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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与欧美职业体育组织结构和管理的比较研究

2013-10-25崔鲁祥

沈阳体育学院学报 2013年2期
关键词:相关者联赛俱乐部

崔鲁祥

我国与欧美职业体育组织结构和管理的比较研究

崔鲁祥

(沈阳体育学院运动训练学院,辽宁沈阳110102)

为了推动我国职业体育的健康发展,对我国和欧美职业体育组织结构和管理进行比较分析。研究表明:欧美职业体育通过自下而上的方式已经形成能够保护利益相关者专用性投资的管理组织结构——职业体育联盟,其制度设计能够促进竞赛平衡,保障了所有利益群体的利益需求,属于典型的利益相关者协同治理机制。我国职业体育通过自上而下的改革由政府组织管理,效仿欧美职业体育组织结构取得了一定成效,但是目前仍然存在组织结构的不健全、管理制度缺失等问题,影响了职业体育的健康发展。

我国职业体育;欧美职业体育;组织结构;管理

目前以美国职业篮球和英国职业足球为成功典范的欧美职业体育组织结构和管理模式已被更多国家职业体育发展所关注和借鉴。我国体育职业化改革虽历经十余年发展已初见成效,但目前职业体育的深入发展仍面临诸多“瓶颈”问题。在新旧体制的矛盾冲突中,在多元化利益格局的共存与博弈中,利益相关者之间的矛盾冲突逐渐暴露并迅速衍生。因此学习和借鉴欧美职业体育治理的成功经验,总结我国职业体育治理存在的缺陷,将为我国职业体育健康发展提供实例借鉴和理论依据。

1 我国和欧美职业体育组织结构比较

1.1 欧美职业体育管理组织结构

欧美国家职业体育治理大都采用单项运动协会、联盟、俱乐部三级管理体系。三者多为“伙伴关系”,相互间彼此依存,互相协作,互不干涉,独立自主,共同维护职业体育的正常运转。协会充当协调人的角色,主要从宏观层面监管联盟和俱乐部的各种制度安排,从规则层面对联赛间接管理和监控,并为维护国家项目运动的整体利益实施必要调控。作为专门负责职业联赛的组织机构,联盟是各个俱乐部共同利益的代表机构,是产权清晰、独立核算的经济实体,它不仅拥有组织联赛、制定赛程、奖惩俱乐部的权力,而且拥有联赛商业开发、构筑有效的联盟收入分配制度等权力,经济利益是其存在的基点,维护俱乐部的整体利益是其终极目标。因此俱乐部把部分权力委托给联盟行使,联盟在俱乐部赋予的权限下行事[1]。在欧美职业体育发展史上,联盟呈现为两种基本类型[2]:封闭联盟(如美国职业篮球联赛)和开放式联盟(如欧洲职业足球联赛)。

1.1.1 美国职业篮球(NBA)管理组织结构 美职篮最高决策机构是董事会,由30个俱乐部控股老板或老板代表组成,通常采用投票形式对重大事宜做出决策。总裁是联盟的最高行政长官,由董事会投票决定其聘任与离职,重大决策均须向董事会通报并获得董事会批准才能通过。根据发展需要联盟中设置了各个职能部门或下属公司,由行政总裁直接领导,下设NBA总部、WNBA总部、娱乐公司、资产公司和NBA电视与媒体。部门与下属公司之间的职能和分工具体明确协调配合。在行政总裁领导下,NBA设立了训练竞赛管理和市场运营两大管理部门。

1.1.2 英国职业足球管理组织结构 职业足球在英国的发展已逾百年,1863年成立了世界上最早的足球协会——英格兰足球协会。1888年,世界上第一个职业足球联盟由阿斯顿维拉等五家俱乐部自发组织而成。在足球协会的组织管理下,英格兰足球联赛逐步建立了甲、乙、丙、丁四级联赛体系。20世纪70年代协会改为公司制,成为非盈利的有限责任公司。1991年,成立了英格兰足球超级联盟,在财政上独立于英格兰足总体系。足协主要负责对各级国家级球队的管理和各种赛事的监督,并不插手俱乐部的管理和经营活动。联盟的最高权力机关是股东大会,下设董事会处理日常事务,具体管理公共关系部、足球部、商务部等机构。董事会成员包括俱乐部代表和足总代表,下设联赛委员会、市场开发委员会、财务委员会等机构,足总代表在董事会中拥有一票否决权。足总并不获取公司的任何收益,仅仅是让其上缴一部分资金用于后备球员的培养。

