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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标分析法在纳税评估中的应用分析

2013-10-09辽宁税务高等专科学校姜敏

财经界(学术版) 2013年12期
关键词:申报表测算纳税人

辽宁税务高等专科学校 姜敏

2005年颁布实施的《纳税评估管理办法(试行)》第八条规定:纳税评估分析时,要综合运用各类指标,并参照评估指标预警值进行配比分析。随文件下发的《纳税评估通用分析指标及其使用方法》和《纳税评估分税种特定分析指标及使用方法》,成为基层税务机关建立纳税评估指标体系、开展评估工作的主要参考蓝本,指标分析法在纳税评估中得到广泛应用。但是,随着纳税评估工作推进,其成效日益降低。这种状况与纳税评估指标设置不给力和预警值测算不科学有密切的关系。

一、纳税评估指标设置存在的问题

(一)纳税人申报数据情况影响纳税评估指标的设置

1、涉税报表申报时间口径不一致,致使部分纳税评估指标无法使用

纳税评估指标所需数据主要取自各税种申报表和财务报表。根据《税收征管法》和各税种实体法规定,纳税人需按月报送流转税申报表。作为申报资料之一的财务报表依据《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报送管理办法》(国税发〔2005〕20号)第八条规定原则上按季度和年度报送。流转税申报表与财务报表报送时间口径不同,导致各报表数据的时间口径不同,数据间不具有可比性,致使部分纳税评估指标因无法取得同一时间口径的数据而不能使用。

2、资产负债表上的数据无法满足纳税评估的需要,导致部分指标无从取数运算

资产负债表上的部分报表项目由若干会计科目汇总而成,如纳税评估指标所需的重要数据之一“原材料”,与“包装物”“库存商品”“低值易耗品”几个科目汇总填列在“存货”报表项目里;其次,报表项目只填列期初、期末余额无借贷方发生额,而发生额才反映纳税人当月生产经营情况,是纳税评估指标需采集的重要数据。上述缺陷使得纳税评估部分指标无从取数运算、无法发挥其作用。

(二)纳税评估指标形式单一,易被操纵

税务部门所采用的纳税评估指标一般为分子分母相除的相对数形式,这种形式的指标,在分子分母同增同减的情况下,计算得出的数值不会有太大的变动,若仅仅关注计算结果,会忽略分子分母自身绝对数隐藏的异常情况。更重要的是相对数形式的指标存在被人为操纵的风险,如成本费用率=(本期营业费用+本期管理费用+本期财务费用)÷本期主营业务成本×100%,纳税人可以通过调整本期营业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和主营业务成本的数额,使其维持在一定范围之内,掩饰其成本或费用的异常,也就是说这类指标容易被纳税人利用做 “反评估”。

(三)纳税评估的指标宽泛,缺少针对性

在构建纳税评估指标体系时,各地税务部门利用已有数据尽可能多地设计指标。如某国税局设置70多个企业所得税评估指标,然而这些指标并没有发挥预期的效果,原因是指标设置过于宽泛,没有结合行业风险点设置指标、没有结合税收政策风险点设置指标,缺少针对性。这些宽泛的指标只能监控到浅层次、普遍性的问题,而非纳税人特有的深层次的问题,评估结果不可能令人满意。

(四)纳税评估指标“各自为战”,疑点指向不清

当前所用纳税评估指标共同特点是多而单。多是指数量多,单是指每个指标单独使用,其疑点提示大同小异。如《纳税评估通用分析指标及其使用方法》中的主营业务收入变动率、主营业务成本变动率两指标,若变动率超出预警值范围,其疑点提示均为可能存在少计收入问题和多列成本等问题。同时《纳税评估分税种特定分析指标及使用方法》中的所得税税收负担率、主营业务利润税收负担率、应纳税所得额变动率三个指标,若低于预定值,其疑点提示也均为可能存在销售未计收入、多列成本费用、扩大税前扣除范围等问题。上述五个指标预警提示非常相似,没有必要同时设置和使用。另外,疑点提示毫无特点,涵盖了企业所得税偷漏的所有可能形式。

二、预警值测算存在的问题

预警值是指标分析法的另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判定所设置的评估指标状态的标尺,也是判断纳税人在指标指向的业务方面是否存在问题的标尺。尽管《纳税评估管理办法(试行)》已经明确了“测算预警值,应综合考虑地区、规模、类型、生产经营季节、税种等因素,考虑同行业、同规模、同类型纳税人各类相关指标的若干年度的平均水平。”但是,当前预警值测算方面仍然存在很多问题。

(一)行业内全部纳税人均参与预警值测算

预警值测算,其选用的样本至关重要,这些样本要具有普遍性和代表性,否则,测算的结果难以让人信服。据笔者调查,很多预警值的测算是行业内所有纳税人不区分规模、不考虑纳税遵从度全员参与的,其准确性必然受到影响。

(二)纳税人所属行业鉴定不准影响其准确性

税务部门依据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时填报的经营范围,划归其所属行业,参与该行业预警值的测算。若纳税人经营范围简单,行业鉴定正确,测算出的预警值会更有效;若纳税人经营范围复杂或经营范围发生改变未及时通知税务部门,行业鉴定错误,在此基础上测算出的预警值必有偏颇。税务管理中发现后一种情况大量存在,主要是纳税人办理登记时,填报多种经营活动,当主营范围变动时,不必办理变更登记。

(三)行业细分不够影响其可比性

纳税评估中的行业是依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划分的。《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是国家统计部门依据宏观分析需要设计的。相对微观分析范畴的纳税评估而言,其行业划分比较粗放,不够细化,依此测算的预警值的可比性必然受到影响。如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酒的制造包括白酒制造,啤酒制造,黄酒制造,葡萄酒制造,其他酒制造。但是无论从原料、工艺、还是税收政策上述几种酒的制造存在很大的差异。用酒的制造业的预警值同时比对分析白酒企业、啤酒企业、葡萄酒企业的评估指标数值,很难具有说服力。

