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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考竞争中弱势群体成因的社会学分析*——基于场域理论的研究视角

2013-10-24

关键词:社会阶层场域阶层

王 龙

(南京师范大学教育科学学院,南京 210097)

作为当今中国高校入学最重要的选拔机制,全国普通高等学校统一招生考试(简称高考)无疑成了一种“举国大考”。“高考”历来是整个教育界甚至全社会关注的一个敏感问题,它已日益成为一种兼具教育和社会选拔功能的“集约型”考试。长期以来,高等教育资源特别是优质资源的竞争并没有随高等教育的扩张而弱化,人们通过高考争夺高等教育机会,争取高等教育资源。在高考“高风险、高利害”的背景下,越来越多的人开始关注高考竞争中的弱势群体,这些群体在什么方面处于弱势?是什么原因造成他们的弱势?如何对弱势群体进行补偿?高考改革的应然价值取向是什么?当今中国是一个文凭社会、学历社会,高考成为将来可能获得高学历、高文凭的主要实现途径,也是导致社会分化和社会流动的最重要手段之一,因此,高考自然具有社会属性,它是一种社会现象,这启示我们通过社会学的方法来探求以上问题的答案。

一、高考竞争中弱势群体的概念界定

从社会学的视角看,弱势群体是一个在社会性资源分配上具有经济利益的贫困性、生活质量的低层次性和承受力的脆弱性的特殊社会群体①。从社会弱势群体的表象,可以归纳出该群体所具有的基本特征:其一为经济贫困,其二为职业不稳定,其三为处于社会阶层的底部,其四为对政府制定政策的影响力微弱,其五为存在较强烈的相对剥夺感。应该说,经济贫困是其主体特征,由此生成了其他几个方面的特征。根据上述社会弱势群体的表象和特征,我们尝试对高考竞争中的弱势群体进行概念界定。

美国学者伦斯基认为,教育或训练是除金钱和权力以外,人们更多地为其工具性价值而不是为其本身的价值而去追求的另一个目标,随着工作领域中科层化的不断加强,正规教育在将来会受到人们更热切的追求②。高考的目的不仅是对考生中等教育水平的检验,更重要的是为考生更进一步接受高等教育提供选拔路径,因此,考生参加高考的目的是为了接受正规的高等教育,体现了考生对接受高层次教育的追求,包含了考生对未来职业和社会地位的期望。但高等教育的资源是有限的,由于资源的稀缺性,导致了竞争的存在。多年来,高校录取考生一直坚守“高考分数”这条黄金标准,因此高考的竞争,本质上是分数的竞争,在竞争过程中,考生群体开始分化,一部分人凭高分进入“985”、“211”等全国重点大学,一部分人进入一般本专科院校,还有一部分人无学可上。因此,我们试着归纳高考竞争中弱势群体的基本特征:其一为高考分数较低,其二是存在较为显著的入学机会的剥夺感。如果说经济贫困是社会弱势群体的主体特征,那么,高考分数低则成为高考竞争中弱势群体的主体特征,高考分数与入学机会正相关,分数越低,机会越少。考生群体的分化使得对弱势群体的界定出现了相对性,相对那些进入全国重点大学的考生而言,进入一般大学的考生成为弱势群体,他们的弱势体现在对于获取优质高等教育资源机会的丧失;对于进入一般大学的考生群体而言,那些无学可上的考生则成为弱势群体,他们的弱势则表现在获取高等教育机会的丧失。因此,我们将高考竞争中的弱势群体定义为在高等教育入学机会的分配上具有高考成绩水平低,机会分配质量不高,存在优质高等教育资源或高等教育资源被剥夺感的考生群体。

表1 各阶层子女在高校中的分布及辈出率统计结果

二、高考竞争中弱势群体的社会阶层背景

表面上看,高考竞争中的弱势群体表现在高考成绩低,高等教育入学机会占有率低等方面,似乎造成这种弱势结果的原因来源于考生后天的努力程度。1969年詹森曾在《哈佛教育评论》上发表文章指出,在大样本情况下,一个人80%的智商是遗传的,后天只决定了20%③。这启示我们在分析高考竞争中弱势群体成因时,必须将其放置于社会大背景中研究,将其与不同社会阶层进行关联性研究,从某种角度,高考竞争中的弱势群体应该具有一定的社会阶层代表性。

国内社会学家将我国当前的社会结构划分为十大阶层,在考察各社会阶层子女能够拥有多少高等教育入学机会的问题上,一般使用“辈出率”的概念。高等教育机会阶层辈出率是指某一社会阶层子女在大学生中的比例与该阶层人口在同一社会全体职业人口中所占比例之比。

