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哥伦比亚税收政策和外汇管理研究

2013-10-21吴克兵

江汉石油职工大学学报 2013年3期
关键词:代扣代缴比索哥伦比亚

吴克兵

(中国石化集团国际石油工程有限公司,北京 100029)

哥伦比亚地处拉美北部,是南美唯一拥有北太平洋海岸线和加勒比海海岸线的国家,地理条件优越,其宏观经济运行平稳,是拉美第5 大经济体,2008 年金融危机后稳步复苏,平均经济增长率高于大多数拉美国家。2011 年,中国、哥伦比亚双边贸易额达到82 亿美元,同比增长39%,其中中方对哥出口达58.4 亿美元,同比增长53%。2012年1至8月,双边贸易额同比增长15%,其增速远高于中国2012 年6.2%的对外贸易增速。中国是哥伦比亚第二大贸易伙伴,哥伦比亚是中国在拉美第八大贸易伙伴。

2012年5月15日,在经历六年的艰难谈判后,哥伦比亚-美国自由贸易协定生效运行,哥伦比亚向美国出口的99%的工业和纺织品、89%的农业产品享受零关税政策,其他许多产品的关税将在15 年内逐步降低。截止2012 年末,已有包括中化、中水电、华为等30 多家中国企业在哥伦比亚落户,中国在哥伦比亚的投资额达到15 亿美元。同时,2012 年5月,哥伦比亚总统桑托斯访华,10月份,商务部部长陈德铭率经贸代表团访问哥伦比亚,双方对扩大经贸合作,增进相互投资提供了很多优惠政策和发展安排。

鉴于当前美国等西方国家贸易保护主义抬头,对中国出口产品限制越来越多,贸易条件越来越严格,中国企业应抓住哥伦比亚与美国签订自由贸易协定以及中哥贸易迅速增长的有利时机,增加对哥伦比亚直接投资力度,通过在哥设厂生产制造后对美国和拉美出口,规避贸易保护,提高经济效益。笔者作为国企外派员工,曾在拉美地区工作多年,对当地经济和投资环境有较深了解,特将哥伦比亚税收政策、外汇监管制度总结出来(以石油天然气行业为例),供有志进行直接投资的企业参考。

1 主要税收政策

哥伦比亚工程服务业主要涉税税种有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关税、工商税、印花税、财产税、金融交易税等,各个税种的税率、缴税基数等具体的规定如下:

1.1 增值税

1)增值税概述

哥伦比亚的增值税属于生产性增值税,也就是说购置固定资产的增值税不能作为增值税进项抵扣(特殊情况除外),而是作为资产的取得成本计提折旧的。其税收征收制度分为两种,即一般制度(征收方法类似于国内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和简易制度(征收方法类似于国内的小规模纳税人)。

2)增值税税基及税率

增值税税基为销售收入总额,除特殊商品和服务外(移动电话为20%,哥伦比亚产啤酒为11%,另医疗卫生服务等特殊商品和劳务的税率为10%),一般制度下增值税率为16%,简易制度下根据行业不同采用不同税率。

就石油工程服务行业而言,其工程服务收入的增值税缴纳根据所提供的工程服务种类不同而采用不同的征收方法,有比照建筑业按简易办法征收,也有比照服务业按一般制度征收,具体情况要根据税务局对石油工程服务具体业务的规定来区分,大致情况如下:对于钻井、修井等与石油行业密切相关的工程服务,比照建筑业按照简易方法征收增值税,即按照企业利润率或者行业平均利润率(建筑行业平均利润率为5%~7%)对服务增值部分征税。在此征收方式下,项目直接采购支出、直接人工成本等发生的进项税不得抵扣,须直接计入项目成本;而办公室人员费用(不针对具体项目)的进项税可以计入增值税进项税额,抵减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每月增值税销项税按照当月不含税工程服务收入的行业平均利润率(一般为5%~7%)征收16%的增值税,甲方在结算工程款时代扣代缴50%的增值税销项税,所代扣代缴的增值税销项税额可抵减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

而石油工程中的物探服务,区分钻井和物探资料处理解释采用不同的征收方法,对于物探中的钻井服务比照钻修井采用简易征收办法,物探资料的处理解释则比照服务行业采用一般制度征收。

3)增值税申报缴纳

哥伦比亚发票可以用外币开具,但是增值税必须用当地货币(比索)支付。所应缴纳的增值税必须用交易发生当日的汇率换算成比索申报缴纳。增值税每两月申报 一次,分别在2月、4月、6月、8月、10月、12月月底进行。

如果进口设备价值超过500 000 美元,在经海关和税务主管部门批准后,可以在进口完成时缴纳40%的增值税,剩余60%的增值税在未来两年内缴纳。

1.2 企业所得税

1.2.1 企业所得税税率

企业所得税税率为33%(2006年为35%,2007年为34%,2008年以后为33%)。哥伦比亚对满足一定雇员和投资条件的工业保税区企业有15%的特殊优惠,但石油天然气行业的公司不适用该规定。

