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碳交易制度的先决问题与中国的选择

2013-08-26王倩郝俊赫高小天

当代经济研究 2013年4期
关键词:市场机制总量谈判

王倩 郝俊赫 高小天

碳交易制度的全称是碳排放权交易制度,是指排放二氧化碳的经济主体承担其社会成本的制度安排。其本质是将排放权作为一种稀缺资源,在政府实行总量控制或排放标准的前提下,通过碳排放权的初始分配和企业的自由交易,使碳排放权资产化,通过市场机制达到高效率的配置。其中,政府是采用碳排放的总量控制还是排放标准控制,这是碳排放权交易制度的基础,影响和制约着碳排放权分配及减排监督制度的选择与具体操作。因此,政府选择碳排放目标的原则也就成了碳交易制度的先决问题,并因其涉及排放权和发展权的矛盾统一问题,而成为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博弈的焦点之一。

作为最重要的减排内部化手段,碳排放权交易制度因其能够相对有效地利用市场机制实现减排目标而倍受国际社会关注。由于减排成本与所在地区的经济、政治、技术环境密切相关,碳排放权的价值也会存在地区差异,不同国家采取的碳排放权交易制度体系也会有所不同。尤其是各国在实践中解决碳交易制度先决问题的原则存在差异。这不仅会影响全球气候谈判的结果,还决定各国碳交易制度体系的模式。目前,欧盟正在推进第三阶段碳排放交易制度变革,中国积极在北京、天津、上海、湖北、广东、深圳等省市开展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工作,党的十八大报告也首次单篇论述了“生态文明”。虽然多哈会议最终就2013年起执行《京都议定书》的第二承诺期达成了一致,但仍有一系列遗留问题需要进一步谈判,中国是否应该与欧美的碳排放总量原则对接也成为接下来的国际气候谈判中的焦点之一。因此,分析差异化的碳排放交易制度,运用经济学原理辨析相关标准的成本与收益将不仅有助于丰富低碳经济理论,更可以为科学制定低碳发展战略和构建碳交易制度体系提供理论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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