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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包不“红”,如何崇清尚俭

2013-09-19乔新生,孙兴全,何柏生

财政监督 2013年34期
关键词:公务员腐败制度

红包不“红”,如何崇清尚俭

话题嘉宾

乔新生: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廉政研究院院长、教授。

孙兴全:武汉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经济学系副教授,中国管理科学研究院特约研究员

何柏生:西北政法大学法学博士,《法律科学》编辑部编审;曾获首届“陕西省优秀中青年法学家”称号。

赵长宝: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财政局党组成员、系统工会主席、党总支书记。

主持人

杨 卡:《财政监督》杂志编辑

背景材料:

2013年10月,内蒙古乌兰察布市的某位知情人士通过媒体爆料,在中央加大力度整治腐败、提倡节俭之风的号召下,某些领导依旧顶风收受“红包”,只是收受红包的形式更加隐蔽和多样化。据悉,当地有某位副处级干部家属婚宴,该干部没有公开下请柬,而是通过熟人传话的方式,把客人邀请到酒店秘密设立的婚宴,以此收取了数额可观的“份子钱”。 无独有偶,另一位领导为家属置办婚宴,为了不违反宴席不得超过20桌的规定,“别出心裁”地在当地三家不同的饭店各摆8桌宴席,凭借宴席不小的规模,此人依旧收取了不少红包。

“红包腐败”之风盛行。收受红包的时间一般为:自己或家属生日、生病住院、逢年过节、子女结婚、老人过世及出国考察。某一位因此落马的贪官,正是在母亲过世时大摆宴席、收取大量红包,后被人揭发贪污腐败,断送了自己的仕途。这样的例子并不鲜见。它不仅扭曲了“人情”的内涵,促使行贿受贿的不良行为频发,而且败坏了整个社会的风气。

“红包”腐败的危害性毋庸置疑。背景材料所说的“红包”特指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凭借自身职位和权力,为了仕途需要,私下赠予或收受的礼品、礼金、购物卡、购物券等财物。赠予和收受红包总是有一定的目的,不外乎讨好领导和上司、办事、摆平麻烦或者个人晋升。这种看似寻常的人情来往,却有可能潜藏着极大的危害。另外,有些“红包”金额巨大,已构成贪污腐败。由此可见,红包不“红”。那么,应该如何界定“红包”性质?怎样切实做到依法惩处红包腐败?年关将近,又是人情往来的高峰期,如何多措并举,彻底清除红包腐败?本期监督沙龙聚焦红包腐败问题,就该问题的治理之策进行探讨。

揭露“温情贿赂”的本质

主持人:根据背景材料和现实情况,谈谈红包腐败有哪些类型和特点?原因何在、危害几何?

乔新生:年终岁末,各级党政机关发文严禁党政机关工作人员收红包。坦率地说,这是典型的此地无银三百两。在中国这样一个传统的身份社会,逢年过节不可能不收红包。收红包不是问题,但是,党政机关工作人员收取红包不公开才是问题。判断“红包”的性质,应该看到,正常的礼尚往来与权钱交易的区别就在于:正常的礼尚往来是基于感情关系,而权钱交易则是基于利益关系。在现实生活中,二者之间的区别很难辨别。一些人收取红包,暂时没有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但这并不意味着今后不会为他人谋取利益;一些人送红包,没有要求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为自己谋取直接的利益,但这并不意味着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今后不会为他谋利益。另外,世界绝大多数国家虽然都制定了公务员廉政守则,禁止公务员收受他人的财物,但是,从来都不拒绝人情往来,如果是基于感情而收受他人的红包,那么,只要在财产申报的时候据实申报,就不需要承担行政责任。

当前在我国收受红包的现象之所以非常普遍,一方面是因为中国是一个传统熟人社会,礼尚往来不可避免,另一方面则是因为中国的党政机关工作人员权力的边界十分模糊,在可办可不办的情况下,收受他人红包之后,可能会尽心尽力地办理。在行政效率低下的今天,送红包可能不是为了牟取不法利益,而是为了维护正当利益,有时只是要求办事人员提高办事的效率。所以,如果只在收受红包的问题上大做文章,实际上是捡了芝麻丢了西瓜,是典型的治标不治本。

