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经济常识教学中强化渗透法制教育
2013-08-22周小华
周小华
【摘 要】中国的改革开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极大的解放和发展了生产力,国家富强,老百姓富裕了,我们的青少年学生也享受到了改革发展带来的经济成果,物质生活也提高了,但令人担优的是,我们有些青少年学生在经济利益,物质诱惑,特别是金钱面前,由于法制观念淡薄,法律意识不强,迷失了方向,甚至走上了违法犯罪的道路。作为一个德育教学工作者,我认识到在经济常识的教学中强化渗透法制教育,让学生认识到市场经济就是法制经济,市场经济中的一切违法行为都要受到追究,依法给予惩处;同时增强了学生的法律意识,认识到了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这样可以有效预防违法犯罪的发生。
【关键词】经济常识;教学;渗透;法制教育
青少年是国家和民族的未来,青少年的素质直接关系到全民族的素质。然而,近年来青少年违法犯罪情况日益严重,甚至到了触目惊心的地步,成为我国乃至全世界都共同面临的一个严峻社会问题。造成青少年违纪犯罪的原因,客观上有社会原因、家庭原因等,主观上的原因是法盲,缺乏应有的法律知识。某中学郭某,是班里的学习尖子,一次闯入另一所中学的学生宿舍,向学生要钱,有的不给,他便拳脚相加,施之暴力。后被擒获,公安人员问他:“你是否知道你的行为已构成抢劫罪?”他却回答:“我怎会是犯罪呢?这事儿多着呢,有的学生缺钱花了,就向别的学生要,不给,比我打得还凶哩……”学校是青少年的主阵地,要在青少年学生法制教育中发挥基础性和主渠道的作用。以“四.五”普法为契机,在经济常识教学中千方百计地结合讲授内容渗透法制教育,努力提高青少年的法律素质,有利于我国青少年学生的健康成长,有利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
一、改革的合法性意识教育
《宪法》是我国的根本大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我国《宪法》第五条规定:“一切国家机关武装力量、各政党和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宪法》的上述规定也就要求我们在经济体制改革中,必须处理好法与改革的关系。改革开放是我国的强国之路。目前,我国现行宪法和法律已民在相当的程度上体现了改革的精神,确立了改革的大政、方针。当前,我国改革已进入攻坚期和深水区,现行的一些法律制度已经不能适应当前新一轮经济体制改革。30多年的改革中,市场经济充分发挥了它的积极作用,极大地解放和发展生产力,国家强大了,老百姓富裕了。但市场经济的消极作用也显现出来了,市场主体出于赢利的内在动机,有可能做出违反市场正常秩序、损害他人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诸如制售假冒伪劣产品、破坏资源环境、不正当竞争、垄断行为、偷税漏税、滋生权钱交易的腐败现象、扩大收入差距等,这些问题也带来了一些社会矛盾。这些都需要进行改革,那如何进行新一轮经济体制改革,以加强法律制度建设为新一轮改革的突破口或重点任务,需要提高各级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做好工作的能力,形成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良好法治环境。以加强法律制度建设为新一轮改革的突破口或重点任务,需要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让法律制度深入人心,在全社会形成学法、尊法、守法、用法的良好氛围。一个国家、一个民族只有形成了一整套健全的、为全体公民所遵从的法律制度,才是成熟的国家、成熟的民族。我们要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奠定坚实的制度基础。(人民日报刊文:新一轮改革应以加强法制建设为突破口2013年06月13日)
因此,在经济常识教学中,特别是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教学中,应有意识地强化,渗透改革的(合法性)合宪性意识教育,让我们的学生认识到法律制度就是市场经济得以存在和发展的最高保障,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损害他人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诸如制售假冒伪劣产品、破坏资源环境、不正当竞争、垄断行为、偷税漏税、滋生权钱交易的腐败现象、扩大收入差距等一切违法行为都要受到追究,依法给予惩处。
二、平等意识教育
平等是现代法治国家的基本原则之一。现代国家的宪法和法律都规定“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我国《宪法》第三十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民法》第三条规定: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地位平等。《刑法》第四条规定: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此外,在《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中都规定了“适用法律一律平等”的基本原则。