1.2 我国职业体育管理组织结构

我国职业体育管理组织机构是由国家体育总局及中心(协会)负责组织、管理和经营的模式。我国职业体育自上而下渐进改革特性决定了中心(协会)具有先天的领导地位,负有推动和实施改革的责任。目前我国职业体育组织主要由中心(协会)和俱乐部两个利益主体构成。虽然中心(协会)设立了联赛委员会和项目运营公司,但它们仍为协会下面的一个分支机构,并无独立性,故将其视为中心(协会)利益主体。联赛委员会全面负责职业联赛事务,项目运营公司则具体负责联赛的商务开发和市场运营,而参与联赛的职业俱乐部却没有联赛决策权。中心(协会)作为政府职能部门,通过规章制度管理各俱乐部,具有行政垄断权,二者之间其实是管理与被管理关系,决定了其运行机制是行政垄断机制。

1.2.1 我国职业篮球管理组织结构 我国篮球管理组织机构是篮协。1997年篮管中心成立,为篮协的常设办事机构,是具有篮球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并被赋予对篮球的全部管理职能,依法拥有联赛的所有权、经营权和管理权等。1998年经篮协授权成立的北京中篮体育开发中心独家代理篮协全部商务资源的管理与开发。2005年篮协授权成立“中国男子篮球职业联赛委员会”。联赛委员会常委会由篮协代表、俱乐部代表、特邀专家代表等组成。联赛办公室为联赛委员会的常设办事机构,在联赛委员会的领导下处理联赛的各项工作。篮协授权中篮体育开发中心与盈方(亚洲)有限公司合作成立的联赛经营机构——“中篮盈方体育发展(北京)有限公司”,负责联赛的运营。

1.2.2 我国职业足球管理组织结构 我国足球管理组织机构是足协。1995年成立的足管中心,为足协常设办事机构。改革初始,足协下属竞赛部具体负责联赛的组织与管理,足协直属企业——福特宝足球产业发展公司负责足协商务活动和俱乐部商务开发代理。2004年足协成立了超级职业联赛委员会,对联赛进行管理。全体委员会议是中超委员会的最高机构,由会员俱乐部委员、社会专家委员、足球协会委员、地方足协代表组成,委员总数为18至24名,具体数目随会员数量的增减而增减[3]。2005年组建了由足协和各参赛俱乐部出资的中超联赛有限责任公司,由中超委员会协议委托中超公司整体经营,其商务方案中明确写明足协是中超联赛资源的拥有者,中超公司是资源的管理者、经营者和服务者,各俱乐部只是联赛的参与者。为了深化职业联赛管办分离改革,2012年足协借鉴日本职业足球联赛管理和运作模式,通过了《中国足球职业联赛管办分离改革方案(试行)》[4],成立了专门管理联赛的机构——职业联赛理事会,由中国足协选派的委员、俱乐部代表、地方足协代表、中超公司代表及特邀专家代表共19人组成,理事会在人、财、办赛职能等方面与足协逐步剥离。中超公司依据《公司法》实现中超联赛的商务运行和财务独立。理事会依据中国足协的授权,对中超公司予以指导。

1.3 我国职业体育管理组织结构的缺陷

综上所述,英国和美国职业体育联盟既是职业联赛的组织者,又是联赛的生产者和经营者,联盟所属俱乐部之间表现为自我规范、自愿合作和互利共享的合作竞争性市场行为,其组织结构有利于实现参与者利益最大化的目标。我国职业体育改革是由政府主导自上而下进行的渐进式改革,职业体育管理的最高权力机构是国家体育总局。虽然《体育法》赋予了协会管理单项运动的法定职能和权利,但各单项协会管理实属有名无实,实际上具体事务归属各单项管理中心,它是项目治理的真正主体。中国职业篮球和足球经过十多年的发展,在学习和借鉴西方职业体育治理模式过程中,其管理组织结构也处于不断调整过程中。足球职业联赛理事会和中超公司,篮球职业联赛委员会和中盈公司的架构,具备了与西方职业体育联盟类似的体制、机制和组织形式,但由于它们均不属于自主组织,参与主体利益的相互纠结,其组织结构缺陷已经非常明显。目前的组织结构或许能解决联赛管理问题,但更多利益相关者的利益诉求并没有得到良好的沟通、协调、表达或反馈。因此,联赛产权结构归属何去何从?协会和管理中心在该组织结构中的作用如何体现?联赛体制框架、组织和办公机构、民主决策和管理机制如何落实?该管理结构下的利益如何分配?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利益如何保障?联赛利益相关者如何得到激励和约束?一系列问题均对现有的管理组织结构敲响了警钟。

