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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CTA的“变相”回归及中国对策研究*

2013-10-16萍,冯

时代法学 2013年5期
关键词:变相谈判知识产权

刘 萍,冯 帅

(西北政法大学,陕西西安 710063)

一、ACTA的国际践行受阻

2012年1月19日,波兰政府宣布它将于1月26日签署ACTA(《反假冒贸易协定》,Anti-Counterfeiting Treaty Agreement)。1月21日,波兰政府网站(包括首相Donald Tusk的网站)就被黑客袭击了,他们要求波兰政府抵制ACTA。1月25日,波兰2万余名公民分别在克拉克夫(Krakow)、弗罗茨瓦夫(Wroclaw)以及波兰的其他城市进行示威游行,但是这却未能阻止波兰签署ACTA的决心,波兰驻日大使在26日还是签署了ACTA。当时,波兰国内的反对之声不绝于耳,批评者宣称这是对网络自由的破坏和攻击。1月27日,波兰政府进行了一项民意调查,调查显示,有64%的被调查者坚决反对ACTA,21%的被调查者赞成签署ACTA,另有15%的被调查者表示对此懵然不知〔1〕Warsaw demonstrators protest ACTA[EB/OL].[2012-01-27].http://www.webcitation.org/6510W7N66.。2月3日,波兰宣布暂停对ACTA的批准程序,因为政府未能征求民众的意见,而民众认为ACTA将会对他们造成威胁。就这样,2月17日,波兰首相Donald Tusk对外公开宣布,波兰将放弃批准ACTA。他进一步强调其早期支持ACTA的做法是错误的〔2〕Poland and Slovenia back away from ACTA[EB/OL].[2012-02-18].http://www.scotsman.com/news/world/poland-and-sloveniaback-away-from-acta-1-2124655.。

斯洛文尼亚驻日大使Helena Dmovek-Zorko签署ACTA后,国内黑客组织Anonymous就在多个网站播放政府官员的腐败视频作为对政府的威胁,他们强烈抵制ACTA。2012年1月31日,Helena Dmovek-Zorko对外发表声明,称自己签署ACTA是一个错误的决定,并公开向社会大众道歉。2月4日,几千民众在卢布尔雅那广场示威游行,反对政府签署和批准ACTA,他们认为,ACTA是几个主要发达国家之间秘密谈判的结果,而且它是对网络自由、个人隐私的限制和破坏〔3〕A New Question of Internat Freedom[EB/OL].[2012-02-16].http://www.nytimescom/2012/02/06/technology/06iht-acta06.html.。斯洛文尼亚教育部长Radovan Zerjav也曾经表示:“ACTA显然不是理解的产物,而是巨大误解的产物。”〔4〕Poland and Slovenia back away from ACTA [EB/OL].[2012-02-18].http://www.scotsman.com/news/world/poland-and-sloveniaback-away-from-acta-1-2124655.

2012年2月22日,欧盟委员会请求欧洲法院对ACTA是否会侵犯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进行评估。4月12日,时任欧洲法院ACTA预审法官David Martin发表了反对ACTA的意见,他认为,ACTA的条文存在很多模糊性和不确定性等因素,欧盟议会无法保证其能给予欧盟公民足够、充分的保护〔5〕Draft Recommendation[EB/OL].[2012-12-04].http://www.europarl.europa.eu/sides/getDoc.do?pubRef=-//EP//NONSGML%2BCOMPARL%2BPE-486.174%2B02%2BDOC%2BPDF%2BV0//EN.。

2012年6月,美国大使Mirian Sapiro代表白宫发表了对ACTA的官方意见:“我们相信ACTA将对全球知识产权形成强有力的保护,但同时需要注意对网络个人隐私、言论自由等权利的维护。”〔6〕Mirian Sapiro.The Role of the Anti-Counterfeiting Trade Agreement(ACTA) [EB/OL].https://petitions.whitehouse.gov/response/roleanti-counterfeiting-trade-agreement-acta.美国迫于国际社会的压力,对ACTA的批准态度有了一定程度的缓和,没有迫切要求继续履行ACTA文本的内容。

2012年7月4日,欧盟议会对ACTA的批准进行了投票,投票结果为:39票支持、478票反对、165票弃权,最终以反对票压倒支持票,ACTA在欧盟的批准程序也因此以失败而告终〔7〕Acta down,but not out,as Europe votes against controversial treaty[EB/OL].[2012-07-04].http://www.theguardian.com/technology/2012/jul/04/acta-european-parliament-votes-against.。

至此,很多学者认为,ACTA文本已经破产,对ACTA的争议也已落下帷幕。

二、ACTA的“变相”回归之势

就在大多数学者、民众松下一口气,相信ACTA已经落下帷幕之际,加拿大于2013年3月提出了一项知识产权保护法案——《打击假冒商品法案》。几乎与此同时,美国就迫不及待地进行了“跨大西洋贸易与投资伙伴关系协定(Transatlantic Trade and Investment Partnership,TTIP)”的谈判。事实上,TTIP就是通过“后门”实施ACTA的一种方式,可见,美国只是“暂时”搁浅推行ACTA的计划,它并没有彻底放弃ACTA。其实早在2010年,美国加入“跨太平洋战略经济伙伴关系协定(Trans-Pacific Partnership A-greement,TPP)”的谈判伊始,它的目的就是为了提高知识产权保护的执法标准,维护本国产业的知识产权。

(一)ACTA的二元涵义

1.ACTA的表面目的

自2008年美国、欧盟、日本等国进行初步会谈开始,ACTA的制定程序和内容就引起了国际社会的广泛关注。从图一的ACTA主要文本内容上看,它新增了数字环境下的知识产权执法、执法实践和国际合作等内容,并对民事执法、边境措施和刑事执法等做了更为细致的规定,其对知识产权的规制之严密程度,旨在建立知识产权执法的法律框架,对知识产权执法的措施和程序进行细化,从而弥补TRIPs〔8〕也即《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Agreement On Trade-related Aspects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简称为TRIPs协议。协议在此方面的不足。其实,TRIPs第三部分对知识产权执法也进行了专门性规定,但正如美、欧等国所指出的那样,它“只是地板而不是天花板”。〔9〕Monika Ermert.European Commission on ACTA:TRIPs Is Floor Not Ceiling.Intellectual Property Watch,2009-04-22.在现阶段,数字环境下的知识产权问题日益突出,网络侵权具有隐匿性、扩散性和快速性等特征,权利人的经济损失成为政府部门不得不重新审视的问题,ACTA赋予了主管机关责令网络服务商向权利持有人披露侵权用户信息的自由裁量的权利,试图借此对数字环境下的知识产权进行保护和支持。此外,ACTA在执法实践和国际合作部分的着墨较多,有利于促进知识产权执法的国际协调和合作,提高公民的知识产权意识,从而净化国际贸易中的知识产权保护环境〔10〕李宗辉.《反假冒贸易协定》(ACTA)的“表”与“里”[J].电子知识产权,2011,(8):15.。

