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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责任审计的审计发现与问责悖论

2013-10-09辽宁省消防总队李宁

财经界(学术版) 2013年15期
关键词:问责机关行政

辽宁省消防总队 李宁

一、什么是经济责任审计

所谓经济责任审计它的目的是为了保护各个单位的财产安全以及完整,使会计资料是可靠及真实的,使财产的管理者他们的管理经营责任更加明确,其定义是一个单位的法人或者承包人在所负责的行政事业单位时间之内,所应该负责的经济责任执行状况的审计。之所以会有经济责任审计的产生,是因为财产所有权往往同经营管理权是分离的。经济责任审计可以为国家的组织部门、纪检部门等相关部门为使用和考核干部、查看是否兑现承包的合同提供出一些参考的依据。其作用一共可以体现三方面的作用,第一、可以很好的对干部队伍进行监督,查看干部对其责任的履行状况。第二、对腐败分子的行为进行揭露和惩治,对各单位的干部进行规范。第三、对干部的家底进行核实,客观的对不同任的领导所掌控的经济状况进行分析。

经济责任审计是非常具有中国特色的,上个世纪八十年的中期才开始进行试点执行,对于审计的干部只是针对县级以下的党政干部以及领导人;在经济责任审计历经了20年之后,经济责任审计范围才将范围扩大到了地厅级;在目前的阶段,整个经济责任审计的想法是将审计的范围扩大到省级干部,并且有计划将审计覆盖到党委书记层面。整个审计针对的不仅仅是一个行政事业单位的领导,同样要去针对一个单位和部门。其中所要进行审计的内容,有领导干部在其任职的时期里,说管辖的单位及部门的财务收支的合法、真实以及效益的真实情况,当然也包括财务当中的固定资产、重要项目的一些情况,同时也包括在其内部控制制度方面的执行状况。

二、经济责任的审计中的审计发现

审计发现,指的是在一些行政事业单位或部门执行经济责任审计当中,行政事业单位要根据审计执行的主管做出相应的判断之后,对机构可能会有不好的影响的状况。在审计发现当中所要包括的有违章、出现违法事情的处理、出现的差错、资金的使用效率低、资金上有浪费、有利益方面的冲突以及控制系统的一些相对非常薄弱的一些环节。审计人员在同所审计单位的高管们共同审查并发现了上面所说的各类情况之后,那么负责整个审计的执行负责人一定要向董事会对相应的审计发现和建议进行汇报,这同是否已经做出了相应的解决措施无关。

在实际的事务当中,我们可以按照事务的重要性将审计发现分为三层,分别是审计发现、关注事项以及提示事项。在这里审计发现,指的是一个行政事业单位在实际的经营管理当中已经出现了的违规违纪行为,被审查的单位要根据相关规定做立刻的整改,而关注事项和提示事项则是一个行政事业单位为了更加真实和全面的反映本企业的情况或者是为了规避专门的审计风险所确认的一些事实,这样的情况不需要进行整改,设计部门说给出的建议是被审单位进行自我检查和纠正,不断的进行企业内部的一个自我完善。

在一些行政事业单位当中,都存在这一些内审的系统,但是在一部分单位当中来执行整改的时候,通常会出现一些问题:第一、审计发现只有一些主要的管理层和审计部门的人员了解。整个行政事业单位的其他部门很难或者完全不知道相关的完整信息。这样的结果就是整个的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往往就是,领导同审计工作人员之间所秘密进行的工作,那么这样的结果往往就是整个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局限在审计部门同单位的主要领导之间,这样的结果就是此项工作很少会涉及到其他部门。这无疑是给整个单位浪费了很多人力、财力、物力资源,从而会让审计发现的改进工作受到一定的影响;第二、审计发现在整个企业的问题当中毕竟只是小部分,所以在一个单位当中一些普通的员工并不能知晓,这样审计发现的整改工作在范围上仅仅就是管理层面的,无法使一个行政事业单位的普通员工都参与进来。所以很少有员工会关注自己所在单位的审计发现有没发挥其应有的作用,普通的员工会觉得审计发现完全是管理层所要去关注的问题,他们只要去做好他们的本职工作就好,经济责任审计项目一旦结束,整个单位就很少去对审计发现去进行必须的跟踪整改,也就是说这个审计发现是没有有效的一个监督和给相关部门的回馈的,换言之就是整改过程只是做的是表面的功夫。

三、问责悖论

问责是整个经济责任审计的一个环节,在这一环节当中,如果是不同的审计机关也许他们的问责强度是会有区别的,而且其中的区别也比较大,经过统计如果是在审计署,那么它们的问责率要高于地方审计机关很多的,而且从省级到地级再到县级的一些审计机关,在问责强度上也会是逐级依次递减的一个趋势。如果审计机关不相同,那么相应的问责方式也是不一样的,就审计署来说,他们进行内部问责的几率是几个审计机关当中最低的一个。

前面有说过整个审计工作的目,就是将领导干部在其任期当中进行一个考核和评价,审计部门通过审计监督的方式,来揪出腐败分子,使得整个行政事业单位的领导班子是可以各尽其责。审计部门首先要接受委托,之后进行问责,在最后还要对整个工作提出专业的审计建议;经济责任审计要想工作“到位”那么就必须要做出“问责”的行动,只有这样才能达到经济责任审计的最终目的。如果审计部门在审查结束之后发现所查出的主要问题在所要审计的主体之间有一定的差异,那么相应的审计机关就会根据实际的状况选择不同问责强度和方式;但是实际的状况就是在我国,经济责任审计同问责是不一致的。各个审计机关不在问责强度和方式上差异很大,对于省级的审计机关问责强度也相对较大。对于整改行政事业单位在审计查出的问题上会有很大的差异,虽然问题有差异,但是问责强度和方式上,却并没有明显的不同。这就是“问责悖论”。

四、结束语

本文简单介绍了经济责任审计的作用,通过一些审计部门的工作一些行政事业单位以及政府部门对于整改审计发现方面还有哪些需要加强的地方,最后论述了审计部门在问责环节有哪些悖论。各个行政事业单位的内审人员可以自己加强这些部分的改进,相信这样在经济审计上做的会越来越好。

[1]宋涛.中国官员问责发展实证研究[J].中国行政管理,2008

[3]刘秋明.现代西方公共受托责任研究述评[J].外国经济与管理,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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