更为突出。世界银行 (2008)指出,大农场往往使用更多的肥料,或投入规模更大,因而大农场的作物产量通常也较高;不完全的信贷和保险市场,使小农户难以采纳更具生产效益的资本密集型技术或生产高附加值产品,从而导致小农场和大农场之间的收益差距;市场的不完全竞争,将有利于土地向大农场集中。L·道欧、J·鲍雅朴(2003)提出,在荷兰及其他欧盟国家,为了保留尽可能多的家庭农场及其就业模式,必然妨碍靠大农场来提高效率。他的分析实际上暗含一个结论性判断:即使在农业发达的荷兰,以家庭经营作为农业的主导形式,也可能以部分牺牲公司式农业的效率为代价,换取实现其就业、环保等社会和生态目标。

当前在我国,就总体而言,农户家庭经营不仅规模小,而且呈现分工协作严重滞后的发展状态,形成农户家庭经营“小而全、小而散”的格局,由此在相当程度上妨碍着现代农业的发展,制约着农业发展方式的转变。这种“小而全、小而散”的农户家庭经营,往往导致农产品成本提高较快,加剧农业经营效益低、竞争力弱的问题;也增加了动植物疫病防治的困难,不利于实现农业的优质化、标准化和品牌化经营,妨碍农产品原产地保护和质量安全追溯制度的有效运行。此外,这种“小而全、小而散”的农户家庭经营,还难以利用分工协作的优势,增进农业的规模经济和范围经济,促进农业的节本增效和降低风险。况且,当前我国农户家庭经营“小而全、小而散”的问题突出,是与农业劳动力老弱化和农业经营副业化并行发生的,由此进一步加剧了农业产业组织竞争力不强和竞争能力弱化的问题。随着农业对外开放的扩大和跨国公司对农业进入程度的提高,由此还容易导致“小而全、小而散”的农户家庭经营面临严重的“外弱内虚”问题。

可见,当前在我国,农户家庭经营面临的问题,与农户家庭经营规模小有密切关系。它在一定程度上,是小规模农户家庭经营对于发展现代农业的一般局限,在我国经济社会转型大背景下衍生和放大的结果。当前我国农户家庭经营 “小而全、小而散”的问题,并不意味着在发展现代农业的过程中不能实行农户家庭经营。它只是说明,在我国,为了更好地发展现代农业,对于当前农户家庭经营“小而全、小而散”的局限性,科学的态度不是无视它,更不是掩耳盗铃地否定它,而是正视它,并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完善它。要增进我国农户家庭经营对于发展现代农业的适应性,迫切需要“三管齐下”、协同推进:一是引导和支持农业劳动力转移,鼓励农户家庭经营实现规模化、专业化发展,培育专业大户、家庭农场等,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因多子家庭分家,或农村人口增加等,导致农户经营规模进一步细碎化。二是加快改造“小而全、小而散”的农户家庭经营,积极引导其由“小而全、小而散”,加快转向“小而专、专而协”,积极实现农户家庭经营的改造提升。通过引导家庭经营的分工协作,更好地促进农业及其产业链的分工协作,提高农业效益、竞争能力、抗风险能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三是适应农业和经济社会的转型发展,加快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的创新。

当前,在我国部分地区,地方政府过度青睐公司大面积投资经营农业生产,甚至不惜为此变相逼迫农户退出农业经营,由此虽然可能在较短时期内打造出“令人赏心悦目”的现代农业“面子工程”,也容易“速成”若干发展现代农业的“示范样板”,但也容易加剧农产品供求结构的矛盾,引发一系列的经济社会问题。前文国外学者对国际经验的研究,间接证明了这一点。从国内来看,近年来,我国部分地区向龙头企业或各类公司的土地流转过快,导致农业“非粮化”加剧,增加了侵蚀粮食安全的隐患。如到2012年底,全国家庭承包经营耕地流转面积已达2.7亿亩,占家庭承包耕地(合同)总面积的21.5%。同期,全国流入工商企业的耕地面积已达2800万亩,占流转总面积的10.3%;2010—2012年3年间年均递增29%以上。工商企业租地往往租期长、面积大,且非粮化特征显著,并容易改变农村社会结构,形成农村社会治理的隐患。部分地区农村土地流转不尊重农民意愿,增加了形成群体性事件的风险,甚至潜伏着因公司经营不善导致公司毁约、老板“跑路”,区域性、群体性农民土地流转收益难以兑现的风险。借鉴国际经验,在像我国这样的发展中大国,要用公司式农业经营大面积替代农户家庭经营,往往面临巨大的风险和沉重的代价。尽管在我国设施农业、有机农业,甚至部分畜牧业中,公司式农业经营的加快发展有其必然性和合理性;但在与粮、油、棉等大宗农产品供给关系密切的领域,在较长时期内,公司式农业经营还不宜大面积替代农户家庭经营,成为我国发展现代农业的主要载体。