图一:ACTA文本的主要内容简介(鉴于表格空间较小,此处只是大致将文本框架简单罗列一下)。

2.ACTA的本质意图

尽管以美国为首的发达国家和知识产权强国一直对外宣称,ACTA是一个维护知识产权的多边协议,旨在完善国际贸易中知识产权的保护〔11〕Fact Sheet:Anti-Counterfeiting Trade Agreement.European Commission.23 October 2007(Updated November 2008).,但是,这场由发达国家主导的知识产权执法协议的背后隐藏着的却是发达国家的一些深层次的意图。

首先,发达国家意图将ACTA打造成独立于WIPO和WTO框架下的知识产权执法体制,实现其国内产业力量所追求的知识产权保护的高标准性、高针对性和实效性。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orld Intellectual Property Organization,WIPO)在设定知识产权新标准方面一直未有突破且讨论的议题过于宽泛〔12〕Sara Bannerman.WIPO and the ACTA Threat.PIJIP Research Paper No.4,American University Washington College of Law,2010.,发达国家认为WIPO缺乏实用性,再加上WIPO设立之初就考虑到了大多发展中国家的意愿和利益,后期更是对发展中国家给予了一定程度的照顾,发达国家认为WIPO给他们制定、推行高标准的知识产权保护制造了障碍,因此一直都在刻意疏远、回避WIPO。此外,在“后TRIPs”时代,TRIPs协议所奉行的标准已经无法满足发达国家的“胃口”,他们纷纷要求制定“超TRIPs(TRIPs-plus)”国际标准。发达国家也曾经考虑过世界贸易组织(World Trade Organization,WTO)的功能,但它只局限于个案的效力,且其对TRIPs协议的一些解释无法令发达国家满意。在这种情况下,发达国家将注意力转向了一条全新的知识产权国际治理路径协议的制定上,他们意图使ACTA完全独立于以往的任何一种国际组织或知识产权公约体制,美国贸易代表苏珊·施瓦布(Susan C.Schwab)就曾对外强调ACTA谈判并不属于任何现有的国际组织的一部分。ACTA的谈判方企图设定比所有现存国际公约更高的知识产权保护标准,从而掌握国际知识产权保护的话语权〔13〕李宗辉.《反假冒贸易协定》(ACTA)的“表”与“里”[J].电子知识产权,2011,(8):16.,但无论是WIPO,TRIPs协议,还是WTO都无法满足他们的意愿。

ACTA谈判自2008年始,至2010年止,谈判方包括美国、欧盟、日本、加拿大、澳大利亚、韩国、瑞士、新加坡、新西兰、摩洛哥和墨西哥等11个国家,这些国家要么是经济发达国家,要么是知识产权强国,要么是与美国、欧盟等有自由贸易协议的国家,它们推行ACTA的目的是为了维护这些发达国家内部的知识产权利益。发达国家希望发展中国家加入到他们的行列之中,但与此矛盾的是,在谈判过程中,中国、印度、巴西等主要发展中国家却被拒之门外,使得ACTA成为“要么接受,要么拒绝”的“格式条约”,〔14〕李宗辉.《反假冒贸易协定》(ACTA)的“表”与“里”[J].电子知识产权,2011,(8):16.他们不允许发展中国家就某项条款发表反对意见。然后,这些发达国家再利用其在世界经济贸易中的优势地位迫使发展中国家无条件接受ACTA,正如Margot Kaminski所指出的那样,“当如此多的大型经济体与ACTA联系在一起的时候,其他国家想要抵制它,其巨大压力可想而知”。〔15〕Margot Kaminski.Recent Development:The Anti-Counterfeiting Trade Agreement(ACTA).The Yale Journal of International Law,2009(winter).这也就是发达国家一直奉行的“强盗逻辑”。

其次,尽管发达国家一直强调ACTA只是关于知识产权保护的执法协议,属于程序法的范畴,但是其在文本中的规定却对知识产权实体法进行了扩充,因此,ACTA是发达国家借规定知识产权执法体制之名,行扩充知识产权实体法制之实的工具,其中比较典型的是对“商业规模”的解释。ACTA第23条第1款规定:“商业规模的行为,至少包括为直接或间接经济、商业优势而展开的商业活动(...acts carried out on a commercial scale include at least those carried out as commercial activities for direct or indirect economic or commercial advantage.)。”〔16〕Anti-Counterfeiting Trade Agreement,3 December 2010.Article 23:Criminal Offences.它将“商业规模(commercial scale)”界定为“至少包括为直接或间接经济、商业优势而展开的商业活动(commercial activities for direct or indirect economic or commercial advantage)”,而TRIPs协议并没有给予“商业规模”一个明确的定义,只是在第61条第1款进行了概括性规定:“成员方至少应当对具有商业规模的故意假冒商标或盗版产品,提供刑事程序,并给予刑事处罚(Members shall provide for criminal procedures and penalties to be applied at least in cases of willful trademark counterfeiting or copyright piracy on a commercial scale)。”〔17〕Agreement On Trade-related Aspects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ection 5:Criminal Procedures,Article 61.

事实上,在2008年的“中美知识产权案(美国诉中国影响知识产权保护和实施措施的争端解决案)”中,中、美的争议焦点就是在对“商业规模”的论述和界定上,后来双方均向WTO专家组提交了书面陈述,专家组经过审查后认为,“商业规模”既有“商业”的“质(quality)”的一方面,又有“规模”的“量”的一方面,最终将其解释为:“典型的、通常的商业活动之数量、范围。”但是这种“数量”和“范围”还得取决于相关的市场,因而是一个“灵活”的概念〔18〕美国诉中国影响知识产权保护和实施措施的争端解决案专家组报告第7.579段,第7.580段。。而ACTA将这一未有明确定义的术语进行了规制,可见它已经不仅仅是局限于在对知识产权保护进行程序性规范方面了,而是将知识产权的实体法也进行了扩充和修改,提高了知识产权保护的标准。加拿大大学教师协会曾经指出:“实际上,ACTA是将美国版权法中最坏的特征强加到国内(加拿大)版权政策上了。”〔19〕David Robinson.Educators Beware the Anti-Counterfeiting Trade Agreement[EB/OL].http://www.cautbulletin.ca/en_article.asp?SectionID=1207&SectionName=Commentary&VolID =292&VolueNae=No%2010&VolumeStartDate=12/15/2009&EditionID =30&EditionName=Vol%2056&EditionStartDate=1/9/2009&ArticleID=2956.

