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议“文”“人”关系——以文学体裁为视角的辨析
2013-10-26韩璐
◎韩璐
(武汉大学文学院,湖北 武汉 430072)
将“文”与“人”相联系是中国文论的一大传统。人们通常认为,文章是一个人才华、性情、气质、修养的自然流露。但事实上,人性的矛盾增加了“文”“人”关系的不确定性,而体裁的束缚又进一步限制了两者对应的可能。
需要指出的是,“文学体裁”与“文体”并非对等的概念。“古代文论中称‘文体’,除指文章或文学体裁外,亦兼指文章或文学的文风、风格。如刘勰《文心雕龙》有《体性》篇,体,即指体貌、风格;性,即指作家性情、个性。”可见,文学体裁这一范畴小于文体,单指文学作品的具体样式。
另外,“文”所指代的应是文章而非文学。有学者指出:“在先秦与西汉前期,‘文学’一词多有‘文章博学’的含义;以之代指文献典籍,则往往兼容经传、子史、诗赋等文字写作,与现代所谓‘文学’的含义相去甚远。反而是‘文章’一词,因其原为色彩错杂、花纹斑斓的意思,便被人借以用来特指有文藻的文字写作。”即使在文章与文学分野之后,单独提到“文”的时候,仍然是广义的概念。此类“泛文学观”亦可从古代不断发展的文体分类得到印证,此处不作详述。
下面,本文将对具有实用性和审美性的两类文体进行分析,探讨文学体裁对“文”“人”关系的影响。
一、实用性文体
中国古代的文体大多是实用性文体,其中公文和礼俗文体又占有极大比例,它们在内容和形式上都有些程式化,表现更多的是集体性的观念意识,而非个体的艺术想象和创造。如果我们把这种集体的意识形态与写作者个人的思想观念相等同实在有失偏颇。
1.公文
公文即政府的公事文。我国古代公文的文体,由于历朝体制不同,变化频繁,但简要来说可分为上行和下行两大类。上行公文主要是官员给帝王的上书,写作者必须考虑到自己的地位身份与职责权限,其内容多反映某一阶层的利益需求。下行公文主要是帝王给臣民的指令,多为统治者与谋臣们商议的结果,往往经人代笔,反映的是统治阶级的政治诉求,而非写作者个人的思想意志。
2.礼俗文体
除公文以外,我国古代文体中还有很多与礼仪文化制度有着密切的关系,承担着特定的礼仪教化功能。颂、赞、铭、祝、诔、碑、哀、墓志、吊文、祭文等即为此类。
以碑文为例。东汉的蔡邕曾为人写过很多碑颂,其才颇受推崇。但后代也有学者不以为然,顾炎武就认为,蔡邕多为碑颂乃“文人受赇”,其文章脱离真相,违背了文人的职业道德。这种批评并非空穴来风,据《后汉书·郭泰传》记载:“明年春,卒于家,时年四十二。四方之士千余人,皆来会葬。同志者乃共刻石立碑,蔡邕为其文,既而谓涿郡卢植曰:‘吾为碑铭多矣,皆有惭德,唯郭有道无愧色耳。’”
但是,我们不能因此断言蔡邕人品低劣。汉代以孝治天下,而慎终又是孝的重要表现,因此东汉社会厚葬之风盛行。在这样的背景下,碑文颂扬亡人、昭显仁孝、垂教后世,有着重要的礼仪功能。蔡邕曾写过一篇《铭论》,文中提到:“钟鼎礼乐之器,昭德纪功,以示子孙,物不朽者,莫不朽于金石,故碑在宗庙两阶之间。近世以来,咸铭之于碑,德非此族,不在铭典。”正是基于这样的认识,他才会在有“惭德”的情况下仍然对死者赞颂有加,这正是文体影响创作的体现。
二、审美性文体
审美性文体具有较为纯粹的文学性,主要包括诗词歌赋等文体类型。创作者在进行创作的时候必然知道不同的体裁具有不同的功效,因而才会选择合适的体裁来表达特定的内容。在这种情况下,还要坚信“文如其人”,恐怕是自欺欺人之举。
在这方面,最为典型的是诗、词与散文的选择。诗言志,词抒情,文载道,这是古人对这三种文体的共同认识。在同一作者的这三类作品中,我们可以看到明显的差异。
以欧阳修为例。他的散文《与高司谏书》痛斥司谏高若讷的虚伪、谄媚,《论麟州事宜札子》和《请耕禁地札子》又大胆批驳宰相章得象的种种错误主张。但是他的词作《玉楼春》(尊前拟把)展现的是“人生自是有情痴,此恨不关风和月”的缠绵悱恻,《蝶恋花》(庭院深深)里是“泪眼问花花不语,乱红飞过秋千去”的伤感和哀怨。词中“痴情人”、“伤心人”的形象与其散文中铮铮铁骨、爱民如子的人臣形象可谓判若两人。
再如李清照。她的诗作具有极其强烈的反民族压迫的情感和激烈喷薄的风格:“生当作人杰,死亦为鬼雄。至今思项羽,不肯过江东。”这一首《夏日绝句》慷慨激昂、掷地有声,与其词作中的哀婉格调完全不同。李清照写过一篇《词论》,她强调协律,崇尚典雅、情致,提出词“别是一家”之说,反对以做诗文之法作词,可见其强烈的文体自觉。
三、小结
文学体裁作为文学形式的重要因素,必然会对文章的内容、风格等产生一定影响。在中国古代的众多文体之中,实用性文体对于创作有着诸多限制,而审美性文体也有其艺术要求,文章对作者的反映是否真实实在难以把握。因此,“文如其人”只是人们追求的一种理想,“文不如其人”才是我们需要正视的现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