表2 各阶层子女在部属重点高校中的分布及辈出率统计结果

学者王伟宜考察了各阶层子女在高校中的分布及辈出率情况(见表一),发现在十大社会阶层中,国家与社会管理者、经理人员、私营企业主、专业技术人员和个体工商户五个阶层的辈出率超过了平均值1,而办事员、产业工人、农业劳动者、商业服务业人员及无业失业半失业人员阶层辈出率均小于1。王伟宜还同时考察了各阶层子女在部属重点高校中的分布及辈出率情况(见表二),发现辈出率小于1的还是上述五大阶层,即:办事员、产业工人、农业劳动者、商业服务业人员及无业失业半失业人员④。

辈出率反映了对高等教育入学机会以及优质高等教育资源占有的能力。如果我们以辈出率的平均值为分界,将小于1的阶层子女划为弱势群体,那么,办事员、产业工人、农业劳动者、商业服务业人员及无业失业半失业人员阶层子女均是高考竞争中的弱势群体。尽管考生群体在高考后出现了分化,弱势群体具有相对性,但两类弱势群体均来源于同一组社会阶层家庭,换句话说,这五大社会阶层子女无论在优质高等教育资源竞争方面,还是在高等教育入学机会的占有方面均处于弱势。

三、高考竞争中弱势群体的成因分析

对高考竞争中的弱势群体而言,普遍存在着高考文化成绩偏低的共性特征,这直接导致他们在竞争中处于弱势。传统观点认为,影响学生学习成绩的主要因素是学校教育资源的差距。但《科尔曼报告》研究发现,影响学生学习成绩的因素,最重要的是学生家庭的社会经济背景,其次是教师的差异,最不重要的因素是教学设备和课程的差异。科尔曼的调查表明,在美国学校中,对学习成绩影响最少的因素(设备和课程)在黑人和白人学校间的分布是最平等的,而影响最大的因素(学生的家庭社会经济背景)却是分布最不平等的。所以,美国学校黑人学生的成绩一直落后于白人学生的成绩,而且随着年级的升高,成绩间的差异更加明显⑤。科尔曼对影响黑人和白人学习成绩因素分析得出的结论,可以用来研究高考竞争中弱势群体的社会学成因。

(一)弱势群体的社会场域

场域是法国学者布迪厄在进行社会学文化分析中所引入的核心概念之一,布迪厄认为,从分析的角度看,一个场域可以定义为在各种位置之间存在的客观关系的一个网络,或者一个构型。一个场域的结构可以被看作是不同位置之间的客观关系的空间,这些位置是根据人们在争夺各种权力或资本的分配中所处的地位决定的。根据场域概念进行思考就是从关系的角度进行思考。教育场域也是一个关系性的范畴,教育场域范畴本身具有客观现实的基础,教育者、受教育者、管理者等构成实体性的教育要素,且在彼此间结成的客观关系网络中得以互相确证;此外教育场域还存在由这些实体之间生成的关系性要素。这些关系性要素既有实体性要素之间的连结,也有某一个实体性要素自身内部的连结。高考竞争的过程,本质上反映了受教育者之间的关系连结,是受教育者在教育场域中彼此间争夺受教育权利和教育资源的过程。教育场域内部的结构和矛盾冲突与它所处的社会条件或社会结构发生对应关系,通过这些对应关系制约着个人心理、个人行为及个人的地位和作用。这表明考生在教育场域中通过高考竞争所获得的地位和机会,将受到教育场域所处的社会场域的影响和制约。在教育场域中,考生之间的竞争,其实反映了在社会场域中不同社会阶层的竞争,教育的场域性体现了社会场域的社会再生产逻辑。在高考竞争中,对弱势群体的社会阶层背景的分析表明,办事员、产业工人、农业劳动者、商业服务业人员及无业失业半失业人员阶层无论在经济收入、社会地位还是在文化教育背景方面,都是弱势阶层,而其子女也是高考中的弱势群体,家庭在社会场域中所处的位置直接影响了子女在教育场域中所处的位置。这也是《科尔曼报告》所揭示的最重要的发现。

