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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动物狂犬病疫苗的质量管理

2013-11-13马君,王栋

中国工作犬业 2013年9期
关键词:监所头份兽用

狂犬病(Rabies)是由狂犬病病毒(Rabies virus,RV)引起的一种人兽共患急性接触性传染病。尽管可通过接种疫苗来预防,每年全世界仍有约55000 人死于该病。我国近五年每年死亡3000 人左右,仅次于印度,并且主要由犬引发,因此预防狂犬病的主要措施是对犬进行狂犬病疫苗的免疫接种。WHO狂犬病专家建议使用狂犬病灭活疫苗代替弱毒疫苗以便最终消灭人和动物狂犬病。长期以来,国产动物用狂犬病疫苗仅有活疫苗,灭活疫苗则依赖进口。可喜的是,近几年国内已研制出多种狂犬病灭活疫苗并陆续上市。本文就我国当前使用的动物用狂犬病疫苗种类及疫苗的质量管理作以下综述,期望对我国犬、猫等动物接种狂犬病疫苗提供参考。

一、国产动物用狂犬病疫苗种类及质量标准

我国动物狂犬病疫苗的生产经历了解放初期的羊脑组织灭活疫苗,上世纪80年代的细胞培养活疫苗,到近几年的细胞培养灭活疫苗,产品的质量有了很大的提高。由于羊脑组织灭活疫苗含有脑组织的鞘磷脂,动物接种后易引起神经副反应,并残留有活病毒,使用不安全,1980年以后停止使用。目前应用的国产动物用狂犬病疫苗有弱毒活疫苗和灭活疫苗两种。活疫苗包括犬狂犬病(Rb/E3 株)、犬瘟热、犬副流感、犬腺病毒病与细小病毒感染症五联活疫苗(以下简称五联苗)和狂犬病(Flury LEP 株)活疫苗。

(一)五联苗

五联苗于2000年获得农业部颁发的新兽药证书和兽药生产许可。疫苗含有狂犬病病毒Rb/E3 株在Vero 细胞的培养液,半成品病毒含量≥105.0LD50/0.03mL。成品检验中的物理性状、无菌检验、支原体检验、外源病毒检验均按《中国兽药典》进行。

安全检验和效力检验是疫苗成品检验的主要指标。五联苗的安全检验:是将疫苗用注射用水稀释至原量,取对5 种病毒中和抗体效价均<2 的2~3月龄健康易感犬5 头,各肌肉注射疫苗10 头份,隔离饲养21日,精神、食欲、体温与粪便均应正常。效力检验:是将疫苗用注射用水稀释至原量,取对5 种病毒中和抗体效价均<2 的2~3月龄健康易感犬5 头,各肌肉注射疫苗1头份,隔离饲养21日,均应正常;并测定中和抗体效价,抗狂犬病病毒中和抗体效价应≥10(小白鼠法)为合格。

疫苗在-20℃以下保存,有效期为1年;2~8℃,有效期为9个月。使用时,用注射用水将疫苗稀释成2mL,断奶幼犬以21日的间隔,连续免疫3 次,每次2mL。成犬每年免疫2 次,间隔21日,每次2mL。

(二)Flury LEP 株活疫苗

我国农业部1979年颁布了Flury LEP 株活疫苗试行规程,2006年重新修订规程。该苗采用Flury LEP 株在BHK21 细胞培养,半成品病毒含量≥104.0LD50/0.03mL。成品检验中的物理性状、无菌检验、支原体检验、外源病毒检验均按《中国兽药典》进行。

安全检验:1.将疫苗用注射用水(或pH 值7.2~7.4 的磷酸盐缓冲盐水)溶解后,肌肉注射成年家兔4 只,每只2.5 头份,观察21~28日,应不出现任何狂犬病症状(兴奋或抑郁型脑炎症状)。试验兔若在观察期内,出现死亡但无神经症状,应剖取脑组织,用注射用水制成10-3乳剂,离心后取上清,脑内注射11~13g小鼠5只,每只0.03mL。观察21日,如全部健活,疫苗判为合格。若有小鼠死亡,可重检1次。2.选用至少3月龄犬(无狂犬病抗体)2 只,每只肌肉注射疫苗10 头份,观察21~28日,应健活。

效力检验:将疫苗用pH 值7.2的磷酸盐缓冲盐水恢复为每毫升含5 头份,再作10 倍系列稀释。取10-3、10-4、10-53个稀释度,分别脑内接种11~13g 小鼠4 只,每只0.03mL,观察至14日,计算LD50,应≥104.0LD50/0.03mL。

疫苗在-15℃以下保存,有效期为12个月;2~8℃保存的有效期为6个月;25℃保存应不超过7日。疫苗规格有5 头份/瓶和10 头份/瓶。使用时,用注射用水或pH 值7.2~7.4的磷酸盐缓冲盐水按瓶签注明头份稀释疫苗(1mL 含1头份)。2月龄以上的犬,每只肌肉注射1mL。

