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汽车保险与理赔
2013-08-22姜伦
【摘 要】汽车保险是将汽车使用过程中的风险因素进行控制和转嫁的一种手段。我国汽车保险分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和商业险两大类。它的理赔流程由受理报案、现场查勘、责任审核、立案、定损及核损、赔款理算、核赔、结案处理等八个阶段组成。由于理赔工作具有被保险人的广泛性,标的物流动性,出险率及出险频率高等特点,所以在理赔时应坚持为保户服务的指导思想,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严守合同、公平公正,依法办事,坚持主动、迅速、准确、合理的基本原则。
【关键词】汽车保险;理赔
汽车保险产生的前提是汽车使用过程中存在的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带来的经济损失。汽车的使用者为了以最小的成本获得最大的安全保障,将此类风险因素通过风险转移的办法来解决。当出现靠自身的财力难以解决的风险损害时,通过保险,以确定的小额支出将自己不确定的巨额损失转移给保险公司,因此,保险是汽车使用过程中风险处理的有效措施。
1.汽车保险的概念和作用
在了解汽车保险之前,首先介绍一下保险的基本含义。《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所称保险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灾害或事故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
汽车保险,即机动车保险,是指对机动车由于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所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负赔偿责任的一种商业保险。它是保险中最为重要的保险种类,属于财产保险范畴。它通过合同的方式,运用科学计算的方法,集多数单位的财力建立专项基金,对遭到的意外灾害事故进行补偿或给付的一种经济活动。它有:互助性、契约性、科学性。
汽车保险主要是补偿作用,它的开展有利于交通安全和市场经济的发展,也是影响财产保险公司保费收入和经营效益的重要因素,同时也有助于社会公众认识保险、了解保险和评价保险,它是我国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重要保证之一
2.汽车保险的分类
我国的汽车保险分为两大类,一类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即俗称的“交强险”。目前该险是按照2007年施行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执行的,并于2008年2月1日起对交强险责任限额和费率作了修订。它突出的特点是具有强制性,突出“以人为本”,体现了“奖优罚劣”,坚持了社会效益原则,实行商业化运作,明确保障对象、实行无过错责任制,施行救助基金制度。
另外一类为商业险。机动车商业险分为主险和附加险。主险是对车辆使用过程中大多数车辆使用者经常面临的风险给予保障;附加险是对主险保险责任的补充,它承保的一般是主险不予承保的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附加险不能单独承保,必须投保相应主险后才能承保。随着机动车保险业的发展,主险险种、附加险险种不断进行补充丰富或改革创新,使险种的数量及其保障内容都大大增加。目前我国机动车商业险实行的是2007版A、B、C三套条款,国内经营机动车保险的保险公司都必须从这三套条款中选择一款经营(天平汽车保险公司除外)。因此我国现行的汽车商业险险种是由基本统一的主险险种和主要的附加险险种以及个性化的各家保险公司自主修订的其他附加险险种组成。
汽车保险中的主险之一车辆损失险承保汽车在使用过程中所创造的风险,即对于出险车辆因灾害或事故造成的自身损失;第三者责任保险承保车辆在使用过程中所创造的风险,即对于出险车辆在使用过程中给他人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依法应由投保人承担赔偿责任时,由承保公司负责赔偿。机动车附加险都是针对主险中保险条款的责任免除而言的,投保这些险种可以使汽车保险更加完善,发生事故后可以解决的更加全面。(见表1)
3.汽车保险的理赔及理赔流程
3.1理赔的定义
理赔是指承保人(保险公司)依据汽车保险合同的约定,对投保人提出的给付赔偿金的请求进行处理的行为和过程。通常称之为保险理赔处理,简称为理赔。机动车辆保险理赔工作是保险政策和保险职能的具体体现,是保险人执行保险合同、旅行保险人义务、承担损失补偿责任的体现。做好机动车辆保险理赔工作,对于维护被保险人的利益、加强机动车辆的经营管理、提高保险的信誉和效益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为了更好地掌握理赔,必须首先了解索赔和拒赔。
在商业交易过程中,买卖双方往往会由于彼此间的权利义务问题而引起争议。争议发生后,因一方违反合同规定,直接或间接给另一方造成损失,受损方向违约方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提出赔偿要求,以弥补其所受损失,就是索赔。
违约的一方,如果受理遭受损害方所提出的赔偿要求,赔付金额或实物, 以及承担有关修理、加工整理等费用,或同意换货等就是理赔。如有足够的理由解释清楚,不接受赔偿要求的就是拒赔。