孙兴全:红包腐败的类型,如果以送红包者的动机划分,大概有三种:寻租类,避租类和从众类。寻租类是指权钱交易,收买公权行使者,以获得经济利益、职务升迁、子女求学就业等方面的违背法律、制度的特殊关照和好处。经济学上视此为一种瓜分既有社会财富和资源非福利生产的非法交易。

避租类是指为了规避滥用权力者的伤害,送红包实属应对吃拿卡要和各种刁难的无奈之举,是花钱买公平,当然这种公平是要支付过度的成本,所以有学者称之为“第二等公平”。用经济分析模型解析,这属于要挟型博弈中劣势者向优势者寻求和解的一种对价,因为不支付这种对价,弱势者受到的伤害和损失更大。

从众类是一种“谁不参与谁另类”的社会网络型腐败。这类红包腐败没有直接与权力租金和伤害权的挂钩,但又与权力租金和伤害权密切联系,是寻租收益和花钱规避伤害权成功所产生的示范效应。借各种机会向有权者送红包还是寄望于有权者的关照或避免 “穿小鞋”,是人情留一线,日后好相见。这类网络型腐败发散性强,还会激发媚权的攀比性竞争,使参与者更多,唯恐自己红包的分量缺乏竞争力。

与此相对应,收受红包者也有三类:出卖权力和公共利益的权力寻租类、利用伤害权进行抽租类、在潜在的权力租金诱惑和伤害权的威胁下的媚权竞争中顺水推舟类。

红包腐败的特点,一是依托权力的寄生性,二是寻租、避租的功利性,三是人情幌子下和暗中交易中的隐蔽性,四是媚权竞争下的扩散性和攀比性。

红包腐败是一种耗费巨大的负和博弈,它将福利生产的资源浪费在践踏法律制度、腐化社会风气的寻租、抽租活动之中。它也扭曲了健康社会应有的分配规则,是强者向社会和公众特别是相对弱势者的勒索,是财富进一步集中到强者手中的有逆“天道”的再分配方式。是让权力更加张狂霸道的逆向激励,也是对社会弱者人格尊严的践踏,在很大程度上这是花钱买孙子当的买卖,若非别无他法谁愿意做?

何柏生:中国乃礼仪之邦,请客送礼属人之常情,合乎礼仪之道。但是,伴随着雨后春笋般迅猛成长的贪官一族的出现,红包便被漂白了,不再红艳艳了。随着反腐利剑越悬越高,红包收受的难度愈来愈大。但想收送红包的“智慧”的力量是无穷的,材料中的例子,按规定摆宴席不超过20桌,有的领导便在几个酒店同时摆,让纪委无法查,也让那些送红包时情有不干者无把柄可抓。

以往,盼红包的是孩子们。叩头作揖,红包送来。反映的是其乐融融的家庭境况。但是,不知不觉间,盼红包的不再是孩子们了,而是一帮大人。倘若这帮大人懂得礼节,礼尚往来,送送红包倒是在发扬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然而,遗憾的是,“红包”送到这些人手中,却衍生出腐败。“红包”腐败的原因是这些不按套路出拳的大人,手中握有权力,利用权力改变游戏规则。表面看来,红包是老百姓或下属甘愿奉献,官员可没强令。但熟悉国情的人都不会这么认为,因为这是一种中国独有的潜规则,违者可要倒大霉的。轻则不给你升官或办事刁难,重则找个借口搂掉你的乌纱帽或永远让你找不到办事门路。 “合法”伤害权可在领导手中掌握。