最后,ACTA一直强调知识产权保护对于知识增长和创新活动具有重要意义,其潜在的意思在于排斥和反对“知识共享”理念〔20〕李宗辉.《反假冒贸易协定》(ACTA)的“表”与“里”[J].电子知识产权,2011,(8):16.。美国认为,在过去几十年里,基于知识产权的经济收益之所以急速下降,在于“普通版权侵权”和“盗版”现象的频繁发生〔21〕Yana Breindl&Tessa J.Houghton.Techno-Political Activism as Counterpublic Spheres:Discursive Networking within Deliberative Transnational Politics?[EB/OL].http://citation.allacademic.com/meta/p_mla_apa_research_citation/4/0/3/3/7/p403371_index.html.,它将“普通版权侵权”和“盗版”等量齐观,忽视了它们之间存在的区别以及对社会的影响,对知识产权尽可能的作最大限度的保护和限制。这意味着就算权利人想要放弃自己的权利,而将自己的智力成果贡献给社会,也几乎是不可能的。此外,发展中国家的经济发展正处于上升阶段,对知识产权保护的标准还达不到发达国家的高度,这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发展中国家的出口贸易,打破了知识产权、经济贸易国际规范的平衡机制。

由上可见,ACTA并不像美国等宣称的那样是为了保护国际知识产权,而是处于“富人俱乐部”的发达国家对维护国内知识产权和推行高标准知识产权保护的一次尝试〔22〕李宗辉.《反假冒贸易协定》(ACTA)的“表”与“里”[J].电子知识产权,2011,(8):18.,它拒绝“知识共享”,实际上为发展中国家的经济增长制造了障碍。

(二)TPP谈判的潜在意愿

2002年10月,亚洲太平洋经济合作组织(Asia-Pacific Economic Cooperation,APEC)墨西哥峰会期间,新加坡、新西兰、智利代表人首次提出要进行谈判,建立多边关系的自由贸易区。2005年7月,这三个国家签署了TPP协议,同年8月,文莱也加入了进来,这四个最初的成员国被称为“P4”。〔23〕Tans-Pacific Strategic Economic Partnership[EB/OL].http://en.wikipedia.org/wiki/Trans-Pacific_Strategic_Economic_Partnership.2006年,TPP协议开始生效。2008年3月,美国加入协议,9月,时任美国总统布什宣布将全面进行TPP谈判,12月,布什总统宣布将和澳大利亚、秘鲁、越南进行谈判。2009年11月,现任美国总统奥巴马声称TPP协议将促进全球经济融合和增加美国出口(to achieve economic integration and increase US exports),2010年3月,TPP举行第一轮扩大参与方的谈判,当时的谈判方除了P4以外,还有美国、澳大利亚、越南、秘鲁和马来西亚〔24〕Timeline of the Trans-Pacific Partnership[EB/OL].http://www.publicknowledge.org/files/images/12.08.24%20TPP%20Timeline.jpg.。

美国的加入,大大提升了TPP的规模和重要性,更吸引了一些亚太成员,包括韩国、菲律宾、泰国等〔25〕但是这些国家有的只是表明有兴趣参与,并没有进行谈判,如韩国、菲律宾。。在这之前,美国一直将贸易协议作为推动知识产权保护的工具〔26〕张磊,徐昕,夏玮.《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议》(TPP)草案之知识产权规则[J].WTO经济导刊,2013,(5):85.,ACTA墨迹未干之际,美国又紧锣密鼓的参与并主导谈判新的贸易协议——TPP。TPP持续进行了十几轮谈判,却并未达成任何草案文本,目前流传较为广泛的是由美国商界联盟〔27〕包括美国电影协会、美国商会、以及美国药品研究和制造商协会。起草、美国贸易代表在TPP谈判中使用的草案(简称“美国草案”),这份文件关于知识产权的内容长达38页,涉及商标、地理标志、著作权和专利权等知识产权客体,并对其管理和执法措施给予了相当详细的论述。

首先,关于商标(包括地理标志)。在“美国草案”中,美国指出,声音、气味、证明标志和地理标志等都可以被注册成商标,尤其在对地理标志的保护上,美国更是赋予其等同于商标的待遇(…provide that geographical indications are eligible for protection as trademarks)。而且,美国对“驰名商标(well-known trademark)”的界定已经不再局限于“相同(identical)”或“相似(similar)”,只要“相关的产品或服务(related goods or services)”可能对驰名商标“造成困惑、错误、欺诈、风险(cause confusion,mistake,deceit or risk)”即应当“拒绝(refuse)”、“取消(cancel)”注册或“禁止(prohibit)”使用。成员方必须提供处理、注册和维护的电子商标申请系统(system for the electronic application for,and electronic processing,registering,and maintenance of trademarks),且需提供商标申请和注册的电子数据库(publicly available electronic database of trademark applications and registering)〔28〕US:Trans-Pacific Partnership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Chapter.Article 2:Trademark,including geographical indications.。

东盟国家,除了新加坡外,其他国家均没有承认声音、气味商标的合法性,关于“驰名商标”的界定,各国更是集中在“相同”或“类似”的认定上。因此,美国关于商标的规定旨在加重缔约方对知识产权的保护程度,并对其保护标准做了较大幅度的提升。

其次,关于著作权。在著作权方面,“美国草案”对现有法律条文的突破在于其对作品、表演、唱片的保护期限上。草案第4条规定:“若以自然人的寿命计算,保护期限应不少于作者的一生及其死后70年内(on the basis of the life of a natural person,the term shall be not less than the life of the author and 70 years after the author's death)。”“若不以自然人的寿命计算,保护期限则自第一次被授权出版年末起算的95年内(on a basis other than the life of a natural person,not less than 95 years from the end of the calendar year of the first authorized publication)。”〔29〕US:Trans-Pacific Partnership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Chapter.Article 4:Copyright and related rights.

对于著作权的财产保护期限,《伯尔尼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公约》第7条规定:“本公约给予保护的期限为作者有生之年及其死后50年内。”“但就电影作品而言,本同盟成员国有权规定保护期在作者同意下自作品公之于众后50年期满,如作品完成后50年并没有公之于众,则自作品完成后的50年期满。”〔30〕参见《尼泊尔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公约》第7条。这一期间被很多国家所采用,如中国等,只有极少数国家如新加坡〔31〕新加坡在2004年的版权法修订上增加了20年的保护期,但这种保护仅仅针对境内文学作品、喜剧和音乐作品。参见杨静.东盟国家版权制度及比较[J].河北法学,2008,(7):180.在修订后的版权法上才出现了70年的保护期。美国文化产业在国际上具有极强的竞争力,美国延长作品保护期,意在延续其在全球文化领域的霸权地位。据统计,第三世界国家中有60%~70%的电视节目来自于美国,全球影片更有85%出自美国好莱坞〔32〕贾引狮.美国与东盟部分国家就TPP只是产权问题谈判的博弈研究——以TPP谈判过程中美国的知识产权草案为视角[J].法学杂志,2013,(3):88.,如此巨大的文化市场成为了美国的支柱产业之一,若将其著作权保护期加以延长,则会扩大美国文化的传播时间和空间,与此同时,美国文化的影响力和文化产品的出口贸易将不断增加,从而形成“合法形式”的“文化垄断”。〔33〕吴汉东.知识产权的制度风险与法律控制[J].法学研究,2012,(4):65.