经济常识中的平等意识教育主要有两方面。一是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平等。市场经济下的商品交换是平等自愿的交换,它需要法这种具有特殊权威性的社会规范法来确认交换主体的地位,以便交换能在平等条件下进行。教材中关于市场经济的平等性特征、市场交易中的平等原则是贯彻地位平等、机会平等意识教育的有机结合点。在商品服务市场上,卖者与卖者之间、买者与买者之间、卖者与买者之间是一种平等竞争、平等交换的关系。二是主权国家之间的平等。国家主权平等原则是现代国际法基本原则体系中的最重要原则。各国不问经济、社会、政治或者其他性质有何不同,均有平等权利与责任,并为国际社会平等的一员。我国实行对外开放,发展对外经济关系教学中,应强调平等互利是我国在发展对外经济关系中始终坚持的基本原则之一。在发展对外贸易中,坚持双方的地位平等、权利相同,权利和义务要符合对等原则,我国绝不允许别国将不平等条件和不合理的要求强加于我国。
三、依法办事意识教育
坚持依法办事原则,坚持依法治国方略,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内在要求和基本条件。公民只有严格地按法律的要求办事,才是正当的,也只有严格按法律的要求规范自己的活动,公民的权益才能得到有力的保障。经过多年的建设和发展,我国的法律正在日臻完善,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已基本上可以做到有章可循、有法可依。所以,我们遇到问题,我们首先应当想到法律,依靠法律。一定要摒弃那种不相信法律的陈旧思想和有法不依的错误做法,自觉地树立法制观念,运用法律解决问题,化解矛盾,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经济常识教学中渗透依法办事意识教育主要有三方面。一是政府的依法行政。涉及的知识点主要是国家的宏观调控、社会保障制度、财政与预算、税收的作用、市场秩序的规范与整顿。二是组织的依法成立。涉及的知识有企业、企业法人、公司的设立、银行的产生。三是公民、企业的依法办事与维权。关于企业的竞争、劳动者权利的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等知识都是这方面的内容。讲授这些内容时,一定突出“依法”二字,并注意引用相关的法律。
教学中渗透依法办事意识教育,要注意讲清:坚持依法办事,不但要做合法的事,而且要按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步骤去做。法律不但规定了什么可以做,什么不可以做,而且告诉了人们应该怎么做,不应该怎么做。做不合法的事,无理取闹,是违法;即使有理的事,而不按照法定的程序和步骤去做,同样是违法。有些人往往因为自己有理而采取了一些不合法的手段和方法,结果激化了矛盾,引发了新的问题,甚至使自己从有理变成无理,从合法变成违。这样的事在生活中经常可以遇到,我们应该从中汲取教训,引以为戒。
四、权利主张精神与义务的自觉履行精神培养
社会主义的确立和日益完善使我国公民享有的权利和自由具有广泛性和真实性。我国《宪法》规定了公民的基本权利,其他法律规定的公民的一般权利。
经济常识教学中渗透公民权利主张精神的有关知识有:公民的劳动权与政府努力创造条件促进就业、劳动合同的签署、预算的审批、纳税人意识的树立、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如学习“依法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时,除讲清消费者在商品服务市场上依法享有的权利内容外,还要通过一些典型案例分析,引导学生增强权利意识,在自已的权利受到损害时,不能忍,不能有“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想法,一定要依法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当然也要让学生知道如何维权,也就是要让学生养成索要购物凭证和按照法定途径解决纠纷的意识。
我国《宪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我国宪法在规定公民的基本权利同时,也对公民应承担的基本义务做出了明确规定。
经济常识中,通过劳动者的义务、社会保险、依法纳税、正确消费观的树立等知识的教学,让学生明白权利和义务的辩证关系,合理地渗透义务自觉履行精神的教育。如在实现劳动权的同时,遵守职业道德、提高职业技能也是劳动者应尽的义务;享受社会保险的同时,也自觉交纳社会保险费的义务;享受国家提供的各种社会服务的同时,也有自觉纳税的义务;依法维护消费者权利的同时,也有遵守社会公德,维护他人合法权益的义务。
作为一个现代法治社会下的合格公民,需要有良好的法律意识和法律素质。通过在经济常识教学中渗透法制教育的尝试,较好地解决了法制教育与一般教育在课时上的矛盾。在完成经济常识教学任务的同时,又完成了法制教育的任务,提高了学生的法律素质,拓展了学生的知识面。另外,学生学法、用法的积极性与主动性也被调动起来,增强了学生的法律意识,认识到了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也可以有效预防违法犯罪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