比起其他形式的受贿来,收受红包的特点是具有超强的“安全系数”。每笔数字小,不易发现,即使送红包者日后“嘴不牢”,把送红包之事供出,也无大碍,撼动不了“领导”地位,故而领导对收受红包兴趣很大。逢年过节自不用通知,老百姓或下属的“觉悟”领导是放心的。遇婚丧嫁娶、乔迁新居、生病住院、孩子升学等等事情,一定要广而告之,让领导和下属或老百姓有一个“亲近”的机会。因此,虽然每人送的礼金可能并不多,但集腋成裘,合起来却不少。每年多收几次,数字就非常可观了。“三年清知府,十万雪花银”那种太小气的目标早过时了。碰到一个经济发达的县,“十万雪花银”可要不了一年。所以,那些老奸巨猾的贪官,并不主动出击,只靠姜太公钓鱼愿者上钩的技法,就已盆满钵满了。正因为送红包的危险系数小,靠此发财致富的贪官比例非常大。据有关部门统计,60%的贿赂是以红包、感谢费、过节费等名目出现的。这就是中国特有的“红包现象”——温情贿赂。

官员财产公开,向“红包腐败”亮剑

主持人:据悉,安徽省宿州市干部开展了 “杜绝红包现象,纯洁人际关系”专项活动,并且签定了承诺书杜绝红包现象。显然,仅凭签订一纸承诺书的力度是不够的,领导干部的拒腐防变,是一个长期的廉政工程。那么,应从哪些方面着手,加强对领导干部的思想教育?

孙兴全:思想教育,无非是马克思说的“批判的武器”和“武器的批判”两种。前者很重要,理想信念要讲,自律要讲,排除私心杂念要讲,领导带头要讲。只“讲”也不行,要寻求制度的力量,要靠社会监督,要让社会公众有勇气不靠“买路钱”办事,敢于用法律制度排除权力行使者的伤害。

主持人:从国家立法、各地建章立制的角度,红包似乎更难被发现,并且发现之后多数归为违规违纪问题,而很少纳入刑事犯罪的范围内追究。从制度层面治理红包腐败问题您有何建议?

乔新生:解决当前我国收红包腐败问题,必须从制度上做文章。我国没有公务员财产申报制度,因此,一些党政机关工作人员积少成多,通过收取红包成为千万富豪。要想解决现实生活中出现的“集腋成裘”的腐败现象,必须尽快颁布实施公务员财产申报制度。这项制度既可以把人际交往收受红包与非法收取贿赂区别看来,同时又可以提醒公务员防微杜渐,避免阴沟里翻船。除此之外,还应当尽快修改我国《刑法》的规定,彻底取消“起刑点”,今后公务员收受他人财物,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一律按犯罪处理。公务员向他人索取贿赂,即使没有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也应当按犯罪处理。总之一句话,在收红包这个问题上不能留下任何空白地带。

我的观点是,收红包不是问题,公开才是问题。只有公开公务员的财产状况,才能正确区分合法与非法,才能把普通的礼尚往来与权钱交易区别开来。在反腐倡廉的过程中,财产申报制度是一个基础性制度,而刑法反对贪污贿赂的规定则是一个顶层设计,只有不断压缩二者之间的模糊空间,明确当事人行为的性质,我国反腐倡廉才能达到预期的效果。当前纪律检查机关和财政机关设计的一系列制度只能治标不能治本,不可能从根本上解决腐败问题。今后公务员收取他人的红包,没有及时申报的,以贪污论处;公务员收受他人红包,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以贿赂罪论处。法治社会应当黑白分明,在解决红包问题上不需要太多的制度设计。部分地方实行的专项治理,是为了惩前毖后治病救人。建议全国人大常委会尽快研究起草公务员财产申报法,尽快修改刑法扩大贿赂犯罪的打击面。因为只有这样,才能标本兼治。

孙兴全:红包腐败的隐蔽性客观存在,但制度建设要追求魔高一尺道高一丈的境界。决策民主、权力制衡、行政透明、办事有规可循,让寻租抽租行为无处藏身;推行官员财产公开制度,让其不明不白的收入暴露出来;畅通群众举报渠道,让群众敢于用法律制度捍卫权界,参与吏治,为人民服务者就不敢为人民币服务;减少审批手续,缩减管制范围,就能减少吃拿卡要的机会;让顶用的法律制度对寻租、抽租者进行处罚,要让警察、监狱这些物质的力量形成威慑。

赵长宝:强烈呼吁我们的监督机关执法人员,对那些一贯置国家法律于不顾,一味钻空子违纪违规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坚决举起“法杖”,严格按有关处罚规定,严惩不贷。同时,必须采取切实可行措施,加大违纪违规处罚力量,不但处罚收“包”者,也要处罚送“包”者,坚决不能查而不处,使“违纪违规”者有“贼心”而没有“贼胆”,坚决刹住收送红包这一腐败现象!