从法律观点来说 ,违约的一方应该承担赔偿的责任 ,对方有权提出赔偿的要求直到解除合同。只有当履约中发生不可抗力的事故,致使一方不能履约或如期履约时,才可根据合同规定或法律规定免除责任。
理赔是保险公司履行合同义务的行为,它的依据是《保险法》、《经济合同法》及行业规定和国际惯例。目前我国机动车事故对第三者造成损失的赔偿执行的是“交强险先行,商业三者险补充”原则,除了受害人故意造成交通事故、被保险人所有的财产及被保险机动车上的财产遭受的损失、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的间接损失、仲裁或诉讼费用及其他相关费用外,即使是驾驶员酒后醉酒等违法行为造成的损失交强险也要赔偿。
3.2理赔流程 (详见图1)
4.汽车定损、理赔工作的特点和工作原则
4.1汽车定损、理赔工作的特点
4.1.1汽车保险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广泛性。在2006年7月1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执行以前,我国汽车保险的投保人大多数是拥有汽车的机关、事业单位和专业运输企业,随着汽车产业的发展和个人车辆保有量的增加,汽车保险的投保人中个人所占的比例逐渐增加,特别是近几年来已经成为主体。这一部分投保人的特点是他们购买保险大多数是被强制和被动的,这其中只购买单一的“交强险”的也占相当的比例,由于这部分人文化、知识和修养的差异性较大,他们对保险的作用和重要性以及交通事故的处理,车辆维修等相关知识认识不足。由于个人利益的驱使和经济利益的诱惑,在定损和查勘的工作过程中与其沟通和交流往往显得十分困难。
4.1.2汽车保险出险率及出险频率高损失较小。汽车定损、理赔工作的另一个特点是被保险车辆出险率较高,事故车辆损失金额不大,但是车辆出险频率高。保险公司在经营汽车保险特别是承保“交强险”过程中需要投入的较大的人力物力,虽然其中相当一部分车辆的事故金额不大,但是,对汽车保险业务的拓展、宣传以及保险公司的服务质量造成很大的负面影响。
4.1.3汽车保险标的物流动性大,出险的时间地点不确定。由于汽车的使用功能和使用特点,决定了其本身即投保标的物具有相当大的流动性。因而其出险的地点和时间具有明显的不确定性,这就要求承保公司必须拥有一个覆盖面广,运作良好的服务网络来支撑其后期的定损、查勘服务。
4.1.4汽车出险后查勘定损受制于第三方程度较大。汽车出险后最重要的工作之一是车辆的修复,而在修复前往往需要拆解后才能定损,这就要求第三方即维修方介入。在这一过程中第三方的服务态度、服务质量以及修复费用和工期都会直接影响承保公司的服务质量,从而影响到其后期的业务开展。由于保险知识的掌握和理解的不足,在一般情况下,大多数投保人在出险后,都会认为购买了保险,承公司就必须将车辆修复,甚至有的会认为车辆必须要完好如初,所以在车辆交给第三方(维修方)之后就很少过问。一旦车辆出现修理质量和工期,甚至价格等问题,投保人都会将怨气发泄到承保公司。根据承保公司与维修方的合同约定,实际上承保公司已经将车辆修复项目转嫁给第三方,而承保公司在保险合同项下仅需承担的是经济补偿义务和协助投保人与第三方联系协调的义务。
4.1.5定损理赔工作过程中道德风险较大。在财产保险业务中查勘、定损、理赔是该行业道德风险的“重灾区”。特别是汽车保险业务,出险的地点和时间具有明显的不确定性,并且投保人、使用人及车辆户籍管理中存在缺陷,甚至查勘人与承保公司不一致,保险信息不对称等特点,以及保险合同条款与相关的法律法规不完善,均给了介入者违法违规的可能。
4.2汽车保险定损、查勘、理赔工作的指导原则
4.2.1坚持以事实为依据的原则,切实为投保人(被保险人)服务。
出险后在整个理赔过程中,承保公司要尽可能地第一时间到达现场,并尽一切可能避免扩大损失,减轻事故的影响。在定损、查勘、辆修复以及赔付方面,要坚持以事实为依据,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在严格依法依规按照合同约定办事的基础上,结合个案的实际情况进行灵活处理。
4.2.2严守合同、公平公正。汽车出险后承保公司是否严格履行合同,主要是看其是否依据合同履行赔付和补偿。因此,承保公司在处理赔案时,要依据《保险法》、《经济合同法》严格办事,重合同,守信用。
4.2.3坚持贯彻“主动、迅速、准确、合理”的理赔原则。保险公司在定损、查勘、理赔长期的实践工作中总结出上述的理赔八字方针,这是承保公司理赔工作服务质量的基本要求。理赔工作的“八字”原则是相辅相成,辩证统一的。如果仅仅为了工作效率的提高,对理赔案件不做深入的调查了解,对案件的具体情况不做充分而具体的分析,盲目地下结论,极易产生错案和放过假案。如果片面追求赔案的准确、合理,不注意理赔工作整个过程的速度,造成工作效率低下,赔案久拖不结,则可造成负面的社会影响,损害承保公司的形象影响汽车保险业的发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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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杜 弘.《汽车保险与理赔》[M ] . 青岛:中国海洋大学出版社 ,2010
[3]冯宪民.《汽车保险与理赔一点通》[M ] . 北京:国防工业出版社 ,2006.
[4]伍静.《汽车保险与理赔》[M ] . 北京:化学工业出版社 ,2007.
作者简介:
姜伦 (1967.4-),山东人,高级工程师,主要研究方向汽车检测与维修教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