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2P行业的异化与监管挑战互联网金融时代,金融监管机构该怎么做?
2013-10-10张克
文/ 张克
(作者系清华大学管理学博士,北京大学财经法中心研究人员)
2013年8月,网贷行业各界极为关注的重庆市P2P平台的整改活动宣告结束。这场由重庆金融办、重庆工商局、重庆公安局、重庆银监局、央行重庆营业管理部等部门联合进行的市场整改,历时3个月。目前,1家P2P公司已予注销;4家P2P公司被要求逐笔清退现有的债权债务,共计4.86亿元。重庆整改由在财政金融界享有大名的黄奇帆市长亲自带队,反映出地方政府对本地P2P行业发展秩序的态度。重庆认定5家P2P公司实际经营中已向非法集资演变,突破了传统意义上P2P贷款的范畴。其非法聚集资金方式主要有以下三种:一是向出资人担保并承诺固定收益、参与借贷、销售理财产品,涉及金额1.07亿元;二是以入股投资公司形式私下承诺年固定收益,涉及金额3.34亿元;三是发行销售附固定收益回报的商业预付卡聚集资金,吸收的资金并未直接进入借款人账户,而是进入公司或其法定代表人账户,再向不特定对象放款,涉及金额0.42亿元。虽然没有证据显示重庆整改与中央监管层有关,但在互联网金融中国峰会上央行副行长刘仕余讲话不啻为对P2P行业的风险警示。刘仕余称,互联网金融有一定的法律风险,尤其是P2P。P2P如果脱离了平台操作功能,就会演变成资金池,于是结构和信誉会受到影响,出现影子银行。就算影子银行是被许可的,但进入互联网就有影响了。因为有两个底线是不能碰的,一个是非法吸收公共存款,一个是非法集资。
异化了的P2P
当前,不少市场人士在对P2P行业的认识上依然存在迷思,人民银行、银监会等监管机构也一直未对P2P行业表态,仍处于调查研究阶段。最为核心的问题即在于如何定义P2P?根据《2013中国P2P借贷服务行业白皮书》定义,P2P借贷指的是个体和个体之间通过网络(一般是专门的网站)实现的直接借贷。一般而言,这里所谓的个体是个人(自然人),但是借入一方可以是个人也可以是企业。它是一种基于互联网思想、独立于正规金融机构体系之外的个人借贷行为,这也是是peer to peer lending的本意。那么,部分P2P企业为何在重庆被认定为非法集资?异化了的P2P构成了互联网金融市场的风险集中点。
银监会于2011年8月23日发布了《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人人贷有关风险提示的通知》,指出“人人贷存在监管职责不清,法律性质不明”的问题。事实上,市场上超过200家的所谓P2P企业根据经营模式至少可分为三类,其一是以拍拍贷为代表的纯粹中介平台,其二是以宜信为代表的“准金融机构”,其三是以陆金所为代表的信贷资产证券化模式。这三类中只有占极为少数的纯粹中介平台符合P2P的严格定义,“准金融机构”和信贷资产证券化模式都是P2P异化的结果。
纯粹中介平台要求P2P企业只是为出借人和借款人提供信息配对,平台本身不做担保,利率由双方竞拍确定,盈利主要依靠手续费。与拍拍贷单纯的平台服务角色不同,宜信为代表的模式不再是独立于借出人和借入人的中介,而成为与他们有权利义务关系的第三方。在宜信模式中,利率并非由借出人与借入人双方互选,然后通过市场竞争获得,而是由宜信分别为对方确立相应利率,一般借出人年利率为10%一15%,借款人年利率为17%一20%,但双方仅知道自己应得或应付的利率,不清楚借贷对方的对价。那么,显然宜信模式除了收取手续费、信息费之外,还存在借贷双方之间的利差收入,其盈利模式与一般商业银行无异。此外,这类P2P企业往往还对本金甚至是利息做担保,成为没有合法牌照的金融机构。第三种陆金所更是传统金融机构在互联网的延伸,利用监管空白将信贷资产通过互联网的方式以极低的门槛对外销售,起售额更低,产品期限更灵活。
可见,讨论对P2P行业的监管政策首先应当明确分类。对于纯粹以中介服务撮合交易为主营业务的P2P不必金融监管部门介入,由工商和信息主管部门管理即可。但这类平台目前盈利的寥寥无几,甚至有评论称只有拍拍贷一家在苦苦支撑,面临被众多担保类P2P围攻的局面;而面对异化成为准金融机构了的P2P大军,毫无疑问金融监管部门应当有所作为。
