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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产品安全法例修订方案将出台

2013-09-19■文/小

中国质量监管 2013年2期
关键词:规例产品安全法例

■文/小 琪

日前,来自欧洲委员会健康与消费者保护总司的产品及服务安全政策负责人,在布鲁塞尔召开的会议上陈述了修订《一般产品安全指令》(第2001/95/EC号指令)的进展。据了解,《一般产品安全指令》要求欧盟境内的生产商(包括进口商)、分销商及国家监管机构履行责任,以确保在欧盟市场出售的常用消费品符合安全规定。该指令旨在确保欧盟境内未受特定产品安全法例涵盖的消费品达到较高的产品安全水平。已受特定产品安全法例涵盖的产品包括玩具、化学物、化妆品及电器。不过,假如特定产品安全法例存在“空隙”,《一般产品安全指令》亦会发挥“安全网”的作用,由相关条文填补这些空隙。

2012年7月,欧洲议会采纳了一项决议,要求修订《一般产品安全指令》,以及加入更严格的市场监察和执法措施。产品及服务安全政策负责人表示,修订《一般产品安全指令》的工作进展顺利,现正考虑一套更广泛的产品安全方案,包含全新的一般产品安全规例以及市场监察法例。未来规例一经采纳,将直接在欧盟各国实施。该规例和欧盟指令不同,实施前不必转化为国家法例。

欧洲委员会考虑制订产品安全方案,用意是在国家层面造就更连贯统一的产品安全法例,以及根据协调的监察法例执行市场监察工作。未来规例只会包含和经济营运商责任有关的条文,现行《一般产品安全指令》除包含这些条文外,亦包括市场监察条文。据悉,未来规例涵盖的内容和现行《一般产品安全指令》大致

相同。未来规例的条文将会:

1.和《一般产品安全指令》有同样的目的、范畴及释义;

2.实施和《一般产品安全指令》相同的一般安全规定及合格评估标准;

3.对欧洲标准实施同样的条文;

4.要求生产商(包括进口商)及分销商遵守和《一般产品安全指令》同样的规定。

此外,未来规例将加入若干源自第768/2008/EC号决议的条文。条文和释义、制造商责任、进口商责任、分销商责任以及披露供应链上经济营运商身份等有关。市场监察条文则来自以前的市场监察规例765/2008。

据政策负责人透露,欧洲委员会有意简化欧盟非食品快速预警系统(R A P E X),这亦是新方案的一部分。当有欧盟成员国发现某种产品会危害消费者健康及安全,便须通知欧洲委员会,简化工作旨在消除其他通报方法(例如经由布鲁塞尔常驻代表以电邮通报),以确保R A P E X是惟一的通报途径。

该负责人称,希望欧洲委员会能在2013年2月中采纳建议方案。未来的规例及市场监察条文将可进一步协调欧盟27个成员国的产品安全法例,为贸易商带来便利;另一方面,欧盟成员国有关当局将更严格地执行未来法例,防止危险产品流入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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