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死亡赔偿金计算方法
2013-08-22邓文莉陈富坚
王 萍,邓文莉,陈富坚
(1.桂林电子科技大学 商学院,广西 桂林 541004;2.桂林电子科技大学 建筑与交通工程学院,广西 桂林 541004)
近年来,有两种交通事故死亡赔偿案件频频发生,受到社会的严重关切,即“撞伤不如撞死”和“同命不同价”。“撞伤不如撞死”是指司机将受害人撞伤后,不但不停车救人,反而故意将其辗压、拖拽致死。例如,2006年初,重庆市几位女孩乘坐同一辆车出行时遭遇车祸丧生,肇事单位根据法规给农村女孩的赔偿不及城里女孩的一半:拥有城市户口的获赔20万元,农村户口的仅获赔9万元。这两种案例现象频频发生,究其根源,是由我国当前的交通事故死亡赔偿制度和死亡赔偿金的计算方法的不合理造成的。“撞伤不如撞死”和“同命不同价”现象,特别是“撞伤不如撞死”现象,骇人听闻,在社会造成严重的不良影响,也影响了我国的国家形象。因此,对交通事故死亡赔偿金计算方法问题进行研究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本文先对我国的交通事故死亡赔偿金计算方法进行介绍与分析,接着对西方交通文明国家的交通事故死亡赔偿金计算方法进行介绍和对比分析,根据分析结果,提出一种改进的死亡赔偿金计算方法。
1 我国交通事故死亡赔偿金算法
目前,我国并未就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和标准制定针对性的道路交通事故死亡赔偿法律,而涉及人身损害赔偿的标准只有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因此,人民法院在审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时,确定赔偿项目及标准只能依据该司法解释。计算式
式中:Y为交通事故死亡赔偿;Y1为死者财产损失,包括死亡赔偿金;Y2为亲属经济损失,包括医疗费、误工费 、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住宿费、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误工损失;Y3为亲属精神损失,包括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的慰抚金;Y4为其他合理费用。
1.1 死亡赔偿金的赔偿标准
死亡赔偿金,即一个生命的价值,可理解为对收入损失的赔偿,其性质是财产损害赔偿,而不是精神损害赔偿。计算式
式中:T为死亡赔偿金;t1为受诉法院所在地城镇居民人年均可支配收人或者农村居民纯收人;t2为赔偿年限:60周岁以下减去20年;60~75周岁减去20年再减去增加的岁数;75周岁以上减去5年。
1.2 对《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的质疑
《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在对于死亡赔偿方面的赔偿标准存在不合理之处:
1)没有以立法形式统一赔偿标准。赔偿规范多且杂乱,经常出现受害人根据不同法律会得到不同赔偿的奇怪现象。不同部门出台的法律有特定的法律效力范围,同一起事故根据不同部门的法律条款会有不同的赔偿标准,这使得执法人员工作更加繁复且效率低。
2)对死亡赔偿金的计算没有分行业或分人群划分,而是笼统的按户籍确定标准。就目前而言,农村居民中有普通收入村民但也有高收入人群,城镇居民中有农民工,也有失业人群。因此,对于死亡财产损失并不能单单靠户籍就能确定。
3)死亡赔偿金数额偏低。低赔偿标准本身就是对人类生命的贬低,不仅刺激了交通肇事者漠视生命的行为,而且“撞伤不如撞死”这一社会现象正是由于死亡赔偿相对于撞伤人赔偿过低引发的。
