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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为民是法院工作的根本宗旨

2013-10-21慕平

前线 2013年10期
关键词:人民法院当事人法官

慕平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就是我们的奋斗目标。”对于人民法院来讲,就是要始终坚持司法为民,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提供司法保障。当前,结合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人民法院有必要进一步深入理解、准确把握司法为民的根本宗旨和实践路径。

深刻认识司法为民是人民法院工作的根本宗旨

不管形势怎么变、条件怎么变、环境怎么变,人民法院司法为民的根本宗旨不能变。首先,坚持司法为民是确保审判事业正确政治方向的必然要求。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是党的根本宗旨,人民性是我国国家政权的本质属性。人民法院作为党领导下的国家司法机关,必须把司法为民作为全部工作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其次,坚持司法为民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应有之义。社会主义法治的精髓,在于通过法律手段保障人民群众的权利。司法作为依法治国的关键环节和重要保障,必须将法治的精髓贯穿履行职责的始终,依法服务和维护人民群众的利益。第三,坚持司法为民是人民司法优良传统的继承和发扬。从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的马锡五审判方式,到建国初期为巩固国家政权开展的司法工作,再到改革开放三十多年来的司法实践,人民司法事业的优良传统集中体现在司法为民。在新形势、新条件下,司法为民的优良传统不能丢,而要与时俱进,发扬光大。还有,坚持司法为民是解决当前司法工作中突出问题的客观需要。近年来,人民法院的各项工作都取得了很大成绩,但还在一定程度上存在司法不公、行为不廉、作风不实等问题,这些问题产生的原因很复杂,但最根本的一条是没有弄清“权从何来、为谁用权”。要解决制约人民法院工作科学发展的突出问题,首先要澄清思想认识,从内心深处理解和认同司法为民的根本宗旨。

准确把握司法为民面临的新形势和新要求

当前,我国正处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关键时期。人民法院工作站在了新的历史起点,践行司法为民面临新的形势和要求。

人民群众的司法需求不断丰富和发展。改革开放以来,人民群众期待司法保障与服务的范围不断拓展,大量矛盾纠纷以案件的形式汇聚到法院,司法需求的总量不断攀升。从北京法院来看,年受理案件的数量已经从1978年的1万余件增加到了目前每年40万件以上。在司法需求总量不断攀升的同时,人民群众还提出了一系列新的要求和期待。不仅要求保护人身财产安全,还期待保护更加广泛的其他社会权利;不仅要求对案件依法作出裁判,还期待从根源上化解纠纷;不仅要求司法结果公正,还期待司法过程公开透明;不仅要求对司法活动的知情权,还期待对司法活动的参与权和监督权。此外,由于社会利益格局的深刻变化,人民群众的利益诉求也日益多元,司法工作平衡各方利益的难度越来越大,社会公众从不同角度对司法工作提出不同的要求。比如对于刑事审判,既有严厉打击刑事犯罪的要求,又有充分保障人权的要求;对于执行工作,既有加大执行力度的要求,又有避免矛盾激化的要求。

法院工作所处的司法环境日益复杂。随着改革开放逐步进入“深水区”,以往积累的深层次矛盾,在司法案件中不断显现,法律问题与社会问题相互交织,社会公共利益与当事人个体权益叠加碰撞,案件处理的复杂程度不断加大。社会环境日益公开透明,微博、微信等自媒体的广泛应用,使任何一个平常的案件、微小的问题都可能迅速成为舆论焦点和社会热点。这要求人民法院必须严格规范执法,做好每一个工作细节。全社会对司法工作的关注度越来越高,监督力度越来越大,但监督机制还不够科学、规范,人民法院一方面要提高自觉接受监督的意识,另一方面要勇于排除各种不当干扰,坚持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

人民法院自身还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当前人民法院面临两大难点问题:其一是司法能力不适应人民群众日益发展的司法需求;其二是司法腐败风险防范有待进一步加强。这两方面的问题直接影响司法公信力。中央提出的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等“四风”问题,在司法工作中也有所体现,形式主义和官僚主义成为制约人民法院司法能力提升的重要因素,享乐主义、奢靡之风成为滋生司法腐败的温床。

进一步找准新时期落实司法为民的实践途径

坚持司法为民,基础是公正司法。公正是司法的生命线,也是司法的本质要求,案件能否得到公正处理是人民群众最为关心的问题。坚持司法为民,首先要做到严格依法办案。宪法和法律是党领导人民制定的,是党的主张和人民意志的统一。依法办案的过程,本身就是人民意志通过法定程序实现的过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后,有法可依的问题总体上得到解决,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问题变得更为突出和紧迫。人民法院担负着保障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正确实施的神圣职责,在任何时候、任何案件中,都必须坚持依法独立审判,坚守法律底线和司法良知,决不能让不公正的审判伤害人民群众感情、损害人民群众权益。其次要努力實现案结事了。司法判断的过程,既是评判是非的过程,也是做群众工作的过程。人民法院审理每一起案件,都不能仅仅把它看成是一个纯粹的法律问题,而要把它看成是一个实实在在的社会问题。要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妥善平衡各方利益关系,耐心开展说服教育工作,促进矛盾纠纷的实质性解决,实现形式公正与实质公正的有机统一。第三要让当事人切实感受到司法公正。审判活动中,法官的一言一行都受到当事人的关注,影响当事人对公正的感受。良好的作风形象可以增强人民群众对于案件处理结果的信任,反之,即便结果本身是公正的,也会因为作风形象不佳引起当事人的怀疑。人民法官必须牢记司法作风无小事,把司法为民内化于心,把公正司法外化于行,恪守司法行为规范和道德礼仪,树立廉洁、中立、文明、平和的公正形象。