(二)弱势群体的惯习影响

惯习是布迪厄场域理论中的一个重要概念,在他看来,惯习是一种生成性的结构,它塑造、组织实践,生产着历史;惯习本身又是历史的产物,是一种人们后天所获得的各种生产性图式的系统。布迪厄认为,在一个场域内部,场域和惯习之间存在“本体论的对应关系”。一方面体现为制约关系,即场域形塑着惯习,惯习成了某个场域固有的必然属性体现在身体上的产物;另一方面,体现为认知建构关系,惯习有助于把场域建构为一个充满意义的世界。在同一个场域内部,惯习与产生它的场域之间基本上是吻合的关系。惯习强调了人的行为的社会基础与认知基础,强调创造性、但同时又是习惯性的行为方式,它是早期(特别是在儿童阶段)社会化经验内化的结果,同一阶层、族群或社会地位的成员将享有相同的惯习。惯习作为一种性情倾向系统,从物质上、社会上、文化上决定了对于特定社会群体的思想和行为取向。社会分化为不同的阶层,不同的阶层形成了不同的场域,不同的场域又形塑着场域内成员的惯习。因此,高考中的弱势群体,必然带有其家庭所处社会阶层的惯习特征。任何一个社会都有着隶属于自己的正统文化。教育场域中的正统文化通常以社会精英为代表,是一种精英文化、现代文化。一个人在场域中所处的位置——处于有利或不利地位——取决于他本人知识水平和文化素养的高低,以及这些知识和素养与正统文化的吻合程度。高考竞争的过程是不同阶层子女展现文化水平的竞争过程,不同阶层子女惯习的差异,影响了他们文化水平的获得和文化修养的习得,高考所蕴含的文化价值系统是一种精英文化,弱势群体为改变自身的社会地位,实现向上流动,必须使自己融入精英文化。但此场域的惯习与彼场域之间存在着“不吻合”现象,把在此场域形成的惯习简单移植到彼场域去,必然造成不协调和不一致。这使得弱势群体在竞争中即使付出同样的努力,其获得成功的可能性比优势群体小得多,这再次印证了《科尔曼报告》中所揭示的,家庭所处社会阶层对其子女文化成绩的显著影响。弱势群体家庭的社会背景使这一群体在竞争中处于不利地位,从而限制了这一群体向上流动的可能性。

(三)弱势群体的资本缺失

在教育资源有限的情况下,为获得高等教育入学机会,来自不同社会阶层或者说来自不同阶层场域的考生,在教育场域内展开竞争。教育场域内存在力量和竞争,而决定竞争的逻辑就是资本的逻辑。资本在场域中不是平均分配的,资本是历史积累的结果,是一种排他性的资源,不同类型、不同数量的资本分布结构,体现着社会的资源和权力结构,这也造成了在竞争的起点上就存在不平等。在布迪厄看来,资本主要有三种形式:经济资本,文化资本和社会资本。经济资本可以立即转换成金钱,它以财产的形式被制度化;文化资本在某些情况下可以转化为经济资本,它以教育资格的形式被制度化;社会资本是通过人际关系和结构获得的一种社会资源结构,表现为拥有的各种人际关系、地位、信誉等。

当我们用科尔曼报告所得出的结论,来分析高考竞争中弱势群体的成因时,我们发现,弱势群体所处家庭的社会阶层资本是一个重要的分析角度。不同社会阶层的经济资本、文化资本和社会资本不同,而不同阶层家庭的社会背景因素必将通过资本的三个方面对其子女的学业成绩产生影响。

家庭的经济资本表现为家庭的经济收入和物质财富。通常情况下,经济收入高的家庭,用于子女教育方面的投资就会增加,他们可以给子女购买更多的学习资料和用品,为子女聘请专门的辅导教师,提供子女参加各种课外辅导班的费用等等,甚至可以为子女在选择具备优质教育资源的学校方面提供财力支持。相比而言,弱势群体所在家庭一般经济收入较低,用于子女的教育支出有限,其获取优质教育资源的能力较弱。家庭的文化资本表现在家庭所拥有的任何与文化活动有关的有形及无形的资产。布迪厄曾将文化资本划分成身体化形态、客观形态及制度形态三种基本形态。身体化文化资本表现为个人的知识、修养和气质,与个人的受教育程度有关。客观形态的文化资本,表现为文化的物质形态,虽然可以通过经济资本去购买,但一个人即便拥有文化物品,如果不能内化,它依然无法构成文化资本。制度形态的文化资本则表现为各类文凭和证书。一个家庭拥有文化资本的多少,与父母的受教育程度密切相关,当然也与家庭的经济资本有关。因此,不同阶层的家庭,其文化资本占有总量并不相同,显然,弱势群体家庭的文化资本要少与优势群体家庭的文化资本。家庭的社会资本体现在社会关系网络中,是对个人的具体行为有用的社会结构特征或资源。对于社会优势阶层而言,他们所处的场域决定了其成员的社会优势性,优势阶层有着丰富的权力资源或者拥有可以转化为权力的资源,而这些权力资源将会通过人际关系实现优势阶层成员的共享。而弱势群体所处的阶层场域,决定了其利用社会关系所能获取的社会资源较少,特别是在“择校”问题上表现得更为明显,弱势群体所能获取的重点中学的社会关系几乎很少。以农业劳动者阶层家庭为例,有调查表明,高中择校比例最高曾达同期学生数量的30%,而来自农民阶层子女的择校比例仅为5.4%⑥。相比经济资本和社会资本,弱势群体家庭的文化资本很难在短时间内积累,从某种角度,家庭的文化资本也制约着其经济资本和社会资本,对处于教育场域的考试竞争而言,文化资本是取得竞争优势的关键资本。社会学的调查表明,父亲受教育程度越高,其子女享有的入学机会越多⑦。这充分说明,家庭所拥有的文化资本具有一定的代际传递性,以高考竞争为媒介,发生着弱势群体弱势性的再生产。

