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原经济区建设背景下的流动人口犯罪对策研究
2013-10-31张明芳
张明芳
摘 要:建设中原经济区已经成为我国的一个战略。中原经济区建设过程中无疑会伴随着大量的人口流动,由此在某一区域会引发流动人口犯罪等一定的社会治安问题。对于流动人口犯罪的防控应该从“打”和“防”两个方面着手。注重刑罚的不可避免性、刑罚的及时性以及刑罚的适当性,注意宽严相济形势政策的适用。要针对流动人口本身原因及社会原因所导致的犯罪采取相应的防控措施。
关键词:流动人口犯罪;刑事打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防控
中图分类号:D920.4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3)25-0146-03
一、中原经济区建设背景下的流动人口犯罪对策研究的必要性
2011年国庆前夕,国务院正式出台了《国务院关于支持河南省加快建设中原经济区的指导意见》,将加快中原经济区建设正式上升为国家战略。要实现工业化、城镇化,要实现全国重要的经济增长板块等,要实现河南省省委省政府提出的“三化协调”,无疑会伴随着大量的人口流动。从我国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的发展经验来看,人口的流动无疑会带来犯罪的增加,在某一区域会引发一定的社会治安问题。在将中原经济区建设作为河南省的工作重点的时候,我们必须要考虑的一个问题就是,在建设中原经济区,在经济发展的同时,我们的社会治安状况会如何保持一如既往的稳定?这就促使我们研究如何防控流动人口犯罪。
二、流动人口犯罪的防控对策
笔者认为对于流动人犯罪的防控应该从“打”和“防”两个方面着手。
(一)“打”——打击
1.刑罚的不可避免性、刑罚的及时性以及刑罚的适当性
犯罪是严重危害社会,触犯刑事法律的行为,无论是刑事古典学派还是刑事人类学派与刑事社会学派都注重对犯罪的打击。对犯罪的打击要做到刑罚的不可避免性、刑罚的及时性以及刑罚的适当性。伟大导师列宁曾经说过刑罚的防范作用,绝不在于刑罚的残酷,而在于有罪必究;重要的不是对犯罪行为处以重刑,而是要把每一桩罪行都揭发出来。本文说的打击即是有罪必罚意义上的打击。从流动人口犯罪高发的原因上来看,有些人实施犯罪的原因在于心存侥幸,以为不会被公安机关发现,从犯罪控制角度来说必须要打消行为人的这种念头,以期避免其实施犯罪。
著名刑法学家贝卡里亚在其名著《论犯罪与刑罚》中指出:“犯罪与刑罚之间的时间间隔得越短,在人们心中,犯罪与刑罚这两个概念的联系就越突出、越持续,因而,人们就很自然地把犯罪看作起因,把刑罚看作不可缺少的必然结果。”这句话说明了刑法的及时性,也符合心理学上的近因效应。
再者刑罚的适用要适当,即符合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只有罪责刑相适应,才能使犯罪分子本人真正认识到自己行为的违法以及所受的惩罚,使其认罪伏法,这样在一定程度上能够预防其再次犯罪。否则,犯罪人对自己所受刑罚不理解反而可能使其走上社会的对立面。同时罪刑不适应也不利于法律的宣传与指引作用的发挥。刑罚过重使得一般人认为法律只是国家报复个人的一种工具,刑罚过轻又会使得法律的权威性大打折扣,会使一般人认为法律的适用不平等。
2.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适用
在对流动人口犯罪进行打击的同时,要注意对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适用,这一点和上面的要求并不冲突。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是目前刑事司法领域最为重要的一个政策,它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促进城乡一体化进程中发挥着巨大作用。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含义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方面是对轻微犯罪、偶犯、初犯、未成年犯适用宽缓的处理方式进行处理,另一方面是对各种严重危害国家安全、危害社会治安、恐怖主义犯罪、暴力性犯罪等严重的犯罪从重处理。简单地说就是“轻轻重重”。但是根据学者的研究,司法实践中由于监管配套等措施的不到位,对于流动人口犯罪采用非刑罚化和适用非监禁刑的比例远低于本地人犯罪,即对于流动人口犯罪“严”多“宽”少[1]。这种处理方式无疑是与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相违背的,司法部门需要对此及时做出调整。