(四)预警值一经测算即固定不变缺少时效性

预警值是根据样本企业的涉税数据测算得出的,样本企业在生产经营中必然受到国内外经济形势、季节性等影响,预警值不可能固定不变。实际工作中,预警值测算大多一劳永逸,无法实时监控到纳税人生产经营的变化。

三、纳税评估指标设置方面的完善措施

(一)统一涉税报表报送时间口径、填报新式资产负债表

依据《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报送管理办法》(国税发〔2005〕20号)第八条规定“确需按月报送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联合确定”,将财务报表由季报变为月报,确保与各税种申报表申报时间口径一致。

按纳税评估指标的需求重新设计资产负债表的表式。首先,细化汇总性质的报表项目,如将“存货”细化为“原材料”、“低值易耗品”、“包装物”、“燃料”、“在产品”、“库存商品”、“其他”等七项;其次,在报表上增设借贷方发生额。

(二)设置、运用多种指标形式

对非常规业务可以设置绝对数指标对其进行预警监控。以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之一“加计扣除”的评估为例,可设置绝对数指标如下:若主表第20行“加计扣除”>0,为疑点,结合附表五第10行—13行填报情况以及相关税收政策,进一步分析企业是否满足税收优惠条件、是否存在超范围加计扣除等问题。

对于在纳税申报表上存在勾稽关系的项目,可以设置逻辑勾稽指标对其进行评估监控。以“不征税收入”项目评估为例,其在企业所得税申报表及其附表有申报和支出两方面的填报,分别为主表第16行和附表三第38行或43行、46行,依所得税政策规定不征税收入所形成的支出不得税前扣除。因此,可以设置逻辑勾稽指标如下:若主表第16行“其中:不征税收入”>0且附表三第38行或者第43行、46行=0,为疑点,需进一步核实纳税人取得的不征税收入是否发生支出。

(三)结合行业特征、税收政策设置纳税评估指标

结合行业特征设置纳税评估指标,要掌握行业特点、行业常见偷漏税手段,在此基础上设计针对性的指标。如大型超市,销售收款方式主要为收现和预售购物卡,不存在赊销形式。因此,该行业可以将“应收账款”>0作为预警指标。

结合税收政策设置纳税评估指标,首先,分析该税收政策对纳税人是有利还是不利;其次,预测纳税人可能采取的行动即确认政策的风险点;再次,确认该政策在纳税申报表如何填报;最后,设定纳税评估指标。以关于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技术维护费用抵减增值税税额有关政策(财税[2012]15号)为例,该政策规定:自2011年12月1日起,增值税纳税人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支付的费用以及缴纳的技术维护费可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分析如下:该项政策对纳税人是有利的;纳税人有可能出现就进项税额重复扣除的问题;纳税人抵减增值税税额时,填报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第23栏“应纳税额减征额”。因此,可将 “应纳税额减征额”>0设为评估指标,监控纳税人是否发生此类业务。若发生此业务,进一步约谈纳税人确认是否将该部分的进项税额重复申报抵扣。

(四)以问题为中心,构造问题指标体系

为避免指标单独使用的弊端,应建立以某一问题为中心,由若干相关指标构成的指标体系。通过对不同指标测算结果的综合分析,得出比较具体的疑点。如某交通运输企业2007年、2008年,两年的营业收入分别为253万、625万,若单独使用营业收入变动率指标,分析结论可能是2007年该纳税人存在少计收入嫌疑。若结合工资变动率指标分析(2007年工资为36.6万,2008年工资为34.6万)如下:2008年企业所得税工资政策由计税工资调整为合理工资,其工资总额相比上一年度不增反降,其真实性更可信。在工资支出减少的情况下,营业收入大幅增加,不符合常规。同时,考虑到运输企业有严重的虚开发票的风险,综上分析,2008年纳税人可能存在虚开发票、虚增收入的嫌疑。

四、预警值测算方面的改进方案

(一)分类挑选样本企业测算预警值,增强其针对性

摈弃全行业纳税人参与预警值测算的做法,在行业内可以按照纳税人规模或业务类型将其划分为若干个群体。每个群体中,挑选有代表性的或纳税遵从度高的纳税人为样本企业,分别测算各自群体的预警值,作为本群内其他纳税人评估分析的参照值。

(二)定期采集纳税人经营范围信息,加强行业归划准确性

由于纳税人生产经营中具有绝对的自主权,经营范围经常发生改变。同时,由于登记的经营范围多而全,改变时不必办理变更登记。所以,解决行业鉴定不准问题,只能依赖税务部门日常信息采集。建议,每半年采集一次纳税人生产经营范围的信息,并及时更新至征管系统。惟此,才能保证行业划归准确性。

(三)强化行业细分,增加预警值可比性

为满足纳税评估工作需要,需将《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中的行业类别进一步细分。如在“酒的制造”下设“白酒制造”、“啤酒制造”、“黄酒制造”、“葡萄酒制造”、“其他酒制造”五个类别,并设置相应的代码,将纳税人生产经营情况比照新标准,重新分类,进行评估分析。

(四)建立定期测算预警值制度,增加其时效性

考虑经济形势多变、季节性影响等,应定期进行预警值测算,可以按月测算、也可以按季测算、按半年测算。也可以根据经济形势变化,适时测算。这样做的结果,一方面可以甄别出不是问题的疑点,提高评估效率;另一方面也可以防止纳税人利用预警值做“反评估”。

[1]薛清水.纳税评估仿生模型:一种新型纳税风险识别技术方法,税务研究,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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