四、高考竞争中制度公平性的反思

一般认为,高考竞争过程的公平体现在三个方面,其一是人人享有平等的考试权利,其二是人人享有平等的高等教育入学机会,其三是考试分数面前人人平等,在高考竞争中,谁被录取,谁能考上,其结果应该是公平的。但通过以上对高考竞争中弱势群体成因的社会学分析,我们发现,作为录取重要评价依据的高考分数,每个考生获得这一分数的可能性并不平等,换句话说,每个考生的初始获得并不公正,则之后的录取结果很难公平。对此,可以设想从三个方面探索公平实现的路径。其一是增加对高考竞争中弱势群体的教育补偿,其二是建立多元化的人才评价标准,其三是增加弱势阶层的资本积累。

(一)补偿原则的系统性

在罗尔斯看来,“没有人应得他在自然天赋的分配中所占的优势,正如没有一个人应得他在社会中的最初有利的出发点一样……他认为一个人的应得能够培养他的优越个性的断言是成问题的。因为人的个性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幸运的家庭和环境,而对这些条件,个人是没有任何选择的权力的”⑧。从道德的观点看,无论是一个人的自然禀性还是他的社会地位,都应该是任意的和专断的,而依据这些任意的、专断的因素所决定的分配制度,不能认为是公平的。因此,“补偿原则”正是出于对这些由于偶然性因素导致在竞争中处于弱势地位的社会群体的一种政策倾斜。这一点充分体现在罗尔斯提出的“差别原则”中,罗尔斯认为,公平就意味着社会公益品的平等分配,除非一种不平等分配将有利于最少受惠者,否则不会被允许。这是一种“为了平等的反向歧视”,看似不平等,实际上是为了实现真正的平等。因此为了体现教育公平,在考生进入考场参与高考竞争之前的各个教育阶段,都需要有针对弱势群体的教育补偿,因为教育竞争和筛选的过程,从学前就已经开始,每一个教育阶段都存在着学生的发展分化,如果教育补偿不着眼于整个教育系统,那么,即使参与高考竞争的考生在起点上保证了平等,但这一群体本身来源的分化性和筛选性也不能保证整个社会弱势群体获益的可能性,况且部分弱势阶层家庭子女早已从高考前的其他教育阶段被选择性淘汰出高中教育系统,他们便不再具有参与高考竞争的机会。

在《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以下简称《纲要》)中,针对学前教育阶段、义务教育阶段和高中教育阶段均有教育补偿原则的体现。如在学前教育阶段,国家提出增加政府投入,对家庭经济困难幼儿入园给予补助,特别要重点发展农村地区的学前教育,支持贫困地区发展学前教育。在义务教育阶段,国家提出采取必要措施,确保适龄儿童少年不因家庭经济困难、就学困难、学习困难等原因而失学,努力消除辍学现象;加快缩小城乡差距。建立城乡一体化义务教育发展机制,在财政拨款、学校建设、教师配置等方面向农村倾斜;努力缩小区域差距;加大对革命老区、民族地区、边疆地区、贫困地区义务教育的转移支付力度。在高中教育阶段,国家提出加大对中西部贫困地区高中阶段教育的扶持力度。这些教育补偿原则最终是否得到落实,还有待于时间检验,但《纲要》内容已充分说明,教育补偿原则所应具有的系统性和全局性。

(二)评价标准的多元化

长期以来,学业成绩都是作为各个教育阶段人才筛选、分化的重要评价标准。上世纪80年代,美国著名的教育心理学家加德纳,经过研究发展出了“多元智能理论”,这一理论认为构成人类智能涉及九大范畴,根据这一理论,几乎每个人都是聪明的,但聪明的范畴和性质呈现出差异。多元智能理论有助于我们突破传统的人才评价观,建立起多元化的人才评价标准。