金融创新与法律风险边界何在
金融创新往往蕴含着巨大的法律风险,美国P2P龙头企业PROSPER也曾被监管机构认定非法,但是后来又被允许重新开业。中国P2P行业的重大创新在于债权让与模式的运用。与PROSPER采用的直接借款模式不同,很多中国P2P企业与借贷双方并非是居间合同关系,而是经由核心人物如宜信CEO唐宁转手的债权转让合同关系。中国法律不允许没有金融牌照的公司放贷,但允许个人从事民间借贷,那么唐宁以自有资金与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再根据合同法第七十九条规定将债权转让给有意向的出借人。整个民事行为如同商业银行的吸收存款与发放贷款,除非唐宁本人在债权让与过程中不赚取利差,否则业已违反了金融法规。这种债权让与模式要求核心人物自有资金充沛,其承担了巨大的信用风险,很难相信其仅仅居间收取服务费而不坐吃利差。至此风险传导尚未结束,在P2P平台中每一笔债权并不是转让给单一的出借人,而是将例如100万一年期的债权拆分为成百上千份,由不同的出借人根据自身意愿购买,出借人出借的金额或5000或1万不等;与此同时再将债权的期限拆分的为更为灵活。经过金额拆分和期限拆分的债权投资门槛极低,于是大量社会闲散资金被吸收进入P2P平台,与商业银行无异。但是由于P2P尚未纳入金融监管体系,对商业银行的资本充足率要求并不适用,一个注册资本为100万的P2P公司往往放贷金额过亿,若其资产不足以偿还债务,不断的以新还旧便与庞氏骗局无异。
从防范金融法律风险角度看,P2P借贷一般应当坚持“三不”原则。首先,不吸收存款,否则容易落入非法集资的陷阱。其次,不发放贷款。因为金融监管当局对金融机构的审批极为严格,小额贷款公司都有放贷额不超过注册资本1.5倍的限制规定,而P2P完全没有任何限制。第三,不做担保。原因在于目前的P2P平台以及微金融机构资金实力有限,其资金流量不足以支持所担保的额度。因此,这些机构应根据自己的实力合理引进其他担保公司或第三方作为担保方。但从金融实践现状来看,多数P2P平台都没有坚持“三不”原则,在监管暂时空白之际,劣币驱逐良币效应凸显,纯粹中介平台利润极低,难敌胆大的准金融机构围剿。
金融监管的目标一是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二是防范系统性风险。从目前中国P2P发展的规模和野蛮生长局面来看,加强金融监管刻不容缓。值得注意的是,加强监管并不应当被理解为是对互联网金融的钳制,因为当前P2P行业出现的问题与蕴藏的风险并非缘自互联网技术革新,而是由其创新的经营模式和法律规范滞后之间的矛盾所带来的。如中投公司副总经理、金融四十人论坛顾问经济学家谢平所论:互联网金融模式中肯定存在不少技术和商业难题,我们要有信心找到解决方案,不能因为今天的困难就无视未来的机会。
目前,央行、银监会与地方金融办在监管P2P行业的行动中各有动向。7月,央行在北京举行了网络信贷专题座谈会,央行副行长刘士余和多家P2P代表座谈、发放问卷,试图全面摸底。银监会早在2011年8月发文,提示P2P贷款平台具有潜在风险,要求各地银监局和各家银行采取措施,做好风险预警监测与防范工作,但未有进一步的具体监管要求。重庆金融办则针对本地P2P行业做了专项清理整顿,成为国内首个规范网贷行业的尝试,其中暴露出的非法集资问题具有较为典型意义。究竟是蜻蜓点水式的多头监管还是由国务院指定一家监管机构作为牵头部门,值得深思。从互联网金融服务用户无远弗届的地理空间和难以追踪的交易模式来看,似乎应由中央层面监管机构承担主要职责,各地P2P本质上并不存在过多的地方性特点,地方金融办可以作为配合执法单位但不应负主要责任。而在央行近年来不断剥离监管职责的大趋势下,银监部门理应在P2P行业监管这一重大历史使命中更加积极主动、有所作为。至少应当对P2P行业中的准金融机构做出严格准确的法律定性并设立市场准入门槛和行业规范,将其日常经营纳入银监系统的监管视野,加强资本充足率等核心指标的信息披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