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新型消费者权益保护体系构建研究:以美国20世纪60年代消保运动为借鉴
2013-09-26苏晓智
苏晓智,张 波
(1.西安外国语大学旅游学院,陕西西安710128;2.西安外国语大学旅游学院,陕西 西安710128)
引言
美国是世界上消费者权益保护思想萌发最早,消费者权益保护措施及实践最为完备的国家。60年代美国肯尼迪总统和尼克松总统率先提出了五项消费者享有的基本权利,即:安全权利、了解权利、选择权利、意见被听取权和索赔的权利,成为国际消费者联盟确认的消费者基本权利的主要内容。[1](p500)在20世纪60年代美国消费者权益保护运动的推动下,美国已经形成了成文法与判例法并重,联邦立法与州立法相结合,综合运用民事、刑事、行政法律手段,覆盖所有消费领域的相当发达的消费者保护法律制度[2](p143)。消费是拉动经济发展的原动力,消费权益保护是与最广大民众息息相关的基本民生内容。对美国经验的明智学习将为我国建立适应经济转型关键时期,城市化发展新阶段的新型消保体系提供一个有价值的参照系。
一、运动背景
第二次科技革命推动美国社会生产力的大规模发展,十九世纪八十年代,美国工业总产值占到世界工业总产值的30%,居世界第一位。[3](p90)社会物质财富极大丰富的同时,科学技术的应用也促进了生产效率的提高,生产机械化、自动化使更多的劳动者被解放出来,带着增加的工资,花更多的时间和精力去享受自己的愉悦。预示着一个新的休闲社会的大众消费时代的到来。现代意义上的消费主义应运而生。
第三次科技革命在促进美国经济持续快速发展的同时也冲击着美国原有的政治结构和社会文化。美国经济从生产经济走向服务经济,在市场不能自动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新诉求时,由政府通过宏观调控来实现。在物质极大丰富的同时关注民众生活质量的提高。在经济理念上民主党坚持凯恩斯主义。该理论认为对商品总需求的减少是经济衰退的主要原因。所以要维持经济活动的整体平衡,就要持续扩大需求,促进消费,在宏观上平衡供给和需求。为适应经济发展的新要求,在传统的福特主义下,美国政府期寄凯恩斯国家干预政策和不断发展的福利国家制度可以不断熨平经济周期和维持有效需求,调节大规模生产和大规模需求之间的良性循环。
20世纪50年代,二战结束后,美国经济一枝独秀,民众对经济前景抱着乐观主义情绪。各种媒体把广告灌输给消费的人群,使他们消费欲望更加膨胀,民众认为消费可以满足和提高社会生产,借贷消费和超前消费迅速流行。消费不断增加促使消费市场迅速繁荣,但与之不相匹配的是不健全的法律法规和不到位的政府监管。产品安全得不到保障,消费者的利益受到侵害。
二、消费者权益保护运动
(一)消费者权益保护倡导者。
在消费者权益保护运动中,在行政当局和民间组织中均有强有力的倡导者。约翰逊先后任命的负责消费者事务的总统助理埃斯特·彼得森和贝蒂·福尼斯均是消费者强有力的代言人。
在民间,拉尔夫·纳德在消费者权益保护运动中功不可没。他在1965年出版《在任何速度下都不安全》一书,使“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理念引起全社会反响,迅速成为时代主题词。其后纳德的另一部著作《美国汽车的设计危险》指出美国汽车的设计和构造问题造成的人员伤害要高于汽车意外事故。前者的发生存在不可预计因素,但后者却可以人为控制。而后通用公司的董事会主席也承认公司每年17亿美元的利润中仅有125万用于安全事故防范[4](p166)。事实的揭露激起众怒,使汽车企业面临前所未有的不信任。
纳德在60年代组建了消费者权益保护立法研究中心,成立了“纳德小组”组织法律专业的学生进行公共利益研究,培养了一批年轻的消费权益保护活动人员。在纳德和他同事的共同努力下,越来越多的人开始关注消费者权益保护事业,并在行政层面使消费者权利保护写进新自由派的工作日程。在其影响下,1967年美国消费者联合会成立,全国消费者联盟也于1969年在华盛顿成立。
“纳德们”的倡导和民众的诉求还促成了1966年《儿童保护法》和1967年《易燃纺织品法》的出台,前者禁止危险玩具的生产,后者将1953年法案的监管范围扩大到所有衣物和内装饰材料。
(二)消费者权益保护机构。
表1 60年代消费者权益保护机构
美国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机构和管理机构已较为健全,除了联邦、州和地方各级政府机构,还有众多的民间和行业团体。政府机构拥有制定法律规范,受理投诉,进行调查,必要时使用法律强制手段,通过法律程序实施惩罚的权利。民间组织和私营机构为消费者提供法律咨询和消费指南服务,向政府机构提出建议和意见,沟通政府与消费者。政府机构与民间组织合作,在最大范围内给消费者提供强有力的支持和保护。
(三)主要立法。
美国没有全国性的消费者保护基本法,而是由众多的单项成文法和长期积累的大量判例构成了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法律体系。这些立法基本包括了消费过程中主要常见问题的解决。
表2 60年代主要消保立法