目前对流动人口犯罪的研究中有一点大家是有共识的:即流动人口犯罪中多存在“冲突型”、“自救型”犯罪,流动人口实施的侵财犯罪有时是在特殊的需要维持生存与生活背景下进行的,这种情况的存在,就更需要在司法实践中贯彻与协调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从流动人口犯罪的原因上来讲,其犯罪固然有其自身的原因,但不可否认现行的某些制度设计与运行存在缺陷,是导致流动人口犯罪的不可回避的原因。这就需要司法者在适用法律时注意对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宽”的一面,对于轻微犯罪、偶犯、初犯、未成年犯尽量适用宽缓的刑罚,多考虑一些他们犯罪的社会原因。同时刑法本身的一些规定也为司法人员适用宽缓的刑罚提供了依据。如《刑法》第61条、第63条第2款的规定。
当然对于流动人口犯罪不仅有宽缓的一面,对于其中的严重的暴力性犯罪,手段残忍、情节恶劣、多次违法犯罪、人身危险性和主观恶性大的人员在量刑时必须做到严。这也是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应有之义。
(二)“防”——预防
从犯罪学上来说,犯罪控制包括事前控制、事中控制和事后控制。前文论及的打击犯罪主要侧重于事后控制。而此处的论述主要侧重于事前控制,正所谓防患于未然。而且事前的防控才是防控流动人口犯罪的重点,同时也是防控流动人口犯罪的难点。流动人口犯罪的原因既有其自身的原因,也有社会的原因,因此关于流动人口犯罪的防控主要从两个方面来着手。
1.针对流动人口本身原因所导致的犯罪的防控
根据学界对流动人口犯罪原因的研究,属于流动人口自身的原因主要有:流动人口自身的受教育程度低下、心理承受能力较差[2],因而导致流动人口谋生能力弱,经济收入不高[3],流动人口的法制意识淡薄,具有强烈的反社会心理[4],心理失衡[5]等。对此,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展开防控工作。
第一,切实提高公民的受教育水平。
根据河南省2011年统计年鉴,截至2010年年底,河南省文盲和半文盲(12周岁以上)399.2万人。截至2011年年底,河南省15至19周岁的人中,初中以下文化程度的占43.0%,20至24周岁的人中,初中以下文化程度的占57.2%,25至29周岁的人中,初中以下文化程度的占65%,30至34周岁的人中,初中以下文化程度的占55.6%,35至39周岁的人中,初中以下文化程度的占74.1%,40至44周岁的人中,初中以下文化程度的占78.7%,45至49周岁的人中,初中以下文化程度的占80.6%,50至54周岁的人中,初中以下文化程度的占79.8%。虽然这个数据是河南省的总数据,并没有分流动人口与常住人口,但是不可否认城市居民的受教育水平高于农村和城镇,而且流动人口中绝大多数是来自于农村和城镇的。据国家统计局河南调查队日前的统计,河南省外出农民工的教育文化程度普遍较低,高中及以上文化程度的只占35.1%。15到54周岁是流动人口中的主体,但是受教育的程度的确不高,需要各级政府部门进一步提高公民的受教育水平,争取实现高中阶段的义务教育。
第二,增强流动人员劳动技能和就业途径。
很多流动人员进入城市目的很明确就是挣钱,但是由于其基本劳动技能的缺乏,导致其不易就业或者只能从事一些劳动收入比较低的行业,当他们美好的希望遇到残酷的现实时,有些人不是选择提高自己的劳动技能、自身素质,反而将责任归咎于社会与国家,从而铤而走险走上犯罪的道路。据国家统计局河南调查队日前的统计,河南接受过非农职业技能培训的仅占20.3%,拥有一技之长的农民工很少。对此,笔者认为可以从两方面解决。一是各地、各级政府要注重对公民的劳动技能培训,其实现在很多地方已经在做这件事情,但是关键是要把这件事做实、做好。培训的项目是流动人员所需要的,是他们能够接受的,是能够迅速转化为他们挣钱的途径的项目。二是建立健全劳务市场,政府应当担此重任。在流动人口和当地企业之间架起一座桥梁,做中介,为双方提供信息,保证就业信息的真实可靠性。