石油工程服务企业在取得工程服务收入时甲方代扣代缴1%的企业所得税,甲方所代扣代缴的企业所得税可在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时抵减实际应缴的所得税。

1.2.2 亏损弥补规定

2006 年以后产生的亏损可以无限期向以后年度结转。目前税法尚未对每年可抵减应税收入的亏损金额设置上限。

1.2.3 税前可列支费用规定

1)可税前列支的工资费用必须是已按规定缴纳了社保和相应税费的工资费用。

2)接受国外企业提供服务的费用,必须在合同报送政府相关部门登记备案后,方可税前扣除。

3)关联企业之间发生的交易,在满足转让定价原则(须有转让定价分析支持)的情况下可以税前扣除。

4)与关联企业之间发生的债务利息及其他财务支出不得税前列支。

5)除坏账准备和养老金减值准备除外,计提的其他减值准备不得税前列支。

1.2.4 税收优惠

涉及石油工程服务行业的税收优惠主要有:

1)生产性固定资产原值的40%可作为企业所得税税前抵扣项加计列支(包括通过融资购买方式取得的固定资产)。但是该固定资产必须直接和永久性地用于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中,并且要求采用特殊扣除优惠政策的资产只能采用直线法计提折旧。

2)石油天然气等基础工业采购重型机械设备所支付的增值税可抵减应纳所得税额,相应地采购该类设备缴纳的增值税将不再作为固定资产的组成部分计提折旧。哥子公司从关联企业和非关联企业采购钻机、顶驱等均可享受该税收优惠政策。

1.2.4 预扣所得税的相关规定

预扣所得税,是指雇主替政府从职员薪资中扣缴的所得税。

1)利息:对支付给境外有资格的金融机构的贷款利息,免征预扣所得税。

2)技术服务、技术支持和咨询服务:哥伦比亚境内和境外企业取得的技术服务、技术支持和咨询服务收入,预扣所得税税率为0%。

3)分支机构汇回利润:分支机构汇回利润,其预扣所得税税率为0%。

1.3 个人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应由个人承担,但对企业工资成本有较大影响,特别是外派员工,国内签订的合同一般是按税后收入计算,因此个人所得税政策也需要重点关注。

1.3.1 个人所得税应税收入

包括:①雇佣所得:雇佣所得的25%免税,但每月的免税额有最高限额,该限额逐年增加。②自我经营及营业所得。③投资所得。④董事酬金。本文主要说明与雇佣所得相关的税收减免及税目税率。

1.3.2 个人扣除项目

1)免税收入:25%的雇佣所得免税,2009 年月度免税额上限为570.3 万比索(大约2 851 美元)。此外,哥伦比亚还额外的规定了奖金的季度免税上限,每个员工每季度取得的奖金收入低于300 万比索(该上限每年调整,2008 年为280 万 比索,2009 年为300 万 比 索)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2009 年的年度免税奖金上限为1 200 万比索。

2)为购买住房而支付的贷款利息和按通货膨胀调整的利息可以扣除,但每年都会有扣除限额。

3)若纳税人、其配偶及最多两个孩子的教育健康费用支出不超过纳税人应税雇佣所得的15%,以及纳税人上一年度的所得不超过10 931 万比索(大约54 655 美元),这些费用就可以税前扣除。

4)强制养老金、雇员自愿缴存养老金、在境内商业银行开立的AFC账户存款(意为改善住房建设存款,类似于国内公积金账户存款),以及房租支出,若这些费用不超过雇佣收入的30%,可以税前扣除。

1.3.3 个人所得税税率表

表1 中涉及的代扣代缴所得税税率适用于2009 年居民月度雇佣所得。(雇佣所得代扣代缴所得税的税基为75%的雇佣所得扣除强制和自愿养老保险和AFC存款后的金额,针对每个雇员情况不同)。

表1 2009 年居民月度雇佣所得代扣代缴所得税税率

1.4 关税

关税以货物到岸价为税基,哥伦比亚总体关税水平较低,总体的税率范围为5%~20%。钻机修井机等主要的石油设备的进口关税为0%,顶驱的进口关税税率为5%。

设备可以选择临时进口和永久进口。在临时进口方式下,进口货物将由海关监控,如果规定期限到期,这些货物必须再出口或是确定性进口,临时进口的资产可以计提折旧。临时进口分为短期临时进口和长期临时进口。短期临时进口的法定期限是六个月。长期临时进口的期限最长为5 年,在长期临时进口下,须缴纳的增值税和关税可以在五年内分10 期缴纳,已缴纳的增值税和关税可以在设备选择永久化时抵减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和关税。在该种方式下,已缴纳的增值税仍可享受抵减应纳所得税的税收优惠规定,并且设备价值的40%亦可作为企业所得税税前抵扣项加计列支。