多元智能理论关注学生差异,善待学生的差异,根据学生的差异,运用多样化的教学模式,促进学生潜能的开发。在教育目标上,多元智能并不主张将所有人都培养成全才,而是认为应该根据学生的不同情况来确定每个学生最适合的发展路径。通俗来讲,多元智能理论不是让学生千军万马过独木桥,也不是简单的给学生多架几座桥,而是主张给每条学生都铺一座桥,让“各得其所”成为现实。教育的价值除了为社会培养有用之才,更在于发展和解放人本身。因此,根据多元智能理论,我们在各个教育阶段,必须打破以单一的学业成绩建立的人才评价标准,因为这一标准仅涉及多元智能理论中的部分维度,可能导致人才的提前分化,从而使部分群体失去接受高等教育的机会。特别是学业成绩与学生家庭所处的阶层地位密切相关,因此这种单一评价标准将再生产社会阶层的不平等。根据多元智能科学评价学生是各级教育发展的应然趋势,一方面有助于减少考生在自然禀性和社会地位上的专断性,弱化考生与家庭所处社会阶层的相关性;另一方面,有助于强化学校教育对学生智能发展的显著影响,因为多元智能理论认为,智能的最初发展主要集中在学前阶段,之后延伸至中小学阶段。而弱化与考生家庭阶层背景的相关性,强化与考生学校教育的相关性,将有利于与各阶段的教育补偿形成合力,使学生在高等教育入学机会方面实现合理分化、平等竞争。

(三)资本积累的针对性

如果说教育补偿是为了纠正长期以来形成的对弱势群体的初始获得不公而采取的“反向歧视”的措施,而建立多元化的人才评价标准则是在教育系统内,运用多元智能理论强化学校教育的影响力,那么有针对性的增加弱势群体家庭所处社会阶层的资本积累,则成为在教育系统外部提供良好制度环境的重要保障。从长远来看,要在根本上改变弱势群体在高考竞争中的不利地位,必须改变学生的家庭背景因素,增加弱势群体家庭的经济资本、文化资本和社会资本。

国家应该制定政策,进一步缩小各阶层经济收入的差距,通过税收调节、分配制度改革、财政性补贴等多种途径,增加弱势群体家庭的收入,使他们有能力逐步增加对其子女的教育投入。其次,应缩小城乡文化的差异,减少由于不同阶层场域中惯习的影响而导致的弱势群体与主流文化的冲突。要通过城乡文化一体化建设、家庭文化的发展繁荣以及社区文化活动的开展,使弱势群体家庭获得更多的文化资源,通过开展各种形式的非学历教育,使广大弱势群体的父母有机会接受免费的教育和培训,逐渐提升家长的文明素养和优化家庭的教育方式。经济资本和文化资本的积累,将有助于弱势群体家庭社会资本的获取,同时,通过制度建设,使弱势群体在学前和中小学阶段逐步享有相对均衡的优质教育资源,最大程度的避免社会弱势阶层的代际传递现象的发生。

高考制度实质上是围绕高等教育入学机会的分配与调节所制定的规则体系,在讲究选才效率的同时,也必须强调公平。高考公平体现着教育公平,而教育公平是社会公平的重要基础。对高考竞争中弱势群体成因的社会学分析表明,高考中考生之间的竞争,本质上反映了考生家庭所处社会阶层对稀缺教育资源的争夺,因此,追求高考中的公平竞争,建立体现公平正义的高考竞争制度,不仅要进行高考制度本身的改革,还须有效调节高考之外社会各阶层的利益冲突,探索在各级教育阶段对人才评价的科学标准,为高考制度改革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注 释:

①陈成文:《社会弱者论——体制转时期社会弱者的生活状况与社会支持》,北京:时事出版社,2000年,第21页。

②[美]伦斯基著:《权力与特权:社会分层的理论》,关信平等译,杭州:浙江人民出版社,1988年,转引自罗竖元:《加强弱势群体子女教育的社会学分析》,《广西社会科学》2011年第1期。

③吴刚:《教育社会学的前沿议题》,上海:上海教育出版社,2011年,第15页。

④⑦王伟宜:《高等教育入学机会研究》,广东:广东高等教育出版社,2011年,第100页、第104页、第136页。

⑤马晓强:《“科尔曼报告”述评》,《教育研究》2006年第6期。

⑥刘慧珍:《社会阶层分化与高等教育机会均等》,《北京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7年第1期。

⑧罗尔斯著:《正义论》,何怀宏等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8年,第10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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