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信息不对称理论的食品安全消费环节监管研究
2013-11-04范龙飞温志强
范龙飞 温志强
摘要:本文以食品安全监管消费环节中的餐饮服务行业食品安全监管为例,从信息不对称的角度分析了餐饮行业安全监管存在的问题,并对加强餐饮服务行业食品安全监管提出了一些建议。
关键词:食品安全;政府监管;信息不对称;餐饮服务
餐饮服务行业食品安全监管中的信息不对称
1.政府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之间的信息不对称
多部门联合监管是我国长期以来实行的监管方式,这种方式一方面造成了同一食品、同一环节的监管职能被多个监管机构所分割,各个监管机构职能范围间出现重复交叉的现象。监管部门之间的信息不对称包括食品安全监管上下级部门之间和同级部门之间的信息不对称。上下级部门之间的信息不对称受到两方面的影响:“一是政府日益增长的信息需要与财政部门预算之间的矛盾。由于信息的供给成本较高,地方职能部门很难完全承担,而国家的预算有限,各地区政府的信息化不能马上实现,于是就造成了信息的堵塞;二是各类指标的影响。”上级部门在对下级的考核中主要以各类指标是否达标作为考核依据,这样一来下级部门为了达到上级规定的指标就有可能少报甚至虚报信息,造成信息的不对称。此外还有同级监管部门之间的信息不对称,包括“政出多门”和“监管真空”。职能的交叉与重叠会造成各监管部门在相关文件的发布与实施中出现矛盾,因沟通协调不到位而造成的“监管真空”也会对食品安全管理产生消极影响。
2.政府与食品企业之间的信息不对称
餐饮服务消费环节政府与食品企业的信息不对称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监管者与餐饮企业之间的信息不对称,二是法律制定者与餐饮企业之间的信息不对称”。目前我国高效的信息披露机制和制度比较缺乏,食品安全信息不能以低成本、高效率的方式在企业、消费者、政府监管机构之间流动,食品的安全信息不易被监管者获得,或获得信息的成本太高,造成监管者与食品企业之间的信息不对称。此外监管人员在履行食品安全监管责任、查处不法食品生产者时,可能会因为利益的诱惑而不认真履行职责,甚至以权谋私,导致食品安全事件频发。
3.消费者与食品企业之间的信息不对称
根据购买者对商品质量信息的可获得性可把商品分为三类,包括搜寻商品、经验商品和信用商品。第一类是购买时通过观察、掂量、触摸就可知道商品特性的搜寻商品;第二类是只有在使用之后才能获悉商品特性的经验商品;第三类是购买之初基于相信产品的质量,就算使用之后也可能无法获得商品全部特性信息的信用商品。食品具有搜寻商品、经验商品和信用商品的三重特性,而造成消费者与食品企业之间信息不对称的根本原因在于食品的信用品特性。由于受到自身知识水平和信息搜寻成本的限制,消费者很难确切了解食品的全部特性,更不用说辨别出食品的安全特性,即使消费者的健康受到了某种事物的危害,也可能会因为食源过多而不能找出罪魁祸首。餐饮服务环节的食品加工企业和销售商为了维护自身利益,多数不愿意也不会向消费者披露食品相关信息。即使有企业愿意如实传递信息,也可能因为自身对食品信息的缺乏或者高昂的传递成本,食品相关安全信息还是不能准确无误地传递到消费者那里。
4.监管部门与消费者之间的信息不对称
因为食品本身的特性,很多情况下消费者无法在安全食品和有害食品之间就其区别和特定的内涵做出判断,自然也无法得知众多食品中哪些是安全的,哪些是不安全的。而我国食品安全监管部门不能将食品安全信息及时、有效、迅速地传递到消费者那里,如食品中可能含有的危害消费者生命健康的成分、添加剂等,消费者只能凭借感官认知、购买经验或者有限的食品安全知识来购买商品,这样一来食品安全事故发生的几率就会大大增加。且往往是在事故发生和消费者的生命健康受到损害之后,食品安全相关知识才会被大部分消费者被动地了解。
加强餐饮服务行业食品安全监管的几点建议
1.变革分段监管模式,建立并完善权责一致的食品安全监管体系
在今年的食品安全监管机构改革之前,我国食品安全监管模式是以分段监管为主、品种监管为辅的多部门分段监管的“九龙治水”,这种模式在实际管理过程中很容易出现职责不清和权责不明的监管盲区,不仅造成行政成本居高不下,还会产生职能交叉和监管漏洞。在2013年3月的《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中组建了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另一方面,为了明确责任,做好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的衔接工作,方案中也提到,农业部负责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将商务部的生猪定点屠宰监督管理职责划入农业部等。统一监管后,可以提高行政效率,充分利用资源,尽量避免出现职能交叉和监管漏洞,但这也并不意味着食品安全问题就此会完全解决。在机构调整之后还应该在协调监管任务和落实监管责任的前提下完善食品安全相关的法律法规,整合检测机构和加强相关技术队伍的建设。
