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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失独家庭养老困境及其出路研究:以制度安排为视角

2013-10-24吕联生

闽台关系研究 2013年6期
关键词:独生子女养老院子女

吕联生

(福建师范大学 公共管理学院,福建 福州350108)

失独家庭是指独生子女意外亡故,父母出生于五六十年代且难以再生育的家庭。①国家对失独家庭数量的计数,主要指独生子女伤残死亡以后,父母年龄在49岁以上的人数。但本文对失独家庭数量的计算,指的是独生子女因疾病、车祸、犯罪、工作、自杀、灾害等原因死亡,且父母已丧失生育能力的家庭数量。参见:专家解读:补偿“失独”家庭,政府责任义不容辞[EB/OL].(2012-08-24).http://www.360doc.com/content/12/0824/17/434582_232129295.shtml.我国从20世纪70年代开始实行计划生育,推行一对夫妇只生一个的政策。到2010年底,我国独生子女人数已达2.18亿。其中,15~30岁的独生子女总数超过1.9亿人。而这1.9亿人,有人可能会发生意外或者得病而突然去世,留下父母独自生活。目前我国没有失独家庭的具体数据,但是根据独生子女人数和年龄段的发病率可以大概推算出我国独生子女死亡人数。据《2010中国卫生统计年鉴》数据显示,15~30岁年龄段的人口疾病死亡率至少为40人/10万人,据此可估算出,2010年我国15~30岁独生子女死亡人数很可能超过7.6万人。另外有学者推测今后将会有1009万人在或将在25岁之前离世。而在独生子女15~30岁年龄段的父母大多已丧失再生育能力。这意味着不久之后,中国将有1000万家庭成为失独家庭。当这1000万失独家庭的父母步入老年后,他们如何度过暮年将成为社会问题。

一、我国失独家庭养老面临的困境

(一)失独父母精神需求得不到满足

有研究表明,老年人的主观幸福感与他们的社会功能有关。在社会网络方面,拥有社会网络相对完整的老年人,比拥有社会网络受限制的老年人有更好的情绪。在社会支持方面,老年人的社会支持越高,他们的生活满意度和主观幸福感也越高。在社会参与方面,参与生产性活动和志愿活动都能提高老年参与者的主观幸福感。老年人总体生活满意度与子女状况、事件、体育活动显著相关,即子女现在生活状况好、不良生活事件少、体育活动多者,总体生活满意度就高。[1]老年群体本身较容易发生心理疾病,但失独父母在失去独生子女后,不愿与人交流,拥有较少甚至没有社会网络、缺乏子女的社会支持、较少参加或者不参加社会活动。他们精神得不到释放,心灵创伤没法愈合,主观幸福感不高,故失独父母在独生子女去世后,出现了不同程度的心理健康问题。据调查,60%以上的失独父母患有不同程度的抑郁症,其中一半以上曾有过自杀倾向。①山东社科院人口所所长崔树义关注这一特殊群体已有十几年的时间。根据他的调查:50%的“失独家庭”经济困难,20%的“失独家庭”靠低保生活;在“失独父母”中,有50%的人患有慢性疾病,15%的人患有重大疾病,60%以上的人患有不同程度的抑郁症。参见:牛远飞.“失独”之殇[N].大众日报,2013-04-10(3).

