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的法律教化
2013-10-17范沁芳
范沁芳
(作者系中共江苏省委政法委机关党委副书记,法学博士)
法律教化的渗透力:知识、价值、能力与积极公民
法律教化的目标就是使公民具有基本的法治素养、普遍的法治意识、对待法律的理性态度、参与法治的实践能力。
美国的法律教化模式较为贴近生活,贴近受众感受。如在校园教育中注意从学生的需求、兴趣、视角、思维特点来观察、解释法律,使教育回归学生的生活,在学生的积极参与中普及法律知识,树立法治意识。情境模拟、案例教学、社区参与,是普遍采用的教育方法。情境模拟,就是把法治的理念精神、制度规定转化为现实情境中人的现实法律问题,引导学生在发现问题、解决问题中学习法律知识。当班级中出现欺凌现象时,引导学生讨论什么是“权威”?对于非法权威何种反抗是恰当合法的?如何处罚违反校规的学生是正当的、有效的?在高年级学生中,引导学生组建社团,开展公共讨论、公共协商,建立规则解决班级分歧,实现自治管理等。这些活动既传授了法律知识、法治理念,也培养了学生参与公共治理的意识和能力。社区生活是美国人生活的基本公共形态,能够为学生提供丰富、真实、具体的法律信息和实践机会。社区参与就是将社区中法官、律师、警察等资源人士引入学校法治教育中,类似我国法宣工作中的“法制副校长”,不同的是,美国社区参与更注重真实情境、实践体验。社区参与主要分为两种形式:一是课堂中的社区,就是请资源人士进入课堂为学生做讲座、选择著名案例或争议案例举办模拟法庭、开展辩论活动,使课堂教育超越了空间区隔实现与社会生活的无缝对接;另一种就是社区中的课堂,这在校园法治教育中占相当比重,主要是实地参观法院开庭、议会开会、政府机构运作以及到公权部门实习等,通过实地考察和实践,破除法律神秘感,深化对所学知识的理解,发展实践参与能力。
法律教化的亲和力:宏大叙事与个体价值
拗口的专业术语、独特的表达方式、繁琐的程序、严谨的逻辑,法律多给人以严肃、刻板、晦涩的感觉。如何增进亲和力,美国人的做法简单而务实:把法律教化与公共文化设施相融合,让民众可以随时接触和感受到法治;把法律的宏大叙事与公民个人的自由、权利和个体价值紧密结合,增强法律在公众心中的认同感、归属感。
行走在美国,浓郁的法治文化氛围令人印象深刻。不仅可以在许多城市、州县看到诸如宪法广场、宪法公园、警察博物馆、犯罪博物馆等专题法律教化设施,而是在各地星罗棋布的综合性博物馆、纪念堂、纪念公园中,法律教育也是其展示的重要内容。浸润其中,自觉不自觉间,那些有关法律的知识、价值、理念映入眼底,走进心间,可谓是润物细无声式教化。公共媒体在法律教化中也扮演着举足轻重的作用。案件报道是美国新闻媒体报道的重要内容。作为判例法国家,媒体对于社会关注的热点、敏感案件高密度跟踪报道和深入挖掘,使得法官对法的理解与诠释、案件所携带的法治价值、法治内涵得以凸现,为公众所了解和知晓。虽然有时案件报道也会表现出娱乐化倾向,但基于对法律价值观的尊重和新闻自律原则的遵循,在大多数情况下主流媒体还是会保持客观和理性。借助媒体的放大效应,判例所承载的利益调整、行为规范和价值引导作用得到更充分展示。如辛普森案件中,刑事判决与民事判决间不一致,让公众知晓了刑事证据比民事证据有着更为严格的标准,而这种标准差异正是因为公民生命、自由具有更高权利位阶,归根结底还是为了更有力地保护公民的人权。
