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首次军衔制度只实行了10年
2013-09-06徐平
徐平
(引言)我军首次“军衔制”从1955年10月1日正式实施,到1965年6月1日取消,满打满算还不到10年。关于这次军衔制取消的原因,以往的提法都是归结为由于受“左”的思想的影响,这是不全面的。笔者认为,我军首次军衔制之所以只实行了10年就被取消,除了受“左”的思想的影响,还有军衔制度本身的原因。
1.军官军衔普遍偏低
军衔作为一种荣誉,是对军人全部贡献总和的综合评价、肯定和报偿。授予军衔,是国家对军人特殊贡献进行精神报偿的主要形式,有持久的激励作用。因此,军人应享有与贡献、业绩、资历相当的军衔。但1955年首次授衔后,就出现军官实际军衔普遍偏低的现象。造成这种现象主要有两个原因:第一,1955年评衔的依据主要是1952年干部评的“级”,从1952年评级到1955年评衔,在这3年中,多数干部的职务得到了晋升,但“级”却没动。这就出现了职级不相符的现象,级别低于职务的干部非常普遍。所谓职级不符,如准军级军长、正师级军政委等等,甚至还有准团级师政委、副营级团长等。这样,根据级别评的军衔就明显低于编制军衔;第二,评衔时有意压低。根据苏联顾问的建议,在首次评衔时应压低一两级。1955年1月中央军委《关于评定军衔工作的指示》规定了评衔标准,其中正军级以下大都低于编制军衔。
由于以上原因,1955年首次授衔后,军官职衔悬殊过大,大多数军官实际军衔低于编制军衔一至两级,少数低于三级甚至四级。
外军军官职务编制军衔普遍是中将军长、少将师长、上校团长、中校(少校)营长,而我军这几个职务的实际军衔多数为少将、大校、中校、大尉;苏联等设大尉的国家,连长的军衔为大尉,而我军连长一般是上尉、中尉。军衔制是一项国际性军事制度,是各国军人相互判明等级身份的尺度。由于各国军队编制规模和等级各不相同,编制单位和职务的内涵差异较大。如美军标准军的员额比苏军集团军还多;有些小国的炮兵司令只管几百人,和我军的营长差不多。而且,各国军队的军官职务一般都没有外在标志,而军衔的外在形式就是等级鲜明的识别标。由于我军军官军衔普遍偏低,在与外军交往中的礼遇规格上明显于我不利。
2.军衔晋升不正常
自1955年首次授衔以后,由于各种原因,“军衔晋升制度”未能完全按条例规定执行。1955年规定少尉至上校各级的晋级期限为2~4年,但多数军官的军衔超过了晋级期限。1963年虽将各级晋级年限延长了1年,但仍有相当数量军官未能按规定年限晋升。特别是少将以上高级将领的军衔,无一晋升。
这一极不正常现象,在任何实行军衔制度的国家中都是绝无仅有的。许多1955年授衔的中将、少将,到60年代担任了总部领导或大军区、军兵种的正职,如廖汉生中将任国防部副部长兼北京军区政委,梁必业中将任总政治部副主任,邱会作中将任总后勤部部长,张震中将任军事学院院长,秦基伟中将任昆明军区司令员等等。他们按编制军衔应晋升上将,但都未得到晋升。
由于军衔长期得不到晋升,军衔作为一种荣誉就得不到体现。许多将领在1955年首次授衔时被授予中将、少将后非常振奋,但多年之后,他们的军衔并没有随着职务的提升而晋升。这也是60年代许多高级将领逐渐对军衔失去兴趣,甚至产生抵触情绪的重要原因。
3.军衔在承担军人待遇方面作用不大
军衔与职务是军官制度中两个相对独立又互有联系的等级体系,各自有不同的功能。职务的功能是履行职责,它根据工作需要可上可下,可任可免,不能终身占有;而衔级的功能主要是承担报偿,它根据年功的积累渐次提高,不犯错误不能降低,并可终身享有。军衔的重要职能之一就是以衔级体现军人的全部劳绩贡献,作为确定军人综合报偿的重要依据。因此,各国军队的军衔通常都与军人的基本物质待遇挂钩,成为军衔制度的一个重要内容。自军衔制诞生以来,世界上绝大多数军队都以军衔为确定军人基本待遇的主要依据,实行军衔等级薪金制,如美、日、英、法、德等国军队以军衔确定的基本薪金是军人全部薪金的主体部分,军人薪金随着军衔和军龄的增长而增长;住房、医疗、乘车等待遇也是以军衔为基本依据,军衔与生活待遇几乎是同义语。总体上看,以军衔作为确定衡量军人待遇的基本依据和主要标准,比用职务兼代衔级功能更为科学合理。