(二)失独家庭经济供养难以保障

首先,养育投资资金高。据调查,在我国0~16岁孩子的抚养总成本达25万元;到子女上高等院校,则高达48万元;30岁前的未婚不在读子女的抚养总成本达到49万元。[2]其次,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事故或者生病住院,即使医治无效,父母也会尽全力为他们治疗,高额的医疗费用往往耗去家庭所有的积累,甚至留下需要偿还的外债。再次,如果独生子女发生意外②本文的意外是排除因发生工伤而去世的,无法从工伤保险基金获得工伤待遇的意外。去世,失独父母如果没有超过法律规定的年龄,是无法从肇事者获得大额赔偿的,而只能获得稍多的精神抚慰金。③根据《最高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成年被扶养人必须丧失劳动能力且无其他生活来源。实践中,如果男性被扶养人年龄超过60岁,女性超过55岁,法院会支持其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诉讼请求。换句话说,虽然在可预见的将来,这对父母已经不可能生育并成为无子女的“失独者”,但是法律法规并不能支持他们因这种理由获得大额的赔偿,只能考虑案件的实际情况,在精神损害抚慰金数额上适当向失独父母倾斜。参见:“失独家庭”谁为晚年买单[EB/OL].(2012-07-07).http://news.sina.com.cn/o/2012-07-07/031924728733.shtml.如果独生子女是死于工伤,即使生前有参加工伤保险,但是失独父母享有工伤保险待遇(包括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只是少数。这是受我国工伤保险参保率低影响的。2011年全国工伤保险参保人数有1.7亿人[3],其中农民工工伤保险参保人数只有6555万人[4],农民工相对其他人而言较容易发生工伤,但农民工参保比例只有25.3%④数据由2011年我国农民工总人数(25278万人)和2011年我国农民工工伤保险参保人数推算得来。参见:2011年我国农民工调查监测报告[EB/OL].(2012-04-27).http://www.stats.gov.cn/tjfx/fxbg/t20120427_402801903.htm.,失独者获得工伤保险人数少,必然影响到失独家庭的生活。老年人是一个发病率较高的群体,生病费用支出很高,但由于失独老人的经济供养难以保障,又缺乏子女的照顾,较大影响了他们的晚年生活。

(三)失独家庭社会地位受到歧视

中国传统文化不奉行“白发人送黑发人”,人们往往把失独家庭列入“不吉利”之类,不愿意与他们过多联系。在中国广大农村地区,如果独生子女意外亡故,就把“克子”的名号扣到父母身上。这些传统的观念压得他们抬不起头。失独家庭被社会所歧视,甚至人们不愿意做失独家庭的生意。在江苏,有一群失独父母亲选择抱团取暖,一块吃年夜饭,但是当餐馆老板知道这是一群失独的父母,就拒绝让他们用餐。老板说不想在新年第一天触这种霉头、晦气。老年人在社会发展中本来就处于相对弱势的地位,加上失独带来的社会歧视,久而久之他们就被社会边缘化,一步步沦为弱势群体,加剧了他们的精神和经济压力。

二、我国失独家庭制度安排的缺陷分析

失独家庭数量庞大,失独老人将成为“老龄化社会”的特殊群体。他们经济上缺乏保障、生活上缺乏照料、精神上缺少慰藉而且又受到社会的歧视。他们的困境自身无力摆脱,本期待政府帮助,但现实中制度安排上也存在缺陷。

(一)生育政策安排缺陷

几千年来,中国传统家庭义不容辞的责任就是为所有家庭成员提供生老病死等各种生活保障,全体国民终其一生所接受的思想文化教育中,一直把孝顺作为必不可少的最重要的美德之一,所以“百善孝为先”、“多子多福”等传统观念在人们的思想中早已根深蒂固。我国目前的养老体系碎片化,养老基金缺口严重,国家无法完全承担起所有老年人的养老问题;而且家庭养老能够满足老年人对精神慰藉的需要,因此,家庭养老保障仍然在养老保障体系中占据主导地位。[5]

我国《计划生育法》第十八条规定“国家稳定现行生育政策,鼓励公民晚婚晚育,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公民为响应国家的号召只生育一个子女,但是这就把养老风险集中在一个子女身上。如果这唯一的子女意外亡故,失独家庭的家庭养老功能就基本弱化甚至完全丧失。因为,他们无法获得子女经济上的支持,也无法得到子女的精神赡养。

(二)失独家庭扶助制度安排缺陷

1.补助定义模糊且标准低。2007年8月31日,国家人口计生委、财政部印发的《全国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扶助制度试点方案》(以下简称《试点方案》)中规定“独生子女死亡后未再生育或合法收养子女的夫妻,由政府给予每人每月不低于100元的扶助金,直至亡故为止”。首先,补准标准定义模糊。试点方案中规定每个月不低于100元的扶助金,这是一个无法具体化的量化标准,造成各级政府每个月就按最低标准100元给予扶助金。其次,补助标准低。失独家庭每个月领取100元的扶助金,这对于有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老人来说或许是够用的;但是对于没有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失独家庭来说,当他们退出劳动力市场,没有任何收入来源时,仅靠每个月100元的扶助金,生活极易陷入贫困。

2.获取补助门槛高。《试点方案》规定,扶助对象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第一,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第二,女方年满49周岁;第三,只生育一个子女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第四,现无存活子女或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为残疾(伤病残达到三级以上)”才能领取政府扶助金。但是这四个条件却抬高了失独家庭获取扶助金的门槛。

