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兴奋剂现象与反兴奋剂斗争演进历程特征分析*
2013-10-26胡晓江
胡晓江
(武汉体育学院 研究生部,湖北 武汉 430079)
20世纪80年代中后期,随着对外竞技体育交流增多,兴奋剂流入我国,尽管我国政府体育部门旗帜鲜明第反对使用兴奋剂(在1989年就提出反兴奋剂的“三严方针”)。但由于对兴奋剂的认识不足和反兴奋剂技术落后,运动员服用兴奋剂事件仍然不断发生,在某些项目一度达到失控状态。重大兴奋剂事件接连发生,导致我国在国际赛事蒙羞,并被国际反华势力借此渲染和利用。世人怀疑,国人震惊,政府震怒。我国政府决定向兴奋剂宣战。20多年来的反兴奋剂斗争在经历了乏力、反击、严打、深入几个阶段后,取得了世人瞩目的成就,成为世界反兴奋剂的典范。本着以史为鉴的思想,对我国体育领域兴奋剂现象各个时期的特征以及我国反兴奋剂管理体制沿革进行归纳分析。
1 兴奋剂的流入和反兴奋剂斗争的乏力阶段(1985前)
竞技体育中的兴奋剂问题,可以追溯到公元前的古代奥林匹克运动会,世界体坛兴奋剂的泛滥,始于20世纪60年代。而我国在20世纪80年代以前,主要“以发展体育运动,增强人民体质”为指导方针,国际交流不多,对世界竞技体育领域的兴奋剂问题知之甚少。随着中国实施改革开放政策,以及奥运席位恢复,进入日趋竞争激烈的世界竞技体育舞台后,对外交流不断扩大,兴奋剂这一“国际公害”才开始波及中国。特别是80年代中后期,随着中国游泳队引进了原东德教练和队医,兴奋剂问题开始在中国的体育领域滋生。
这个阶段的中国体育界正处于十年动乱后拨乱反正阶段,中国体育界对兴奋剂知识了解很少,甚至感觉神秘和神奇,一些项目管理层也存在对使用兴奋剂漠然的态度。当时中国体育届最高管理层虽已洞察到兴奋剂的潜在威胁,并早在1985年8月就颁发文件要求“严格执行国际奥委会关于禁用兴奋剂的规定”。但由于当时还不具备相应的技术条件,同时对兴奋剂问题的严重性尚缺乏认识和警惕,因此未能在国内正式开展全面的兴奋剂检查。这个阶段可以称为乏知阶段,在反兴奋剂管理上处于乏力阶段。
2 兴奋剂的蔓延和反兴奋剂斗争的反击阶段(1986年—1990年)
这个时期由于个别项目外籍教练的引进,使用兴奋剂使运动成绩的大幅度提高,引得国内体育界一定范围内的效仿和膜拜,中国体育界兴奋剂暗流涌动,蔓延至游泳、田径、举重等体能项目项目。这个时期1986年汉城亚运会上中国游泳运动员药检11名呈阳性,这是中国体育界最早的一起大范围兴奋剂事件,引起国际体坛广泛关注。
鉴于国际赛事出现重大兴奋剂事件,国家体委非常重视,1987年2月国家体委再次发文要求“严格执行国际奥委会关于禁用兴奋剂的规定”,宣布在重大比赛中对运动员进行抽样检查,一经发现服用禁药,按有关规定查处。1987年6月国家体委运动医学研究所正式成立,承担在我国举行的重大国内外赛事的兴奋剂检测和研究任务。1989年5月3日国家体委举行办公会议专门研究讨论了国内外日益严重的兴奋剂问题。会议正式提出对兴奋剂问题实行“严令禁止,严格检查,严肃处理”的方针。“三严方针”代表着我国政府对兴奋剂问题的态度,标志着我国政府对兴奋剂的正式宣战。5月19日,国家体委颁发了《全国性体育竞赛检查禁用药物的暂行规定》。同年12月中国兴奋剂检测中心通过国际奥委会资格考试,正式投入使用。自此,中国反兴奋剂斗争全面展开。
1990年正式开始国内兴奋剂检测,当年检测165例,阳性率1.82%。1990年北京亚运会,中国兴奋剂检测中心承担了全部检测任务。
3 兴奋剂曝光阶段和反兴奋剂的严打阶段(1991年—2000年)