2 我国和欧美职业体育管理的法律法规比较

2.1 欧美国家职业体育管理的法律法规

1992年欧洲理事会制定并通过了有关体育运动的第一个法律文件《欧洲体育运动宪章》,内容涉及从事职业体育运动的基本原则。1999年欧盟体育会议上围绕着《关于体育运动的声明》又制订了职业体育和足球俱乐部法律实践的基本原则。欧盟各会员国分别在不同阶段通过了体育法,对职业体育的相关群体进行了明确规定。欧洲很多国家均在劳动法或宪法中明确规定:“职业足球作为一个行业,运动员与其他行业的劳动者一样,在就业、流动(即转会)、社会福利、保险等方面享有同样的权益。”在英、法、西班牙等国的民法中,详细阐述了职业足球运动员的收入和劳资关系等问题。可见欧洲各国一般法律中已有职业体育的相关规定,职业体育已被作为一个行业确立了其社会和法律地位。

美国一般法律很早就直接适用于职业体育,最为著名的当属《谢尔曼法》和《国家劳工关系法》。谢尔曼法规定任何形式的联盟均是违法,但职业体育联盟作为一个例外享受反垄断豁免。《国家劳工关系法》规定工人有权组织、参加工会,有权罢工、有权通过自由选出的代表制定集体合同等。另外,版权法、代理法、合同法和劳资法等已成为职业体育产业经营活动中的重要内容。

2.2 我国职业体育管理的法律法规

从目前我国职业体育的管理制度来看,呈现出政府直接介入、生产体育赛事的“国家管理型”的宏观管理制度的格局。1995年的《体育法》、2002年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新时期体育工作的意见》和2011年的《体育事业发展“十二五”规划》虽然提出要改革体育管理体制,实行管办分离,并要求规范职业体育发展,但是职业体育有关参与主体权益保障等问题均未在法律法规中给予明确阐述。

在职业体育市场化运行过程中,主要依靠大量的行政性法规和行业规范来控制参与主体的市场行为。作为国家颁布的法律法规(如《体育法》、《刑法》、《民法》、《公司法》等),却很少被用于维护利益相关者的市场经营管理中。职业体育俱乐部作为一类特殊企业,它的经济活动有区别于一般企业的特殊性,故还需政府的体育行政主管部门适时制定相关专项法规来进行规范和调控。

3 我国和欧美职业体育管理的规章制度比较

3.1 欧洲职业体育管理的规章制度

3.1.1 竞赛均衡制度 (1)联赛升降级制度。欧洲职业体育联盟是典型的开放联盟,利用升降级制度建立了开放式垄断壁垒。由此既避免了市场竞争中付出过高的震荡成本,又缓解了各俱乐部间的利益冲突。(2)转会制度。目前欧洲职业体育联盟主要通过转会制度保持竞赛平衡。欧洲五大足球联赛的转会制度应该是现阶段比较完备的转会体系。

3.1.2 经济效益平衡制度 欧洲职业体育联盟较少采纳定价行为,仅有的分享制度主要是电视广播权捆绑销售的收益。即使是这种方式,在欧洲许多国家(例如意大利和西班牙)海外电视版权也归俱乐部所有。由于利益分配设置不同,欧洲不同级别的足球联赛差距很大。

3.1.3 仲裁制度 英、美职业体育争议解决机制类似。在大多数情况下,对裁决不服而提出的救济方法是在用尽该体育组织规定的内部救济程序后,才能够向外部国家法院或仲裁机构提起仲裁。体育争议被认为是民间性质的问题,国家法院一般不予干涉,并且提倡体育组织内部自己解决。

3.1.4 监管制度 按监督制度的不同层次,可分为联盟内部的总裁监管机制、比赛的裁判监督机制和联盟外部的媒体监督机制三种[5]。联盟内部由总裁进行监督。为减少裁判员机会主义行为,联盟设置了一些特殊的制度安排,如高薪养廉制度;根据裁判违规范围和影响,调查处理分三个层面——包括联盟内部调查、司法检察和法院上诉。随着职业体育日益发展,媒体成为揭露舞弊行为的强大队伍,欧美国家的舆论监督作用远远超过对违规者的单纯制裁。