但我军1955年实行军衔制后,军人薪金实际上仍以职务等级为标准,军衔并没起什么作用。
首次军衔制期间,我军军官薪金基本上是以职务等级为标准的,只是1960年10月至1965年5月以“元帅级”取代“军委主席、副主席级”。另外从1958年3月至1965年3月的军官住房面积、1957年1月至1965年5月因公外出的交通席别上,是以军衔为衡量标准的。其他福利待遇,基本上都是以职务等级为标准的。因此,军衔等级在承担军人基本待遇的功能方面,只起了辅助作用,没有充分发挥其应有的功能。
4.军衔的识别功能被弱化
军衔作为区分军人等级、权责、荣誉的称号和标志,与职务等级系列相比,最显著的区别是有外在的等级标志。因此,军衔比职务更加明朗化,强化了军队的垂直组织结构,有利于统一指挥和管理。首次军衔制的军衔标志,军官最初采用肩章形式,区分鲜明,标识清晰。1955年佩用后,受到各界好评。但由于当时对严格等级制度的不同理解,认为过分强调等级制度不利于官兵关系和上下级的同志关系。于是,1958年改为平时军官着常服时只佩戴军衔领章和解放帽,肩章和军官大檐帽只是在节日、集会、出国和外事活动时佩戴。
由于领章的形状面积和佩戴部位的局限性,远不如肩章醒目,距离稍远即不容易判明军衔等级,因此军衔的识别功能被弱化了。加上当时军兵种和勤务符号过于复杂,物极必反,最终被不分军兵种、不分等级的全红领章所取代。
5.军衔制有关条例修改频繁
1955年2月人大常委会通过公布的《军官服役条例》,将“军衔制”的主要内容列为第二章“军衔和肩章符号”而正式立了法。但刚实行了几个月就出现不少问题,但由于法律程序上的原因,不能随时提请立法机关修订,不改又不合理。所以只好“先斩后奏”或“斩而不奏”,影响了法律的严肃性。1957年全军干部部长会议正式提出修改草案,1958年提交军委扩大会议讨论,1961年军委通过上报中央,后经国务院全体会议通过,直到1963年才得以报请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修正。1963年9月28日人大常委会讨论通过修正的《军官服役条例》。条例一公布,就发现某些条款不合适,需要修改。但在这样短的时间要求立法机关议改,显然不合适。只得在条例公布1个月后,由国防部下通知做了4处修改。由于《军衔条例》修改调整过于频繁,使干部管理工作失去连续性,无所适从。
6.在女干部授衔问题上过于教条
在军衔制的实施准备阶段,我军借鉴了苏联、朝鲜等国的经验,对于建立自己的军衔制度起了重要作用。但是,在某些问题的处理上,也有脱离了我军实际,照搬照套外军经验的教训。在关于妇女干部授衔问题上,更是生搬硬套,削足适履。1952年苏联顾问提出,妇女干部不宜大量留在军队工作,并说苏军少尉以上的女军官只有20多名。我军当时副排级以上的妇女干部有4万余人,根据苏联顾问的意见,安排大批转业、复员,或改职员干部。1955年1月《国防部关于处理和留用妇女工作人员的决定》规定,在军、师及其以下的机关、部队,除师属卫生营外,不论担任何种职务的妇女工作人员,应一律调离部队,分别按转业和复员处理。并限于同年6月底以前处理完毕,如不在限期内处理完毕,就停发薪金。按规定,有些有病的或在医院养病的女军人,如不按时离队,也要停发薪金按老战士复员处理。后来授衔的女干部只有4665人,约占原女干部总数的11%。这一做法挫伤了一大批女军人的心,而且给工作造成不少困难,也不符合我军实际。相当多的女军人受这次授衔影响,不但失去了军籍,降低了待遇,有些因身体等原因连工作都不好安排,成为一个长期遗留问题。
长期以来,都把1955至1965年军衔制被取消归结为“左”的思想影响。现在看来,当时对“军衔制”错误的认识和偏见只是造成“军衔制”被取消的外因,而军衔制度本身的不完善,军衔功能被抑制、弱化,则是这次“军衔制”被取消的内在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