首先,年龄限制失独家庭获取补助。条件二规定当失独家庭的女方年满49周岁才能领取扶助金,这在年龄上对失独家庭造成一定的限制。当女方年满49周岁,离女方退出劳动力市场只差1年,这在很大程度上也就意味着只有女方没有劳动收入的时候才能获取补助。但是实际上,很多失独家庭在失去独生子女后,很少能够正常工作,获得劳动收入。

其次,中止领取补助规定非人性化。《试点方案》中规定“扶助对象再生育或合法收养子女后,中止领取扶助金”。这说明当失独家庭再生育或合法收养子女后就无法获取补助,但是失独父母已经逐渐步入老年,收入越来越少,已经没法过正常的生活,若中止领取扶助金又何来收入维持生活。更严重的问题是,现在一个家庭培养孩子的成本高,失独家庭再生育或者合法收养子女,如果中止领取扶助金,经济上将会影响培养和教育子女。

(三)收养条件制度安排缺陷

《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第六条规定,收养孩子的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第一,无子女;第二,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第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第四,年满三十周岁。”其中,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对失独家庭收养孩子限制最大。为了保证被收养人的健康成长,对收养人抚养、教育能力的要求包括两个方面:第一,收养人应具有良好的思想道德品质;第二,收养人有保证被收养人成长的物质条件。失独家庭本身经济困难,无法负担保证收养人成长的物质条件,也就没法收养孩子。此外,“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的收养人才能收养孩子,这些疾病包括没有影响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精神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失独家庭的父母精神压力大,难免出现精神疾病,《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的缺陷使得失独家庭收养孩子的条件受限,会给他们的精神造成更大的伤害。

即使失独家庭收养孩子的条件放宽,但是收养孩子也无法解决失独父母精神空虚的问题。收养孩子本身也存在着诸多问题。如,收养孩子的年龄,年龄大的感情不好联络,和收养孩子的关系恍若孙辈,孩子年龄的问题将使失独家庭领养孩子陷入尴尬的境地。假如不存在孩子年龄的问题,收养孩子也是不能解决城镇失独家庭精神寄托的问题。因为对失独家庭来说,他们把收养的孩子当做自己孩子的替代,他们只是麻痹自己,有个孩子在身边可以暂时让自己忘记失去孩子的事实,而不是真正的接受了这个事实。而且失独家庭很容易从亲生孩子的状态出发去重新塑造、培养、评价一个领养的孩子,目标单一,而对这个孩子而言他想要的是独立发展,或者说突破以往的自己去成长,两者存在很大的矛盾,这可能会以制约这个孩子的自由发展作为代价,最终结果适得其反,领养孩子并不是简单的家庭重新组合。[6]所以对于失独家庭而言,即使收养孩子的条件不受限制,收养了孩子也是没法解决失独家庭的养老问题。

(四)入住养老院签字的缺陷

失独父母随着年龄的增长,疾病发生率越来越高,这个时候最需要有人照顾,因为他们没有子女,所以往往想住进养老院,得到照顾。我国发展养老机构目的也是为老人服务,让他们“老有所养,老有所乐”。但是我国目前对于老年人入住养老机构的具体管理制度中存在着非人性化的管理制度。

第一,入住养老机构均需子女签字。老年人入住养老机构,一般都要子女在保证书上面签字。签订保证书的目的在于:其一,当老年人突发疾病需要紧急救治时,担保人必须在医生给出的诊疗意见上签字,以保证养老机构在老年人出现意外时,可以免除风险;其二,当老年人的住院费用、医药费用、手术费用等各项支出超过他们支付给养老院的钱数时,担保人需要支付这一差额以进行资金补充,从而减少风险负担。[7]因此各地的养老机构均有规定年纪大一些的失独父母入住养老机构,均需子女签字,比如入住福利院,必须签订协议书,一式三份,必须有代理、担保人签名,以保证履行代理、担保人职责,共同执行协议,维护老人权益。①资料来源:长沙民政信息网。