第三,加强法制宣传教育及心理疏导。
针对流动人口法制观念淡薄以及受教育程度比较低的特点,各地要经常将一些流动人口犯罪的案例以板报宣传栏等形式予以展示,特别是要用一些通俗易懂的语言进行这类法制宣传;同时有针对性地开展与流动人员合法权益救济有关的法律法规知识的宣讲,以提高流动人员的法制观念,同时也使他们合法权益受侵犯时选择正确的维权途径而不至于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如河南省新郑市新华路办事处在流动人口密集地洧水路菜市场制作了“流动人口宣传长廊”。笔者认为这就是一种很好的法制宣传方式。
要加强流动人口的反社会心理的疏导。当流动人口进入城市,在追求期望中的目标遇到障碍时,会产生一种强烈的挫败感,产生心理失衡,从而在心理失衡状态下实施一些报复社会的行为。针对此,一是要对流动人口进行心理健康教育,引导他们对城市生活有正确认识,完成从农村到城市的角色转变,这一责任不仅在于各级政府,各用工单位也应负起这一责任。二是对城市居民的教育与宣传,使他们知道流动人口是城市建设不可或缺的一部分,使他们了解流动人口生活的不易与艰辛,使他们尊重流动人口。那种将农民工赶下公共汽车,农民工挨其一下就大骂的行为绝不可取。三是政府部门可以设立专门的机构听取流动人口的困惑、了解他们的意见,了解他们关注的事项,倾听他们的不满,并努力解决他们反映的问题。同时也可以进行心理健康方面的宣传。
2.针对社会原因造成流动人口犯罪的防控
第一,切实加强流动人口管理及信息掌控。
流动人口涉及流出地和流入地两个地方,对流动人口的管理理应有两个地方有关部门的身影,他们要进行信息的沟通与共享。但目前流出地和流入地的沟通欠缺,双方管理脱节,流动人口的管理处于一种互不相通的局面,这也是流动人口犯罪侥幸心理存在的一个原因。对于流出地来说要有基本的登记,而主要工作在于流入地,流入地要做好登记管理与服务工作,而不仅仅是停留在登记收取管理费的层面上。在流动人口的管理上要坚持“以房管人、以业管人、以证管人”的思路,深入开展实有人口信息入户调查采集,彻底查清实有人口底数,做到“实有人口全采集、实有房屋全登记、实有单位全列管、高危人群全掌控”,实现由静态管理向动态管理的转变[1]。
近年来随着公安信息化建设的开展和情报信息引导侦查理念的树立,公安机关越来越重视信息在打防犯罪过程中的作用,对流动人口犯罪来说,信息的收集、研判是打防此类犯罪的关键步骤。河南省在2006年7月成立河南省流动人口综合信息服务网,由河南省公安厅负责具体维护管理。但很可惜该网站上有的栏目下没有内容,大部分内容停留在2008年。这本是一个很好的管理服务平台,从中可以了解流动人口的思想动态,从而确定管理服务的重点,确定宣传的重点。2007年我省推广《河南省流动人口综合信息管理服务系统》,该系统由“社会系统”、“公安系统”、“服务网站”三个分系统组成,下设流动人口、暂住人口等11个子系统。可实现各省辖市与省级数据库之间的关联互通,公安机关与有关部门以及公安机关内部信息共享;实现流动人口信息与在逃人员信息、高危人群信息、常住人口信息的自动比对、自动预警和流动人口信息统计及分析。这样的管理系统如果三个管理子系统都能落到实处,做到信息登记准确、及时,最起码可以实现我省范围内流动人口的管理信息方面的需求。
第二,加强对重点区域、重要时间的监控。
从现有的实证研究来看,从地点上看,流动人口犯罪主要发生在人员流动量大、出租屋林立、治安管理薄弱的城乡接合部以及旅馆、洗浴中心、餐饮等行业和地方;从时间上看,流动人口犯罪主要发生在春节前返乡和节后返城以及“大秋”前返乡,而且具体的时间主要选择在凌晨和晚上。统计还发现进城次数越多,犯罪比例越低;进城时间越短,犯罪比例越高并且对犯罪时间的选择更注重犯罪目标达成的机会[4]。针对这一特点,公安机关必须加强对出租房屋房主、特种行业及娱乐场所业主等的管理,特别是对出租屋房主、特种行业及娱乐场所业主及用工单位业主的登记、报告义务履行情况的监督。