20世纪90年代,是国际体坛反兴奋剂斗争的重要阶段,也是中国反兴奋剂管理制度由起步走向完善的过程。在国内外兴奋剂检测和打击力度不断加大的情况下,兴奋剂阳性曝光事件越来越多。这10年是中国运动员接受国内、外检测逐渐增多的年代,兴奋剂使用和反兴奋剂斗争双方处于胶着状态。这个时期的典型特点为:一是我国反兴奋剂制度建设的大发展,各种法律法规陆续出台,反兴奋剂机构的建立;二是受检测人数逐年增多,阳性率成下降趋势;三是名将落马较多。
20世纪90年代,中国开始对兴奋剂全面反击。从表1可以看:出受检总数从1990年165人到2000年的30 204人,增长近20倍,阳性率从1990年的1.82%降到2000年的0.41%。
1992年7月中国奥委会成立了反兴奋剂委员会。反兴奋剂委员会日常工作由国家体委科教司负责。
1995年3月,国家体委颁布了《禁止在体育运动中使用兴奋剂的暂行规定》。该规定对赛内外兴奋剂检查、兴奋剂检测分析、申诉、处罚、仲裁等环节的责任单位和操作程序进行了规定。
1995年10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第34条规定:“在体育运动中严禁使用禁用的药物和方法。药物检测机构应当对禁用的药物和方法进行严格检查”。第50条规定:“在体育运动中使用禁用药物和方法的,由体育社会团体按照章程给予处罚;对国家工作人员中的直接责任者,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表1 1990—2001中国兴奋剂检查阳性统计表
1998年体育总局主要职责规定了“组织开展反兴奋剂工作”,明确科教司承担具体工作。
1999年12月体育总局发布1号令:《关于严格禁止在体育运动中使用兴奋剂行为的规定(暂行)》。
4 兴奋剂的转移和反兴奋剂深入阶段
从2001申奥成功到2010年广州亚运会成功举办,我国兴奋剂阳性率基本控制在0.2-0.4%左右,大大低于国际平均水平(1-2%)。1994年以来,在所有亚运会和奥运会,我国运动员都没有发生过兴奋剂阳性事件。但是其他赛事兴奋剂仍然时有发生,并且呈现出新的特点:(1)全运会兴奋剂现象(九运会8例、十运会2例、十一运会3例)。(2)省运会兴奋剂现象(辽宁沈阳、鞍山体校兴奋剂事件)。(3)误服现象(佟文事件)。(4)赛外药检阳性现象(游泳欧阳鲲鹏、竞走选手宋红娟)。(5)投药陷害现象(孙英杰事件)。(6)非奥运项目兴奋剂现象(健美选手杨朔)。(7)有组织集体服药现象(辽宁沈阳体校、鞍山体校、山西田径、湖北女子举重)。(8)各种考试体育加试中新的兴奋剂现象。可以发现兴奋剂使用的转移特点:从国际赛事向国内赛事转移;从高端赛事向基层赛事转移;从赛时用药向练时用药转移;从成人运动员向青少年运动员和中学生转移;从奥运项目向非奥运项目转移。由此看来,我国的反兴奋剂斗争远未结束,并且任重而道远。
2001年7月13日北京申奥成功,为了净化奥运举办环境,实现无兴奋剂承诺,我国进一步加大兴奋剂检查力度。不断加大检测数量和赛外药检比例,阳性率大大低于国际平均水平。
2003年3月,世界反兴奋剂机构(WADA)在丹麦召开第一次世界反兴奋剂大会,通过了《世界反兴奋剂条例》,我国签署了《哥本哈根宣言》并承诺实行该条例。2004年1月,国务院总理签署第398号令,颁布《反兴奋剂条例》。
2004年,中国兴奋剂控制质量管理体系通过英国质量协会的认证(依据ISO9001:2000及ISO/PAS 18873),标志着中国兴奋剂控制管理水平达到国际先进水平。
2005年10月,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全体会议通过了《反对在体育运动中使用兴奋剂国际公约》(以下简称《公约》)。2006年8月17日,国务院正式批准了该《公约》,我国成为该公约的亚洲第一个缔约国家。
