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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户小额信用及联保贷款业务萎缩问题研究

2013-08-27■迟

决策 2013年7期
关键词:农贷小额信用社

■迟 松

自2001年人民银行全面推开农户小额信用和联保贷款业务以来,各地农村信用社先后开办了农户小额信用和联保贷款业务,在支持农民增收、促进农村经济发展中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据对某市农村信用社调查显示,近年来,受多种因素的制约和影响,农户小额信用及联保贷款业务呈萎缩趋势,对农村经济社会的发展产生了一定的不利影响。

业务开展情况及特点

第一,农户小额信用和联保业务贷款余额“先增后减”。2002年该信用社开办农户小额信用和联保贷款业务后,贷款快速增长,至2010年贷款余额23.84亿元,年均增长138.8%。2010年贷款余额达到顶峰后,农户小额信用和联保贷款却呈逐年下降趋势,2010、2011和2012年末,农户小额信用及联保贷款余额分别为23.84亿元、20.62亿元和19.58亿元,年均下降12.25%。

第二,农户小额信用和联保贷款占比“前升后降”。2002年末,农户小额信用和联保贷款余额该信用社农业贷款余额的19.12%,并呈逐年上升态势,到2010年末余额占比49.7%,占比提升30.58个百分点;2011和2012年末,农户小额信用及联保贷款分别占农业贷款的97.91%和33.73%,2012年末占比比2010年末下降15.97个百分点。

主要原因

第一,农户贷款担保人难找。由于联保小组成员之间要相互承担连带责任,一些家庭经济状况紧张的农户不愿意参加联保小组为别人承担责任,而那些经济条件较好的农户又担心联保小组其他成员一旦无法归还贷款时要受其牵连,也不愿意加入联保小组。通常就出现了富裕户与富裕户联保、贫困户与贫困户联保的局面。又由于农户与农户之间缺乏有效的约束机制,农户联保要在法律上承担连带责任,因此农户自己如果没有贷款需求,不会轻易参加联保小组,即使有贷款需求,也会慎重选择联保对象,联保小组成员大部分是亲朋好友,出现贷款担保人难找的现象。问卷调查显示,33%的人认为贷款担保人难找,贷款难度大。

第二,贷款期限、额度、利率、机制与农牧户需求不适应。

其一,贷款期限过短。小额农户信用、联保贷款的期限一般在1年以内,而现代农业发展已打破传统农业的春种秋收模式,生产周期通常在2~4年,1年内农户难以偿还贷款。问卷调查显示,29.07%的农户认为贷款期限太短。

其二,贷款额度偏小。小额农户信用、联保贷款最高限额一般不超过5万元,单户贷款金额多在2万元,而农户贷款需求一般在5~8万元,现行贷款额度与农户实际需求有明显差距。问卷调查显示,29.67%的农户认为现行农户贷款额度低。

其三,利率定价偏高。种养业年利润率约15~20%,而小额贷款和联保贷款半年期以上的年利率约12%,实际年利润率仅3~8%,导致农民不愿贷款。问卷调查显示,20.7%的农户认为小额信用贷款、联保贷款利率偏高。

其四,机制不够健全。主要体现在联保贷款方面,农户联保小组成员既是担保人又是借款人,从而使联保贷款成为互保贷款,一旦有一户拖欠,其他农户皆承担连带责任。而实际中,有的联保体成员内部订有书面或口头协议,贷款时仅限于在贷款合同上签字而不真实履行义务,这些协议虽不具备法律效力,但对贷款管理是极大的挑战;有的联保体成员内部约定,各成员的贷款归一家使用,并由这一家负责偿还,一旦出现风险,其他农户不愿还款,造成贷款回收困难。

第三,农村信用社支农意识不强,轻农户重企业。受经济利益驱使,农村信用社主观上更愿意发放贷款给经济效益好,审贷成本更低的企业,而不愿意发放额度小、遍布广,审贷成本高、利益回报率小的农牧业小额贷款。

第四,放贷责任大于利益,限制信贷员放贷积极性。目前农村信用社实施了贷款责任追究制,新放贷款是一旦形成逾期或呆滞,对责任人实行追责。由于联保贷款一般有多户农户参与,贷款产生不良后往往出现法不责众的现象,信用社依法维权难度大,最终责任往往落到信贷员身上。因此,信贷人员发放贷款时十分严格,宁肯少放,也不愿承担风险责任,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的推广。

第五,信用乡镇、村创建流于形式,重数量轻质量。据调查,创建信用村镇工作在制定方案、评定标准、宣传发动、调查摸底、评审认定等工作环节,除了当地人民银行给予指导和当地政府形式上的支持以外,没有其他金融机构参与。目前,该市信用乡镇评定工作仍还在推进过程中,只是对全辖区的农户进行了信用的评定工作,已评定户占全辖农户数的39.99%。

第六,部分政策扶持不到位。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农户联保贷款均带有很强的政策性,主要体现在灵活便捷、让利于民和发放门槛较低等方面,却无相应的补偿和保障机制,形成的损失只能通过农村信用社自身处置和核销等方式消化。农村信用社作为独立核算的商业性金融企业,追求利润最大化与农户小额信用及联保贷款的政策性形成了矛盾,在无明确补偿机制的情况下,影响了其放贷积极性。

对策建议

第一,进一步完善农户小额信用贷款、联保贷款管理办法,适应农区经济发展需要。在贷款授信额度、期限和利率上,根据各地农村经济发展水平的不同、农户综合经济条件的差别以及信用社的自身情况,由农村信用社自主确定,适当提高贷款额度,延长贷款期限,降低贷款利率;鼓励农村信用社针对农户资金需求实际,开发信贷新品种,促进农村产业结构调整,满足农民的金融服务需求。

第二,加强农区信用体系建设,改善信用生态环境。各地政府、人民银行与涉农金融机构通力合作,将信用村镇创建工作与解决农民贷款难、支持农村经济发展、推进农村产业结构调整等有机结合,建立以农村信用社为主体,农发行、农行、邮储银行积极参与的农区信用创建和支农金融服务体系;同时,建立符合农区发展要求的信用评价体系,统一标准开展信用信息采集,完善征信系统建设,推进企业和农户征信信息基础数据库建设,实现农区社会信用信息资源共享。

第三,健全相关配套政策,增强农民发展生产的能动性。针对农村信用社发放小额农贷、联保贷款高成本、低收益的实际,对其在推广小额农贷工作中给予免交或少缴营业税、所得税的政策优惠,同时加大财政贴息力度,调动其支农信贷的积极性;建立健全农业贷款风险补偿基金制度,建立农业信贷担保制度和农牧业保险体系,改灾后补救为灾前保障,从而有效规避农户生产经营风险和农贷风险,充分调动和激发农民立足当地实情发展生产的主观能动性和创造性。

第四,引导涉农金融机构加大经营考核力度,调动支农积极性。制定切合实际、科学合理的信贷考核机制,对涉农贷款考核进行市场细分,将小额农贷予以单独考核,提高不良贷款容忍度;实行小额农贷奖励制度,对涉农机构加大小额信贷投入进行贴息和奖励,调动涉农金融机构发放小额农贷的积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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