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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两个同步”发展目标的收入分配问题

2013-09-01陈增明

湖南科技学院学报 2013年2期
关键词:增长速度劳动生产率居民收入

陈增明

(福建商业高等专科学校 工商管理系,福建 福州 350012)

分配是人们对生产经营成果的一种分割,关乎到各利益主体之间的经济利益关系。合理的收入分配制度有利于实现社会公平正义,对于充分发挥人的劳动积极性和创造性、提高社会凝聚力以及保持社会经济发展活力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如何实现公平合理的收入分配,既是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经济生活普遍面临的突出问题,也是经济发展的难题。胡锦涛同志在党的十八大报告中,针对如何更好地处理我国收入分配关系时,进一步明确提出“努力实现居民收入增长和经济发展同步、劳动报酬增长和劳动生产率提高同步[1]”(以下简称“两个同步”)的发展目标。“两个同步”发展目标的提出,是我国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一个深化,也是一种创新。

一 “两个同步”的基本内涵

(一)实现居民收入增长和经济发展同步的基本内涵

努力实现居民收入增长和经济发展同步,即在国民经济取得快速发展的同时实现居民收入的同步增长。实现这一“同步”,意味着广大居民能够充分共享我国经济发展的成果。长期以来,为加速推进我国经济发展,尽早实现经济发展上规模、上水平,在我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目标制定上,经济发展的增速目标都远远大于居民收入增速。其中,“十五”计划规定的经济年均增长速度目标数为7%,比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和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年均增长速度5%,多2个百分点,到“十一五”计划时,二者年均增长速度计划数相差扩大到2.5个百分点。为更好地让更多的人在社会经济发展过程中,享受效率提高给经济增长所带来的福利,共享改革的成果。胡锦涛同志在党的十八大报告中提出:“实现国内生产总值和城乡居民人均收入比 2010年翻一番。”这是实现居民收入增长和经济发展同步的具体化表现。既有国家经济发展的总量目标,到2020年国内生产总值将突破80万亿元,又有城乡居民人均收入翻一番,共享发展成果的新指标。从“人均 GDP”到“人均收入”的改变,从总量指标到民生指标,充分体现了“以人为本、执政为民”这一科学发展观的核心理念。

(二)实现劳动报酬增长和劳动生产率提高同步的基本内涵

努力实现劳动报酬增长和劳动生产率提高同步,即在劳动生产率提高的同时实现劳动报酬的同步增长。实现这一“同步”,充分体现了公平与效率的关系。劳动报酬是劳动者付出劳动所得的对价。劳动生产率是劳动者在一定时期内创造的劳动成果与其相适应的劳动消耗量的比值。实现二者同步发展,就意味着劳动者在付出一定的劳动后,能根据自己劳动所产生的经济贡献获取劳动报酬,真正做到“多劳多得,少劳少得,不劳不得”,体现公平一面。同时,按劳动生产率高低取酬,实现“劳有所得”向“劳有所值”、“劳能共享”转变,有利于充分调动劳动者的劳动积极性,体现效率一面。按照马克思的剩余价值学说,在劳动生产率提高的前提下,实现劳动报酬和劳动生产率同步发展,则意味着在劳动报酬份额和企业份额保持不变的情况下,其各自所代表的使用价值量是增加的,即会促进社会财富增加。

“两个同步”发展目标的提出,是我国分配制度的深化与创新,有利于实现从“国富”向“民富”转变,实现全社会共同富裕的目标。

二 “两个同步”的同步性现状

(一)居民收入与经济发展的快速增长

从1978年我国实行改革开放以来,国民经济取得快速发展。按可比价格计算,2010年国内生产总值比1978年增长了19.6倍。尤其在“十一五”期间,国内生产总值占世界的比重,从2005年的5.0%上升到2010年的9.5%,中国GDP总量的国际排序也实现“三连跳”:从2005年的第五位提升到2006年的第四位、2007年的第三位、2010年的第二位。受益于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我国城乡居民收入也实现快速增长。具体详见图1所示。

图1.2001-2010年我国居民收入增长与经济增长比较

(二)居民收入增长与经济发展不协调

居民收入增长与经济发展不协调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居民收入增长速度明显滞后于经济增长速度;居民收入在国民收入分配中所占份额逐渐降低;居民收入差距逐渐扩大。