第二,亲属或关系密切的人不愿承担监护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老年人,可以在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自己关系密切、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的个人、组织中协商确定自己的监护人。监护人在老年人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依法承担监护责任。”这条规定虽然在理论上是解决了失独父母入住养老院担保书签字的问题,但是失独父母入住养老机构涉及到了诸多经济问题②老人入住养老院需要子女或者担保人签字涉及到老人治疗意见的确定问题,化解养老院的责任风险。更重要的是当老人住院费用、医疗费用超支时,担保人必须支付。这就涉及到了经济关系,以至于现实生活中失独老人的大部分其他亲属都不愿签字担保。所以也就发生老人被养老院拒绝的尴尬情况。参见:失独老人被挡在养老院门外[N].北京晚报,2013-02-25(5).,亲属或者关系密切的人根本不愿意担任他们的监护人。显然,这条规定对于失独家庭入住养老机构起不到作用。

第三,街道或单位缺乏承担责任部门。既然失独父母入住养老机构没有子女签字,亲属或者关系密切的人也不愿意承担监护人责任,所以有些养老机构规定没有子女的失独家庭可以由所在街道或工作单位提供相关证明,但是实际上,街道或者工作单位都没有承担此项责任的部门。[7]这使失独家庭入住养老院陷入尴尬的困境。

(五)心理指导制度缺陷

《全国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扶助制度试点方案》规定“独生子女伤、病残或死亡而女方尚未达到49周岁的家庭,由各级政府、非政府组织为其提供精神抚慰、经济救助和医学咨询指导等服务,帮助有再生育意愿的家庭实现再生育。”这条规定说明了我国政府不仅在经济上提供救助,而且还对失独家庭提供精神安慰,在政策规定上满足了失独家庭的心理指导需求。但是,实际情况却和政策规定相违背,很少有失独家庭能够得到心理康复的治疗。

失独家庭容易发生心理疾病,出现抑郁、人际交往能力下降等问题,加上没有子女提供精神赡养,所以失独家庭迫切需要心理疏导。但是由于我国目前缺乏这个领域的专业人员和机构,极少有失独家庭父母能够得到专业的指导和治疗。

既然失独家庭一没有子女的精神赡养,二没有专业的心理治疗,所以这块空白就由亲戚或者朋友来填补,由亲戚朋友对他们进行安慰或者提供其他帮助,但是效果不明显。一方面由于失独家庭自我封闭,不愿与他人接触、交往,不轻易向他人吐露心声,所以导致亲戚朋友久而久之也渐渐疏远;另一方面,即使失独家庭愿意接受亲戚朋友的慰藉,但是亲戚朋友毕竟是非专业人士,显然提供的心理指导也是有限的。

《试点方案》规定要对失独家庭提供精神抚慰在制度设计上是非常好的,但是迫于现实的限制导致心理指导这项制度的实际效果是非常小的。

三、制度安排视角下失独家庭走出养老困境的路径分析

失独家庭面临着一系列养老困境。虽然政府提供相应扶助,但是扶助缺乏有效机制,加上失独家庭传统的养老功能丧失,失独老人养老岌岌可危。要破解失独老人养老困境,应该拓宽思路,多措并举。文章从制度安排的视角,探讨了失独家庭走出养老困境的路径选择。

(一)适时调整计划生育政策

“双独”子女夫妇已被允许生育二胎,这对减少失独现象有着巨大的作用。然而,对“单独”夫妇来说,“失独”风险依然存在。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对外发布,“坚持计划生育的基本国策,启动实施一方是独生子女的夫妇可生育两个孩子的政策”,这标志着延宕多年的“单独二胎”政策将正式实施。一项受到学界一定认同的测算显示,如果2015年全国城乡统一放开“单独二胎”,则每年多出生的人口将比现在增加100万人左右。[8]尽管放开该政策后,有些“单独”夫妇不一定要生育二胎,但是,该政策的实施将减少独生子女家庭,从而在根源上减少失独家庭。

(二)提高并明确对失独家庭的扶助标准

虽然《试点方案》中规定“独生子女死亡后未再生育或合法收养子女的夫妻,由政府给予每人每月不低于100元的扶助金,直至亡故为止”。但是不低于100元的扶助金定义上不明确,所以各个地方的扶助金也只是每个月100元,即使是北京,每个月的扶助标准也才200元。

扶助标准定义的模糊性和扶助标准过低,使得失独家庭丧失劳动能力,没有收入来源后的晚年生活渐入窘境。各地政府应该根据各地实际情况,在100元扶助金的基础上相应提高扶助标准,保证失独家庭基本生活水平。首先,应该变不低于100元为确定的数字;其次,适当提高扶助金的标准,建议应该和当地的最低生活水平相当;最后,各省市可根据本地的经济情况作相应调整。

