锦州生态市建设生态环境保护指标的可达性分析
2013-10-15鞠菲
鞠 菲
(锦州市环境科学研究院,辽宁 锦州 121000)
生态市是社会经济和生态环境协调发展,各个领域基本符合可持续发展要求的地级市行政区域,是生态示范区建设的继续、发展和最终目标。
根据国家环保总局〔2007〕195号文件《关于印发建设生态县、生态市、生态省建设指标的通知》的要求,2005年辽宁省委作出“积极推进生态省建设”的决议,辽宁生态省建设开始启动。锦州市是辽西地区的经济文化中心,又处于全省辽西丘陵生态区、近岸海域与岛屿区两个生态功能区的中心位置,在辽西生态市建设中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面对东北老工业基地振兴和沿海开放的双重机遇,只有实现辽西地区的崛起,才能实现辽宁的全面振兴;只有推进辽西沿海城市群一体化,才能实现辽西的崛起;也只有实现锦州的率先突破,才能牵动和推进辽西沿海城市群一体化。
按照《生态县、生态市、生态省建设指标(修订稿)》 (环发 〔2007〕195号)要求,锦州生态市建设从经济发展、生态环境保护和社会进步三个方面,共设置了19项指标。本研究结合锦州市实际情况,对其中的生态环境保护类11项指标作出达标情况分析。
1 生态市建设指标
生态市建设中生态环境保护类的指标共44项,具体指标及现状情况见表1。
2 指标可达性分析
2.1 已达指标分析
到2012年,锦州市已有5项指标达到要求,分别是:
“3空气环境质量”:锦州市环境空气质量主要受冬季燃煤和机动车排放废气影响,污染类型正从煤烟型污染为主向煤烟型污染和机动车型混合污染为主转变。随着“气化辽宁”工程的实施,市区、各县及重点乡镇全部覆盖天然气管道,这一工程的实施大大减少了二氧化硫的排放,降低了PM2.5的浓度。同时全市还取缔了单台容量在10 t/h以下的燃煤锅炉。机动车方面,加快老旧机动车的更新淘汰,加大黄标车的淘汰力度。加强对机动车车用燃料的管理,“十二五”末期,机动车全部使用国Ⅳ油品。根据《锦州市环境质量报告 (2012年度)》[3],2012年锦州市空气环境质量达到功能区指标要求。
“4水环境质量”:锦州市地表水环境受污染区域主要是大凌河下游水域,污染物主要来源为锦州金城造纸厂排放的污水。该企业污水治理三期工程的运行及金城镇污水处理厂的投入运营,对改善大凌河下游水域的水质将起到极大促进作用。根据《锦州市环境质量报告(2012年度)》[3],2012年锦州市水环境质量达到功能区指标要求。
表1 锦州生态市建设生态环境保护类指标及现状[1-6]
近岸海域水环境质量:锦州市近岸海域水环境受威胁的主要因子是氨氮、高锰酸盐指数。这两项污染物主要来自陆源排污,随着锦州市县级和市级污水处理厂投入运营,排海污染物量大幅度削减,近岸海域水环境逐步改善。根据《锦州市环境质量报告 (2012年度)》[3],2012年锦州市近岸海域水环境基本达到功能区指标要求。
“6集中式饮用水源水质达标率”:根据《关于锦州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区划方案的批复》辽环发〔2009〕64号文件,加强对锦州市饮用水水源地一级、二级、准保护区的环境保护措施的实施,包括保护区隔离工程,一级保护区内居住区修建或完善排水管网工程及违章建筑的拆除工程,保护区内企业排污口整治工程,上游及周边现有工业企业关停或治理,城镇污水处理厂及配套管网建设工程,农田径流污染控制工程及护岸林工程等,2012年锦州市达到了集中式饮用水源水质达标率100%的要求。
“7城市污水集中处理率”:2012年锦州市污水处理厂(20×104m3/d)已投入正常运行,其扩建工程正在建设中。扩建后,污水处理能力将由20×104m3/d提高至30×104m3/d。锦州市城市污水集中处理率已达到85%[4]的指标要求。
“7工业用水重复率”:2008年该指标即已完成。锦州地区所属企业大力推进中水回用设施建设并且相关工程已投入使用,到2012年锦州市工业用水重复率已达到81%。
“9城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到2012年,锦州市区及各县已有9座生活垃圾填埋和处理厂投入运行,增加生活垃圾处理能力20万t/d,使垃圾处理能力增加一倍,城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基本已达到100%[4]。
“10工业固体废物处置利用率”:“十二五”期间,锦州市重点推进煤矸石、粉煤灰、冶金和化工废渣、尾矿等大宗工业固体废物的综合利用,2012年锦州市工业固体废物处置利用率为92%。
2.2 未达指标可达性分析
截至2012年,锦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类指标中有6项未能达到指标要求,但锦州生态市建设有扎实的经济基础、良好的生态环境、较高的民众生态意识,通过一系列具有针对性的环境保护措施的实施,到2015年,预计生态市建设的生态环境保护类指标可以全部实现。