再次,关于专利权。“美国草案”第8条规定:“可授予专利的有:植物、动物(plants and animals);对人类和动物疾病的诊断、治疗和外科手术方法(diagnostic,therapeutic,and surgical methods for the treatment of humans or animals)。”〔34〕US:Trans-Pacific Partnership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Chapter.Article 8:Patents.但是,TRIPs第27条规定:“缔约方还可以排除以下事项的可专利性:(a)对人类和动物的疾病诊断治疗和外科手术方法;(b)除微生物之外的植物和动物,以及本质上为生产植物和动物的除非生物方法和微生物方法之外的生物方法(Members may also exclude from patentability:(a)diagnostic,therapeutic and surgical methods for the treatment of humans and animals;(b)plants and animals other than micro-organisms,and essentially biological processes for the production of plants or animals other than non-biological and microbiological processes.)。”〔35〕Agreement On Trade-related Aspects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Pert II:Standards Concerning the Availability Scope and Use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Section 5:Patents,Article 27.可见,TRIPs明确将“对人类和动物疾病的诊断、治疗和外科手术方法”以及“植物和动物”〔36〕其中要求成员国通过专利或一种有效的特殊性制度或两者结合来保护植物品种。排除在可授予专利范围之外了。将这些被排斥的品种和方法纳入到专利保护范围之内,大大超出了各国国内法和国际公约的规制范畴,体现的是美国力图通过强有力、高标准的知识产权保护来维护本国先进生物、医疗技术的迫切愿望。美国不希望将本国先进技术和品种同其他国家共享,这也就意味着一旦发生新的疾病,而这种疾病的治愈需要借助国外的治疗方案时,这些技术欠缺的国家将陷入新的公共健康危机〔37〕贾引狮.美国与东盟部分国家就TPP只是产权问题谈判的博弈研究——以TPP谈判过程中美国的知识产权草案为视角[J].法学杂志,2013,(3):89.。

最后,关于知识产权执法体制。“美国草案”第14条规定,只要是基于“疑似伪造(suspected counterfeit)”、“易混淆的类似(confusingly similar)”、“盗版商品(pirated copyright goods)”等原因,海关就可以在边境依职权对运输物品停止放行(suspend release),即使这些物品仅仅是“过境”也不例外〔38〕US:Trans-Pacific Partnership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Chapter.Article 14:Special requirements related to boarder enforcement.。而在TRIPs协议第51条中,海关停止放行的条件是“怀疑这些商品是假冒商标商品或盗版商品(...suspect that the importation of counterfeiting trademark or pirated copyright goods may take place...)”〔39〕Agreement On Trade-related Aspects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Pert III:Enforcement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Section 4:Special requirements related to boarder measures,Article 51.,可见,草案在这两个标准之外加入了较为宽松的“易混淆的类似”标准,大大提升了知识产权的保护层次。此外,“美国草案”第15条对“商业规模(commercial scale)”进行了论述,它认为商业规模的构成要素包括,“不以直接或间接营利为目的的对著作权及其邻接权的显著、故意侵权(...significant willful copyright or related rights infringements that have no direct or indirect motivation of financial gain...)”或者“以商业、个人营利为目的的故意侵权(...willful infringement for purposes of commercial advantage or private financial gain...)”。〔40〕US:Trans-Pacific Partnership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Chapter.Article 15:Criminal enforcement.如前所述,TRIPs并没有对“商业规模”进行系统解释和说明,因为它是一个“灵活”的概念。除了极少数国家〔41〕如新加坡的2004年《版权法》就对没有营利的下载音乐、电影和软件的行为规定为犯罪。以外,全球大部分国家均没有将非营利目的的“非商业行为”规定为刑事犯罪,而且,当非营利为目的的“商业行为”构成犯罪时,这种商业行为的规模还必须要达到一定的程度和数量。为此,美国一直对文莱、泰国、菲律宾等国的知识产权执法持有异议,这些国家还曾被美国的“特别301报告”列入知识产权保护观察的名单之中〔42〕贾引狮.美国与东盟部分国家就TPP只是产权问题谈判的博弈研究——以TPP谈判过程中美国的知识产权草案为视角[J].法学杂志,2013,(3):90.。

从这份草案来看,美国继承了ACTA文本中提高知识产权保护标准的一贯作风,其潜在的意愿是企图利用自己在知识产权保护与经济贸易方面占据的绝大优势,意图将本国的知识产权立法强加于其他国家身上。可以说,TPP谈判的最终结局很可能会是ACTA文本的另一种存在形式。甚至有学者直接将TPP称为“ACTA 2.0”。〔43〕Ana Ramalho.Is Secrecy the New Black in IP?Journal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Law&Practice 7(2012):316.尽管“美国草案”并不是TPP的最终生效文本,但是,它为TPP谈判提供了一种思路、一个方向,不能排除美国将会利用自身优势联合其他国家强行推行“美国草案”的可能性。

(三)TTIP谈判跟踪

相较于TPP的谈判历史而言,TTIP谈判是一种新兴的贸易谈判形式,起步较晚。2013年2月8日,欧洲理事会重申支持欧盟和美国的贸易协定〔44〕European Council 7/8 February 2013[EB/OL].http://www.consilium.europa.eu/uedocs/cms_data/docs/pressdata/en/ec/135324.pdf.。2月13日,美国总统奥巴马、欧洲理事会主席范龙佩和欧盟委员会主席若泽·曼努埃尔·巴罗联合发表声明,宣布“基于美国和欧盟的高级别工作组对就业、经济增长的意见,美国和欧盟将启动内部程序推出一个跨大西洋的贸易与投资伙伴关系的谈判”。〔45〕Statement from United States President Barack Obama,European Council President Herman Van Rompuy and European Commission President José Manuel Barroso[EB/OL].[2013-02-13].http://europa.eu/rapid/press-release_MEMO-13-94_en.htm.3月12日,欧盟贸易专员卡洛·德古赫特宣布,欧洲委员会正式授权展开“欧盟—美国跨大西洋贸易与投资合作伙伴关系协定”谈判。就在同一天,由欧洲委员会贸易总司(European Commission's Directorate General for Trade)委托伦敦经济政策研究中心(Center for Economic Policy Research,London)进行的独立研究宣称,欧盟与美国之间的贸易协定将为全球经济做出巨大贡献〔46〕Independent study outlines benfits of EU-US trade agreement[EB/OL].[2013-03-12].http://europa.eu/rapid/press-release_MEMO-13-211_en.htm.。3月20日,奥巴马政府通知美国国会,其意图全面进入与欧盟的贸易和投资协定的谈判。5月23日,欧洲议会对欧盟—美国的贸易和投资谈判进行表决决议。6月12日,针对即将进行的TTIP谈判,欧盟开了一次利益攸关者会议,会议表明各利益相关者对知识产权条款给予高度关注。6月17日,欧盟和美国推出TTIP谈判的按报表,开启了TTIP谈判的大门,同时,白宫对外发表声明,称TTIP将是一个宏伟、全面和高标准的贸易与投资协定,旨在促进美国和欧盟的经济增长〔47〕President Barroso and Obama announce launch of TTIP negotiations[EB/OL].[2013-06-17].http://ec.europa.eu/commission_2010-2014/president/news/archives/2013/06/20130617_2_en.htm.。