(三)为失独家庭设立专项养老基金

应该为失独家庭设立专项养老基金,用以支付失独家庭养老、医疗等生活保障费用。失独家庭专项基金可由违反计划生育的人所缴纳的“社会抚养费”来建立。虽然“社会抚养费”与失独家庭没有关系,但是失独家庭为计划生育政策做出了贡献,从道义上来说,计划生育政策应该为失独家庭的养老问题承担起责任。而且“社会抚养费”每年在全国31个内陆省市总征收规模超过200亿。设立失独专项养老基金既有了资金来源,又有了建立专项基金的理由和意义。建立失独家庭专项养老基金体现了我国政府对失独家庭的养老问题的关心,并且也可以发挥数额众多的“社会抚养费”征收的意义。

(四)实行公立养老院零门槛

目前,各地养老院对于失独老人入住均需担保人签字,而失独家庭一没子女,二亲戚朋友或者所在社区或单位不愿承担签字责任,导致想到养老院养老的城镇失独家庭总是被养老院拒绝。为了改变这种尴尬事情发生,各地养老院应该采取“特事特办”原则,改变原本不人性的管理制度,对失独家庭实行零门槛入住,免去签字等担保程序。

各地养老院接受失独家庭入住需要担保人签字这一必要条件,是得到民政部门允许的。其目的无非是想免去一些不必要的风险和责任。所以,各地民政部门应该出台相关规定,让失独家庭零门槛入住养老院。同时,对接受失独家庭的养老院应该实行优惠措施①广州市民政部门已经开始制定失独老人入住公办养老机构评估轮候制度,将优先安排失独老人入住公办养老机构。参见:陈翔.优先安排近千失独老人入住公办养老机构养老[N].广州日报,2013-05-17(A12).,如给予资金补贴,更新设备等,减少养老院对失独家庭费用的顾虑等问题。

(五)加大失独家庭心理辅导力度

失独家庭需要在心理上得到专业的辅导,从而疏通心理障碍,使精神得以解脱。但我国目前这方面的专业人员基本处于空白。要加大失独家庭心理辅导力度,首先应该成立专门的心理医生团队,加强对此类医生的专业培训。针对不同的心理创伤,制定不同的治疗方案。心理医生应该对失独家庭提供有效的心理宣泄方式,鼓励他们做一些积极的、有益的事情。其次,搭建网络交流平台。鼓励走出失独阴影的家庭成立如“中国失独者”之类的网站和“失独QQ群”等交流平台,帮助其他失独家庭尽快走出失独阴影,排除精神压力。最后,搭建实体交流平台。实体交流平台即现实中的交流平台。搭建实体交流平台,为失独家庭提供面对面、更直接的交流平台,更能引起失独家庭情感上的共鸣。

四、结 语

失独家庭属于特殊的社会群体,对他们来说,不仅仅是生活上需要得到保障,更重要的是精神方面的赡养。由此,需要研究适合失独家庭的养老模式。

第一,寺庙养老模式。寺庙养老模式指的是在寺庙里办养老机构,由寺庙的和尚以及志愿者(包括捐款者、医务人员等)为老年人提供养老服务的一种模式。据国家宗教事务局统计,2010年,寺庙兴办养老机构的佛教寺庙仅浙江、江苏、福建三省就达22个。[9]比较出名的有福建漳州瑞竹岩大家庭养心苑、浙江杭州灵隐寺安养堂、江苏苏州寒山寺、福建沙县显密吉祥寺养老院等。漳州瑞竹岩大家庭养心苑的寺庙养老,主要是由有善心的僧人以及热衷慈善事业的有心人提供养老帮助。在寺庙里,老年人生活上有人照顾,精神上有所寄托,平时又有人作伴聊天,很好地解决了养老问题。面对独生子女早逝,大部分失独父母无法承受,不愿进行社会活动,精神压抑甚至失常。如果失独父母年老后入住寺庙,他们的心灵能在佛号声中得到解脱,又有共同遭遇的老人可以相互开解,相互慰藉,产生共鸣。这种养老模式在一定程度上帮助失独老人解决生活困境,更重要的是帮助失独老人减轻精神包袱,舒缓心理疾病。

