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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与法规

2013-09-30

商用汽车 2013年16期
关键词:尿素纳税人增值税

国务院常务会议:部署加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

据新华社讯,2013年7月31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研究推进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服务,部署加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会议确定以下重点任务:

一是加强市政地下管网建设和改造。完善城镇供水设施,提升城市防涝能力。到2015年,完成8万km城镇燃气和近10万km北方采暖地区集中供热老旧管网改造任务。

二是加强污水和生活垃圾处理及再生利用设施建设,“十二五”末,城市污水和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分别达到85%和90%左右。

三是加强地铁、轻轨等大容量公共交通系统建设,增强城市路网的衔接连通和可达性、便捷度。加快在全国设市城市建设步行、自行车“绿道”。

四是加强城市桥梁安全检测和加固改造,确保通行安全。

五是加强城市配电网建设,推进电网智能化。

六是加强生态环境建设,提升城市绿地蓄洪排涝、补充地下水等功能。

分析人士认为,国务院此番针对城市基础设施建设作出专门部署,既是提升城市质量的民生之举,也是提振投资和消费的经济之策,对于弥补当前城市基础设施的“短板”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尽管我国近10年来城镇化发展迅速,但城市基础设施仍存在很多“短板”,如许多城市经常在雨季遭遇“内涝”,加上交通堵塞、垃圾围城、空气污染等均已成为严重的“城市病”。

此外,这也是继2013年7月24日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部署改革铁路投融资体制、加快中西部和贫困地区铁路建设”之后,针对基础设施建设作出的又一重大部署。有专家分析指出,政府在经济稳增长方面传递出新思路,即并非简单依靠投资拉动经济,而是更加注重投资的方向和效益,重点通过优化结构促进民生的改善。

(拂 晓)

“车用尿素国标”7月1日实施

被称为“车用尿素国家标准”的GB 29518-2013《柴油发动机氮氧化物还原剂 尿素水溶液(AUS32)》由国家质检总局和国标委于2013年5月7日发布,2013年7月1日实施。本标准由环保部提出,由全国石油产品和润滑剂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石油燃料和润滑剂分技术委员会归口,起草单位包括中石化销售有限公司华北分公司、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中石化润滑油分公司、中石油销售分公司、中石油兰州润滑油研发中心、四川美丰化工等单位。

本标准规定了柴油发动机氮氧化物还原剂——尿素水溶液(AUS32)的术语和定义、标识、技术要求和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和储存,并对该产品的加注接口做了推荐要求。

本标准规定,尿素水溶液(AUS32)是指工业上生产的只含有痕量缩二脲、氨和水的尿素,不含醛和其他物质(如抗结块剂),不含硫和硫化物、氯化物、硝酸盐和其他化合物。符合本标准的AUS32的加注泵和容器上应具有下列标识:AUS32 GB 29518。

本标准还称,为避免AUS32被污染和对容器、管道、阀门、连接件、密封垫等的腐蚀,在处理、运输、储存和采样的各个环节都要保证AUS32与直接接触的材料兼容。

据悉,之前,部分城市为(或提前)实施重型柴油汽车国Ⅳ标准,出台了有关车用尿素的不同版本的地方标准,如北京、上海等地;2013年4月中国汽车工程学会也曾发布过由该会组织编制的《车用尿素溶液技术规范》。如今国标版GB 29518-2013发布实施,将成为国内统一的标准。

环保部原来发文规定全国性重、轻型柴油车销售自2013年7月1日实施国Ⅳ标准,但国标版“车用尿素标准”发布实施的时间明显滞后;更重要的是国Ⅳ柴油也未能在全国全面供应到位,所以全国性的柴油车销售再次延期实施国Ⅳ成为必然。

(肖献法)

车船税与交强险联网征收:将尽快推至全国

日前,国家税务总局与中国保监会在山西等地成功试行车辆车船税与交强险联网征收,提高了征管质量与效率,这一方式有望尽快推广至全国。

车辆车船税与交强险联网征收,主要依托于车船税税源监管和交强险销售相关信息平台联网系统。该系统为税务机关掌握车船税税源和收入状况、分析征管质量、改革和完善车船税政策提供数据支持。

相关统计显示,联网后车船税代收代缴效率明显提高。据山西省地税局相关负责人介绍,上线1年多,已成功办理511万笔车船税代收业务,累计征收入库税款15.7亿元,同比增长49.5%,增收5.2亿元。

国家税务总局相关负责人表示,税务机关与保险机构共享车辆技术信息、纳税人往年缴税信息和减免税信息,减少了车主缴税时提供的相关凭证、填写表单等手续,缩短了办税时间,减轻了办税负担。

