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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党政领导干部任用初始提名制度

2013-08-29乔娟平杨效熙

治理现代化研究 2013年11期
关键词:党政领导选人用人

文/董 鹏 乔娟平 杨效熙 曲 冰

干部任用初始提名,包括三层含义:行使权力的主体、行使权力的过程和行使权力的结果。完善我国党政领导干部任用初始提名制度,必须紧紧围绕这三个方面入手,坚持崇尚实干和注重实绩的用人导向,注重选拔想干事、会干事、能干事、干成事、干对事的好干部,真正让想干事的人有机会,会干事的人有舞台,干成事的人有地位。

明确选人用人标准

坚持正确的用人导向,必须把握正确的用人标准,坚持用三个标准衡量干部。

基本标准。就执政党的性质而言,作为一名党的领导干部,必须具备德、能、勤、绩、廉的基本要求。即要以德为先,把道德品质作为选人用人的“第一位”要素;以能为基,把能力素质作为选人用人的基本条件;以勤为本,把勤政为民、勤奋敬业作为选人用人的本质需求;以绩为要,把工作实绩作为选人用人的重要依据;以廉为则,把廉洁自律、廉洁从政作为基本准则。基本标准必须体现在选人用人的各个环节。

时代标准。即主要是针对社会发展阶段性要求而言。2008年2月,时任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中央书记处书记的习近平同志在全国组织工作会议上提出了选人用人的“六个导向”,把这些要求作为新时期选人用人的重要导向,要求真正把那些科学发展能力强、构建和谐社会本领大、善于处理各种突发事件、驾驭市场经济、总揽全局且群众公认的干部选拔上来。2013年6月,习近平总书记在全国组织工作会议上强调,我们党历来高度重视选贤任能,始终把选人用人作为党和人民事业的关键性、根本性问题来抓。好干部要做到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这些都是选人用人必须把握的时代标准。

分类标准。针对选拔的具体岗位,选拔不同岗位的干部,就要有不同的具体要求。要依据干部类型,建立健全岗位职务职责说明书,把岗位职务所需具备的政治素养、知识水平、领导才能、个性品质、任职资历和履行岗位职务所对应的政治、经济、法律、社会职能职责等作出明确规定,使参与选拔的人选的素质和能力符合具体岗位的标准要求。

明确选人用人主体

选人用人是一项程序性很强的工作,对干部进行选拔动议是选人用人迈出的第一步,必须进一步科学界定和明确选人用人主体的权责。

规范组织部门的具体操作权。组织部门要全程当好参与者和组织者,严格把握每一个环节,充分履行自身职责。一是深入了解干部。要抓好干部信息库建设,对纳入组织视野的干部,定期开展评议,了解干部德、能、勤、绩、廉等方面的情况;采取跟踪了解、专项活动督查、重大事项考核等方式,全面掌握干部专长、特点和能力素质;建立干部综合情况信息库,利用现代信息手段加强干部日常表现的管理。二是严格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是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必须遵循的基本规章,也是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选人用人上不正之风的有力武器。要坚持《条例》面前人人平等,自觉抵制来自各方面不正之风的干扰,严格执行干部选拔程序。三是落实持证上岗制度。组工干部首先要有很强的政治素质和纪律观念,必须严把进口关,防止虽有一技之长,但素质低下的人进入组织干部队伍。其次要熟悉干部工作的条例、制度,具有明辨是非、分析问题、宏观管理的能力。要通过学习培训和考核测评,颁发相应的资格等级证书,不具备资格者不能从事干部工作。

规范其他部门单位、领导干部及有关个人的推荐权。一是严肃干部推荐纪律。党员、干部、群众都有向党组织推荐干部的权利和义务,必须按照干部队伍“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方针、德才兼备标准和《条例》规定的任职资格条件,本着“谁推荐谁负责”的原则公正无私地署名推荐。二是制作《干部推荐表》。推荐者要实名详细介绍被推荐人的德、能、勤、绩、廉等方面情况,说明推荐理由、提出推荐职位。三是必须向各级组织部门推荐,不得向领导干部个人推荐或私自打招呼,更不能利用推荐干部的权利干扰或影响党组织公正用人。

明确选人用人程序

民主推荐是党的群众路线在干部工作中的创造性运用,是落实群众对干部选拔任用的知情权、参与权、选择权、监督权的重要方式,是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的必经程序。一是提拔调整干部,采用会议投票推荐与个别谈话推荐方式。会议投票推荐、个别谈话推荐是民主推荐干部的两种主要形式。在民主推荐时,两种推荐方法结合使用,可以优势互补,便于综合分析,保证客观准确地了解被推荐对象的群众公认度。二是平级调整干部,采用同级推荐。在目前的干部调整中,由于职位的限制,更多的调整是平级调整。要根据空缺职位的要求,在同级干部中推荐人选。三是选用特殊职位干部,采用专项民主推荐。对配备妇女、少数民族、非党人士、35岁以下干部,向参加推荐的干部群众讲明推荐的特殊要求,并提供具备特殊岗位任职条件的人员名册,让推荐人员在这类人员中综合平衡比较,优中选优。四是公开选拔干部,采用“双向”民主推荐。对公选干部采取考察对象所在单位及其上一级管理部门相关人员进行民主推荐相结合的方式,更加全面准确地考察其情况。

规范干部任用初始提名权,必须深入贯彻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扩大民主,完善程序,加大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公开透明度,有效避免少数人选人,实现干部选拔任用的科学化、民主化、规范化。要继续扩大民主,进一步拓宽识人选人视野。首先,对于共性要求多的岗位,可以放宽至本系统,甚至是全区、市县范围内进行筛选。其次,应适当扩大民主推荐和考察谈话范围,充分了解民意。可以尝试实行推荐实名制,即改掉以往的无记名投票推荐为署名投票推荐,增强参与民主推荐人员的责任意识,将他们选人的权利和承担的责任统一起来,使每位参与推荐的人员都能负责地向组织推荐干部。为了进一步扩大干部选任的公信度,增加工作透明度,民主推荐结果可以现场公布。同时也要对测评结果作科学分析,防止简单地以票取人,特别是对那些推荐票低,但实绩突出的干部要客观分析,掌握真实情况。第三,必须将干部的集中考察与日常考评统一起来。干部的集中考察,是选任干部的重要手段,但同时,更应注重干部的日常考核。平时考核更能掌握真实情况,因为集中组织考察时间短、任务重、信息量小,未必能全面准确地识别干部。所以,必须将集中考察与日常考核结合起来。平时考核评议可采取随机检查、随机督查、随机评议的方式,不打招呼、随机进行,其结果将更具有真实性。

选人用人,必须权责一致,抓源头,抓关键,抓重点。经常有个别干部虽然被群众在初始提名人选中选拔任用,但履职一段时间后,群众多数不满意、不认可、不支持,因此应当探索一种由群众“罢免”的程序和制度;同时建立一种“倒查”机制,查“源头”、查“责任”、查“漏洞”,以便进一步规范、完善干部选拔任用的初始提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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