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脆弱的生命在暴力面前

2013-09-06邵燕祥

杂文选刊 2013年12期
关键词:因公刑责故意伤害

邵燕祥

常见报纸上报道,某地城管致死人命,死的多半是当街卖菜的一些人,尸检报告关于死因,有相当一部分是说“因外力诱发××病发作而死亡”;这些尸检工作者深谙“内因是根据,外因是条件”的理论,判断死者是由于本身早就有病,后来加上点儿“外力”,拳打脚踢或推搡掐压什么的,于是死了。那“外力”施加者,责任是有的,但不过等于“顺水推舟”,加了点力,助推而已,主要责任还是你平常有病没治好罢了。

于是我们有了一个印象,这些摆摊的、卖菜的,不但在社会政治生活中属于弱势群体,他们的身体也是弱势,看看照片,果然,身受“外力”的有老年,有妇女,他们的确抵挡不住膀大腰圆的城管人员。是不是今后让他们都在衣服上标注“有病”,或许可让那些“外力”持有者手下留情?但城管们即使碰上比较健康的青壮年,恐怕也因有恃无恐,而不惜大动拳脚,结果会怎样?——他们当然照样会得手,但个别的应该也有另外的可能吧。

就城管致人死亡的刑责追究,终于听到不同的声音了。《检察日报》发表一篇文章,说“被告人在殴打被害人时,被害人突发疾病而死亡,其行为完全具备故意伤害(致死)罪的犯罪构成”,也就是说,被害人有“病”,不能一定意味着行凶者减轻责任或免责。

这当然还只是一篇文章(虽然是国家最高检机关报上的文章),这一说法还未经确认具有法律实施的效力。一旦在法律实践中,类此的命题生效,则如上述的追究刑责的案例,有的就不仅可以以故意伤害罪起诉,而且可以以故意杀人罪起诉。

而这不仅将惠及那些时时有遭城管动武风险的小商小贩,就是对我辈不免都有些老年病、慢性病的中老年为主的弱势个人,也是一个好消息。因为在戾气充斥的当下社会中,谁也不能保证不遇到新型的“打砸抢分子”,如果所谓“外力诱发”论占统治地位,且无往不利,那真是打死白打,甚至可以把蓄意杀人轻描淡写为“推搡”误伤——谁叫你弱不禁风,经不住他的“外力”一碰,“诱发”了你的心脏病或是别的什么病。——你有病,为什么自己不带急救药?

以上云云,是从平头百姓关心个人生命安全的角度,所发的一点街谈巷议。

回头再看看引起这个话题的“城管致人死亡”事件。最近惹得舆论哗然的,是一小贩致城管死亡,获判死刑的案件。套用韩愈的句式,“城管致人死亡事常有,别人致城管死亡则不常有”,此其一;其二,据报道,自2000年以来媒体广泛报道的十六起公民在城管执法中死亡的案例,五起追究刑责,五起未予追究刑责,个别刑罚情况不明;而在五起追究刑责的案件中,四起以故意伤害罪起诉。而以故意杀人罪起诉的,则未之有也。正常人都可以从这里做出判断,这样宽松的刑罚尺度,是纵容城管放心地动用肢体于别人的肢体的。

人们把城管致人死亡(姑且认为顶多是“故意伤害”吧),称之为“‘因公犯罪”,不能说毫无根据,他们本来跟他们的施暴对象没有私人的关系,无冤无仇。他们纯是为了“执行公务”才走街串巷大打出手的。这样,落在被害人身上的拳脚,似乎就不属于城管个人,而是公权力的延伸了。这就是为什么说那些打人伤人甚至致死人命的城管会那样有恃无恐:他们是奉上级之命行事的,有什么后果自有上级担着。他们在当前一切只向上级负责的体制下,“官大一级压死人”的潜规则和显规则下,自居为公权力的代表,自然比他们心目中“……管理”的对象,有了官民之别,官居民上……

因此,所谓“‘因公犯罪”,不能不使人想到“授权做恶”,至少是在“授权”时没有“预防(做恶以致)犯罪”。因为授权执法时,本来不言而喻是要求依法执法,但如果說在城管初建时没有预见到执法过程中必将产生一系列的矛盾,如何对待和处理这些矛盾,应该依照什么样的程序,采取什么样的手段,是须要细化、程序化、规则化以至法律化的。不此之图,而这么多年了,任城管队员自发而为,虽然致人死亡的案例,如上所述十几年来只有十六件(不排除有未纳入统计的),但每日每时在全国各地大小城市乡镇,磕磕碰碰,造成伤害的不知凡几。对于所谓城管,包括它的职责范围,它的立法,它的执法方式,它的从业人员的培训要求,难道还不该从根本上加以探讨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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