刻印在人心上的律法
2013-09-06徐贲
说到良心的道德原则,人们往往会想到神对人的道德诫命。但在神的诫命和人的良心之间到底是什么关系呢?不妨用一个广为人知的故事做例子,那就是索福克勒斯的《安提戈涅》。在剧中,安提戈涅想方设法要安葬她的哥哥波吕尼克斯,但国王不允许,因为波吕尼克斯是在叛国的战斗中死去的。安提戈涅对国王说,有一种比国家法律更高的法,不仅要求人不做恶事,而且还要求人做善事。她要服从的是更高法律,只有更高的法律才具有神圣权威,安提戈涅坚持说,神要求她善待自己兄弟的遗体,将其安葬,违反国法做这件事是她正当的良心行为。
那么安提戈涅所说的神法是什么呢?希腊的神从来没有向凡人宣喻过神法,希腊神话中的大英雄珀耳修斯(Perseus,宙斯和达那厄的儿子)从来没有像旧约中的摩西那样登上西奈山,在熊熊烈火中谛听上帝的诫命。大神宙斯也从来没有用文字公布过像《圣经》中的那种“十诫”。
因此,尽管安提戈涅说到具有神圣权威的更高法,但那不可能是像基督徒从《圣经》里读到的戒律。当然,她说的也不是什么部落里的规定。她心目中的神法是每个正常的人都能用良心感知的原则,也就是后来自然法哲学家们常说的那种“刻印在人心上的律法”。
与异教的希腊人不同,犹太教徒和基督教徒有文字的启示,摩西在西奈山上宣喻上帝的诫命,《圣经》里有十诫,都是用文字记载的。人们因此常常以为,犹太人和基督教徒有不同于自然法的道德传统,他们有了神法,因此根本不需要自然法。
但是,事实并非如此。天主教哲学教授布德西斯泽乌斯基(J. Budziszewski)在《良心的报复》(The Revenge of Conscience)一書中指出,犹太教和基督教并不排斥自然法,而且,“在犹太教徒和基督教徒那里,写在人心上的律法要比在异教信徒那里更牢固、更坚实”。他还指出,“‘写在人心上的律法这个说法本身就出自《圣经》,是从新约‘罗马书里来的。”犹太教称自然法为“诺亚法”(Noahide Laws),因为传说,在上帝与亚伯拉罕的后代订定盟约之前,上帝就已经为诺亚的后代(也就是全人类)设立了一些普遍的行为准则。
基督教因此有对“一般启示”和“特别启示”的区分。一般启示是对所有的人类而言的,只要是人,就不可能不受到一般的道德启示,即伦理学所说的“不可能不知道”;特别启示则是对教徒信众而言的,由见证过神迹的人传播于世,是写在《圣经》里的。
一般启示让人知道举头三尺有神明,知道凡是人都可能有罪过。特殊启示让人知道罪过的性质和靠什么力量从中得到救赎。一般启示与特殊启示的关系可以理解为是自然法与神法关系的另一种表述。
中世纪伟大的神学家阿奎那对自然法有精辟的解释,他说,“就正确性和知识而言”,人类道德法的核心原则都是相同的。也就是说,对所有的人类来说,这些伦理原则不仅是正确的,而且也都为他们所知晓(“是人就不可能不知道”)。阿奎那认为良心不是人的行为的最后规范,良心必须对应神法或自然法来断定,但是,人在行使伦理判断时,服从的是自己的良心, 因此人需对自己的行为负责,不能把责任推给他所运用的道德原则。
《圣经》十诫中的前四诫(不可有别的神、不可拜偶像、不可妄称耶和华的神名、守安息日为圣日)对基督徒有特别的意义。但是,其他六诫,“不可对父母不孝”,“不可杀人 ”,“不可奸淫他人之妻,女人不可与他妇之夫通奸”,“不可偷盗 ”,“不可作假见证陷害人 ”,“不可贪夺邻人的房屋、奴仆、牛等一切财物”,都是非基督徒也能接受的一般道德原则。
用“打土豪、分田地”来号召革命的人,不会主张随意“贪夺邻人的房屋、奴仆、牛等一切财物”,而是必须先在道义上肯定他们抢夺别人财产行为的正当性和正义性,即他们抢夺的财产本来就是“不义之财”。
良心的判断来自普遍的道德原则,有的是可以推导出来的,如杀人是错的,所以以任何理由草菅人命都是错的。有的则要求审慎对待道德罪过,如合理的惩罚必须考虑到犯罪的具体情况,有钱有势的官员盗窃国家财富与一个贫穷的母亲为饥饿的子女偷窃一块面包不是同等性质的罪过。具有一般启示意义的道德原则关系到的事情,如阿奎那所说,都是“每一个人天生的理性能自动并立即判断的,什么可以做,什么不可以做”。
徐贲
(作者系美国加州圣玛利学院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