2.健全与餐饮食品安全相关的法律法规,加大惩处力度,提高违法成本
2009年2月28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这部《食品安全法》与先前1995年颁布的《食品安全法》相比有很多亮点,例如国家建立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和监测制度、制定统一的食品安全标准、明星代言问题食品要负连带责任等。但是这毕竟是首次在食品安全领域制定的统一法律,面对当前食品安全的复杂形势,也存在这样那样的不足,还需要进一步地健全与完善。另一方面,部分餐饮服务行业的生产者敢肆无忌惮地生产有害食品危害消费者生命健康安全的原因之一就是我国现有的《食品安全法》的处罚力度太轻,生产有害食品所产生的违法成本远远低于餐饮企业冒险生产所获得的利润,不能引起餐饮企业相关责任人的重视,监管效用得不到体现。因此政府应该高度重视并不断完善与餐饮服务行业相关的法律法规,提高食品企业的违法成本,根据违法行为所造成后果的轻重给予不同程度的经济处罚和刑事处罚,而且要加大经济处罚的力度。
3.加强对监管者本身的监管,强化责任意识
在整个食品安全监管体制中,监管者既要行使监管权力,监管食品安全生产、加工、流通、消费各个环节,又要履行监管义务,按照法律法规的相关要求恪尽职守,做到清正廉洁,秉公执法。在现实生活中,因食品安全监管主体分散在多个部门,相互之间又存在职能交叉和监管漏洞等问题,在不同程度上影响和制约了监管效率的提高,再加上监管过程中出现的执法不严以至违法违规行为使得食品安全隐患和食品安全事件发生的几率大大提高。餐饮服务行业的食品安全监管属于食品安全监管中消费环节中十分重要的部分,自然也不例外。所以,食品安全监管机构在行使自身权力的过程中,一方面应该对其本身监管人员的执法行为进行监督,规范监管人员的行为,提高监管人员的素质,强化监管机构和监管人员的责任意识,加大对收受贿赂监管人员的惩处力度,另一方面监管机构有义务依法保护食品安全利害关系人和消费者当事人的知情权、监督权和批评建议权。
4.加强对餐饮经营业主卫生意识与社会道德的培训和教育,形成良好行业氛围
监管机构通过宣传、教育、培训、考核等方法,向餐饮服务行业经营业主和从业人员普及餐饮行业食品安全相关的卫生知识、法律法规、管理制度和先进经验,不断提高他们的卫生意识和管理水平,在餐饮服务行业内形成良好的自律机制。如此一来,卫生监督部门便可对其实施有效的监督管理。
5.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作用,增强消费者自我保护、参与监督与维权意识
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开展需要广大消费者的知情和积极参与,新闻媒体在这时就要发挥他们的舆论监督作用。首先政府监管机构要对各类食品进行定期抽查,及时向社会公众通报市场上销售食品的安全状况,披露抽查结果不合格的食品企业以及公布抽样达标企业的名单,履行好监管职责。接着新闻媒体如报纸、电视、网络等就要配合监管机构做好政府所发布的食品安全信息的宣传,出现各类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的犯罪行为时及时曝光,让公众及时了解到最新的有关食品安全质量的信息。同时,新闻媒体要通过各种方式宣传和普及食品安全和食品疾病的相关知识,引导消费者在消费时做出正确的选择,增强消费者的自我保护意识。
参考文献
[1]石阶平.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机制的探索[J].中国食品药品监管,2010,2(2).
[2]吴云霄,龙子午.食品安全监管中的信息不对称及其治理[J].武汉工业学院学报,2011,9(3).
[基金项目:天津师范大学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基于信息不对称理论的食品安全监管体系构建研究”(2012023)]
(作者单位:天津师范大学政治与行政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