3.2 美国职业体育管理的规章制度

3.2.1 竞赛均衡制度 (1)球队进入联盟壁垒制度。美国的职业体育联盟多为封闭式,通常拥有固定的球队数量,联盟的长期稳定健康发展很大程度上依赖于壁垒的设置和安排。(2)球员薪金限制制度。NBA实施薪水上限制度,该制度促使优秀球员在各球队间的均衡分布,提高了联盟的竞争平衡。同时为保障劳资双方约定的分配能够顺利实现,联盟实行了球员薪金限制、工资托管和征收球队奢侈税等制度。(3)选秀和转会制度。为提高比赛的观赏性,联盟实行选秀制度。以NBA选秀为例,没进入16强的14支球队按照规则要求首先进行选秀。NBA于1987—1988赛季形成了自由转会制,目前球员转会包括合同期内的球员交换和合同期满后的自由球员签约,每种转会都有明确规定。

3.2.2 经济效益平衡制度 (1)联盟的电视转播权捆绑销售。电视转播权由联盟统一支配,这种资源共享和收益共享理念,不仅维持了联盟的竞争平衡,而且促进了联盟的长期发展。(2)联盟收入分享。当联盟掌握联赛经营权后,收入分享制(主场门票收入分享、电视转播收入分享、奖金累计收入分享)成为联赛财富重新分配的关键制度安排。(3)联盟授权产品销售。联盟将自己所拥有的运动商标、运动品牌等,以合同的形式外授(商品授权、促销授权、通路授权等)。

3.2.3 仲裁制度 尽管联盟为解决薪金问题及运动员的不满而设立了内部仲裁机构,仍有若干协会规定了由美国仲裁协会裁决争议。当争议涉及到国家时,与体育有关的商事合同通常都规定由美国仲裁协会仲裁[6]。四大职业大联盟各自的集体谈判协议中都有仲裁条款。

3.3 我国职业体育管理的规章制度

3.3.1 我国职业足球管理的规章制度 改革18年来,我国职业足球以《足协章程》为指导准则,对职业足球参与利益主体进行管理,先后出台并不断修订的文件包括《足协赛区裁判工作管理规定》、《中超俱乐部标准》、《足协纪律委员会工作条例》、《足球协会诉讼委员会工作条例》、《足协球员身份及转会暂行规定》、《足协运动员管理条例》、《足协职业联赛俱乐部准入条件和审查办法》等。十多年来,协会逐步完善了涉及到章程、俱乐部、运动员、教练员和裁判员等利益相关者的管理、转会、纪律处罚、仲裁、联赛经营推广等规章制度。从治理角度看,制度的制定更多是针对联赛利益相关者管理和处罚的不断细化与完善,对于联赛竞赛平衡和利益相关者利益保障和服务等方面的规章制度出台较少,更缺少能用集体或组织的方式为自己争取合法利益的制度安排。

3.3.2 我国职业篮球管理的规章制度 为保证我国职业篮球在稳定中向合理化、规范化方向发展,中国篮协17个赛季以来逐渐设计和完善了各项规章制度。先后颁布了《篮协俱乐部管理条例》、《篮协俱乐部章程》、《篮协俱乐部篮球队运动员转会管理条例》、《篮协俱乐部篮球运动员服役合同书》、《篮协竞赛管理办法》、《篮协裁判员管理办法》、《CBA联赛俱乐部准入制度》等指导性文件。可见联赛主要的制度设计针对俱乐部、运动员、教练员和裁判员等利益主体的管理和处罚方面较多,围绕联赛竞赛均衡、利益相关者利益保障、服务以及联赛监管等方面的制度设计不够完善。

4 欧美国家职业体育治理经验的启示

欧美国家职业体育形成了合理的组织结构,协会与联盟是协调合作关系,联赛由俱乐部委托联盟进行组织管理,俱乐部则是具有完善治理结构的企业组织。随着职业体育的发展,各国政府通过不断完善职业体育的法律法规对其进行宏观管理,健全的法律法规为职业体育组织和制度的发展提供了保障。联盟是职业体育特有的一种自治性管理机构,俱乐部是股东,联赛的所有权归各家俱乐部所有,其中由俱乐部代表组成的董事会是联盟的最高权力机构,联盟总裁由董事会聘任,负责监督和管理,联盟内部仲裁机构、中立仲裁机构和联盟外部仲裁机构负责解决争议,这样联盟的决策权、经营权和监督权就分别由董事会、总裁和仲裁控制,形成合理的制衡格局。而俱乐部作为现代企业也具有内部的权力制衡机制,俱乐部的所有权、决策权和经营权分别掌握在股东、董事和经理手中,这种治理结构就决定了所有球队追求目标一致,有利于实现俱乐部利益最大化(图1)。同时为了形成有效的资源配置,联盟作为职业体育特有的组织,在内部和外部制定的相关制度有效地保持了联赛的竞赛均衡和收益均衡,保障联赛的健康运营。