第二,社区居家养老模式——针对城市或城镇有条件的失独父母。社区居家养老是指老年人按照我国民族生活习惯,选择居住在家庭中安度晚年生活的养老方式。它以社区为平台,整合社区内各种服务资源,为老人提供助餐、助洁、助浴、助医等服务,使老年人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学、老有所教、老有所为、老有所乐。目前我国养老问题突出,尤其是独居老年人多因健康状况差、缺乏照顾、经济困难、长期孤独、缺少亲情的慰藉、容易发生心理问题等成为养老的重点人群。社区居家养老是我国各级政府实施的主要养老方式。[10]社区养老模式提供的养老功能的全面性,能够满足老年人在养老过程中的各个层次的需要:生理物质需求;医务服务护理需求;精神愉悦需求;维护生命的需求(医疗和药物的合理使用)。[11]城市中或者城镇中有条件的失独父母步入老年可以选择社区居家养老,既可以得到物质上和医疗服务上的满足,还可以得到精神上的愉悦。平时由社区的志愿者或者医务人员上门提供服务,由他们照顾失独老人的生活起居,开解失独老人的思子之痛,一定程度上充当失独老人子女,与失独老人进行情感上的交流,给失独老人提供家庭的温暖。而且社区居家养老模式提供的服务多样化,可以满足不同层次的失独老人的各种养老需求。

第三,居家互助养老——农村的失独父母。针对农村的失独家庭,笔者认为可以推行广西都安县隆福乡隆邦屯居家互助养老站的模式。农村的失独父母年老后如果入住农村的养老院,跟一些有子女的老人生活在一起,首先,情感上没有沟通,他们由于自己的家庭遭遇不愿与其他老人交流;其次,逢年过节,其他老人被子女接回家过节,剩下孤苦伶仃的失独老人,倍感心凉,情绪低落,反而更触及老人伤痛。广西都安瑶族自治县隆福乡隆帮屯2012年初建起广西首个居家养老互助站,通过群众志愿者互帮互助,探索出了农村留守老人养老新模式——居家互助养老模式。该站按照“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市场运作”理念,将撤点并校后的原有校舍进行充分利用作为活动场地,通过吸引屯内的年轻人作为志愿者,为留守老人提供娱乐、医疗、家政等各类帮扶活动。另外还聘请了一名家政服务管理人员,并配备一名村医,为老人提供专业服务。村里还成立留守老人互助协会和志愿者协会,负责组织开展集体帮扶、文化娱乐等活动。[12]此外,失独老人同样可以互帮互助,因为他们有共同的家庭遭遇,共同的精神诉求。

其他可行的养老模式,如结伴养老,拼房养老等在一定程度上也能够化解失独老人的养老困境。对于结伴养老,失独老人可以通过相关的网站寻找适合结伴养老的失独老人,如失独者之家、中国失独者联盟;对于拼房养老,由一些志同道合的失独老人住在一起,但前提是这些失独老人中要有房,住一起生活可以互相照顾,情感上可以相互交流。

[1]李海峰,陈天勇.老年社会功能与主观幸福感[J].心理科学发展,2009(4):762-763.

[2]徐安琪.孩子的经济成本:转型期的结构变化和优化[J].青年研究,2004(12):1-8.

[3]工伤保险参保人数达17696万人[EB/OL].(2012-06-27).http://news.xinhuanet.com/fortune/2012-06/27/c_112304107.htm.

[4]李岩.我国农民工工伤保险参保人数达6555万人[J].劳动保障世界,2011(9):7.

[5]李荣莲,沈强.浅析家庭养老保障的重要意义[J].现代交际,2011(6):20.

[6]本刊编辑部.传递给失独者“正能量”[J].科技生活,2012(27):33.

[7]失独老人被挡在养老院门外[N].北京晚报,2013-02-25(5).

[8]《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全文发布[EB/OL].(2013-11-16).http://news.sina.com.cn/c/2013-11-16/112028727546.shtml.

[9]台恩普.寺庙慈善养老:梨花处处开[J].新天地,2007(12):6.

[10]曹梅娟,陈凌玉.城市独居老年人居家养老服务需求调查[J].护理研究:上旬版,2012(6):1469.

[11]胡月.当前我国城市社区居家养老模式研究[J].法制与社会,2012(10):180.

[12]贺清.居家互助养老——广西农村养老问题的新探索[J].商业文化,2012(3):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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