2013年7月8日,TTIP第一轮谈判在华盛顿特区拉开了帷幕,谈判小组讨论的议题包括:投资、政府采购、跨境服务、纺织品、原产地规则、能源与原材料及其法律问题等。7月9日,谈判小组就卫生措施、市场准入和工业品、政府采购、跨境服务等进行了讨论。7月10日,谈判小组主要围绕监管问题、卫生和植物检疫措施、电子商务与通信、知识产权、投资、劳工和中小型企业等发表了各自的意见。7月11日,谈判的议题转向了农产品市场准入、争端解决、环境、金融服务、竞争、海关/贸易便利化和国有企业等方面〔48〕Round 1:Washington,D.C.[EB/OL].[2013-07-12].http://www.ustr.gov/trade-agreements/free-trade-agreements/trans-pacificpartnership/readouts/round1.。2013年7月12日,TTIP第一轮谈判结束,美国贸易代表迈克尔·弗罗曼在闭幕式上发表声明:“TTIP谈判是在跨大西洋关系中的重要一步,在会议期间,双方表明了自己的看法,并对相关问题做了一定程度的处理。……下次会议将在秋天举行(10月份)。”〔49〕Statement bu U.S.Trade Representative Forman on the First Round of TTIP Negotiations[EB/OL].[2013-07-12].http://www.ustr.gov/node/8346.

目前,TTIP谈判没有公布任何知识产权的相关文本内容,仅仅声称将会存有“知识产权”章节,而并未说明版权、商标等的具体任务。很多学者、公民纷纷表示担忧,认为这将可能是ACTA的“变相”回归。对此,欧洲议会国际贸易委员会(The Committee of International Trade of the European Parliament)在通过的一项协议草案中指出,“本协议不会损害欧盟国家的语言、文化多样性,包括视听文化产业(...the agreement should not risk prejudicing the Union's cultural and linguistic diversity,including in the audiovisual and cultural services sector...)。”接着草案进一步指出,“本协议应当包括对知识产权准确、明确界定的领域(地理标志在内)的保护,而这将与现存的国际条约相一致(...the agreement should include strong protection of precisely and clearly defined areas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including geographical indications,and should be consistent with existing international agreements...)。”草案还强调:“关于因知识产权引发的纠纷,参照国际保护标准执行(...other areas of divergence relating to IPRS should be resolved in line with international standards of protection...)。”〔50〕The EU mandate to negotiate the TTIP:should copyright be an outcast? [EB/OL].[2013-05-21].http://kluwercopyrightblog.com/2013/05/21/the-eu-mandate-to-negotiate-the-ttip-should-copyright-be-an-outcast/.这似乎给国际社会注射了一副“镇静剂”,但是,“知识产权准确、明确界定的领域”到底是指什么,草案并没有一个明确的解释。此外,《欧洲联盟运行条约》(Treaty on the Functioning of the European Union,TFEU)明确包括了对欧盟商业领域的知识产权商业政策的改革(这是欧盟对外政策的一部分),如果TTIP涉嫌危及文化、视听服务贸易多样性,理事会将采取一致行动。关于这一点,欧盟贸易专员卡洛·德古赫特和欧盟委员会主席若泽·曼努埃尔·巴罗联也曾公开表示,力保欧洲文化多样性不变。但是,这仍旧存在一些问题,如,版权和文化之间的跨度究竟是怎样的?文化多样性在何种程度上算是“不变”呢?对于这些问题,美、欧都没能给出一个确定的答案。

相反,距TTIP谈判还有几个月之际,美国贸易代表迪米特里欧斯·马兰提斯(Demetrios Marantis)在给众议院议长约翰·博纳(John Boehner)的一封信中就曾经写道:“……与美国优先关注事项和目标保持高度一致,寻求适当反映美国与欧盟高水平知识产权保护、执法的共同目标……(...seek to obtain,consistent with U.S.Priorities and objectives,appropriate commitments that reflect the shared U.S.-EU objective of high-level IPR protection and enforcement...)。”“寻求新的机会通过对知识产权的强保护和有效执行,来提高和维护美国的作品创造者、商人、农民和工人等的权益(seek new opportunities to advance and defend the interests of U.S.creators,innovators,businesses,farmers,and workers with respect to strong protection and effective enforcement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51〕Executive office of the president:The United States trade representative[EB/OL].[2013-03-20].http://www.sice.oas.org/tpd/USA_EU/Negotiations/03202013_TTIP_Notification_Letter.PDF.可见,美、欧只是在表面上声称对知识产权保护标准将参照国际条约,实质上仍将提高知识产权保护标准作为其经济、文化战略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且试图寻找合适的机会将ACTA中的条文进行“复制”。

在美、欧千方百计推动TTIP谈判之机,加拿大政府于2013年3月1日正式通过了C-56号议案,即《打击假冒产品法案》(Cracking down on Counterfeiting Goods)。该法案是对加拿大《版权法案》和《商标法案》的修订,旨在强化版权所有者和商标所有者的权利,其中更是给予了海关和边境保护机构更多的执法权力。在此之前,美国一直批评加拿大在贸易中对假冒问题所作出的努力,2009年更是将加拿大列入知识产权执法不力的“优先观察国家”的名单。《打击假冒产品法案》的目的就是为了改变这一现状,它大大加强了对版权、商标法的刑事定罪和处罚,同时规定边境人员在没有任何司法监督或介入的情况下可以扣留货物并同权利人积极合作来扣押、销毁货物。这也就表明,海关人员并非版权、商标法方面的专家,但他们却要被迫评定侵权案件,这对公众和边境人员来说,显失公平。正如美国科技博客Tecdirt的麦克·马斯尼科(Mike Masnick)所指出的那样,“加拿大政府似乎并不十分关注公众的需求,而是认为应当向美国的利益卑躬屈膝。”〔52〕The Anti-Counterfeiting Trade Agreement(ACTA):U.S.Dictating Canada's Intellectual Property Laws[EB/OL].[2013-04-23].http://www.globalresearch.ca/the-anti-counterfeit-trade-agreement-acta-u-s-dictating-canadas-intellectual-property-laws/5332612?print=1.