2007年11月,中国反兴奋剂中心揭牌,这是中国政府又一项加强和深入推广反兴奋剂工作的重大举措。
2007年8月,国务院召开反兴奋剂工作专题会议,决定建立协调机制,实施综合治理,加大宣传力度,加强对青少年兴奋剂问题的治理和疏导。2007年10月国务院批准下发了《体育运动中兴奋剂问题综合治理协调小组工作制度》,正式建立了由国务院11个部门组成的兴奋剂问题综合治理协调机制,成立了由体育总局牵头的上述部门和单位参加的“体育运动中兴奋剂问题综合治理协调小组”。随后体育总局、国家药品食品监督管理局、教育部、商务部、卫生部、海关总署、国务院法制办等7部门联合下发了《关于开展<反兴奋剂条例>执法检查的通知》,在全国范围组织开展《反兴奋剂条例》执法检查。
2008年奥运会,反兴奋剂中心承担并出色完成了历史上规模最大的兴奋剂检查与检测任务。2009年,国际奥委会授予中国反兴奋剂中心“体育与反兴奋剂奖”。
2010年,部分政协委员和人大代表就完善反兴奋剂法律体系,提出关于修改《刑法》的提案和建议,建议增设相应的罪名和条款。
从2001年到2010年,我国反兴奋剂管理逐渐形成了以政府为主导,各相关部门相互配合的综合治理协调机制。各部门分兵把守,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层层布控,齐抓共管,基本遏制了兴奋剂的非法生产、销售、进出口等渠道,使我国反兴奋剂环境进一步改善。同时工作重心下沉到国内赛事、省运会、高考加试;加大了兴奋剂赛外检查力度,总局计划的年检测数量从2001年的5 121例持续增长到2009年的超过10 000例。另外加大了赛外检查比例(最高达66%),并根据兴奋剂种类的变化增加了血检数量。一方面是检查数量的大幅度增加,一方面是低阳性率的持续稳定(0.4%左右)。
5 结束语
从我国兴奋剂现象演进的特征将其分为四个阶段,即流入阶段、蔓延阶段、曝光阶段、转移阶段。由于国际体育交流的增多、外教的引进,加上我们对兴奋剂的乏知,导致兴奋剂逐渐流入我国;反兴奋剂制度的漏洞和检测手段技术的限制导致了兴奋剂在我国的蔓延;利益驱动、侥幸心理、冒险心理使兴奋剂继续存在并转移。从我国兴奋剂现象的演进历程可以推断:使用兴奋剂现象在我国暂时不会消失,它将以新的技术方法、新的途径、转移到新的领域。反兴奋剂斗争必须根据新时期的新特点常抓不懈。
我国的反兴奋剂斗争历程也相应分为四个阶段:乏力阶段、反击阶段、严打阶段、深入阶段。乏力阶段是我国反兴奋剂管理制度的空白阶段,虽然我国体育管理部门也颁发文件要求严格遵守国际奥委会禁用兴奋剂的规定,但管理制度、法律法规制度的缺失、检测技术限制使得反兴奋剂缺乏力度;“三严方针”的提出表明了我国政府和体育界对兴奋剂问题的基本立场,连同《全国性体育竞赛检查禁用药物的暂行规定》颁布和中国兴奋剂中心的建立和使用,标志着我国对兴奋剂的全面反击;《体育法》为我国反兴奋剂斗争提供了充分的法律依据和有力的司法保障。从横向比较来看,反兴奋剂斗争与兴奋剂现象此消彼长,反兴奋剂管理各项制度在不断斗争中逐渐完善,而兴奋剂现象因反兴奋剂制度的完善和打击力度的增大而遏制、转移,二者的斗争将会不断继续下去。
[1]国家体育总局,中国奥委会.中国反兴奋剂十年[N].中国体育报,2000-08-04:(2).
[2]吕羿畏.我国反兴奋剂管理体制的沿革[J].中国体育科技,2010(1):55.
[3]李培超.论科技与现代奥运会的异化[J].中州体育,2010(12):12.
[4]段美玲.绿色体育理念下我国体育发展趋势探讨[J].中州体育,2011(6):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