除此管理职责之外,政府应当大力改善流动人口的居住环境。根据犯罪学上的“破窗理论”,一个或两个无序的社会现象不会轻易引起犯罪,但当无序的行为、现象一旦持续存在时,就会传递出管理控制削弱的信息,就有可能吸引具有潜在犯罪动机的人前来此地,而居民的正义感、责任感会丧失,这种无序就会增量发展。一旦遇到合适的犯罪目标,犯罪就会滋生、蔓延[7]。这就要求政府切实改善流动人口的居住环境,郑州市近几年一直在进行城中村改造,对于流动人口的居住环境的改善有一定作用。在环境改善的同时,应当大力发展社区警务,使社区民警真正下社区,同时发挥治安联防队的作用,以民警和联防队员的可见行促使潜在的犯罪人打消犯罪念头。
每年的春节前后和秋收前后是流动人口犯罪的高发期。针对此种情形,可以采取以下措施:一是集中进行法律宣传,使有罪必究的观念深入人心;二是加大巡逻守望力度,压缩可能实施犯罪的环境与机会;三是有关部门在重大节日前做好流动人口报酬的领取工作,避免自救型犯罪的发生;四是做好低收入人群的基本生活保障工作;五是重视各类监控设施作用的发挥。
第三,强化对流动人口合法权益的保障。
流动人口社会地位较低、维权能力较弱,由此导致侵犯流动人口合法权益的事件频频发生。流动人口合法权益受侵犯后,又由于其法制观念淡薄,不少人选择了自力救济——采用违法犯罪的手段维护自己的权益。这也符合犯罪学上的“挫折——攻击理论”。选择自力救济的方式还有一个重要原因在于他们选择的公力救济方式行不通,起不到效果。据国家统计局河南调查队的调查数据,多数农民工受用人单位和自身素质影响,没有签订任何劳动合同,所占比例高达61.3%。工人们没有工资发放的凭据,使得工人在讨要工资时处于极度不利的状况,自制力弱的工人就会铤而走险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或者走上自伤自残的道路以引起政府或社会大众的关注使自己的问题得以解决。对流动人口合法权益的保障必须形成制度,而不能仅靠每年年终司法机关介入的集中讨要。相反,这种司法机关介入的集中讨要正反映了制度上存在的不足以及人治在中国社会中的重大影响。现在,有的劳动行政部门要求用人单位存放一定的工资基金以防备欠薪的发生就是很好的举措。同时,司法部门也要敢于制度创新,在劳动纠纷,特别是工资纠纷上实行举证责任倒置或者推定。
当然,流动人口的合法权益不限于工资报酬的取得,应有的社会保障也应属于其中。在社会保障上,首先要做到不漏人,每一个流动人口不管是在流入地还是流出地都应当参加社会保障。特别是在流入地用工单位必须按照法律的规定对工人进行最低限度的保障与保险。其次,对于不按照要求对工人投保的,必须予以惩罚。可以设置一种资格准入制度,如果用人单位拖欠工人工资或者不按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的,一律取消进入该行业的资格。再次,要实现社会保障一盘棋,各地,最起码河南省内要联网,实现社会保障的共享,中原经济区建设本身就需要各个地方的融合与协调。
德国刑法学家李斯特曾言:“最好的社会政策就是最好的刑事政策。”从根本上来说,流动人口犯罪的防控在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需要全社会各个层面的联动,而不仅仅是这里简单提出的打防结合。
参考文献:
[1]康均心,杨新红.城乡一体化背景下的刑事政策调适——以流动人口犯罪为研究视角[J].法学论坛,2010,(1):101.
[2]杨金丹.城市流动人口犯罪问题研究[D].广州:暨南大学,2011.
[3]刘展鹏.城市流动人口犯罪成因及预防对策[J].中共银川市委党校学报,2011,(8):81.
[4]刘启刚.流动人口犯罪:理论阐释与防控机制[J].铁道警官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11,(6):81.
[5]张阳,刘德法.流动人口犯罪:现状、原因与防控对策[J].中州学刊,2012,(1):78.
[6]黄义.流动人口犯罪对策研究[J].河南警察学院学报,2011,(3):43.
[7]朱兴祥,张峰.论“破窗理论”与流动人口犯罪控制[J].公安学刊——浙江警察学院学报,2011,(6):7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