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件运输管理有待细化,监管尚需进一步明确
2013-11-01李鸿雁
本刊记者 李鸿雁
随着现代大工业的发展,化工、石油、冶金和电力等领域所用设备的体积和质量日益增大。在这类大件货物的长途运输中,水路和铁路运输在承载能力上虽更具优势,但受水路和轨道的限制较多,更多的时候需要借助公路运输才能将货物送达目的地。因此,公路运输在大件货物的整个运输过程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
通常所说的大件运输,是相对于普通公路运输而言,指公路运输中对庞大、沉重而又不可分割的整体货物的运输。所运输的货物在体积和质量上超过了普通载货汽车容许的装载体积和质量,并超过了公路和桥涵通过能力的规定限界,运输时需要向有关交通管理部门申报,并采取一定的工程技术和运输组织措施。由于大件运输车辆在公路上行驶时的行驶速度、车货总质量以及占道的特殊性,如果不严格规范,将会对其他车辆产生较大影响。因此,针对大件运输这一特殊情况,相关部门应该给予高度重视和严格监管。
大件运输至关重要,制度规范必不可少
近年来,我国装备制造、能源、石化、冶金等行业发展迅速,催生了一大批国家重点工程上马。尤其是“十二五”期间,西部大开发、中部崛起等区域发展战略的实施,中西部地区重点建设项目规模迅速扩大,需要一大批特殊设备予以支持,如核电机组、风力发电设备、变压器、大型锅炉、石油储罐等,这些设备普遍具有“价值高、超重、超长、超宽、超高、不可解体”的特点,普通公路运输无法实现,同时受制于地域环境,无法采用水路运输,而铁路运输也受到诸多限制。此时,大件运输就发挥着相当重要的作用。
据了解,在我国大件运输处于快速发展的时期,对承运者具有“专业性、规范性、安全性”的多重内在要求。与普通的超限运输相比,大件运输对承运企业的专业技能和运输工具有更高的要求。运输企业不仅需要具备相应的运输资质,还需拥有满足运输要求的大件运输车辆和专业技术装备,并能够进行线路勘测、方案设计、路桥加固、排障通行、联系协调等专业化服务和一体化运输能力。
虽然大件运输在公路运输总量中所占比重不大,甚至说很小,但对于国家重点工程建设关系重大。同时,因为运输介质的复杂性,对运输企业的管理也应该更为严格。因此,对于大件运输企业的监管,比普通运输更为复杂,也更需要更加细致和有针对性的法律法规予以约束。
国家法律法规较少,缺乏统筹管理
为了从制度上充分、细致了解大件运输的相关规定和要求,记者专门搜索了近年来关于大件运输的重要法律法规。然而,在经过一番查阅后,却发现交通运输部已多年未发布针对“大件运输”的法律法规,至今查阅到的法规仍为1995年发布的《道路大型物件运输管理办法》(交公路发[1995]1154号文)。另外,2000年发布的《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0年第2号)中,也有针对大件运输的相关规定。
虽然陕西、山东、新疆、河北等省市区的交通主管部门都针对本地的大件运输做出了文件性规范,然而对于跨省运输较为频繁的大件运输行业来说,更需要交通运输部等国家主管部门的高度关注和统一协调。例如,运输企业最为关注的收费问题上,各地关于大件运输收费的规定几乎没有具体标准。如,《山东省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实施办法》中,仅提出“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的赔(补)偿,依照〈山东省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赔(补)偿标准〉规定的项目和标准执行”;河北省《大件物品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审批、收费管理办法》则要求运输大件物品的超限车辆行驶公路,收取公路路产赔(补)偿费的标准按照河北省交通厅、河北省物价局冀交公字[1998]48号《河北省公路路产赔(补)偿标准》执行,审批、收费的具体操作办法按照河北省交通厅《关于〈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申请、审批、核发办法》执行,审批、收费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49条、第50条和交通部2000年第2号令《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然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和《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也未对收费标准作出规定。《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大件货物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则仅对“公路管理机构在审批大件运输时,应根据实际情况,委托具备一定资质的机构对车辆情况进行检查,对需经路线进行勘测,选定运输路线,计算公路、桥梁承载能力,论证后制定通行与加固方案,并与承运人签订有关协议,所需费用由承运人承担”作出说明,关于大件运输收费问题也未提及。
在对比完各省市区的法规后,记者有种“云里雾里”的感觉,道路大件运输收费依据和标准究竟在哪?取得通行证的“大件运输车辆”与多地法规中所指“超限车辆”是否应在收费方面区别对待?跨省运输用户应该如何协调通行证发放等问题,记者在这些法规中始终遍寻不到答案。
