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营商和OTT企业的对抗与融合之路
2013-09-04邬雪艳
本刊记者 | 邬雪艳
OTT对运营商的冲击已经毋庸置疑,不管是业务的分流还是收入的降低,甚至对用户忠诚度都已产生严重的影响。如果说,2G时代是运营商一家称霸、万国来朝的时代,现在随着移动宽带大舞台的完善,已经演变成群雄逐鹿、百舸争流的局面,每一个产业环节都有可能出现占据主导地位和掌握话语权的强者。
多种模式长期共存
OVUM首席分析师Mark Little对记者表示,OTT的发展与壮大严重威胁了电信运营商传统业务收益,预计2013年,全球电信运营商短信收入将有326亿美元因社交类应用而流失,到2016年,全球电信运营商传统业务收入将有520亿美元因VoIP业务而流失;此外,在新兴的数据业务方面,也造成运营商投入收益严重不成比例、得不偿失,大部分收益被OTT企业截留的现象。
防御、坐等、竞争、合作、收购或自行研发是目前运营商对OTT企业的态度,但是不管选择哪种应对之道,从目前的发展趋势来看,OTT已成为移动互联网产业非常重要的组成部分。
德国电信咨询公司高级顾问谭炎明也表示,从全球来看,OTT企业和电信运营商的关系主要有四种模式:互不关联、客户关系、业务竞争、互相协作。
互不关联模式,即运营商对OTT企业放任发展,相互间不发生任何业务关联关系,他们的用户有重合,且分别为用户提供管道和内容应用,但对将服务器托管在第三方机房的中小OTT企业而言,和运营商则没有直接业务关系。
客户关系模式,即运营商为OTT企业提供IDC机房、接入带宽等通信业务资源,在此模式下OTT企业作为运营商的客户,大部分将服务器托管在运营商IDC机房的OTT企业即属于这类模式。
业务竞争模式,即运营商通过自行开发或者收购的方式构建OTT业务能力,且基于网络和客户优势资源提供OTT业务,与纯互联网OTT企业正面竞争,如中国移动的飞聊与腾讯的微信即属于此类模式。
互相协作模式,即OTT企业与运营商深度合作,业务互补协同。运营商为OTT企业提供网络接入、IDC机房、开放能力API甚至开放渠道和大数据资源等(具体视合作的深度有所不同),OTT企业则为运营商提供自有渠道、客户资源等,双方共同为客户提供优质的使用体验。目前中国联通与新浪微博合作的红围脖、与腾讯合作的微信沃卡等均属于此类模式。
收购在国内难以推行
上述不同的模式体现了OTT企业与电信运营商共生共融的发展历程,以及不同OTT企业和运营商在竞争环境变化下的差异化发展思路。虽然未来这几种模式都将长期共存,但Mark Little认为,“不能打赢就合作。因此,运营商主动参与OTT服务,或与OTT企业合作,或收购、自行开发OTT服务,或两手准备,将是未来的主流”。
纵观全球,目前电信运营商与OTT企业的合作模式有三种典型方式:一是基于资源提供的合作,即运营商和OTT企业互换优质能力资源,如渠道、用户、品牌等,各自发展自己的主营业务;二是基于业务协作的合作,运营商与OTT企业各自拿出最优质的能力,共同构建和优化OTT业务的用户体验,致力于共同发展OTT业务并从中获利,如和黄3公司与Skype的合作;三是基于资本运作的合作,运营商通过入股或收购OTT企业,为自己快速构建OTT业务运营能力,如SKT收购移动社交通信软件企业Mad Smart等。
具体选择哪种合作模式,主要基于运营商和OTT 企业在各自业务领域的竞争发展需要,各自的市场地位对比,企业高层对于战略发展的选择等。“但对国内而言,由于中国的电信运营商的属于央企,资本运作受到国资委的严格监管,因此,第三种模式很难在国内市场顺利实施,但第一种和第二种则正在国内快速推进。”谭炎明表示。
自行研发困难重重
2003年10月,德国电信开发了数字音乐平台Music load,2004年12月,音乐下载就达140万人次,拥有超过42万首歌曲和77万注册用户,目前已成为德国最成功的音乐下载平台,并且该平台不仅针对德国电信的用户,也向其它运营商的用户开放。
这是运营商自行开发移动互联网业务的成功案例,为其它运营商应对OTT业务提供了路径。但Mark Little也告诉记者:“就全球范围来看,目前运营商自行研发OTT业务,仍是失败得多、成功得少,并且即使成功,其业务也很少在该领域占据主导地位。”
究其原因,主要是运营商和OT T企业的不同运营管理机制和企业文化所致。OTT企业对市场的反应速度要求迅速,因此运营商要想成功自行开发业务对抗OTT企业,首先要参与并融入到互联网世界而不是视其为威胁,其次还要找到合适的市场机会,并且给予团队、技术和运营等各方面的支持。
由于运营商内部缺少OTT的相关技术、团队和运营经验等,因此,许多运营商还是更多地选择收购OTT业务这种迅速见效的方式。不过在收购之前,运营商需仔细衡量该OTT业务是否已经占据一定的市场地位和客户影响力,是否对运营商的品牌价值具有杠杆撬动效应等;并且在购买OTT业务后,还必须给予其一定的独立性,不能让其受运营商原有机制、文化的影响,保留其互联网企业的特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