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借信用卡赚利息,却被透支18万
2013-10-17
3年前,赵女士需要资金周转,先后向公司同事齐先生借了9张信用卡,两人签协议约定借用期限、还款事项,并口头商定信用卡的使用利息,大约为月息3%。
在使用的两年里,赵女士都定期还款,还支付了他总共近13万的利息。但2012~8月份,齐先生信用卡催账单如雪花飘来,找到赵女士才得知,钱还不上了,这时9张卡里总共欠款18万多。齐先生为此诉至法院,要求赵女士还款18万。7月15日下午,南京玄武区法院开庭审理这起首例“出借信用卡收好处费”案件。
案情回放:同事急用资金,签了协议放心借出信用卡
齐先生和赵女士是公司同事。2010年9月赵女士突然找到他,解释自己在做建材生意,手头上有些紧张。如果跟银行借款,手续太繁杂,便问齐先生借几张信用卡方便其透支。三个月时间内,他总共借了7张信用卡给赵女士,每次借卡,他们都有书面约定。
7月15日下午的庭审上,记者看到了他们借卡时签订的4份协议。协议上约定,“借卡期间产生的一切费用均由乙方(赵女士)承担”。之后他又3次跟赵女士签协议,总共借出7家银行的7张信用卡。
9张信用卡月息3%,两年获利13万
除了书面上的约定,双方还口头上约定支付齐先生一定的利息,大约为月息3%。为什么只是口头约定利息呢?齐先生解释,当时不想把利息直接写在双方的协议上,但实际上两人都承认。
尽管4次协议中,约定信用卡使用期限只有两个月或三个月,最后一次约定换卡日期是2011年1月。但实际上此后,齐先生并未收回自己的信用卡。在2011年和2012年又借给赵女士两张信用卡。近两年期间,齐先生通过银行卡或者支付宝总共收到23万还款,其中将近13万是支付给他9张信用卡的使用利息。
案外生枝:借卡人又把卡给其他人使用了
齐先生记得赵女士最后一次给他打款是去年8月8日,之后再无音讯。齐先生查询得知9张卡中欠款总共18万,为了不让金额继续增加,他便先自己还上并注销了所有信用卡。他起诉至法院,就是要求赵女士补回这18万元。
但赵女士却称自己也是受害人。据其代理人彭律师介绍,真正使用信用卡的是案外人许某。彭律师还出示了在去年8月份,无法还款之后许某打的一张借条。
但法庭认为,合同约束的是签订双方,即便赵女士又把信用卡借给了许某,但还是赵女士负责。
三大焦点
1.借信用卡,借的到底是“卡”还是款?
齐先生认为信用卡本质上是持卡人向银行借钱,而他把信用卡借给赵女士使用,告诉其密码,她既可以消费也可以取现。所以出借的不仅仅是卡这一载体,而是信用卡授信额度内钱款,两人是借款关系而不是借用(卡)关系。但赵女士觉得,两人之间不存在借款的关系,自然也不该承担还款的法律责任。即便存在某种关系,也只是借卡使用的关系。
2.规定信用卡不准转借,借卡协议还有效吗?
记者看到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信用卡业务管理办法》中明确规定:信用卡仅限于合法持卡人本人使用,持卡人不得出租或转借信用卡及其账户。李法官解释,持卡人就是当初与银行签订信用卡使用合同的人,“一旦出租或转借,银行可以纠正,并且可以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
齐先生的行为已经违反了此规,那他与赵女士约定的借出行为还有效吗?他认为只是违反了行政规章的规定,不算违法,并不影响借款合同的效力。但赵女士坚持,齐先生违规借出信用卡,已经有错在先。即便双方协议有效,她也只应该对约定期限内的债务负责。而后来,齐先生的损失是在期限以外产生的,还款不是她的义务。
3.齐先生获利13万受法律保护吗?
齐先生认为,双方虽然合同中没有约定有利息,但对方在两年内,每个月都正常付了利息,已经用实际行动证明利息是存在的。从常理来说,如果没有利息,他是不可能将这么多信用卡借给赵女士用的。借出去之后,他不仅承担经济风险,还有信用风险,而且利息已经实际支付完毕了,理应受到法律保护。
赵女士依然坚持,借卡行为本身就违反了规章,还从中收取好处费,就更不合法了。“因为任何人都不能从违法行为中获利,不能得了便宜还卖乖。”她认为即便还齐先生18万,也要把其中的13万“好处费”扣掉。
法官释案:借卡行为违反银行规章,但双方借卡合同应有效
原被告双方提出的几大问题,也是法庭上双方辩论最激烈的焦点。对于争议焦点,法庭并未当庭认定也未宣判。不过审判长李法官还是给出了自己的解析和建议。
他首先称,这是南京地区出借信用卡,并从中牟利产生纠纷的第一例。“之前都是借信用卡,未及时还款,但此案中原来持卡人还获取了利息,这让双方的关系更复杂。”双方有约定的借卡和利息,这种私人的约定凌驾于银行规定之上,到底有没有效呢?
李法官解释,这种行为肯定违反央行规定,但并不意味着双方合同无效。“违反规章制度并不会导致无效,只有违反了全国人大制订的法律,才是无效的。”他称,从这个角度说,约定仅仅是违反了银行规章,但没有违反法律,这种约定应该是有效的;但是这种行为又扰乱了金融秩序,从这方面讲这种约定又是无效的。究竟如何认定,以及13万好处费如何处置,还要法庭合议。本报也将持续关注。
李法官还提醒,信用卡不仅是一种经济利益的体现,更会代表一种信用,持卡人不论出于何种原因外借,都可能给自己带来巨大隐患。此外,信用卡申请不可过多过滥,持卡人一般持有两到三张信用卡就足够了。同时银行自身也要自觉,不可一味追求经济利益而过多过滥地放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