4)没有建立事前机制。在危险情况发生前人们的灾害意识不强烈,因此就没有做好防范事故发生的措施,这在一定程度上加大了交通事故的发生率,使人们蒙受巨大的人财伤亡损失。
5)没有采用合理的一次性支付的赔偿方式。由于死亡赔偿一次性付款的金额比较大,所以很多死亡责任人选择分期赔付死亡赔偿金,但是由于生活水平的变化,受害双方在今后的赔偿中会出现许多矛盾与纠纷,社会矛盾突出。
2 国外交通事故死亡赔偿金算法及分析
下面对日本、美国以及欧洲的交通事故死亡赔偿金计算方法进行介绍分析。
2.1 日本采用的算法
算法介绍:死亡受害者的收入额扣除其生活费后,乘以可工作的年限,然后再从得到的总额中扣除中间利息。死亡利益总损失额计算为
式中:X1为死亡利益总损失,A1为年收入额扣除生活费后的余额,Sn为年收入额的现值系数,B为年收入增长额,Pn为年收入增长额的现值系数。
2.2 美国事前管制的死亡赔偿标准
1980年以后,成本—收益分析方法在美国政府管制(政府管制以事前控制为目的,在通过规定一个统一的死亡赔偿标准以降低致命危险发生的概率)中逐渐得到广泛的应用,即在管制中运用经济学上的分析方法,对政策进行成本—收益分析以探究其是否能够对资源进行有效地配置,提高市场效率,促进社会公正。管制对死亡赔偿的规定中,运用了大量的经济学分析方法,以确定死亡赔偿的金额。表1是美国政府管制中一些行业的死亡赔偿标准。
表1 管制中的死亡赔偿金万美元
由列举的管制规范来看,在这些规范中都有一个统一的死亡赔偿标准。对于同种危险所造成的死亡赔偿,管制使用统一的赔偿标准。虽然这些管制规范所规定的赔偿金额各不相同,但基本都是处于一个比较集中的区域之间(大概在300万~600万美元)。
2.3 霍夫曼计算法
霍夫曼计算法是十九世纪德国人霍夫曼提出的。该计算法由于科学地解决了商品经济中货币给付的法定孳息因素,符合当事人双方的利益要求,被大陆法系和普通法系的多数国家广为采用。霍夫曼计算法计算式
式中:X2为以后每年给付金额的现价值,A2为以后每年的给付金额,r为利率,n为赔偿年数。
说明:法定孳息是指因法律关系所获得的收益,如出租人根据租赁合同收取的租金、贷款人根据贷款合同取得的利息等。法定孳息一般按持续时间收取。
2.4 莱布尼兹计算法
莱布尼茨是德国的著名学者,他提出的莱布尼茨计算法也在许多国家的侵权行为法的审判实践中被广泛应用。莱布尼茨计算式为
式中:A2为以后每年的给付金额,X2为以后每年给付金额的现价值,r为利率,n为赔偿年数。
在计算中,分别算出n取各值时的价额,最后相加得出总额比较麻烦,经过推导,n年间每年应受领金额总和的现在总价额T,可得式
霍夫曼计算法和莱布尼茨计算法的适用场合完全一致的,均适用于将来的多次给付作为现在的给付场合,其基本原理也都是扣除其合理的法定孽息。其区别在于,霍夫曼式采单利计算法,莱布尼茨式采复利计算法。
2.5 国外交通事故死亡赔偿算法分析
每种算法都有它的优点和不足之处,本文通过对上述国外算法优缺点的分析,综合它们的可取之处提出一种新算法。
1)现在英美普遍采用事前规定死亡赔偿金额的办法,即法律定出每个行业的死亡赔偿金额,一旦死亡事故发生,死亡责任人只要按照法律要求赔偿对应的金额,法院不再需要为了死亡者身份不同而去花大量时间审判。这一方法有一定的合理性,但是英美的行业法比较发达,并且每个行业有单独的法律部门专门管理,与我国的国家部门统一立法不同,因此考虑到我国与英美的国情有差别,不建议直接照搬英美的按行业事前制定赔偿标准这一方法。
2)日本考虑了个人收入的差异和今后收入的变化,然而在日本女性的地位普遍较低,大多数女性都担当家庭主妇的角色,没有收入,所以日本的平等只是在公式表面上体现出来,本质上只保护了那些固定收入者或高收入者的利益。
3)霍夫曼计算法和莱布尼茨计算法都只是站在赔偿责任人的角度考虑利润的损失,并没有考虑死亡受害人一方的收入的增长以及生活水平的变化,因此,这也是有待改进之处。
3 对我国交通事故死亡赔偿金算法改进的建议