美国在60年代消保运动的推动下,已经形成了综合性立法与具体保护项目立法互为补充,成文法与判例法并重,联邦立法与州立法相结合,综合运用民事、刑事、行政法律手段,覆盖所有消费领域的相当发达的消费者保护法律制度。
(四)政府支持。
联邦政府的大力支持是上世纪60年代消费者权益保护运动得以蓬勃发展和成果显著的保障。约翰逊在1964年1月通过行政命令成立了消费者权益总统委员会和消费者顾问委员会,这两个委员会的成立使美国消费者第一次在白宫有了直接代表。1967年又成立了国家产品安全委员会,负责检查产品安全及研究现有法律是否有效保护消费者权益。
从1964年到1969年国会共通过了17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案。从提案的提出到法案最终在国会通过,每一项立法都走过了艰难的论证和多次的听证。[7](p179)约翰逊当局在这个领域的成就不仅仅体现在通过法案的数量,更重要的是通过行政强制权使整个社会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意识得到了全面的提升,为此后的消费者权益保护事业打下了坚实的基础,“消费者权益”成为公共权益保护的主要议题。
三、创新型消费者权益保护体系的构建
(一)新时代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意义。
在人们所熟知的生产与消费的基本关系中:生产决定消费,但反过来消费也对生产起反作用。适当促进消费,保持生产与消费的良性平衡才能保持社会生产快速健康的发展。社会主义生产的目的是要满足全社会和劳动者个人的物质文化需求,建设社会主义经济的目的是要提高人民的生活水平和质量,所以消费不仅具有重要的经济功能,同时关系到精神文明和社会安定,只有不断地满足人民合理消费需求的增长,我们的经济才能实现上升的良性循环,精神文明才能有坚实的物质基础。促进健康、合理、有序的消费,对消费过程中消费者的基本权利进行有效保护是体现我国基本民生的具体内容,是健康经济秩序的合理支撑点,和谐社会幸福指数体系的有效维度,也是构建经济文明、政治文明、社会文明、个体文明的基本元。
(二)以美为鉴,我国构建新型消保体系应解决的问题。
作为世界上最早提出消费者权益概念的国家,美国在60年代消保运动的推动下已经形成了包括法律制度、组织机构、监督机制和争议解决机制在内的较完整的消保体系,对我国在经济关键转型期构建新型的消保体系有着重要的借鉴意义。
1.国家层面。
(1)立法与修正。
我国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陆续颁布了一系列的保护消费者权益的法律、法规,形成了由《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为基本法,以《产品质量法》、《食品安全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相结合的消保法律体系。[8](p163)法律必须是稳定的但不能一成不变,中国经济的发展日新月异,在中国社会进入关键的转型期,全球经济一体化的背景下,现行的法律法规已不足以更好地对消费者的权益进行维护。根据实际客观情况对原有法律法规尤其是消保基本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完善势在必行。
在完善过程中,依法制定消保法律法规的修正程序,并在修正过程中体现与时俱进,科学发展的原则;体现国家、行政、司法、消保组织机构、行业和媒体共同参与和保护的原则;体现发展惩罚性赔偿和突出保护弱势群体的原则;体现增强可操作性原则。在经济全球化的背景下,经济生产活动国际化,[9](p218)国际间的经济合作逐渐紧密,国际性的消费事务快速增加,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相关立法也应体现国际化的特点,增加跨境事务处理的内容。在构建新型消保提系的过程中加强国际性的明智学习,将发达国家的成功经验为我所用,促进国际间有效合作。
(2)行政职能。
建立国家层面的消费政策协调机构。在各级政府设立次一级的消费政策协调机构,负责消费政策的协调、监督和重大消费问题的调查和处理。体现政府管理体制由“全能型”向“服务型”转变。整合优化行政机构,明确职能部门的职权范围,保障执法部门的权威性,严格执法,严控执行过程。在全国范围内设立各级消费纠纷调解和对消费者的教育指导机构,根据实际发展需要创新争议解决的方式,如通过对美国集体诉讼制度的学习,建立适应我国特色的消费争议解决方式。
2.社会层面。
(1)民间组织机构。
民间组织机构体系建立1)取得合法身份,建立自机构内部的规章制度,严格按照制定的管理程序运行,专注于消保事业的发展。2)明确角色和职能,在具体的工作中有效弥补政府工作的薄弱环节,对政府部门的工作进行有效补充。加强与政府组织的联系,在政府和民众之间起到纽带作用。3)加大宣传力度,提高公众的消费权利保护意识,增加民间组织机构的数量,提高其社会影响力,动员更多的社会力量参与到消保事业中来,促进最大限度的公众参与,为政府工作提供原始资料和信息,对政府工作提出合理化建议并形成监督。4)针对新时期消保问题跨地区、跨领域的特点,民间组织结构要促进多渠道,多层面的协作与努力,在实际的工作中促成消保问题跨学科,跨领域,跨地区的科学研究。5)对国外著名民间机构采取在国内合作分部或“品牌架构”的模式,边引进,边学习,借助原机构的国际知名度和先进体系加速培育和构建适应我国国情的机构和组织。6)加强国家引导和监控,加大政府资金支持,多渠道募集基金,建立严格的奖惩机制,鼓励民间组织机构体系建立。