加拿大《打击假冒产品法案》的实施对美、欧TTIP谈判来说,无疑是一个巨大的推动因素。尽管美、欧在TTIP第一轮谈判中未对知识产权的条款进行实质性规定,但他们极有可能在下一轮谈判中依据ACTA中知识产权的规制、执法标准来进行规范。TPP是美国“重返亚洲”的重要战略步骤,将于2013年10月份完成谈判,TTIP的第二轮谈判也将于2013年10月份在布鲁塞尔(Brussels)举行。TPP一旦上路,TTIP的谈判也将很快达成,届时,ACTA将会以全新的姿态重返国际舞台。

三、ACTA回归下中国的应对

TPP、TTIP谈判已经启动,其中TPP谈判更将于2013年10月份结束,如前所述,这是发达国家“两洋”战略的关键步骤。关于知识产权条款的规定极有可能会延续ACTA中高标准保护的精神,缔约方一旦达成协议,将重塑国际知识产权保护机制,从而对中国等发展中国家产生深远的影响。针对这种情况,中国应注意密切跟踪谈判进程,谨慎对待谈判结果,并联合其他国家一起巧妙“化解”不利条款。

(一)ACTA回归给中国带来的影响

1.经济层面:对中国出口贸易的阻碍

不论是TPP谈判,还是TTIP谈判,缔约方(尤其是美国)都主张采取更高的知识产权执法标准、更严格的知识产权执法手段、更全面的知识产权执法措施和更严厉的知识产权执法处罚。中国的出口贸易在这些缔约国将会面临强硬、严格的知识产权执法、监管体系。事实上,中国很有可能会因此遭遇更为严格的“知识产权壁垒”。单从ACTA中的条款可以窥知,知识产权执法条款绵密且层层相扣,未来的TPP和TTIP协议有延续这些意愿的趋势,那么,发达国家为发展中国家设置与知识产权相关的贸易壁垒、重构新的世界贸易格局也不无可能〔53〕袁真富,郑舒姝.《反假冒贸易协定》(ACTA):制度评价及其国际影响[J].国际贸易问题,2012,(7):175.。TPP将对发展中国家形成巨大的“贸易歧视”和“贸易转移效应”,中国作为发展中国家自然难以置身事外。

据国家统计局的最新报道称,2012年我国货物进出口总额为38668亿美元,比上年增长6.2%,其中,出口额为20489亿美元,比上年增长7.9%(除2009年的出口额稍有下降外,我国的出口贸易连续5年来一直呈持续增长趋势)。2012年,美国成为中国第一大出口国,出口额为3518亿美元,比上年增长8.4个百分点;其次是欧盟、东盟、日本等,出口额分别为3340亿美元、2043亿美元、1516亿美元〔5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统计局.中华人民共和国2012年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EB/OL].[2013-02-22].http://www.stats.gov.cn/tjgb/ndtjgb/qgndtjgb/t20130221_402874525.htm.。中国对这些国家的出口额占据出口总额的50%以上,其中美国和欧盟就占了30%左右。可见,中国的出口市场主要还是针对这些发达国家,一旦这些国家之间达成协议提高知识产权保护标准,中国的出口贸易将会受到严重的冲击。

此外,随着我国改革开放政策的深入发展,越来越多的中小企业开始向海外拓展市场,但是如电子、通信、精密仪器和软件等新兴行业,其主要的知识产权还是集中在一些“巨头公司”手上。在我国北京、上海等地,大量的中小企业恰恰是新兴行业的生力军,遗憾的是,其知识产权的数量和质量都处于较低水平。TPP和TTIP协议对知识产权保护标准的提高将会赋予边境执法机构一些主动执法的权力,在行使这些权力的时候,边境人员甚至不需要受到一些司法机关的监督或干预,这就为出口国不公平对待中小企业低层次专利、商标提供了机会〔55〕曾璇,姜晓庆,李东.浅析《反假冒贸易协定》对我国对外贸易的影响[J].中国发明与专利,2013,(2):27.。

2.政治层面:对中国IP法制体系的破坏

不论是ACTA,还是TPP谈判或TTIP谈判,中国都被排斥在外。TPP谈判缔约方在地区的覆盖面上同APEC呈现了高度的重叠,APEC在地区经济合作方面的引领地位将被大大降低,成员国之间的贸易地位与谈判能力的平衡状况将被打破,APEC面临被架空的危险。

对于美国而言,借助于TPP谈判来降低中国在亚洲经济一体化进程中的影响力,进而达到“平衡中国”的目的也是其战略目标之一。近年来,作为世界第二大经济体国家,中国在亚洲的领导作用逐渐显现,相反,美国自金融危机过后,经济实力正在走下坡路,如果TPP谈判在东盟国家获得成功和支持,那么,中国在亚太地区的影响力和话语权将会被大大削弱,作为中国经济贸易的执法因素之一,知识产权体制将面临被冲击的危险。

尽管TPP并没有明确宣布排除中国,但TPP谈判协议中的诸如知识产权、政府采购等相关条款直接针对中国,已经基本上将中国排除在外了〔56〕周武英.TPP:撩拨美国“重返亚洲”心绪[N].经济参考报,2013-03-28(5).。美国学者萨伯拉曼尼安(Mani Subramanian)就曾经指出,最好从印度等国入手,稀释中国的影响力。因此,中国作为APEC的一员,必然会受到其他参与谈判的成员国家的排挤,中国的知识产权体制将面临巨大的压力和挑战。

此外,美、欧一直谴责中国知识产权执法体制的缺乏是导致其国内知识产权利益受损的主要因素〔57〕据统计,中国2009年的PC软件盗版率高达79%,欧盟海关查获的仿冒品更有64%来自于中国。参见:商务部产业损害调查局.2009年欧盟海关扣押侵犯知识产权商品情况综述[EB/OL].[2010-10-14].http://www.sinotf.com/GB/136/Report/2010-10-14/3MMDAwMDA1NTE3MQ_2.html.。在TPP、TTIP谈判中,一旦各缔约方之间达成一致,中国面临的将不仅仅是空洞的指责,而是美、欧将TPP、TTIP协议中的知识产权保护标准作为新的执法要求的困境。TPP谈判的成员国数量正在逐渐增长,TTIP虽然目前只是美、欧之间的自由贸易协定,但作为世界最大的经济体国家,美国不迫使其他国家加入谈判后达成的协定几乎不可能,如果没有更好的理由,中国若不改变本国知识产权结构体制,必然会受到更广泛的大国舆论指责,同时,中国也会陷入孤立、尴尬的处境。

3.文化层面:对中国文化产业的冲击

TPP、TTIP谈判,尤其是在TPP谈判中,“美国草案”对著作权的保护期限为“作者的一生及死后70年内,或者作品、表演、唱片第一次被授权出版年末起算的95年内”,这一规定大大超出了世界大部分国家的承受范围。如前所述,第三世界国家中有60%~70%的电视节目来自于美国,全球影片更有85%出自美国好莱坞。美国推行这一条款的目的在于扩大美国文化传播的时间和空间,实现其延续全球文化霸权的野心〔58〕贾引狮.美国与东盟部分国家就TPP只是产权问题谈判的博弈研究——以TPP谈判过程中美国的知识产权草案为视角[J].法学杂志,2013,(3):88.。

作为四大文明古国之一的中国,自然会在这种文化交流过程中失去平等表达的机会,其实,不仅中国,其他国家都会受此影响。这些国家的优秀文化将鲜有机会与美国文化传播相抗衡,美国文化产业在这种有利环境下将大大提升其在国际上的影响力,而中国和其他国家的文化产业将因此受到一定程度的冲击。