针对上述对我国目前算法不合理之处的分析,本课题把我国人均收入的增长率加入死亡赔偿的计算,并且结合莱布尼茨的扣除法定孳息因素的计算公式,算出要赔付的年限及每年的金额,一次性支付。改进的计算公式以个人实际收入为计算标准,没有固定收入的受害者按全国或地区人均可支配收入计算,赔偿年限用我国法定退休年龄减去实际年龄,未成年人从18岁开始计算,老年人按实际情况计算。按照本文的死亡赔偿计算方法算出来的赔偿金较我国目前法定算法计算出来的赔偿金偏高,有两方面的作用:一是遏制“撞伤不如撞死”现象的发生率,二是高额赔偿金对人们起到震慑作用,使人们遵守交通规则的意识更加强烈,从而可以促进交通文明的作用。
3.1 计算公式
式中:T为死亡补偿金,α为个人实际年收入减掉生活费的余额(40%),β为收入增长率,n为我国法定退休年龄减去死者当时年龄,k=1/(1+r),r为利率。
A为个人实际年收入减掉生活费后的未来的平均值。
式中:α为个人实际年收入减掉生活费的余额(40%),β为收入增长率,n为我国法定退休年龄减去死者当时年龄。
说明:0~18岁死亡:年限从18岁开始到退休年龄,再减去(18-死亡年龄),收入采用我国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18~45岁死亡:年限按公式计算,收入采用个人实际收入;46~59岁死亡:可用法定退休年龄减去死亡年龄计算,也可用75减去死亡年龄再除以二计算,两种方法取其高者;60岁以上死亡:用5年计算,收入采用我国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成年的无业者死亡:采用我国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为计算依据。
3.2 各种死亡赔偿算法的同一算例比较
算例:2011年车祸,死者男,25岁,江苏省,农村户口,月收入3000元,月支出收入的40%,求死亡赔偿金。(2011年江苏省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为26340.73,2011年江苏省农村居民纯收入为10805元。具体施工赔偿金算法如表2所示。
表2 各种算法死亡赔偿金对照表
由表2可以看出,本文提出的新算法得出的赔偿数额处于中等偏上水平。美国的人均GDP是中国的11倍,根据这个标准换算,拿美国交通部规定的610万美元计算,除以11后,使之符合中国人均GDP水平,就是55万多美元;折算成人民币,则是370万左右。
显然,本文算法的结果较符合我国民众的期望,能较好地平衡事故各方权益。
4 结 论
1)本文提出的交通事故死亡赔偿金算法以个人实际收入或全国及地区人均为计算标准,计算年限由受害人的实际年龄决定,加入收入增长率这一计算因素。算出来的结果较符合我国民众的期望,能较好地平衡交通事故各方的权益,具有积极的现实意义。
2)我国目前的交通事故死亡赔偿计算方法存在许多不合理之处,滋生许多严重危害社会和谐的恶性事件,受到各界学者的质疑和批判。对其进行改革探讨具有现实必要性。
3)随着国民经济收入水平的提高,民众将更加注重人权的平等。本文提出的算法不仅倡导我国国民的平等,更是提出了世界人权的平等,因此可以作为我国今后死亡赔偿金算法改革的重要参考。
[1] 朱秀丽,王花兰,苗青,等.基于事故致因理论的高速公路交通事故分析及对策[J].交通科技与经济,2012,14(1):65-68.
[2] 王拯.通过政府管制确定死亡赔偿标准:美国法的理论及其借鉴[D].厦门:厦门大学,2009.
[3] 姜玲芝,林君泓,孙有信.私家车交通事故频发原因及防治措施[J].交通科技与经济,2011,13(3):95-97.
[4] 谭融,丁家琦.论美国公共行政管制的发展与变革(一)[J].历史教学,2008,(2):52.
[5] POSNER.ERTC.A&SUNSTEIN,CASS.R ﹒ Dollars and Death[J].University of Chicago Law Review,2004,2.
[6] 尹艳,杨立新.霍夫曼计算法与菜布尼茨计算法及应用[J].河北法学,1990(1):31.
[7] 邵蓉,康佳黎.我国高速公路交通安全分析及对策[J].交通科技与经济,2012,14(3):75-78.