人总是关注那些与自己息息相关的事物。美国公共文化设施的法治教化注意从受众的心理感受和认知意愿出发,生动鲜活地诉说着法律与公民及其生活间的紧密关系,使得严肃、刻板的法律教化变得柔和、真切而温暖。例如美国国家历史博物馆的核心展厅——美国故事,把国家发展、法治进步与个体权利、自由的实现紧密结合起来。其对美国历史的阐述,就像是在解说公民权利实现史、国家法治发展史。
凸现个人在法治进步中的作用,是美国公共文化设施法律教化的另一个特点。在美国名人纪念馆、纪念公园,常常看到对纪念者法治理念的阐述和法治成就的展示,如杰弗逊纪念堂和林肯纪念堂。杰佛逊纪念堂四壁镌刻着杰弗逊所起草的《独立宣言》等法治名篇,立身铜像后还镌刻着“我已经在上帝圣坛前发过誓,永远反对笼罩着人类心灵的任何形式的暴政”。林肯纪念堂左右侧壁上分别镌刻着最能反映其法治思想的两篇演讲稿——连任总统时的演讲、葛底斯堡演讲《自由的新生》。美国国家历史博物馆在介绍林肯时,也是以其对美国法治的贡献为脉络,并特别镌刻了其在签署《奴隶解放宣言》时的一段话:“在我的一生中,我从来就没有这么确信,我所做的一切会比今天签署这份文件更加正确。假如我的名字会被载入史册,那将是由于这个法案,我的整个灵魂全寄托于此了。”在关注伟人对法治进步的推动作用的同时,也不忽略普罗民众为维护法治秩序、成就法治价值所作的牺牲。美国国家“二战”纪念公园在弯曲的“自由墙”上刻有4000颗金星,每一颗星都代表着在“二战”中牺牲的100位美国人。墙前铭石镌刻着一句简洁而有力的话“自由的代价”。在这种极具悲情色彩的诉说中,法律不仅是理性、意志,也饱含着人的情感、信仰和献身,法律获得了宗教般的尊荣。美国法学家伯尔曼的那句名言,“法律必须被信仰”,正是对这种教化方式的最好注解。
法律教化的感染力:深刻内涵与具象呈现
法律本质上也是一种艺术,一种追求公正与善良的艺术。既然有追求的同质性,就有交流的可能性。在法律教化中,美国人善于运用艺术手段。如首都华盛顿特区的中轴线,被命名为宪法大道,国会、总统府、最高法院呈三角状分布,借助空间布局的格序差别,形象地诠释着三权分立的宪法原则。联邦最高法院,奠基时就被定位为合众国法治信仰的象征。白色柯林斯式神殿建筑,传递着法治的神圣、庄严。旗杆基座饰以天平、宝剑,美国国旗高扬于上;沉思的正义女神、威严的法律守护神,端坐在门厅石阶两侧;代表权威、秩序的武士簇拥着头戴皇冠的民主之神,耸立在正厅门楣最上端,其下镌刻着“司法公正”的箴言,生动而简洁地表述法律的精髓。
除却建筑、雕塑外,美国人还注重挖掘寻常事物中的法治内涵,将其上升为一种象征,承载、传播法治价值,如美国自由钟。它本是1751年由宾州议会用100英镑从英国订购,由于铸造技术差运抵费城试敲时就破裂了,后由当地工匠重铸而成,但很快陆续出现裂缝,至1835年就不再使用。就是这样一口“破钟”因其铭刻着“宣告自由,遍及全国,家喻户晓”的箴言,在第一次宣读独立宣言时鸣响过,在合众国宪法通过时鸣响过,被视为美国的国宝。20世纪60年代民权运动时期,黑人争取投票权,围绕它静坐;黑人民权运动领袖马丁·路德·金在《我有一个梦想》的激昂演讲中,以一连串气势磅礴的排比句反复高喊的就是让自由的钟声响起。
这些法律的艺术表现形式,拉近了法律与人的距离,让公众更易于感知法律、理解法律,更为重要的是让法律具有了柔软、温暖的触感,让人们更易于认同法律、接受法律。相对于说教、惩戒,艺术让法律具有了更加触及心灵的力量,更好地实现了法律教化的目的。