坚持司法为民,重点是保障民生。民生是事关人心向背的根本性问题。党的十八大报告提出,加强社会建设,必须以保障和改善民生为重点。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和社会的急剧变化,民生方面不断出现新情况、新问题,有些还带有一定的敏感性、群体性和对抗性,法律关系复杂、处理难度大。据统计,北京法院受理的劳动争议、教育医疗、婚姻家庭、征地拆迁等涉民生案件已占全部民商事案件的40%左右,许多刑事和行政案件也与民生息息相关。正确把握和处理涉民生案件,依法保障和服务民生,是人民法院贯彻落实司法为民宗旨的重要体现,也是人民法院不可推卸的政治责任。一方面,在审判工作中保障民生,要注意区分生存权利与发展权利、民生权益与非民生权益。在依法裁判的基础上,发展权利要适度让位于生存权利,非民生权益要适度让位于民生权益。例如在劳动争议案件中,要更加注重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在婚姻家庭案件中,要更加注重保护妇女、老人、儿童的合法权益;对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的犯罪行为,要依法严厉打击。另一方面,在审判工作中保障民生,要设身处地为当事人着想。要体察困难群体的诉讼难处,积极运用释明权为他们提供诉讼指导,保持各方当事人诉讼地位的实质平等;根据法律和政策,主动帮助符合条件的当事人减免诉讼费用、申请社会救助,对于影响当事人基本生产生活的民生案件,优先立案、审理和执行。

坚持司法为民,关键是转变审判方式。现阶段人民群众的诉讼能力高低不一,很多当事人对司法抱着朴素的观念,人民法院不能脱离这个客观实际对群众的诉讼能力提出過高要求。司法为民的根本宗旨,要求法院必须主动消除群众诉讼障碍,努力让审判工作更加适应群众的诉讼能力。一是要深入推进司法公开。司法运行的基本方式本身就是公开透明的。当前,一些人民群众对司法工作存在不满和误解,很大程度上是由于司法公开程度不够、信息不对称所造成的。人民法院要以改革创新精神,全面落实司法公开原则,系统打造审判流程公开、裁判文书公开、执行信息公开三大平台,通过倒逼机制,规范司法行为,提高审判质效,满足群众需求。二是要不断完善司法便民。方便快捷地参加诉讼、解决纠纷,是人民群众对司法提出的迫切要求。从世界范围看,更加便捷高效已成为司法的发展方向。人民法院更有责任和义务,以方便群众诉讼为出发点,打造统一的诉讼服务平台,制定完善诉讼服务规范,使当事人在诉讼全程中提出的各种需求都能在诉讼服务平台得到有效的接待处理。三是要发挥调解工作优势。调解在我国具有悠久历史,是人民司法的优良传统。调解与判决相比,更有利于法、理、情的深度融合,更加符合现阶段的社会需求。要耐心细致地开展调解工作,根据案件性质,做到调判结合、案结事了,实现社会和谐。例如,北京法院的赵海法官在社区巡回审判,6年如一日骑一辆自行车穿梭于大街小巷,主要通过调解方式化解家庭矛盾、邻里纠纷,得到群众的信赖和认可,被誉为百姓身边的“贴心法官”。四是要注重释法说理。司法裁判规律决定了不可能每个当事人都成为胜诉者,但可以通过充分的诉权保障、深入的辨法析理做到胜败皆明。要从国情民意出发,采取易于群众理解的方式,多做释明引导、判后答疑工作,努力让当事人明白权利义务、理解判决结果、认同司法公正。

坚持司法为民,焦点是改进司法作风。不断加强和改进司法作风,是司法为民宗旨的具体体现。一是要克服特权思想。当前,有的法官缺乏群众观点,存在高高在上的官僚作风,门难进、脸难看、话难听、事难办,虽然是少数现象,却严重损害法院形象。司法活动中,法官的审判工作并非是居高临下地行使权力,而是在依法文明地履行职责、为群众服务。要从思想深处解决权力来源问题,甘当“平民法官”,切实尊重当事人的各项权利,把关爱、理解、体恤等精神融入司法全过程。二是要改进窗口服务。立案、信访等窗口单位是法院形象的最直接体现,但窗口单位司法行为不规范、着装形象不佳、服务质量不高、便民措施落实不到位等问题屡有出现。要有针对性地改进窗口单位的服务,加强对窗口服务的监督,使诉讼服务更加便捷、有序、高效。三是要提高做群众工作的能力。人民法官既是宪法规定的审判机关,也是党和国家的群众工作部门。群众工作能力是司法能力的重要组成部分。当前,要注重加强青年法官的实践锻炼,建立法官深入基层、联系群众机制,使青年法官在为民实践中不断提高境界、汲取力量、强化能力。四是要确保清正廉洁。司法不公、不廉是人民群众反映最强烈、最集中的问题。个别腐败行为所造成的恶劣影响,用无数法官的辛勤努力都难以挽回。要深刻认识反腐败斗争的艰巨性、复杂性和长期性,旗帜鲜明地从严管理、从严监督,筑牢思想防线,加强制度建设,加大查处力度,确保法官清正、法院清廉、司法清明。

(作者: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

责任编辑:蔡庆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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