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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构建创新型经济的政策体系及对我国的启示

2013-10-11贺静

商品与质量·消费研究 2013年8期
关键词:创新型知识产权战略

贺静

科技创新和技术进步已成为21世纪世界各国经济发展的重要课题和推动因素,中国也将“创新型经济”作为今后经济增长的依托,通过技术进步提高产品附加价值和竞争力。日本在构建创新型经济中取得了一定成果,本文从探讨日本发展方式和国家战略的转变入手,从内生增长理论和国家竞争优势角度强调“知识创新”对于长期经济增长的重要作用;并以日本构建创新型经济的政策体系以及所得成果为依托,分析日本创新型经济的政策经验和不足,对我国建立“创新型经济”提出建议。

一、日本经济转型的背景

20世纪四五十年代以来,日本从西方国家引进技术再经过吸收和改良,节约了开发成本,缩短了开发时间,利用后发优势很快发展成为经济科技强国。但进入21世纪后,“模仿”空间几乎饱和,“重技术,轻科学”的发展模式已经不再适用。战后日本逐渐实施的“贸易立国”、“技术立国”战略已经无法给日本经济带来新的增长,甚至无法使日本摆脱长期的低迷。而新古典增长模型增长认为旨在通过增加积累提高长期经济增长率是无效的,内生增长理论也开始关注技术进步对经济增长的影响,足以见得“创新”已经成为经济增长的重要因素。此时日本政府认识到,必须进行独创性研究与开发,从“模仿”走向“创新”,增强产业国际竞争力, 摆脱其经济长期低迷的困境。1995年日本政府提出了“科学技术创新立国”战略,2002年将“知识产权立国”确定为国家战略,向“创新型经济”转型。

二、内生增长理论及国家竞争优势

内生增长模型认为增长的关键因素更集中于创新、技术进步、人力资本等对经济增长的影响。罗默(1990)将创意与经济增长的关系公式化,并认为长期经济增长率由社会中的总人力资本、研发部门人力资本配置以及市场利率共同决定;阿吉翁和霍伊特(2004)认为经济产出取决于中间投入的数量和质量,不同先进程度的中间产品体现了质量的改进,并且劳动力会逐渐从制造部门转向研发部分。迈克尔?波特的“国家竞争优势理论”也认为一国的贸易优势更多地依赖于知识的创造和吸收,一国的产业创新和升级的能力成为竞争优势的主要来源。

对于日本而言,突破内生增长理论和竞争优势理论的因素首先在于克服资源环境对于经济增长的束缚,其次是知识的正外部性问题以及人力资本的提升。在资源环境的硬性约束下,日本需要依靠“产官学”合作、科技基础提升、人才战略以及知识产权保护等竞争优势来是实现经济的增长和可持续发展,把资源环境的约束和国内市场竞争的压力转化为竞争优势升级的动力。

三、构建创新型经济的政策措施

(一)能源战略:内外联合确保能源安全

2006年开始,能源已成为日本的国家战略,并逐步建立了一套完整的能源政策,确保能源稳定供应,并积极推进节能和新能源开发。

1、发展新能源,能源结构多样化

1997年《促进新能源利用特别措施法》鼓励发展新能源与可再生能源; 2004年《新能源产业化远景规划》目标在2030 年前把太阳能、风能发电等新能源产业打造为支柱产业。日本还推出绿色电能批发交易机制,2009年开始实行《太阳能发电剩余回购计划》。据IEA2000年的数据,日本能源采用量世界第三,仅次于美国和法国。石油供给比率计划从1990年的58.3%下降到2030年的37.2%;天然气的份额预计上升7.7个百分点;核能、潮汐、地热、新能源等也呈上升趋势。

2、确保传统能源安全

石油储备是日本的一项基本国策,21世纪以来日本大幅增加国家石油储备,截止2007年底,日本石油储备量仅次于美国。另一方面,通过进口地域多元化,进口能源结构多样化进行风险分散。