(1)居民收入增长速度明显滞后于经济增长速度。从图1可以看出,城乡居民收入随着经济增长而增长,但从增长速度比较看,居民收入增长速度明显滞后于经济增长速度,尤其是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2000年我国 GDP为99214.6亿元,2010年增长到401202亿元,年平均增长速度为14.99%(含价格影响),同期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由2000年的6280元增加到2010年的19109元,年平均增长速度为11.77%,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由2000年的2253元增加到2010年的5919元,年平均增长速度为10.14%,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和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增长速度分别比经济增长速度低3.22个和4.85个百分点。虽然存在价格因素的影响,但居民收入增长速度明显滞后于经济增长速度是不争的事实。广大居民没有充分享受到经济快速增长而带来成果共享。

(2)居民收入在国民收入分配中所占份额逐渐降低。政府、企业和居民是参与国民收入分配的三大主体,由于不同经济发展阶段的各种分配政策产生的不同效应,参与分配的三大主体在不同时期国民收入中所占收入份额也不尽相同。1994年分税制改革使生产税收入与GDP保持同步增长态势,以及预算外收入、制度外收入的快速增长,使得政府收入占比上升。由于拉动国内需求政策出台等影响,企业的收入比重也逐渐上升。因此,从20世纪90年代中期开始,国民收入分配开始向政府和企业倾斜,居民可支配收入在国民可支配总收入中的比重总体呈下降趋势,这意味着居民的可支配收入份额在减小,而企业的可支配收入和政府的可支配收入份额在扩大。在1995-2010年间,如果考虑非预算收入,政府在国民收入初次分配和再分配中所占比重由24.25%上升到 30.48%,企业所占比重由 9.88%上升到15.82%,而居民所占比重从 65.87%下降到 53.70%。2008年国际金融危机后,这种向政府和企业倾斜的格局还有所加剧。

(3)居民收入差距逐渐扩大。居民收入差距是作为定量衡量收入分配公平程度的主要指标。由于收入分配的不合理,直接导致收入分配在城乡之间、阶层之间、行业之间、地区之间的差距逐渐加大。

第一,城乡居民之间收入差距不断扩大。我国收入差距约一半来自城乡差距,城乡差距的走向对整体收入差距的变动起着决定性作用。由于受城乡二元经济结构,城乡经济发展绩效差异,以及社会公共资源分配不平衡等影响,城乡居民收入差距不断扩大。1978年我国城乡居民人均收入比为2.57:1,2010年为3.23:1,收入差距呈现不断扩大,远远超过世界多数国家1.5:1的水平。从城乡居民消费支出看,也反映了城乡之间差距不断扩大这一变化特征。1990年我国城乡居民消费支出比为2.19:1,2010年为3.07:1。2001—2010年期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总增速达到204.28%,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总增速为 162.72%,城镇居民收入增长速度明显快于农村居民收入增长速度。

第二,社会阶层之间的收入差距不断扩大。从基尼系数看,1980年基尼系数0.23,上升到2010年的0.534[2],呈不断上升的趋势。具体详见图2所示。从2000年开始我国基尼系数超过国际警戒线0.4的标准。表明我国从收入分配平等的国家变成收入分配极不平等的国家之一。从十分位比率看,2010年最高收入户平均每人全部年收入为56435.17元,最低收入户平均每人全部年收入为6703.70元,最高收入户平均每人全部年收入是最低收入户平均每人全部年收入的8.42倍。贫富差距不断扩大,将直接影响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

图2.1980—2010年我国基尼系数变化趋势

第三,行业之间的收入差距正在不断扩大。2011年我国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为24556元,而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为42452元,非私营企业收入是私营企业收入的1.73倍。其中,非私营单位金融业的平均工资最高,达9万元以上,最低的农、林、牧、渔业每年收入只有2万元左右,两者相差4倍多。私营单位中,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的平均工资最高,达35562元,公共管理和社会组织平均工资最低,只有11737元,两者之比为3.03:1。如果用非私营单位金融业的平均工资与私营单位的公共管理和社会组织相比,两者差距超8倍。由于垄断行业工资的过快增长,更多地反映了垄断利润的快速增加和向工资的转移过程。因此,非私营单位和私营单位的收入差距还会继续拉大,大企业的优势不但明显而且依然在加强,而私营单位的生存环境却在恶化。

第四,地区之间收入差距还比较大。随着我国区域振兴规划的实施,东、中、西部的收入差距有所控制,但收入差距还比较悬殊。2011年,东、中、西部农村家庭平均每人纯收入比例为1.84:1.25:1,东部地区明显高于西部地区,城镇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最高的5个省份(含直辖市)都位于东部地区,分别是上海、北京、浙江、天津和广东,最低的3个省份(含自治区)都位于西部地区,分别是甘肃、新疆和青海,其中城镇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最高的(上海)是最低的(甘肃)2.41倍。