何柏生:应当说,作为一名法学研究者,我认为中国的法律对待红包这类贿赂行为的处置是不力的。虽然刑法早已把收受红包视为贿赂行为,但收受红包是以总量取胜,每笔数字却不大;加之贿赂者在此类问题上的“健忘”,这就常常把贿赂罪搞成了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高高提起,轻轻放下,放纵了罪犯,让罪犯成为庄子笔下的“逍遥游者”。还是新加坡的法律值得借鉴,他们视公务员不明来源的巨额财产为贿赂财产,一概按贿赂罪惩处,使来源不明的巨额财产无法成为贪官的最爱。这样,我们就不害怕那些“健忘者”,使他们难以避重就轻,逃避法律严厉的惩处。对付送红包还有一个有效办法就是官员财产公开,这是许多国家对付贪腐的良法。希望我国早日亮出这把对付贪腐的利剑。

主持人:根除红包腐败,必须建立有效的内外监督体系。据此谈谈您的建议。

乔新生:公务员收取红包之后,必须如实申报,并且接受公众的监督。如果收受红包,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提供便利,那么,司法机关应当立案调查,当事人应当作出书面解释。可以这样说,财产申报制度是中国传统熟人社会保护公务员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只要收取的红包如实申报,那么,不构成犯罪。但是,如果收取红包,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司法机关必须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这样的制度设计一方面可以避免拉拉扯扯,时刻提醒公务员注意自己的行为;另一方面又可以大大地节省办案的成本。只要公务员收取红包记录在案,那么,今后在履行职务的过程中,都必须按照回避原则主动申请利益回避。这样做既可以防止公务员被拉下水,同时又可以确保法网恢恢疏而不漏。

清除歪风,弘扬正气

主持人:红包腐败,显然受搞关系观念的影响很深。搞关系,是社会风气中存在的不良因素,亦是人们头脑中存在的根深蒂固的观念。那么,从文化的角度而言,如何营造良好的文化氛围,改变人们头脑中的观念,达到移风易俗、净化社会风气,根除红包腐败的目的?

孙兴全:健康的社会首在立人,要让人格贵起来。人为什么在权力面前这么弱?根本原因还在于民权还没有落实,公民权利意识还没有深入人心,官本位观念太强。营造健康的社会关系,要靠制度与文化的相互促进,要靠公民权利意识的培养,要让人民意识到自己是国家治理的主体而非上贡的臣仆,要让人敬畏法律制度而不是怕官媚权。

主持人:针对红包腐败,有些地方已经深入展开专项治理活动。结合中央八项规定和反“四风”的落实,谈谈如何刹住收送红包歪风。

赵长宝:应该说,自从中央颁布八项规定以来,全国各地都积极响应号召,及时开展专项治理公款送节礼、公款请吃喝等不正之风活动,也取得阶段性成果,对此百姓拍手称快。延续之前的禁止公车私用,禁止公款吃喝等政策,这个信号明确地传递出政府勇于改革、勇于直面问题的勇气与决心,从而在全社会汇集起激浊扬清的正能量。与此同时,绝大多数党员干部作风正在不断改善。今年过节的廉洁风气有目共睹,当为这种一个风清气正的社会环境正在形成叫好!

政贵有恒,治须有常。遏制红包腐败不正之风,关键是领导抓、抓领导。首先是领导干部要自律。要发挥表率作用。其次是他律。红包之风盛行,尤其需要加强制度建设。用法律法规约束权力的运行,致力于建章立制,从源头杜绝“红包”腐败的风气。另外,对于制度,光设计还不够,要秉承“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理念,真正地将制度执行到位、落到实处。

(本栏目责任编辑:杨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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