建议更新、制定统一的大件运输管理办法
大件运输担负着国家重点工程项目的保障任务,当前我国正处于工业化、城市化快速发展时期,大件运输需求快速增长。与之相矛盾的是,现行的运输管理办法跟不上发展需要,在大件运输过程中存在许多障碍。
据了解,对于大件运输这样一个事关重点工程建设的专项运输方式,主要依据是2000年第的《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和1995年的《道路大型物件运输管理办法》,后者虽然更具针对性,但因十余年未曾更新,因而在很多方面已经无法满足当今大件运输的需求。而仅仅把不可解体的大件运输等同于超限运输,并依据《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进行管理,也会造成大件运输管理乱、收费不合适、通行困难等问题。
据部分承运人员反映,当前国内的大件运输收费名目繁多,而且没有统一标准,缺乏公开透明的办事标准。过路费、道路补偿费、桥梁验算费、桥梁加固费、监护费以及各种罚款等费用加起来,很多时候都超过了承运者的承受范围。特别是经过道路桥梁验算,符合通行条件,取得超限运输通行许可,并已交付道路桥梁补偿费的大件运输,还要按照计重收费办法交纳超载费,因此存在重复收费问题。
由于大件运输涉及到交通运输部、公安部等多个管理部门,且跨省运输较多,为此,建议对大件运输与一般的超限、超载运输区别对待,尽快制定具有针对性和统领性的大件运输管理办法。应针对大件运输的特殊性、专业性,实行专业化管理,制定全国统一的管理、收费和处罚标准,切实解决大件运输的通行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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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大件运输相关的2项规定部分要点
1.《道路大型物件运输管理办法》规范全面细致,但需更新换代
在1995年发布的《道路大型物件运输管理办法》(下简称《办法》)中,根据运输货物的尺寸和质量,将其分为4个级别。一级大型物件是指达到下列标准之一者:20 m>长度≥14 m;4.5 m>宽度≥3.5 m;3.8 m>高度≥3 m;100 t>质量≥20 t。二级大型物件是指达到下列标准之一者:30 m>长度≥20 m;5.5 m>宽度≥4.5 m;4.4 m>高度≥3.8 m;200 t>质量≥100 t。三级大型物件是指达到下列标准之一者:40 m>长度≥30 m;6 m>宽度≥5.5 m;5 m>高度≥4.4 m;300 t>质量≥200 t。四级大型物件是指达到下列标准之一者:长度≥40 m;宽度≥6 m;高度≥5 m;质量≥300 t。大型物件的级别按其长、宽、高及质量4个条件中级别最高的确定。
在申请与审批方面,《办法》规定,“在申请从事营业性道路大型物件运输的业户,其开业条件必须符合《道路货物运输业户开业技术经济条件(试行)》(交运字〔[1993]531号文)的有关规定”。然而,经过查阅,记者发现该法规已被2005年8月1日实施的《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废止,但是《办法》中仍未对该部分做出相应的更新。
《办法》规定,营业性道路大型物件运输业户,按其设备、人员等条件,分为四类:(类别划分条件见附1):一类能承运一级大型物件;二类能承运一、二级大型物件;三类能承运一、二、三级大型物件;四类能承运一、二、三、四级大型物件。县级交通主管部门负责一类大型物件运输业户的开业审批;二、三类大型物件运输业户经县级交通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设区的市,下同)级交通主管部门审批; 四类大型物件运输业户经县、市级交通主管部门逐级审核后,报省级交通主管部门审批。经审核符合《道路运输业户开业技术经济条件》和《道路大型物件运输业户类别划分条件》的,由批准单位发给注明道路大型物件(级别)和限定吨位的《公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道路运输证》。
由此可见,对于跨省运输的车辆,其管理涉及多个省级公路管理机构,由于各地审批手续不一、考察标准各异,办证时间不同,起运地统一协调难度较大。因此,2011年7月1日开始实施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对公路超限运输许可作了相关规定,由起运地公路管理机构统一受理跨省区市超限运输许可申请,但沿途协调仍然存在很大难度,因此统一的管理制度和规范显得尤为重要。
《办法》在权责划分上也针对大型物件托运人和承运人分别作出规定。指出,大型物件托运人在办理托运时:必须向已取得道路大型物件运输经营资格的运输业户或其代理人办理托运;必须在运单上如实填写大型物件的名称、规格、件数、件重、起运日期、收发货人详细地址及运输过程中的注意事项。凡未按上述规定办理大型物件托运或运单填写不明确,由此发生运输事故的,由托运人承担全部责任。大型物件承运人在受理托运时,必须做到:根据托运人填写的运单和提供的有关资料,予以查对核实;承运大型物件的级别必须与批准经营的类别相符,不准受理经营类别范围以外的大型物件。凡未按以上规定受理大型物件托运,由此发生运输事故的,由承运人承担全部责任。同时,承运人应根据大型物件的外形尺寸和车货重量,在起运前会同托运人勘察作业现场和运行路线,了解沿途道路线形和桥涵通过能力,并制定运输组织方案。涉及到其他部门的应事先向有关部门申报并征得同意,方可起运。运输大型物件,应按有关部门核定的路线行车。白天行车时,悬挂标志旗;夜间行车和停车休息时装设标志灯。