如果采用向母公司支付设备租用费的形式,一般而言,支付给母公司的设备租用费是可以在税前扣除的,由于租赁向海外支付的款项必须缴纳33% 的预扣所得税。

1.5 工商税(ICA)

工商税是一种地方税,税收征管机关是工商活动发生地,税率根据公司的经营活动和地理位置不同而不同,以年度或者每2个月的净收入为税基。当年实际支付的工商税可在所得税前100%扣除。目前波哥大的工商税率为0.966%。

1.6 印花税

印花税的税基是合同里规定的服务总金额(不含增值税),课税基础是超过6 000个单位课税价格的部分,征收的对象是金额大于6 000 单位课税价格的公共或私人文件(哥伦比亚国家税务总局每年都会公布以哥伦比亚比索计价的单位课税价格〈UVT〉,作为价值度量方法来调整税额和其他涉税义务。税务总局每年调整单位课税价格,2009 年的单位课税价格为23 763 比索,约合11.9 美元)。

税率采用逐年递减的方式,假设从2007 年开始纳税,按照每年降低0.5%的税率纳税,直至2010 年税率将为零。即2007 年为1.5%,2008 年为1%,2009 年为0.5%,2010 年为0%,应缴纳的印花税由付款方在付款时全额代扣代缴。

1.7 财产税

财产税为地方税,征收对象是土地或不动产。税基是不动产的市场价值或土地清册价值。财产税税率由所在辖区设定,税率根据位置或用途不同而不同,一般的税率范围是0.4%~3.5%。

1.8 金融交易税(银行特别转账税)

税率为4‰,课税对象是银行转账金额,同时特定会计科目变动金额也是金融交易税的征收对象,当年实际支付的金融交易税的25%可在所得税前扣除。对同一所有人在同一金融机构下不同账户之间的转账行为暂不征收。

2 主要外汇管理规定

2.1 外汇管理法律法规

一般而言所有在哥伦比亚从事经营活动的企业都必须受到哥伦比亚外汇管制的约束。哥伦比亚外汇管制分为“一般外汇管制”和“特殊外汇管制”。在一般外汇管制下,哥伦比亚居民企业(在当地注册成立的法律实体)之间的经济往来必须用比索结算,不得使用外汇结算。在特殊外汇管制下,哥伦比亚居民企业之间也可以用外汇结算。专门从事石油勘探和开采的企业可被认定为适用特殊外汇管制的企业,但必须取得了政府颁布的相关资质。

2.2 资金汇入渠道

哥伦比亚法律只允许企业与银行及金融机构之间的借贷行为。如果中国企业通过总部向其哥伦比亚分(子)公司提供了款项周转,其一关联企业之间的债务产生的利息及其他财务的支出不得在税前列支,其二对资金汇出有一定限制且要征收资金汇出税。因此对哥投资如有贷款需求,只能通过与境外银行及金融机构签署借贷协议的形式在哥伦比亚央行备案,才可以使用境外资金。

2.3 资金汇回方式

1)关联方还贷形式,2008 年后此种方式不被允许。

2)设备融资购买的形式。这种方式下,以设备到岸价为上限签署设备购买及担保协议并到央行备案,作为资金汇出的合法依据。由于哥伦比亚央行规定的利率上限比较高(在20%左右),因此通过签署设备融资购买协议、适当延长融资期限和提高利率是资金汇回的主要渠道。

3)计提名义工资。受劳工法的限制,较难取得哥伦比亚工作签证,而且人工成本较高,基本上只能用于支付中方外派员工实际工资、生活补助等支出。

4)签署服务合同。通过签署技术服务合同等,在向政府监管部门备案并缴纳印花税后资金可以合法汇出。但必须要代扣代缴8%的增值税和10%的预扣所得税。

5)境外费用:当地居民企业员工在境外的差旅费、住宿费、设备保险费、业务招待费等可以直接税前列支。对于国内承担的中方外派员工的社保费用、母公司计收的管理费用等,根据公司开立地不同、税务局监管力度差异,能否税前列支也有差异。

6)税后利润。在缴纳10% 的预扣所得税后可以汇回。

3 结论

哥伦比亚实行市场经济多年,其税收政策、外汇监管政策较为稳定,尤其是近几年在美国的支持下基本扫清了游击队,毒品犯罪问题也得到了很大遏制,人心思定,社会注意重心转移到经济发展上来,对国外投资持开放和欢迎态度。在美哥自贸协定生效、中哥自由贸易协定启动谈判的情况下,哥伦比亚有成长为中国拉美战略“桥头堡”的潜力,不失为中国企业“走出去”的好选择之一。

[1]商务部.对外投资合作国别(地区)指南-哥伦比亚[C].2012.

[2]郭德琳.安第斯共同体的新步伐[J].拉丁美洲研究,2002(01):43-44.

[3]张勇.浅析中国与安第斯共同体互利双赢的贸易机制及其启示[J].拉丁美洲研究,2006(5):35-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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