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官行贿比一官受贿更值得警惕
2013-11-01
安徽省萧县原县委书记“毋保良案”,起诉书涉及66名行贿者,几乎覆盖萧县所有的乡镇和县直机关以及该县4大领导班子;甘肃省华亭县原县委书记“任增禄案”,牵涉到该县县委、县政府以及各乡镇129名官员。
66名、129名基层官员向县委书记一人行贿,几乎“全县无死角”。不过,若以买官人数论,这两位还不算登峰造极。2003年披露的黑龙江省绥化市原市委书记“马德卖官案”,牵扯绥化所属10县市处级以上官员多达260多人!
县委书记主管组织人事,在干部任用上,他们拥有极大的主导权。很多时候,用谁不用谁、给谁什么位置,基本上是县委书记一人说了算。因此,“想致富,动干部”便成为个别县委书记的生财之道。极致例子是,安徽省颍上县原县委书记张华琪,一次常委会就“动了”190名干部。
县委书记腐败固然可怕。为了一己之利,将用人制度、行政规矩破坏殆尽,将社会公平、人间正义践踏脚下。而129位官员给县委书记送礼送钱,危害并不亚于县委书记1人受贿,抑或更可怕。一方面,被腐败县委书记抽了“脂肪”的基层官员,必然将脏手伸向基层,变本加厉,搜刮民脂民膏。“腐败二传手”直接盘剥百姓,更容易招惹民怨,制造官民矛盾;另一方面,这些娴熟运用行贿艺术的官员,无论日后到哪个岗位,都难以成为清官。
可叹的是,1位县委书记的腐败清算起来容易,追究为数众多的行贿官员则容易出现法不责众。数年前,“白宫书记”被查处,但向张治安行贿买官者,直到现在仍然稳坐买来的官位,有的还得到提拔重用;湖北省恩施市原宣传部长吴希宁被查,牵出25名买官官员,仅有3人被撤职……
法律规定,行贿与受贿同罪。从严肃吏治的维度,如果因为法不责众而对买官行为睁一只眼闭一只眼,官场腐败就永无止息之日。防范用人腐败,必须在严惩卖官鬻爵者的同时,提高买官行为的政治及经济成本,让买官者“赔了夫人又折兵”。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要大刑伺候,而非行政问责。
(摘自《广州日报》社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