ACTA的回归还将重塑世界经济贸易格局,影响全球经济发展和文化走向,对此,相关部门和学者应当高度重视、持续跟踪谈判进展、并进行TPP、TTIP谈判的专门研究等。

(二)ACTA回归中国的应对之策

虽然TPP、TTIP谈判尚未结束,相关协议也没有最终达成,但是从国际知识产权体制的发展来看,早期的《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Paris Convention on the Protection of Industrial Property)和《伯尔尼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公约》主要是对知识产权的实体法进行规范,TRIPs协议实现了知识产权实体法与执法措施并重的格局,而ACTA、TPP和TTIP谈判(关于知识产权的条款)却是以知识产权执法措施的规制为己任。这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国际社会对知识产权保护的发展趋势。中国应当提前做好准备,积极应对,最大化降低甚至化解谈判可能带来的冲击。

1.政府:主导、核心力量

在应对ACTA回归给中国带来影响上,中国政府基于其固有优势(如国际地位、国内地位等)仍然是主导、中坚力量,它在联合其他国家坚持多边机制和促进自由贸易协定谈判等方面是其他任何组织、团体或个人无法替代的。

第一,中国应当密切跟踪、了解TPP和TTIP中知识产权谈判的最新进程和各方的谈判意向,同时联合其他国家或非政府组织坚持“多边主义”,将TPP、TTIP谈判拉回到WTO的谈判框架之内,使更多的利益相关主体能够参与其中,维护南北知识产权利益之间的平衡。尽管TPP和TTIP谈判均属于内部谈判,其谈判过程并不对外公布,且中国并非其缔约方,但这并不意味着其谈判信息和相关草案会被完全屏蔽〔59〕张磊,徐昕,夏玮.《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议》(TPP)草案之只是产权规则[J].WTO经济导刊,2013,(5):88.,中国政府可以通过一切合法渠道来获取相关信息。针对TPP和TTIP谈判,不仅中国对其给予了高度关注,世界各国都提高了警惕,各国媒体更是不会错过这个机会,中国政府可以同其他国家以会议、领导人会晤、访问、甚至登录国外相关网站等形式来了解谈判的最新进展,同时将最新消息公布在国内相关网站上,使中国公民进一步认识和了解谈判的实质和深层动力。

多边主义(multilateralism)提倡的是各国关系的沟通和协调。作为“多边体制”的代表之一,TRIPs协议顾及到了不同国家之间的利益诉求,兼顾了各国经济发展水平的差异,维持了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之间的整体平衡,给予了发展中国家更多的话语权。继续在多边体制的基础上推行知识产权国际法治是维持各国知识产权平衡的最佳选择。而TPP、TTIP谈判,尤其是TTIP谈判,其最初的缔约方仅限于美国和欧盟,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的多边体制正被逐步弱化。很多国家意识到了这一点,并表示担忧,但是仅仅担忧是不足以解决问题的。中国应当联合其他国家一起充分利用多边体制赋予的空间对知识产权保护的国际体制发出声音,使知识产权国际保护体制更加有利于各国利益平衡和经济发展,同时尽可能的抵制发达国家向“复边体制”潜化的企图。值得说明的是,国际非政府组织在这一活动中也能发挥其重要作用,《TRIPs协议与公共健康多哈宣言》就是发展中国家与非政府组织合作对抗发达国家的一个重要案例。

第二,中国应当深化自身FTA(自由贸易协定,Free Trade Agreement)建设,推动中国全方位的自贸区战略,争取更多的国家联盟,减缓甚至终止TPP和TTIP谈判的进程。TPP和TTIP谈判虽然会对国际社会带来重大影响,但它毕竟只是诸多自由贸易协定的一种,除此之外,还有许多FTA,中国完全没必要纠结于这两项谈判,而应当多方参与,灵活应对。实际上,中国曾参与了“东盟10+1”〔60〕东盟十国,文莱、柬埔寨、印度尼西亚、老挝、马来西亚、缅甸、菲律宾、新加坡、泰国、越南,再加上中国。、“东盟10+3”〔61〕东盟十国加上中国、日本和韩国。谈判,以东盟自由贸易区为起点带动周边国家经济增长,在对多边贸易机制的建设上,中国本来是很有优势的,但随着日本、美国的高调介入,中国才开始逐步被美国赶超。目前,中国与韩国、日本均存在自由贸易协定的谈判,但在这之前,美、韩之间已经达成协议,其自贸协定已经生效,日本国内虽然有抵触情绪,但也已经公开宣布加入TPP谈判,在这种情况下,日、韩可能不再那么热切同中国进行自由贸易协定的谈判了,或者要求中国做出更大的让步,因此,中国政府应当抓紧时间促成中国与日、韩之间的自贸谈判,减缓TPP谈判的进程。

2012年11月,东盟十国与中国、日本、韩国、印度、新西兰和澳大利亚正式启动了“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Reginal Com-prehensive Economic Partnership,RCEP)”谈判,2013年5月9日,第一轮谈判于文莱首都斯里巴加湾市举行,谈判基于多边机制规则,寻求东亚经济一体化发展进程,作为“南南合作”的RCEP谈判将很有可能与“北北合作”的TPP谈判相抗衡。新加坡国立大学东亚研究所高级研究员扬沐博士在接受人民日报采访时指出:“RCEP谈判和TPP谈判,谁走得更快,谁就有可能主导未来的世界贸易秩序。”〔62〕RCEP首轮谈判进入举行 有望改变全球经贸格局[EB/OL].[2013-05-09].http://finance.sina.com.cn/world/20130509/071015398282.shtml.为了赢得主动权,中国必须要联合其他成员国一起加速RCEP的谈判进程,而RCEP谈判进程的加快是建立在中国与韩国、中国与日本、中国与东盟之间的自贸协定谈判进程的基础之上的。中国政府应当积极促成中、日、韩自贸协定谈判的成功。不过,由于RCEP谈判只需要协调好东盟与其余六国之间的贸易利益,而目前已经存在五个自由贸易协定,因此RCEP谈判将更容易达成协议。在这些自贸协定谈判之外,中国还可以绕开TPP、TTIP,寻求同其他国家(包括TPP、TTIP谈判的成员国)进行自由贸易谈判的机会,以此来弱化、降低TPP、TTIP协议的有限冲击。

第三,中国应当对本国知识产权法制建设做必要的修正和调整。对知识产权执法措施的规制将是国际知识产权的发展方向,因此,中国应当做好充分准备,改革国内相关法制体系,迎接挑战。此外,有报道称,2009年,欧盟海关扣押的侵犯知识产权的商品中就有64.4%来自于中国,而据美国海关和边境保护局公布的2012年入美假冒商品的查获报告称,仅来自于中国大陆的假冒物件、盗版商品就价值9亿多美金,占该机构2012财年查获假冒、盗版商品的72%,这些商品是分10,528次被查获的,也就是说平均不到一小时就有一批来自中国的假冒产品被查获,而这还不包括中国香港的12%的比率〔63〕一年查获百亿,中国假货忙坏美国海关[EB/OL].[2013-02-21].http://data.163.com/13/0221/18/8O8OQ1TP00014MTN.html.,2011年中国的软件盗版率更是高达77%〔64〕China-U.S.Trade Issues[EB/OL].[2013-07-17].http://www.fas.org/sgp/crs/row/RL33536.pdf.。如此多的假冒、盗版商品应当引起中国的足够重视,事实上,中国和美国于今年就已经展开了联合行动共同打击假冒产品,主要打击对象是从中国出口、到美国进口的假冒货物,已经收缴超过243,000件假冒电子产品〔65〕美国和中国联合行动打击假冒商品[EB/OL].[2013-08-01].http://www.afinance.cn/new/gjcj/201308/598891.html.,但这种联合行动只能“治标”难以“治本”,并不能杜绝中国出口假冒产品现象的发生。