(三)灭活疫苗

自2010年开始,国产狂犬病灭活疫苗陆续获得新兽药证书和兽药生产许可,目前已有4 家企业的产品上市销售。国产狂犬病灭活疫苗生产用毒株主要有Flury LEP 株、CVS-11株、PV2061株、SAD 株和CTN-1株等,细胞系主要有BHK-21、Vero 和BSR,采用β-丙内酯(BPL)作为灭活剂,多数疫苗采用生物反应器悬浮培养并经纯化处理。狂犬病灭活疫苗的安全检验通常对犬、小鼠或豚鼠等进行注射,观察是否有局部或全身等不良反应或狂犬病症状。采用国际上通用的NIH(National Institutes of Health)法进行效力检验。通过计算待检疫苗和参考疫苗的半数保护量(PD50),并以WHO 或OIE 参考疫苗的抗原有效含量来标化,以国际单位(IU)表示。国产狂犬病灭活疫苗成品效力标准通常≥2.0IU/剂量,个别产品高于2.5 IU/剂量,均高于WHO 关于兽用狂犬病疫苗≥1.0IU/剂量的标准。

二、国产动物用狂犬病疫苗的监督管理

我国农业部依照《兽药管理条例》、《兽用生物制品管理办法》、《中国兽药典》、《兽用生物制品制造与检验规程》及《兽用生物制品质量标准》等对包括动物用狂犬病疫苗在内的兽用生物制品进行严格管理。种毒和细胞均由中国兽医药品监察所(以下简称“中监所”)统一编号、鉴定、保管和分发,全部符合生产要求,并实行种子批制度。

所有狂犬病疫苗生产企业应全部符合GMP要求,生产的每批狂犬病疫苗实行批签发管理。每批产品的样品和检验报告报中监所,产品的样品可以每15日集中寄送1次。中监所在接到生产企业报送的样品和质量检验报告后7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可以销售的判定,并通知生产企业。

对于中监所认为有必要进行复核检验的,可以在中监所或其指定单位、场所进行复核检验。复核检验必须在中监所接到企业报送的样品和质量检验报告2个月内完成。复核检验结束后,由中监所作出判定,并通知生产企业,当对产品作出不合格判定时,应当同时报告农业部。生产企业取得中监所的“允许销售通知书”后,方可进行销售。另外,中监所定期派专业技术人员进行驻厂监督以确保疫苗质量,并在中国兽药信息网上对疫苗质量管理的结果予以发布。所有的狂犬病疫苗需达到《中国兽药典》和《兽用生物制品质量标准》的要求。

动物狂犬病疫苗批签发程序通常包括:批签发申请、抽样与样品管理、批签发的审核与签发、批签发的复审、批签发申报资料的核查等方面。中监所批签发审核流程具体包括:企业申报;业务管理处接收;相关检测室提出技术审核意见;业务管理处综合审核意见并签发;通知企业结果。

2012年,我国4 家动物用狂犬病灭活疫苗生产企业共批签发17 批102 万头份,8 家活疫苗企业共批签发95 批3451万头份。

三、进口狂犬病疫苗的监督管理

多年来,富道、英特威、维克、梅里亚以及罗曼等公司垄断了我国兽用狂犬病灭活疫苗市场。这些产品均使用BPL 作为灭活剂,以氢氧化铝胶为佐剂制成。进口狂犬病疫苗的生产按照《美国药典》、《欧洲药典》和《英国药典》等标准执行,要求疫苗免疫期至少1年。在2~8℃保存,有效期为24~48个月。

安全检验:取8~14 周龄健康易感比格犬2 头,各皮下或肌肉注射疫苗2 头份,观察21日,应全部健活。效力检验:按照NIH(美国国立卫生院)法进行,每头份至少≥1.0IU。

我国对于进口兽用生物制品按照《进口兽药管理办法》进行管理,实行注册管理制度。凡国外企业生产的兽用狂犬病疫苗首次对华销售的,必须申请注册。农业部对申请企业提供的资料进行审查,主要包括制品的原材料(菌毒种来源、代次和制备方法)标准;细胞种来源、代次和传代方法、鉴定方法和标准;灭活剂、佐剂的种类和标准等。对符合规定的发给“进口兽药注册申请受理通知书”。在企业接到该通知书后,提供疫苗在我国境内进行质量复核以及安全性等试验。各项检验合格后,颁发《进口生物制品登记许可证》。进口兽药注册证书的有效期为5年。到期后如继续销售,需办理进口兽药再注册申请。未经注册的狂犬病疫苗,不准在我国境内进行销售、分装、使用和进行商业性宣传。对于进口狂犬病疫苗按照农业部发布的《进口生物制品质量标准》进行质量监督。同时依照《兽药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进行审查核对和抽查检验。

我国对于进口狂犬病疫苗同样实行批签发管理。2012年,5 家国外企业的狂犬病疫苗共批签发22批348 万头份。

目前狂犬病灭活疫苗质量管理中存在一个问题,就是关于效力检验的方法(NIH 法),这个方法是WHO 认可的用于狂犬病灭活疫苗效果评价的金标准方法。由于受小鼠健康状况、实验操作人员技术水平等因素影响,其实验结果的变异系数较大(25%~400%之间),而且实验需要的小鼠数量较多,实验周期长(28 天),给疫苗批签发工作带来很大障碍,这也是国内外狂犬病灭活疫苗生产普遍面临的问题,因此加快对NIH 替代方法的研究已成为趋势。

接种安全、有效的狂犬病疫苗仍是控制狂犬病的主要措施。目前我国养犬数量已远远超过1亿。世界卫生组织倡议,到2020年在全球消灭狂犬病。为实现这一目标,需要努力提高我国动物狂犬病疫苗的免疫覆盖率,才能从源头上控制我国狂犬病的流行。因此还需进一步提高动物用狂犬病疫苗生产的数量,加强疫苗质量管理,满足我国对犬、猫等动物强制免疫的需要,以尽早控制我国狂犬病的流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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