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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版消费税新政

2013-08-30○文/陈

中国石油石化 2013年3期
关键词:原料油燃料油炼厂

○文/陈 晴

针对液体石油消费税新政,山东省出台10号文件,将“其他原料”按“其他原料油”掌握,业内对此存有疑义。

2012年11月中旬,国家税务总局发布2012年第47号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消费税有关政策问题的公告》。公告表示:“纳税人以原油或其他原料生产加工的在常温常压条件下(25℃/一个标准大气压)呈液态状(沥青除外)的产品,除符合该产品的国家标准或石油化工行业标准的相应规定(包括产品的名称、质量标准与相应的标准一致)均要征收消费税。”液体油品的消费税新政2013年1月1日开始执行。

对于公告内容,市场解读普遍将MTBE、芳烃汽油、醋酸仲丁酯、烷基化油等产品列入征收范围,导致一时市场惶恐情绪弥漫。业内人士分析认为,液体消费税新政从政策层面加速液化气深加工行业的变革,芳构化企业首当其冲;2012年11月中旬到2013年1月1日不足一个半月,涉税企业无充足的时间来调整生产结构,部分炼厂已建装置面临闲置的风险。为此,山东省部分地方企业、行业协会特为此召开座谈会商谈应对措施,并抱团向国税局申请延期征收或是增补细则。鉴于此,山东省国税总局于2012年12月31日出台10号文件,对省内消费新政执行细则做了略微改动。

“原料油”解救液化气深加工企业

10号文件中最引人注目的即是其第一条规定—关于生产原料范围的界定,指出“总局2012年第47号公告第一条、第二条所称‘其他原料’暂按‘其他原料油’掌握”。这令山东省内液化气深加工企业兴奋不已。

根据此界定,前期最为担心的MTBE、芳烃、醋酸仲丁酯等液体产品或将排除在新版消费税的征收范围之外,因其生产原料皆为C4,自然状态下为气体。而对调油市场而言,利好并不是那么明确。调油涉及原料众多,仅单纯几个原料暂缓征收并不能涵盖整个调油行业。但MTBE和芳烃汽油等原料消费税的减少,将为汽油调和减少近550元/吨的额外支出,已较之前全部征收的成本降了近一半,因此调油商的观望心态仍在继续。

山东的液化气深加工企业虽然此次免予征税,但是许多省外的企业对10号文件产生一定的质疑。一方面,此文件是山东省国税局单方面下发,只在山东省内有效力。这样就不免出现省内省外两种执行原则。另一方面,一旦山东省按照10号文件掌握“原料油”,那么山东省的“合理避税”仍将是无法避免的,

山东省国税总局出台的10号文件将一部分液体油品免予征税,仍旧留有一定的“避税”空间。因为许多油品很难鉴定是从什么装置里生产出来的。

另外,10号文件将“原料”掌握为“原料油”后,枪口直指进口燃料油、其他燃料油和原油等炼油原料,以及相关的下游液体石油产品。据笔者了解,目前市场上部分贸易商和地方炼厂对该政策的细则和执行持谨慎观望态度,操作较为保守,担忧目前操作会被追缴消费税。不过笔者亦了解到,鉴于10号文件下发后将有一部分液体油品免予征税,仍旧留有一定的“避税”空间。

目前仍有部分炼油企业在销售汽柴油、燃料油等液体石油产品时,开具沥青票、原料油票、芳烃票甚至不带发票等避税手法。但是由于担忧后期消费税难避,部分中间倒票的贸易商提高了倒票的费用。

燃料油沥青区分或细化

10号文件中的第二条亦是耐人寻味,文件将其定义为“关于不征税产品质量检测”,“对不征税产品,纳税人应提供该机构按照国家标准或石油化工行业标准抽检出具的产品质量检验证明(抽检报告)”。仔细读来,不难发现,制定属于自己产品的行业标准,并将其升级为国家标准才是合理纳税的王道。

此条目主要是针对前期市场上焦化原料、催化原料以及渣油、油浆类燃料油通常以开沥青发票避税所提的应对政策。山东地炼以及部分国有石油石化企业在销售燃料油时,往往是开具“200号沥青”“180号沥青”“70号沥青”等名称来避免0.8元/升的消费税。但是此政策出台后,后期沥青发票若没有相关机构的备案和检验,将视同燃料油一样征税,封堵沥青发票类避税行为。

某国有石油企业人士对笔者称:“之前我们200号沥青已经在国家质监部门备案,但是后期需要重新去税务局指定的部门进行检验并报备。由于海洋原油含沥青胶质比较高,生产出来的部分焦化料或许也可以通过沥青标准。由此可以看出,后期燃料油和沥青的产品标准或将继续细化。”

笔者了解,在具体细则未出台之前,大部分仍在按照前期模式操作。但是炼厂人士补充,不开发票或者开沥青发票类销售模式肯定会逐步减少甚至消失。1月1日之后炼厂沥青料对外出售的资源,后期或有可能要追缴消费税。部分谨慎的市场人士已经改为燃料油发票正常交税,且将价格顺势提高300元/吨以上。

炼厂以燃料油发票销售油浆、渣油等产品后,要多交0.8元/升的税,但是下游客户未必能接受暴增的成本,尤其是下游玻璃厂、陶瓷厂等燃料油机组,或将选择使用天然气、石油焦、煤焦油等来替代传统的燃料油。这或许会导致炼厂燃料油明显滞销,因此更多资源将转向自用。有条件的炼厂将转向生产沥青产品,2013年沥青资源或将明显增加。燃料油市场则因为供应减少和发票成本的提高,价格则会出现相应上涨。开具沥青发票的燃料油资源,由于难以换票操作,消费税无法抵扣,价格将被动下滑。

延期与否无明指

延期与否无明指虽然国税局的文件中明确指出液体消费税新政于2013年1月1日执行,但是各地均有不少协会组织抱团申请延期。考量到国家在淘汰落后产能的时候给出了两年的时间调整,此次消费税扩征也是催促地方炼厂调整产能结构的一个措施,一个半月的时间未免太短。元旦过后,不时有延迟征收的消息自市场中传开。有的传闻延迟到2 月征收,有的传闻延迟到“两会”后,更甚者传闻消费税新政将延迟半年才开始征收,但是迟迟没有来自官方的消息。山东省国税局在下发10号文件的时候,也并未指出将延迟执行。依照国税征收惯例,企业的消费税报税一般是当月15日之前申报上月应缴税额,也就是说春节过后一切将会明晰。如前文所述,10号文件针对47号公告做出的说明是“不完全”的,读来多有疑惑。依此而论,MTBE、芳烃等液体产品或将被排除出消费税征收范围内,但以石脑油为加工原料的混芳、C5、C9等产品征收与否仍未可知。针对进口资源而言,10 号文件亦是没有明确解读,消费税依然悬而未决,应税品种仍未可知。据笔者了解,目前,其他省市并未见到如山东省般的详解文件, 或者, 国税总局仍需出台进一步指引或解疑的文件。

●消费税新政实施后,许多油品不能再借沥青的名义避税。 供图/CF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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