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科技企业孵化器政策借鉴
2013-11-14课题组
课题组
2011年以来,武汉、广州、温州、青岛等地先后出台了新的科技企业孵化器扶持政策,有新的突破和有力度的举措,值得杭州借鉴。
武汉
设立市级孵化器建设与发展专项资金,武汉市财政每年安排3500万元用于孵化器建设,武汉市科技局的科学技术研究和开发资金中每年用于支持孵化器建设的比例不低于10%;鼓励多元主体投资建设孵化器,对新组建的孵化器,按照其孵化面积以15元/平方米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助,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孵化器单独和联合设立创业种子资金的,政府根据对在孵企业实际投资额的5%给予风险补偿,最高不超过100万元;担保机构为在孵企业提供融资担保服务,额度在300万元以内的,对实际支付的担保费给予全额补贴,担保额度在300万元以上的,给予50%的担保费补贴,最高不超过10万元;对政府主办孵化器的管理团队,提高其收入水平及政治待遇;对社会力量主办的管理团队,实行股权激励;对全市孵化器管理人员进行培训所需的资金由市级专项资金列支。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支持科技企业孵化器建设与发展的意见》(武政[2012]22号)
广州
设立“广州市科技企业孵化器发展专项资金”,2011-2015年,市财政每年安排5000万元,专项用于孵化器建设引导、平台资助、功能完善和在孵企业自主创新。主要使用范围:孵化器建设公共平台,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资助;对优秀创业团队或项目,给予20-50万元的启动资金支持;对新建孵化器按照投资总额的5%补助,最高不超过300万元;对新认定的市级孵化器给予20-50万元的资金支持;对孵化器设立创业种子资金,按对在孵企业实际投资额的5%给予风险补偿,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对孵化企业毕业后5年内上市,给予孵化器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广州市科技企业孵化器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穗科信字[2011]260号)
北京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
对高等院校与国家或北京相关单位合作共建并依托大学科技园及孵化器运营管理的产业技术研究院等技术转移机构,根据投入情况,原则上给予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的一次性支持;根据孵化器产业集聚、入孵企业数量和质量等因素,对孵化器给予不超过100万元的资金支持;对建设技术服务平台产生的费用,按照不超过50%的原则给予一次性补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对技术服务平台因服务企业产生的费用,给予不超过50万元的资金支持;对孵化器为创业企业搭建公共服务平台,给予不超过50万元的资金支持;对孵化器建立新型孵化运行模式,开展创业导师行动,给予不超过100万元的补贴。
——《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大学科技园及科技企业孵化器发展支持资金管理办法(试行)》(中科园发[2011]22号)
西安高新区
对工商注册及财税关系在西安高新区的孵化器,按孵化器上年度毕业企业在本区纳税总额的10%,给予孵化器建设专项经费;对工商注册和财税关系不在西安高新区的孵化器,按毕业企业在西安高新区纳税总额的5%给予孵化器建设经费。
——《关于扶持科技企业孵化器的暂行办法》(西高新发[2007]21号)
温州
“十二五”期间,温州市本级从市科技专项中安排1000万至2000万元,支持孵化器建设。主要包括:为在孵企业购置专业性仪器设备(含软件)及提供服务,市本级给予投资额10%-30%的经费补贴,最高不超过300万元;对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市级孵化器,分别奖励200万元、100万元和50万元;对年度考核优秀、良好的孵化器给予50万元和30万元奖励;对在孵企业在孵化期间或毕业一年内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给予孵化器10万元奖励。
——《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科技企业孵化器建设与发展的意见》(温政发[2012]10号)。
青 岛
利用现有存量房产资源改(扩)建孵化器的,按照孵化面积50元/平方米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助,每个孵化器最高补助不超过200万元。允许孵化器在建工程(含仪器设备)作为银行贷款抵押,用于孵化器或公共研发平台建设融资。孵化器自认定之日起三年内,对考核合格的给予一定资金补助;对认定为国家级和市级孵化器的,分别一次性给予200万元、100万元资金补助;在孵企业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每认定1家给予孵化器10万元奖励。鼓励和支持孵化器高水平公共研发平台建设。对平台新增实验仪器设备,按照不高于50%的比例给予资助。平台对外提供大型仪器设备共享服务的,给予20%服务费用补贴。其中,由财政专项资金购置的大型仪器设备,实行对外服务零收费。鼓励和支持科技人才带技术、项目到孵化器创业。经评审入选的创业项目,给予50-300万元启动资金(含贴息补助),提供100-200平方米办公用房、60-140平方米人才公寓,三年内免收租金,所免租金全额补贴。特别重大的项目,一事一议。
——《青岛市激励创新创业加快科技企业孵化器建设与发展的若干政策》(青政字〔2012〕7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