三、进一步讨论

结合当前我国农户家庭经营的运行现状,我们认为,在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市场化、国际化深入发展的背景下,要使农户家庭经营更好地适应发展现代农业的要求,有效转变为发展现代农业的经营主体,还需注意:

第一,顺应经济社会加快转型的趋势,突出解决发展现代农业“谁来带头”的问题。随着青壮年农民的大量进城,甚至举家进城农民的大量增加,在多数地方,“留守农民”素质下降的问题日趋突出,发展现代农业缺乏带头人的问题日益严重。许多地方优先支持公司、企业转入土地,或多或少地是因为这些公司、企业很有可能成为发展现代农业的“开路先锋”。

第二,对农户家庭经营的改造提升,应同加快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创新更为紧密地结合起来。农户家庭经营的改造提升,要注意促进其同现代农业的产品市场、要素市场更好地对接起来,更好地同农业产业结构、需求结构、要素投入结构和区域结构调整协调起来。这些方面都与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的组织创新息息相关。前文分析家庭经营作为发展现代农业的主导形式,很大程度上是就农业生产环节而言的。但如将分析视角从农业生产环节拓展到整个农业产业链,如何促进农户家庭经营与发展现代农业、推进农业结构战略性调整有效对接,诸如此类的问题就会迅速凸显起来。如如何促进农户家庭经营之间的联合和协作,如何促进农户家庭经营与现代农产品价值链或产业链的有效对接,这些方面更需要基于家庭经营而又超脱家庭经营的农业组织创新。Sukhpal Singh(2006)对印度的研究发现,让土地租借市场更有效率地运转,或通过把土地整合到某些合作社企业之下,通过集体购买投入和销售产品等方式,仍然可以把土地经营扩大到让农业更有自我发展能力的经营状态;需要审视合同农业的选项,因为它可以满足公司式农商经营和小生产者两方面的需求;在更广泛和更具持续性的实践中,合同农业相对于公司式农业经营的优越性是明显的。近年来我国的发展实践,正在不断证明这一点。

第三,要在继续重视农户家庭经营的同时,加强对国内外公司式农业经营加快发展的趋势性研究。Nathan Wittmaack(2006)认为,技术变化增加了公司进入农业经营的可行性,为公司提供了在农业中扩张和更有效率地生产的能力。在受天气影响较小的牲畜生产中,公司式农业经营的机会往往大于受天气影响较大的谷物生产。通过公司进行的垂直一体化,是获得规模经济和专业化利益的最好且最有效率的方式。在稳定市场和营销产品方面,特别是在适应全球经济的挑战方面,公司式农业经营也具优势。L·道欧、J·鲍雅朴(2003)提出,“如果生产过程的季节性可以克服,不同任务可以进行专业化分工,那么农场经营的家庭纽带就会减弱,相应地更大规模的农场就会出现”。如近年来在荷兰,可以全年收获的温室园艺业向更大规模发展的步伐非常之快。集约型畜牧业、水产养殖场等,都有演变成工业化农场的倾向,导致在这些领域家庭农场的比较优势不再成立。生物技术和其他技术成果,可能加速这个过程。从国际经验来看,尽管在较长时期内,公司式农业经营的发展难以根本“撼动”家庭经营在农业中的主体地位。但在发展现代农业和推进农业结构战略性调整的过程中,公司式农业经营加快发展,也具有一定的必然性。

在农业高度发达的美国,近年来,公司式农业经营尽管不是农业经营的主导形式,但其加快发展的趋势却是明显的。1997—2007年间,美国家庭农场和个人农场由1922590个减少到1906335个,合伙农场由185607个减少到174247个,公司农场则由90432个增加到96074个,合作农场等其他农场由17247个增加到18236个。同期,家庭农场和个人农场、合伙农场占农场总数的比重分别较1997年下降0.3个、0.5个百分点,但公司农场、其他农场占农场总数的比重却分别增加了0.3个和0.5个百分点。从经营的土地面积和农产品销售额来看,公司式农业经营加快发展的趋势更为鲜明。以美国2007年为例,公司农场占农场土地面积的比重已经达到13.6%,占农场农产品销售总额的28.3%。而且,越是在规模较大的农场等级中,公司农场的比重越高。如在经营土地面积为1000~1999亩的农场总数中,家庭农场和个人农场占71.6%,合伙农场占14.8%,公司农场占12.2%,公司农场占农场总数的比重高出平均水平7.9个百分点。在农产品销售额超过50万美元不足100万美元的农场中,公司农场分别占农场总数的 11.3%和农场土地经营面积总数的20.4%,分别较美国农场总体的平均水平高6.9个和6.8个百分点。这些公司农场往往主要集中在专业化程度较高、季节性较弱、市场和劳动力需求稳定的农产品经营领域,如设施农业、有机农业等。甚至美国最大型农场大多从事那些不受天气影响的,现代科学技术可以控制的农业生产,如牛奶、肉牛、家禽及其他不受耕地限制的农作物。由于资源禀赋和发展阶段的差异,我国公司式农业经营的发展及其影响,在较长时期内,还不可能,也不应该达到美国现在的状态,但对此加强研究,科学识别不同阶段、不同地区公司式农业经营的比较优势和适宜领域所在,有利于拓宽发展现代农业和推进农业组织创新的视野,避免因长期消极应付而陷入被动。