对于违反规定的处罚,《办法》指出:未经批准运输大型物件的,对营业性运输经营者处以5000元以下罚款,对非营业性运输者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对超越批准类别承运大型物件的运输经营者处以3000元以下罚款;未装设标志灯(旗)和装设不符要求的,每车次处以100元以上300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本办法其他规定的,按交通部《道路运输违章处罚暂行规定》给予处罚。
由于《办法》制定时,参照的是1995年前后的物价标准,因此处罚金额也就具有一定的时代特性。然而,自1996年3月实施后的10余年中,我国经济快速发展,物价水平不断提高,当时的处罚金额对于如今的违法行为而言,其处罚力度已经明显下降,因此违法成本也相应降低,如果不能及时调整《办法》中的相关规定,势必会造成更多“低成本”的违法行为。
2.《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规范较为笼统,缺乏针对性
该《规定》从长、宽、高、重等方面对运输车辆进行划分,其所称超限运输车辆是指在公路上行驶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运输车辆: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4 m以上(集装箱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4.2 m以上;车货总长18 m以上;车货总宽度2.5 m以上;单车、半挂列车、全挂列车车货总质量40000 kg以上,集装箱半挂列车车货总质量46000 kg以上。同时,针对车辆轴载质量,《规定》指出:单轴(每侧单轮胎)载质量6000 kg以上;单轴(每侧双轮胎)载质量10000 kg以上;双联轴(每侧单轮胎)载质量10000 kg以上;双联轴(每侧各一单轮胎、双轮胎)载质量14000 kg以上;双联轴(每侧双轮胎)载质量18000 kg以上;三联轴(每侧单轮胎)裁质量12000 kg以上;三联轴(每侧双轮胎)载质量22000 kg以上的车辆也视为超限运输车辆。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的轴载质量应当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但对有限定荷载要求的公路和桥梁,超限运输车辆不得行驶。经国家批准生产的单轴轴载质量≥10000 kg、>13000 kg(含)的车辆,暂以国家核定的轴载质量视同轴载限值标准。由此可见,本《规定》中所指超限运输车辆的相关规格,与上述《办法》中一级大型物件的规格接近,但并不相同,由此可见,两者所针对的约束对象存在一定的交集,但并不完全吻合。
在申请与审批方面,《规定》要求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进行超限运输的,由途经公路沿线省级公路管理机构分别负责审批,必要时可转报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统一进行协调;跨地(市)行政区域进行超限运输的,由省级公路管理机构负责审批;在本地(市)行政区域内进行超限运输的,由地(市)级公路管理机构负责审批。
《规定》要求,承运人向公路管理机构申请超跟运输车辆行驶公路时,除提交书面申请外,还应提供下列资料和证件:货物名称、重量、外廓尺寸及必要的总体轮廓图;运输车辆的厂牌型号、自载质量、轴载质量、轴距、轮数、轮胎单位压力、载货时总的外廓尺寸等有关资料;货物运输的起讫点、拟经过的路线和运输时间;车辆行驶证。
同时,根据超限运输车辆运输货物质量和规格的不同,《规定》要求的书面申请时间也不同。对于车货总质量在40000 kg以下的超限运输车辆,承运人应在起运前15日提出书面申请;对于车货总质量在40000 kg以上(不含)、集装箱车货总质量在46000 kg以上(含),100000 kg以下的超限运输,承运人应在起运前1个月提出书面申请;对于车货总质量在100000 kg(不含)以上的超限运输,承运人应在起运前3个月提出书面申请。
在违规处罚方面,超限运输车辆如有“未经公路管理机构批准、未持有效《通行证》、未悬挂明显标志、未按公路管理机构核定的时间、路线和时速行驶”等情形之一的,县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或其授权委托的公路管理机构应当责令承运人停止违法行为,接受调查、处理,并可处以30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公路造成损害的,还应按公路赔(补)偿标准给予赔(补)偿。承运人涂改、伪造、租借、转让《通行证》或超限运输车辆的型号及运载的物品必须与签发的《通行证》所要求的规格不一致的按擅自超限行驶公路论,县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或其授权委托的公路管理机构应当责令承运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可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承运人拒绝、阻碍公路管理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