“1森林覆盖率”:“十二五”期间,锦州市将在东部以建立和完善用材林基地、农田防护林为主,形成网、带、片相结合的平原绿化体系;在西部以山区综合治理为主,“飞、封、造”相结合,大力营造以水土保持林为主的防护林、经济林、薪炭林、用材林等多树种、多林种的防护林体系;南部以扩展锦南荒山绿化工程区和湿地保护区为主建设基干林带等沿海防林体系;北部针对闾山及其周边地区天然植被较好的特点,重点实施以天然林保护工程为主,充分利用自然资源大力开发生态旅游;同时在全市范围内实施封山育林工程。到2020年,全市森林覆盖率有望从2012年的26%增加到30%;山区、丘陵区、平原地区森林覆盖率也将达到指标要求[5]。
“2受保护地区占国土的面积”:受保护地区包括各级各类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地址公园、生态功能保护区、水源保护区、封山育林地等。经初步估算,锦州市2012年受保护地区占国土面积的比例为8.5%左右。“十二五”期间,锦州市在大力提高森林覆盖率的同时提高封山育林地面积、增加和扩建自然保护区(建设大笔架山海洋特别保护区、大亚湿地保护区)、划定全部乡镇和农村水源保护区、划定生态功能保护区等措施,到2020年将达到指标要求。
“5化学需氧量(COD)排放强度”:锦州市2012年排放强度为7.25 kg/万元。“十二五”期间,通过辽河石油勘探局华油实业公司锦采污水处理厂新建工程、金城造纸股份有限公司湿地治理工程等工业污染治理项目以及新建污水处理厂、提高污水处理厂运行负荷等城镇生活污水治理项目,COD排放强度到2020年可削减到指标要求的4.0 kg/万元[6]。
“5二氧化硫(SO2)排放强度”:2012年锦州市排放强度为8.28 kg/万元。“十二五”期间,锦州市二氧化硫减排潜力主要集中在火电、钢铁、水泥建材以及供热等行业,减排总量合计为14036.149 t(见表2)。
“8噪声环境质量”:2012年锦州市区4个功能区噪声年均值昼间均达标,夜间只有交通区超标。对于治理交通噪声应采取以下措施:在市区内禁止使用高音喇叭;需要安静的地段要限制车辆行驶车速,并禁止大型或重型车辆驶入;对市区内的主要路段应坚决实施禁鸣政策,并同时出台诸如罚款、吊销驾驶执照等惩罚细则;采用“闹静分开”的治理原则,缩小交通噪声干扰范围;规划和民用建筑设计部门应将商业区和居民区分开布置,以便居民住宅远离吵闹的商业区和街路;对现有交通干线两侧居民居住集中的地段,设置声屏障。此外通过加强对建筑施工、工业生产和社会生活噪声的监管,及时解决噪声扰民问题,到2015年即可实现100%达标[4]。
表2 “十二五”期间锦州市重点行业SO2减排潜力汇总
“10城镇人均公共绿地面积”:锦州市2012年城镇人均公共绿地面积为8 m2/人。“十二五”期间,锦州市将开展“绿地工程”,大力投资建设开发城市森林、城市防护林、城市园林、道路绿化等城市生态绿地系统,增加公共绿地面积。到2020年力争达到11 m2/人的指标要求[4]。
“11环境保护投资占GDP的比例”:环境保护投资指用于环境污染治理、生态环境保护的建设投资。2012年锦州市环境保护投资占GDP的比例为2.35%。“十二五”期间,锦州市将大力拓展环境保护投资资金渠道,争取更多上级政府的资助,随着排污费征收额和环境保护投资逐年提高,到2020年环境保护投资占GDP的比例力争达到3.5%的指标要求[4]。
3 结语
锦州市通过生态市建设契机,大力实施针对各项指标的重点工程及措施,生态环境保护做到污染得到严格控制,环境质量显著改善,达到环境功能区划要求,基础设施齐备便利,社会进步和谐发展,人居生活条件逐步改善,城市化水平不断提高,人民满意度不断上升。到2020年,锦州市将成为经济发达、生态环境优美、文化繁荣、社会和谐、开放、宜居的沿海经济中心城市。
[1]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印发生态县、生态市、生态省建设指标(修订稿)的通知[EB/OL].(2007-12-26).http://www.zhb.gov.cn/gkml/zj/wj/200910/t20091022_172492.htm.
[2] 锦州市统计局.二O一二年锦州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EB/OL].(2013-04-07).http://www.jz.gov.cn/lnjz/2013/04/07/170352.html.
[3] 锦州市环保局.2012年度锦州市环境质量公报[EB/OL].(2013-06-05).http://www.jzepb.gov.cn/List.asp?ID=4845.
[4] 孙红继,狄荣一.锦州市环境保护“十二五”规划[J].渤海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1(2):153-155.
[5] 佚名.三年内锦州森林覆盖率将达28%[EB/OL].(2013-04-10).http://www.jzptt.ln.cn/jzptthtm/newspages2.php?Newsid=103838.
[6] 孙红继.锦州市“十二五”期间主要大气污染物减排潜力分析[J].中国环境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1,21(3):4-6,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