注释:

(1)资料来源www.agcensus.usda.gov/publications/2007/ Full_Report/usv1.pdf。1997—2007年间,美国家庭农场和个人农场由1922590个减少到 1906335个,合伙农场由185607个减少到174247个,公司农场则由90432个增加到96074个。同期,家庭农场和个人农场、合伙农场、公司农场占农场总数的比重分别较1997年下降0.61个、0.3个、0.5个百分点和增加0.3个百分点。

(2)L·道欧、J·鲍雅朴(2003,第 112、113页)提出,在荷兰及其他欧盟国家,政策的目标总是要达到或保持家庭农场的规模,使它至少能保证一个(最好是更多)完全劳动力的就业;政府通常鼓励农场主把农场经营当作全职工作来做,并不提高支持到农场外兼业、增加收入来保护家庭农场。鉴于当前我国农户家庭经营已经呈现严重的“小而全”、“小而散”状态,改造提升农户家庭经营更应注意这一点。

(3)参见“农业部农村经济体制与经营管理司负责人解读中央1号文件”,载于《农民日报》2013年2月4日。

(4)从国际上看,世界上许多国家一般只允许公司、企业进入农业产前、产后领域和产中的若干环节从事经营活动,而对公司、企业进入农业的直接生产领域,多有严格限制。更为甚者,拉美国家由于长期放松对跨国公司投资农业的限制,甚至鼓励这些跨国公司投资农业,虽然取得了一定的成效,却也导致了一系列严重的经济社会问题。如导致农业被跨国公司支配、农业结构单一化、环境破坏和劳动力失业等。参见吕立才、熊启泉:《拉丁美洲农业利用外国直接投资的实践及启示》,《国际经贸探索》2007年第2期。

(5)按照Nathan Wittmaack(2006)的观点,技术进步实际上是把“双刃剑”,它往往导致农民可以用同样的投入得到更多的产出。由于供求规律,更多的产出往往意味着单位产出的收入更少。为弥补单位产出的收入减少,必须降低生产成本。而降低单位产出生产成本的最好办法是获得规模经济。在某些农业部门,公司式农业经营的发展,适宜更好地处理与此相关的市场问题。

(6)资料来源www.agcensus.usda.gov/publications/2007/ Full_Report/usv1.pdf。

[1]李谷成,李崇光.十字路口的农户家庭经营:何去何从[J].经济学家,2012,(1):55、56.

[2]朱信凯.农村家庭经营适合我国国情[J].理论学习,2011,(6):44.

[3]Nathan Wittmaack.Should Corporate Farming be Limited in the United States?:An Economic Perspective,Major Themes in Economics[J].Spring,2006:45-58.

[4]Sukhpal Singh,Corporate Farming in India:Is it Must for Agriculture Developmeng [R].INDIAN INSTITUTION OFMANAGEMENTAHMEDABAD-380015,INDIA,W.P.No.2006-11-06:3-23.

[5]L·道欧,J·鲍雅朴.荷兰农业的勃兴——农业发展的背景和前景[M].北京:中国农业科学技术出版社,2003.

[6]世界银行.以农业促进发展[M].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08:90-92.

[7]Strohl,R.Farming failures:the fate of large-scale agribusiness in Iran [J].Agribusiness Worldwide,1980,1(3):12-24.

[8]Johnson,N L,V W Ruttun.Why Are Farms So Small?[J].World Development,1994,22(5):691-706.

[9]姜长云.转型发展:中国“三农”新主题[M].合肥:安徽人民出版社,2011:10-12.

[10]祁春节,等.国际农业产业化的理论与实践[M].北京:科学出版社,2008:92-93.

[11]丁长发.“美国农场‘双峰结构’现象及启示”[J].中国经济问题,2010,(3):74-76.

(责任编辑 吴晓妹)

F325.25

:A

:1001-862X(2013)06-0075-006

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现代农业导向的农业结构战略性调整研究”(11&ZD010)

姜长云(1964—),安徽庐江人,国家发改委产业经济与技术经济研究所研究员、研究室主任、博士生导师。主要研究方向:农村经济理论与政策、服务经济、中小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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