3、提高能效,构建节能低碳模式

首先,调整产业结构。20世纪90年代以来日本逐渐转向知识密集产业,预计2020年服务业比重达到61.3%;其次,提高新能源与可再生能源的比重;再次,通过税收和补助金制度鼓励企业、家庭节能;最后,在法律层面对高耗能产品制定严格标准。从2000年到2007年世界主要经济体的GDP单位能源消耗来看,日本保持了较高水平,远超过美国等国家。在财政税收方面,日本对传统能源也进行了税率调整:

(二)“产官学”联合:促进研究成果向产业转化

在法律和政策钟茌方面,日本1998年通过了《大学技术转让促进法》;1999年制定了《产业活力再生特别措施法》;2000年制定了《强化产业技术力量法》;2001年提出3年内创立1000家大学风险企业;2003年“国立大学法人化”改革使国立大学拥有更大自主权,知识产权归属得以明确,“产学"合作创新成为大学发展的重要内容,激活了科研成果与产业需求对接互动的多重机制。政府还着力建设“产官学”中介机构,资金支持方面,政府也给予很大支持。

(三)知识产权立国:重视基础研究

1995年日本提出“科学技术创新立国”战略,1999年制定《科学技术基本法》,并从1996年开始制定每五年期的《科学技术基本计划》。为创建以发展知识产权为核心的国家创新体系,2002年将“知识产权立国”确定为国家战略并通过了《知识产权基本法》,开始重视基础研究并强调创新。

首先,研究开发投资上升,基础研究项目、重点领域预算显著增加。世界银行数据显示,第二期《科学技术基本计划》(2001—2006)开始后,日本R&D;投入后上升至3.40%,超过了英美等国。其次,改善大学和研究机构设施,加强世界顶尖级国家基础技术研究。更加关注自然科学方面的诺贝尔奖获奖人数,在国际获得高度评价的基础研究论文比例,及申请国际专利的数量。第三,注重科学研究人员培养及其可持续发展,给予年轻研究人员充分发展空间。 目前日本科研人员已经达相当规模,2006年每百万人口中有5568.35人从事R&D;研究,比OECD成员国平均人数高出2126.5人,在OECD国家中仅次于芬兰、冰岛等国。第四,重视数理基础学科教育,推进研究生教育改革。日本开始关注基础人才的教育和培养,教育重点转向数理基础学科。2006年文部科学省出台《研究生教育振兴施策要纲》,充分培养研究生知识技术创新能力。“21 世纪 COE工程”选择 50 所大学,113个尖端项目进行重点研究旨在培养世界最高水平的科研基地。最后,重视知识产权保护,完善专利制度。2003年3月 ,日本国会批准了《知识产权基本法》,成立了知识产权战略本部;从2003年起制定每年度的《知识产权推进计划》。

四、评述及对我国的启示

从日本向“创新驱动型经济”转型的轨迹来看,政府发挥了重要作用。第一,通过国家战略的设立确定一段时期内发展的主题和方向,每一个国家战略都基于当时日本经济发展不同阶段的特点和问题。第二,在法律层面给予有力的支持,从立法角度为政策的顺利实施提供有力的依据。第三,政府在财政补贴、税收方面给予新能源开发、“产官学”联合以及基础研究等支持。第四,政府充分发挥了宣传作用,对民众进行了指导和教育。日本在转型中取得了显著的成果,中日两国发展价值观均含有民本思想,也有着相近的发展路径,许多经验和教训都值得学习和吸取。对中国实行创新型经济有以下启示:

首先,政府可以从政策与法律、技术、金融三方面进行间接支持和引导,将市场作用与政府职能区分,以制度上的引导替代行政措施,给予企业和研究部门自由的创新环境。

其次,中国应发展低碳经济,大力发展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建立并完善能源储备体系,保障国内能源安全。

第三,大学、科研机构与企业可以加强“产学研”一体化研究。企业可以和大学签订委托培养计划,培养更加适应企业需求的专门型人才。

第四,将基础教育放在与经济发展同样的地位上有利于经济增长的可持续化。提高教育经费的财政支出,消除教育资源的巨大差距,提高基础教育的总体水平,促使技术创新型的可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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