(2)社区发展视角。
根据社会学的定义,社区是若干社会群体或社会组织聚集在某一个领域里所形成的一个生活上相互关联的大集体,是社会有机体最基本的内容,是宏观社会的缩影[10]。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飞速发展,社区建设日渐成为社会综合发展的基本元。以社区为单位促进消保事业的发展,构建新型的消保体系的合理支撑点,符合社区空间结构、社会结构和经济结构的有机互动。
社区体系建立:1)以社区为基本单位,建立畅通的消费者投诉通道,简便投诉程序,无论事情大小均能受理。提供多样性受理渠道,如果消费者想要投诉,信件,电话,电子邮件,亲自上门皆可。2)实现消费者投诉的代理功能,通过政府财政补贴和社会基金资助,建立示范性社区消保机构,加强消费权益保护的宣传力度和相关培训,让消费者明确自己的相关权益,为其提供技术、理论的支持。如提供产品的生产质量的检测,食品安全性检测等。如有需要为社区消费者提供便利的司法援助。3)组织招募和扩大志愿者队伍,逐步扩大自觉加入社区消保工作的居民比例。
(3)网络媒体作用。
建立并完善从国家到地方到社区的消保网络体系,依靠国家财政支持,募集多渠道社会、私人基金帮助,依托地方相关科研院所、机构和高科技通讯企业的科学研究和技术,推动消保网站和数据库建设,便捷消保事务的数字化处理。
发挥媒体公器作用,完善其社会宣传、教育和监督的职能。通过媒体且基于媒体的可视性结构,对消保问题进行理性曝光和跟进报道,引起社会反响,促进政府相关监管部门的监管措施因事件的刺激而走向完善和有力,使其监管的触角变得更加敏感,另一方面使相关生产企业在不得不承担相应的社会责任的同时,以反面典型的形式警示效尤者,从而使产品质量环境从内部得到净化。
四、结语
一个完善、有效的消费者权益保护体系不但可以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而且能够维护经济秩序的协调运行,并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美国60年代的消保运动是政府从宏观调控的角度,运用立法执法等行政强制力为消费者权益的保护提供基本保障,政府机构与民间组织的有效合作,将消费权益保护的触角延伸至社会、经济结构的各个角落,为消费者提供强有力的保护和支持。美国的经验为我国创建具有社会主义特色的新型消保体系提供了有益的借鉴。在我国城市化发展的新阶段,以社区为基本单位创建示范性的消保机构试点,重视保护消费者的健康和安全,为消费产品安全性标准和法规的具体执行提供有效的监督。多渠道基金支持,不断扩大的志愿者队伍,不断完善的网络消保服务的发展,媒体公器作用的发挥将在最大限度地促进公众参与的同时,在整个消费者权益保护事务的处理层面体现权力下放、分散、多元的特点,有利构建适应新时代发展需要的多维度,动态消保体系。消保体系的变革将对于完善市场经济体制,促进社会主义和谐,保障公民享受应有权利有着重要意义。
[1]GPO.Public Papers of the presidents of the United States:John F.Kennedy.1961-1963[G].1965.
[2]朱慧.美国消费者权益保护刍论[J].经济研究导刊.2008(10).
[3]杨魁,董雅丽.消费文化[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3.
[4]John A.Andrew III.Lyndon Johnson and the Great Society[M].Chicago:IVAN R.DEE.1998.
[5]美国消费者权益跋扈组织机构及法律特点.[N/OL].中国工商报.http://www.saic.gov.cn/gsld/gztt/200705/t20070528_55568.html.2007-05-23.
[6]美国的消费者权益保护立法.[EB/OL].http://news.9ask.cn/xfwq/faguijiedu/baohu/201109/1516618.shtml.2011-09-24.
[7]王庆安.伟大社会改革——20世纪60年代美国社会改革及启示[M].北京:新华出版社,2008.
[8]蔡镇疆.消费者权益保护与相关立法的完善[J].求索.2010,(6).
[9]张晨颖,周宝妹.经济学法[M].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04.
[10]丁志刚.西部地区社会管理创新的典范[N].甘肃日报.2012-09-17(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