中国在联合其他国家共同应对ACTA回归所带来影响的同时,还需要利用此次机会对自身漏洞进行修补,对知识产权法制体系进行修正、调整、充实和完备。只有这样,才能从思想、行动上对中国企业、公民进行引导,才能减少甚至杜绝中国出口假冒产品现象的发生。诚然,中国在入世前的修订、重新立法,以及近年来对知识产权法制体系的进一步梳理,使得我国的知识产权法律规范基本上已经达到TRIPs协议所提出的要求了,但是这并不意味着我国的知识产权执法措施已经没有问题了,鉴于现有经济、技术发展水平等因素,中国的知识产权立法同其他国家相比确实存在相当的差距。中国政府对此需要有一个清楚的认识,根据自身需求构建一套科学的知识产权法制体系,使知识产权立法、执法、司法朝着可行、有效、公平的方向良性发展,甚至超越TRIPs协议的相关要求。

政府在联合其他国家、非政府组织方面具有先天优势,因此,中国政府应当充分利用这一优势,并对国内相关法制体系进行修改和完善,来减缓、化解TPP、TTIP谈判所带来的冲击。

2.企业:重要、推动力量

在应对ACTA回归的策略中,作为国际经济贸易的主体,企业发挥着极其重要的作用。企业可以用自身所拥有的自主知识产权运筹知识产权攻防战略,护航国际经济贸易的发展,这是中国抢占国际市场和经济优势地位的必经之路。

首先,企业应当紧跟国内外法律趋势,树立公平的知识产权维权意识,企业在同外方合作时,应当严格按照国际规则来行使,在不对外出口假冒产品的同时,也不允许进口产品涉及知识产权违法,如在签订涉外贸易协议时,企业应当将知识产权保护的概念灌输其中,对“不侵犯第三方权利的知识产权担保义务和缔约前的权利瑕疵”进行审查,并对“可能因执法措施带来的损失提供和补偿义务”加以明确〔66〕杨鸿.《反假冒贸易协定》的知识产权执法规则研究[J].法商研究,2011,(6):115.。此外,尽管ACTA回归将对我国产生重大影响,但在遭遇国际侵权指控时,企业应当灵活运用国际法相关规则,选择最有利于保护自身权益的管辖地、管辖法院以及适用规则等,这也是树立知识产权意识、提高企业竞争软实力的表现。

其次,企业应当结合自身特点评估ACTA回归可能给各部门所带来的具体影响,针对性地调整企业内部的运营模式,建立和完善知识产权内部管理制度,避免高风险的行为,如在企业内部建立一套知识产权预防机制,在机制中,可以设立一个知识产权保护部门,部门的主要作用是对企业内部涉及重大知识产权的行为提供建议和咨询,方便企业及时做出反映,并对知识产权诉讼进行应对,减少企业损失。这一过程要求企业借鉴和吸收国外优秀企业的成功经验,把知识产权的管理、应对纳入到企业内部的生产、运营中去。不可否认,我国的出口企业存在知识产权水平不高、企业设施陈旧、企业观念落后等问题,TPP、TTIP谈判作为外部因素,我们应积极应对,但是作为内部的落后、腐朽,我们更应重新审视,从自身做好,规范自身行为,提高生产效率,更新生产设备,依靠科学技术,发展自主产业,从“中国制造”走向“中国创造”。

尽管TPP、TTIP谈判主要是针对国家而言的,但企业的经济贸易却是最早、最直接的受害对象,在应对ACTA回归中,企业更应首当其冲,着眼于树立知识产权维权意识,完善内部知识产权管理机制。

3.学者:学术、理论力量

在应对ACTA回归上,学术界应当警觉、谋略、研究、分析,给国家提供理论支持,并做出高瞻远瞩的建树。事实上,将学者的研究与国家谈判联系起来早已有之,如2011年,欧洲议会国际贸易委员会就曾委托相关机构对ACTA的评估进行研究,同年7月《反假冒贸易协定:一项评估》(The Anti-Counterfeiting Trade Agreement:an Assessment)正式发布。在我国,从总体上看,针对TPP、TTIP谈判的专门研究还处于起步阶段,有些学者尽管已经意识到TPP、TTIP谈判的真实意图,但对这方面的研究还不够深入和完善。学术界作为理论研究的主要阵地,应当对此高度重视,加快相关专题的研究与分析,如密切跟踪TPP、TTIP谈判的进程、深入分析缔约方在知识产权条款规制上的企图、研究谈判可能给世界带来的影响并以文章形式呼吁其他国家延缓谈判进程等。

当然,学者在研究的时候,不能仅局限于TPP、TTIP谈判本身,而要从大局着眼,不仅要解读现有的规则,还要对未来规则、制度进行设计,不仅要研究国际法律体系,还要对国内法律条文进行分析。具体来说,学者应当研究的领域有:国际公法原理、国际贸易制度、知识产权体系、伦理、利益、价值等。在研究方法上,我们也应当进一步多元化、精致化,其中政治经济学、伦理学、社会学、组织学、信息方法学等各种方法都可以为我们所借鉴。

TPP、TTIP协议对中国的经济、政治和文化都将产生深远的影响,对此,我国不能“坐以待毙”,而应积极研究出科学的应对策略,上至国家政府,下至学者个人,全方位行动起来,织成一张结构紧凑、逻辑严密的“ACTA回归应对”网,来减轻、化解其可能对我国的冲击。

四、结语

发达国家和知识产权强国不满于现有知识产权国际体系的缓慢进展,试图以小范围的自由贸易协定逐渐“环绕”全球的方式加速提高知识产权保护标准〔67〕何天翔.《反假冒贸易协定》的若干问题[J].求索,2012,(12):261.。在ACTA夭折之后,美、欧又寄希望于TPP、TTIP谈判,企图“复活”ACTA的知识产权保护机制。尽管TPP、TTIP谈判尚未达成知识产权保护协议,但从目前的形势来看,美国将其国内的知识产权法制体系强行推行的意愿和趋势几乎已成不可逆转之势。各缔约方一旦意见统一,中国将深受其害,不但出口贸易会受阻,本国的知识产权法制体系和文化产业发展都会受到一定程度的冲击,中国对此需要有一个清醒的认识,并加快寻求解决问题之策,以最大程度减缓、化解TPP、TTIP协议所产生的影响。在科学技术迅速发展、经济全球化进程进一步加快的今天,知识产权在国家核心竞争方面的重要性日益凸显,如何在多边框架下,建立能够满足各国需求的知识产权国际机制,不只是中国现在所处的困境,更是全球必须共同面对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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