图1 欧美国家职业体育的治理结构

我国职业足球和篮球改革经过十余年的努力,学习和借鉴西方职业体育制度设计制定了(1)俱乐部准入制度;(2)协会层面的营销制度;(3)俱乐部、裁判员、教练员、运动员注册制度;(4)转会制度;(5)俱乐部及运动员奖惩制度;(6)运动员的限薪制度;(7)诉讼制度等。这些制度设计都是协会依据联赛问题的出现而不断调整和完善的,目的是加强对利益相关者的管理。虽然借鉴了国外职业体育治理经验,但是由于缺乏对参与主体利益需求的考虑,很多制度难以奏效,不得不朝令夕改。由于体育行政部门在利益均衡机制中的角色模糊,协会和俱乐部等主要的社会利益主体间也未建立沟通和协商的渠道,没有形成制度化解决社会利益冲突的机制,所以目前我国职业体育制度设计属于系统性缺失,没有形成完善的保持不同利益相关者权益均衡、联赛竞赛均衡和内外部有效监管的制度框架。

5 结论

1)职业体育在欧美国家的发展已逾百年,其制度是通过自下而上的方式逐步发展演变而成的,欧美职业体育的成功与职业体育联盟密不可分。职业体育联盟是协会、俱乐部、职业经理人、运动员、教练员、观众和政府等各利益相关主体的共同载体,联盟利益包括了利益相关者的整体利益。联盟设计了竞赛均衡、收益平衡以及赛事监管等制度,保障了所有参与群体的利益需求,属于典型的利益相关者协同治理机制。

2)我国职业体育改革通过自上而下的方式运行由政府组织管理,其组织管理结构和制度设计模仿西方职业体育的管理模式。由于组织结构设置和制度安排过度强调对利益相关者的管理,忽视了利益相关者的利益需求,导致利益相关者之间的矛盾冲突不断。随着越来越多的投资者进入职业体育市场,职业体育组织结构不健全、职能错位、产权不清晰,职业体育发展所必需的各种政策措施没有及时跟进或推进过程中半途而废,造成相关配套制度系统性缺失,影响了中国职业体育的健康发展。

[1]何世权,王力男,李文华.职业足球联盟制度安排与运行机制研究[J].北京体育大学学报,2009(10):4-7.

[2](美)杰弗瑞·戈比.你生命中的休闲[M].昆明:云南人民出版社,2000,8.

[3]中国足球协会超级联赛委员会章程[EB/OL].http://sports.sohu.com/20070105/n247438317.shtml,2007-01-05.

[4]中国足球职业足球联赛管办分离改革方案(试行)[EB/OL].http://roll.sohu.com/20120210/n334372454.shtml,2012-02-10.

[5]郑志强.职业体育市场交易制度研究[J].西安体育学院学报,2010(1):12-15.

[6]黄世席.国际体育仲裁制度研究[D].武汉:武汉大学,2004.

Comparative Study on Organizational Structure and Management of Professional Sports between China and Europe and United States

CUI Luxiang
(Sports Training School,Shenyang Sport University,Shenyang 110102,Liaoning,China)

In order to promote the healthy development of professional sports in China,this article summarizes organizational structure and management of European and American professional sports.Research shows that through a bottom-up approach European and American professional sports have formed management organization-professional sports league,their system arrangements can promote the competitive balance and ensure the interest demand of stakeholders,and the management of European and American professional sports belongs to the typical stakeholder coordination mechanism.Chinese professional sports is managed by the government through top-down reform.Though we have made certain achievements following the organizational structure of European and American profession sports,there still exist the imperfect organizational structure and the defect management system,etc,which affect the healthy development of professional sports.

Chinese professional sports;European and American profession sports;organizational structure;management

G80-053

A

1004-0560(2013)02-0006-04

2012-11-25;

2012-12-09

辽宁省高等学校优秀人才支持计划(LNET)。

崔鲁祥(1975-),男,副教授,博士,主要研究方向为职业体育。

责任编辑:郭长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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