(三)劳动报酬增长与劳动生产率提高不协调

劳动报酬增长与劳动生产率提高不协调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劳动者报酬占GDP比逐渐下降。1992年我国劳动报酬占比水平为54.6%,2009年为46.7%,总体呈下降趋势且降幅较大。而世界发达国家和绝大部分OECD国家的劳动报酬占比在65—80%之间。二是,劳动报酬增长速度低于劳动生产率提高速度。中国社会科学院的专家研究表明,1978年-2006年我国工业劳动生产率增长了6.4倍,同期工业部门平均工资仅增长了4.9倍。1978—2007年间,我国劳动生产率增长了41倍,人均劳动报酬则增长了32倍,劳动生产率增长速度明显高于人均劳动报酬[3]。

三 实施“两个同步”的必要性

(一)有利于社会稳定和经济效益提高

收入分配不合理,差距过大容易激化社会矛盾,往往会成为社会动乱的诱因。据新华网与《半月谈》杂志社联办的调查显示,广大被调查者认为,“发展不平衡,收入差距大”问题是中国未来发展的第二大挑战因素。此外,收入差距过大还会阻碍经济效益的提高。效率提高之所以有赖于公平,就在于分配的公平本身能够给劳动者和其他个人增加各种要素的有效供给提供强有力的激励。如果群体性认为收入分配不公平,就会失去增加要素有效供给的动力,进而影响效率的提高。实际中,经济增长与居民收入的增加和收入差距缩小密切相关。第一,收入平等化有利于促进社会稳定和加速民主化进程,进而促进私人投资,提高劳动生产率。第二,通过增加居民收入,有利于促进消费,扩大总需求,促进经济增长。由此可见,实施良性的收入分配制度,对于社会稳定和经济效益提高,有着基础性的促进作用。

(二)有利于经济发展和经济增长方式转变

由于我国长期以来劳动力呈现无限供给的特征,经济增长主要依靠劳动力资源规模和低成本的比较优势。从经济发展长期要求来看,随着人口红利的消失,要转变经济增长方式,就不能主要依靠也无法依靠劳动力低成本的比较优势,而要使居民收入与经济发展保持同步,通过提高居民收入水平,扩大消费需求。这些年,我国经济增长更多地靠投资拉动,而消费需求对经济增长的拉动作用明显不足。要实现我国经济长期稳定发展,关键在于扩大内需。但是收入分配不公,差距过大,会严重削弱需求的动力。要根本改变这一局面,就应该不断提高劳动报酬,实现“两个同步”,增强居民的消费能力,有效实现产品更新换代和消费结构升级,转变经济增长方式和促进产业结构的升级、优化。

(三)有利于和谐社会的构建

构建和谐社会是我国新时期的重要发展目标,要实现这一宏伟目标,就要保证社会的公平与正义,其中就包括收入分配的公平与正义。但长期以来,由于居民收入增长滞后于经济发展,劳动力要素大大低于资本、管理等要素在收入分配中的比重,导致社会收入差距拉大,分配不公,这显然与和谐社会的主旨不符。因此实行收入分配改革,实现社会公平与正义,有利于和谐社会的构建,推动社会共同进步。

四 “两个同步”实现的主要途径

(一)提高劳动者报酬,形成合理的劳动报酬决定机制

为改变国民收入初次分配中资本分配过多,劳动力要素分配所占的比重较小的现状,党的十八大报告明确指出:“完善劳动、资本、技术、管理等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的初次分配机制,加快健全以税收、社会保障、转移支付为主要手段的再分配调节机制。”为此,第一,应尽快建立与劳动生产率、企业经济效益相匹配的工资增长新机制。加快加大解决中小企业中低端劳动者的工资收入及增长问题,尤其是企业对农民工的工资机制。第二,建立最低工资标准动态调整机制,根据社会经济的发展、企业利润的增加、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以及物价上涨等而相应提高最低工资标准,实现工资水平指数化。第三,建立劳动者利益协调机制。借鉴西方发达国家成熟的做法,推行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制度。通过制度化协商,逐渐理顺各利益主体之间的经济利益关系。建立“党委领导、政府主导、三方共促、工会力推、企业和职工参与”的工资集体协商工作新格局。

(二)加强对垄断行业收入分配的调节与监督

垄断行业以垄断地位获取明显高于其他行业员工的收益,引发社会各界越来越大的异议,并被作为我国工资改革方案“控高”所指。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研究会名誉会长高尚全指出:“在经济体制转轨过程中,真正引发不满的,不是基于公平竞争形成的行业差距和收入差距,恰恰是通过垄断形成的收入分配不公。”因此,应加强对垄断行业收入分配的调节与监督。第一,通过改革来实现垄断行业公平竞争的市场准入,完善企业的法人治理结构,促进垄断企业自身机制的建立,构建垄断行业有效竞争格局。第二,加强对垄断行业收入分配的监管,逐步实施工资总额和工资水平双重调控。第三,加强对垄断行业国有资本的宏观管理,彻底解决垄断行业收入与贡献的匹配问题,使国有资本收益权真正落到实处。第四,按照国际惯例,提高垄断行业相关企业红利上缴比例,尤其是资源型企业,提高竞争的公平性。