据介绍,目前该征税方式已在山西、广西、海南、四川试点成功,税务总局与保监会将加快联网征收推广步伐,尽快建成覆盖全国、动态更新、各地共享的车船税数据库,建立全国范围的车船税联网征收机制。

(京 讯)

交通运输部:确定公路甩挂运输第3批试点项目

2013年7月24日,交通运输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发出《关于确定公路甩挂运输第三批试点项目的通知》(厅运字[2013]199号,下简称《通知》),公布了第3批公路甩挂运输试点项目及其建设内容。经过交通运输部、财政部组织专家对各地上报的甩挂运输项目的审查,共确定北京汇海永丰—顺丰速运甩挂运输试点项目等41个项目为公路甩挂运输第3批试点项目。

《通知》指出,公路甩挂运输第3批试点起止时间为2013年7月至2015年7月,各试点项目承担单位要按照审定的《企业甩挂运输试点项目实施方案》要求,加强货源组织,优化网络布局,创新运营模式,加大试点投入,确保项目顺利推进,在试点期内,尽快完成试点项目各项建设内容,确保取得良好的经济和社会效益。据了解,41个试点项目多数为改、扩建甩挂运输战场,同时进行物流运输信息系统升级改造,并开通一定数量的试点线路。同时还对各项目新购置牵引车及半挂车数量进行具体安排。从各试点项目新购车辆统计表中,记者发现半挂车的新增数量十分可观,多数试点将购置超过100辆标准半挂车,这也将进一步对我国半挂车的规范化、标准化生产起到促进作用。

《通知》还规定,各地交通运输厅(局、委)、财政厅(局)要按照《关于印发甩挂运输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交运发[2010]562号)的要求,建立甩挂运输试点工作协调机制,完善试点项目跟踪督导制度,加强对试点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督指导,确保试点工作有序推进并取得实效;要建立与试点企业的联系机制,及时掌握试点工作进展情况,协调解决试点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并按照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公路甩挂运输试点项目运行信息报送工作的通知》(厅函运[2013]41号)要求及时上报项目运行信息;要积极协调相关部门落实配套政策,对试点项目给予必要的资金和政策扶持;要按照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公路甩挂运输试点项目验收与专项资金申请工作指南的通知》(厅运字[2013]144号)要求,做好已经完工项目的审查验收和专项资金申报工作。

(鸿 雁)

交通运输部:解读“营改增”,一般纳税人适用11%税率

2013年7月25日,交通部在其网站贴文对实施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政策进行解读。据介绍,2013年8月1日起,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将纳入全国范围“营改增”试点。本次试点在现行增值税17%标准税率和13%低税率基础上,新增11%和6%两档低税率,交通运输业一般纳税人适用11%的税率。

为做好全国范围内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改增”试点工作,2013年5月24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出台了《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对现行试点政策进行了整合、调整。涉及到交通运输行业的政策调整主要有:

一是取消了部分差额征税政策,“营改增”在全国范围推开后,为解决同一行业纳税人之间业务分包重复征税问题的差额征税政策已由增值税抵扣机制予以替代,因此,《通知》取消了纳税人提供交通运输服务、仓储服务、国际货物运输代理的差额征税政策。

二是取消了按运输费用结算单据等计算进项税的政策。考虑到按运输费用结算单据等计算进项税的方式,实质上是一种虚拟抵扣政策,在执行中也存在较大的漏洞,且交通运输业在全国实施“营改增”后,提供交通运输服务的纳税人均可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无需延续上述虚拟抵扣政策。因此,《通知》取消了试点纳税人和原增值税纳税人,按交通运输费用结算单据注明金额和7%扣除率计算进项税的政策;取消了试点纳税人接受试点小规模纳税人提供交通运输服务,按增值税专项发票注明金额和7%扣除率计算进项税的政策。

三是取消了允许未与我国达成双边运输免税安排国家和地区的单位和个人暂按3%征收率代扣代缴增值税的政策,上述单位和个人应按提供应税服务的适用税率代扣代缴增值税。

四是取消了不允许试点纳税人和原增值税纳税人抵扣其自用应征消费税摩托车、汽车、游艇进项税的政策。

五是对试点纳税人对外提供服务既适用增值税免税又适用增值税零税率时,《通知》明确了优先适用零税率。

据悉,此次试点对交通运输行业采取的优惠政策主要有:1.延续了部分营业税优惠政策;2.国际运输和港澳台运输适用增值税零税率;3.部分业务可选择简易计税法缴纳增值税。

(鸿 雁)

附:交通运输业一般纳税人“营改增”前后税率变化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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