法律教化的公信力:理想愿景与实践运作
法律的生命在于适用。美国在法律教化中十分重视法治实践的公众体验。公开与参与,是公众观察、了解法治实践状态两种主要途径。在美国,除却极少出于国家安全需要外,公众不需提供任何理由,就有权利接近政府档案信息或通过互联网、电子邮件查阅信息,公权部门、公益组织负有信息公开义务、协助义务。政府财政预算、每月公务支出情况、法院裁判文书、议会讨论事项及决议等信息,公众都可以很便捷地查到。经过简单预约有时甚至不需要预约,公众可以参观工作状态中的议会、政府、法院,可以通过参与开放辩论、听证、陪审团等方式参加到议会讨论、政府决策、法院庭审中。美国公权部门认为信息公开、接纳公众参与,既是法定义务,也是争取民意的机会。常常会编印专门宣传册或活页,图文并茂地介绍机构历史、职能、价值观和一些公众普遍关心问题,免费提供给参观者。有些公权部门还会设立专门的公共关系机构,负责接待和引导前来参观的公众,给予免费讲解,回答参观者的提问,帮助参观者了解机构运作的方式、过程。
在表达向实践的转化中,具有社会责任感的精英也发挥了正向示范作用。体现最为充分的是2000年总统选举中戈尔与小布什案。围绕佛州计票问题,戈尔和小布什展开了法律诉讼战来解决争议。在验票使两人差距缩小到537张并将继续缩小的时候,美国最高法院在4∶4平局的情况下,首席大法官伦奎斯特把票投给了小布什,最终裁定,计票终止,小布什当选。面对这一判决,戈尔表示:“为了维护我们民主体制的完整和力量,决定让步,接受这个最后结果。”这一真实案例对美国公众昭示三个重要原则:任何人都应当尊重法律,服从法律支配,无人可以成为例外;利益的分歧,即使是对最高元首职位的角逐,也应当通过法定程序解决;面对法院的最终裁决,无论于已有利与否,无论是否存在争议,都应当服从。对此,美国著名记者弗雷德曼评论说,这表明美国强大的关键在于这个国家对法治的信仰。失败者接受裁决,只有这样才能表明对法律的忠诚,制度才能在失误中总结教训不断改进并长存。
权力是法治的重要变量,既可能是有力推动者,也可能是彻底破坏者,其分界就在于权力是否被紧缚法律之下,是否对法律保持足够的谦抑。当美国时任总统克林顿作为被告,不得不在公堂上面对平民琼斯的性骚扰指控,不得不接受由其任命的司法部长指派的独立检察官近乎严苛的调查、盘问,不得不面对由于国会裁决将涉及其隐私的斯塔尔报告、检察官盘问录像在互联网和全美电视媒体公开所带来的羞耻,不得不忐忑地等待国会的弹劾裁决结果,不得不服从罚金、禁止律师执业五年的司法裁决时,公众看到了权力在法律面前的谦恭、看到了总统与平民在法律面前的平等、看到了宪法规定的权力制约原则的实际运行、看到了以媒体为代表的社会监督力量的存在。更为重要的是,真实的场景增强了公众对法治的信心、信仰。
法治实践是最真实、最有说服力的教化。能否培养公众对法治的普遍信仰,关键就在于法律的文本表达能否转化为现实的法治实践,法律的理想愿景能否转化为真实的法治秩序,否则一切教化最终都只是徒劳。法治是一种政治理念、一条条明示的法律条文、一系列制度设计,更是一种生活方式、交往模式、治理方式,应当生动而真实地“活”在政治运行、经济交往、日常生活中。唯有如此,法治才能活在人心、活在现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