(三)多渠道增加居民财产性收入

不论针对城镇居民还是农村居民,财产性收入都是其收入来源的一个组成。经济资源和资产存量的市场化和资本化,使财产性收入成为居民收入越来越重要的来源。虽然目前财产性收入绝对基数和占比都较小,但增幅较大。2010年我国城镇居民人均财产性收入为520.3元,占全部收入的2.47%,但2010年城镇居民人均财产性收入比2009年增长了 20.49%。党的十八大也提出“多渠道增加居民财产性收入”。通过“多渠道”让更多群众有机会通过合理配置自己的财产取得更多的财产性收入。这既体现了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增加居民收入的要求,也有助于扩大中等收入者的比重,形成合理的收入分配格局。因此,政府必须进一步完善资本市场,积极推进股票、债券、保险等资本市场全面健康发展,让居民获取更多的财产性收入。

(四)强化税收制度调节收入分配功能的发挥

积极发挥税收在收入分配调节上的作用,形成合理、有效的国民收入再分配机制。第一,完善个人所得税征收制度,借鉴世界先进国家的税制改革经验,科学合理地设计个人所得税率,有效形成有助于扩大中等收入阶层的税收调节机制,并通过税收手段,调节过高收入,彻底解决已经不合理地形成的个人或集团资产的存量。第二,通过调整消费税征税范围,合理设置消费税税率以及完善征税环节等手段,强化消费税调节力度。第三,尽快出台遗产税与赠与税的征收方案,充分发挥财产税调节收入分配的功能。

(五)建立健全社会公平保障体系

建立健全与社会经济发展相适应的社会公平保障体系,可以从根本上解决不合理的收入分配差距问题。收入分配改革不仅仅意味着工资的提高,还意味着住房、教育、医疗、养老等社会保障领域缺口的弥补,减轻居民在住房、教育、医疗、养老等领域的负担。党的十八大报告明确提出“逐步建立以权利公平、机会公平、规则公平为主要内容的社会公平保障体系”。因此,应建立健全社会公平保障体系,在公共资源分配上向民生福利保障倾斜,完善救济救助、优抚安置和社会福利体系,健全社保体系和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扩大各种保障制度范围,增强保障能力,保障社会经济的稳定与发展。第一,建立与社会经济发展相适应的社会保障体系,确保社会保障供给与社会保障需求之间的平衡,实现不同社会保障对象、保障项目之间的相互协调。第二,规范最低保障标准,进一步完善对低保制度运行的监督机制,切实减轻城乡居民的生活负担,尤其是让欠发达地区、农村地区群众和低收入群体获得公平的保障。第三,实现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和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合二为一,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一体化。

(六)加强对人力资本的教育投资,提高劳动力的素质

大量研究表明,教育水平的高低与教育均等程度对收入分配有相当的影响。劳动力中教育均等程度与收入分配公平之间有很强的正相关性[4]。由北京师范大学劳动力市场研究中心提供的《2012中国劳动力市场报告》认为:“收入差距缩小的一个重要原因是劳动者受教育程度普遍提高,不同学历劳动者之间的收入差距在缩小。随着中高等教育的进一步普及,教育对缩小收入差距的积极效应将进一步显现。”因此,更加包容和均等化的教育发展是缩小收入差距,防止贫困代际传递的根本办法。加强对人力资本的教育投资,一方面要扩大人力资本教育投资的对象,另一方面要更加注重公平和均等,彻底解决城乡之间、地区之间、和不同利益之间存在的教育机会不公平的问题。通过对人力资本的教育投资,保证劳动者群体人力资本的不断提高,有效避免由于经济全球化和技术进步潜在地存在着排斥低技能劳动者的现象发生。

[1]胡锦涛.坚定不移沿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前进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而奋斗[N].人民日报,2012-11-18.

[2]曾伏秋.“收入分配——经济增长”的现代分析框架及中国收入分配改革的思考[J].湖南商学院学报,2012,(2).

[3]莫荣,廖骏.如何看待劳动力价格上升对就业的影响[J].中国劳动观察,2010,(12).

[4]于国安.我国现阶段收入分配问题研究[M].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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